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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发布时间:2026-03-23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汇编17篇)。

第一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地下管网施工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

产品序列号:________________

台数: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

二.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产品免送维修服务,相应服务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只对本合同所列产品实施上门改造,如需更换零件甲方应承担零件费用,且甲方不再拥有更换下来的`旧零件的所有权。

2.如果乙方认为该产品需要取回修理,则乙方技术人员将直接前往甲方处取机。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对本合同所列产品进行两次免费清洁。

4.除乙方的节假日外,每周星期______至星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乙方执行该合同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要求电话的第二个工作日是本合同的标准响应时间。

5.本合同不涉及有关软件或网络支持服务,凡涉及软件或网络支持问题的维修服务,均按照乙方收费服务标准收费。

6.乙方实施上门维修地点为该合同所包括的甲方信息产品现在(合同签字日)使用所在地。

7.甲方应对其专有的机密信息的安全自行负责。

三.合同生效及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乙方收到合同全款后,方可生效。合同期限是_____________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整。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拥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甲方章: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

第二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负责供应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由于地下管线的隐蔽性,容易被损坏从而引发事故和资源浪费。为了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势在必行。


一、加强地下管线管理


为了确保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加强管理和维护。要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库,准确记录管线的位置、类型及技术参数等重要信息,以便随时查阅和掌握。要制定维护计划,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检修和维护,以防止老化和破损。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管线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地下管线标志和警示


在城市布设地下管线时,需要将地下管线的位置标志清晰可见。可以采用不同颜色的标识牌,分别标志不同类型的管线,避免混淆和误操作。同时,在地下管线周围设置警示标识牌,提醒人们注意管线的存在,并禁止进行挖掘和施工等活动,以避免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


三、加强地下管线事故的监测和应急处置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地下管线事故,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和应急机制。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无人机、地下雷达等,对地下管线进行实时监测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同时,要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制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加大对地下管线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


地下管线的破坏行为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还会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便和安全隐患。对于故意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追究责任。可以通过加大巡查力度、增派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大对地下管线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维护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地下管线保护既关乎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也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通过加强地下管线的管理、标志和警示、事故监测和应急处置以及对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增强对地下管线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共同维护城市的稳定和繁荣。

第三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地下防水方案是指在地下建筑及地下工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地下结构和设备免受水的侵袭,并确保地下空间的稳定和安全。这些方案包括地下排水系统、防水涂料、防水薄膜等,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防水材料和施工工艺,以应对不同的水压和渗漏问题。



地下防水方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地下结构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等容易受到地下水位的压力和渗漏问题的困扰。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地下结构将面临严重的水浸和损坏风险,甚至对地上建筑和人员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制定一套全面可靠的地下防水方案至关重要。



地下排水系统是地下防水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这种系统通过安装排水管道、地下水泵和排水口等设施,将地下积水排除,阻止水在地下结构中蓄积。在地下排水系统中,有一个重要的技术叫“贴饼排水法”,它是将排水管嵌入到地下结构的墙体或地面中,将积水引入管道并排出。这种排水系统可以确保地下空间保持干燥,减少潮湿和水气对建筑材料的侵蚀和损害。



除了地下排水系统,地下防水方案还使用防水涂料和防水膜来增强防水效果。防水涂料是涂刷在地下结构表面的一种涂料,可以形成一层防水层以阻挡水分渗透。而防水膜则是将一层薄膜覆盖在地下结构上,起到隔离水分的作用。这些涂料和薄膜需要具备良好的附着力和耐久性,以保证长期有效的防水效果。



在地下防水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水材料和施工工艺。地下混凝土结构适合使用柔性防水材料,而地下通道和地下车库等需要经常承受车辆和人员压力的地方则适合使用刚性防水材料。施工过程中,要确保防水材料完全覆盖地下结构的表面,并且要注意施工质量,确保防水层无漏点和破损。



在选择地下防水方案时,还需要考虑到维修和检查的方便性。地下结构一旦发生水漏问题,需要及时进行维修,所以在方案中规划好检查通道和维修措施是十分重要的。这些通道应能通达所有需要维修和检查的地方,便于人员进行操作和观察。



综上所述,地下防水方案是保证地下结构和地下工程安全可靠的重要手段。通过合理地采用地下排水系统、防水涂料和防水膜等措施,选择适当的防水材料和施工工艺,可以有效地阻止水分的渗透和积聚,保护地下结构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在制定地下防水方案时,也应考虑到维修和检查的便捷性,以便及时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地下工程的持久使用和长远发展。

第四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关于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几点设想

潘芳(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福州 350001)

【提要】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而建立全面、准确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城市改造和维护、抗震防灾、保障人民生活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通过分析我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现状,探

索完善我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关键词】地下管线 档案 管理

The ideas about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archives management

Pan Fang

Abstract:Underground pipeline is important for cities.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rehensive and accurate records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project provided an important basis for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urban rehabilitation and maintenance, earthquake disaster prevention, protection of people's lives.In this paper,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file in our city, how to perfect the manageme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archives would be explored.Key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 archive, management

第五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处理原则

地下管线和架空电缆,如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成为工程进度的阻碍因素之一,所以施工时应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和架空电缆的处理。施工前根据设计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技术方案分别对其进行拆迁、改移或采取保护措施。2 一般保护措施

详细阅读、熟悉掌握业主、设计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施前召开各管线单位施工配合会议,进一步核实、搜集管线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理单位监护人到场),核对清楚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包括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做好记录,并与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由业主见证。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把保护地下管线工作列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工程实施前,向有关管线单位提出监护的书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等各种手续。工程实施前,把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的管线保护措施向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工地主管、班组长直至每一位操作工人作层层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卡》,并建立“保护公用事业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工程实施前,落实保护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组织措施,委派管线保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监护和保护工作,项目经理部、施工队和各班组设兼职管线保护负责人,组成地下管线监护体系,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管线单位认定的保护地下管线技术措施落实到现场,并设置必要的管线安全标志牌,悬挂“地下管线无事故日数牌”和“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须知牌”。

工程实施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进行“保护公用事业管线重要性及损坏公用管线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政府和有关单位颁布的关于保护地下管线的各项通知和规定,并要求职工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工程实施前,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置若干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工程实施过程中,定期观测管线沉降量,及时向业主和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提供观测点布置与沉降观测资料。成立由业主、各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管线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活动,检查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保护措施的可靠性,研究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保护方案。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各级管线保护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监护地下管线,督促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如果某管线需永久性切断,事先定出方案,由有关各方讨论决定,办妥手续后,方可实施。并于工程完工后在竣工图上明确标明,交业主存档。在燃气管区域施工前,事先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提出“动用明火报告”,办妥审批手续,并落实消防设备,否则不准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出现危及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业主和有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地下管线,事先制订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险兆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管线损坏事故,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24h内报上级部门和业主,特殊管线立即上报,同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要求抢修,积极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地下管线事故,认真吸取教训,并严肃进行处理。AAA.3 特殊保护措施

按设计要求,对本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采取拆除改移保护措施。

3.1、拆除改移

按设计要求,对必须拆除改移的管线按规划管线综合部门确定的路由就位,此项工作由业主会同产权管理单位完成,拆除改移过程中,我们将遵照业主的指示积极配合协助。3.2、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

进场前,积极配合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做好施工用地范围及场区范围内必须保存的树木、广告牌、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移交工作,并签署移交文件,采用量、测、拍照、录象等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建立责任制,将地面设施、建筑物的保护落实到人。尽管施工方案中已考虑了对建筑物的保护,施工中仍加强对周围建筑物的监控量测,以掌握建筑物动态的沉降信息,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减小施工和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基坑周边土体位移。控制建筑物不利沉降。对树木、路牌、广告牌、电线杆等设立围挡并挂牌,安设夜间亮光标志,确保其不被碰破、撞等。对树木、花草等按期浇水,广告牌、指路牌、电线杆等及时做清洁工作。保持人行道的平整,对施工损坏的地板砖等及时更换。加强地表沉降监测,根据地表沉降信息及时调整基坑开挖和施工方案,将地表沉降值控制在容许值内。根据周围建筑物离施工现场的距离、结构型式以及基础类型等综合因素,采取增设回灌井等特殊措施,同时严密监控,确保周围建筑物施工期间的安全。

第六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是以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为核心,实现与计算机辅助技术(cad)和办公自动化(oa)相集成,具有空间决策支持和专家系统综合分析能力的综合性管线信息系统,也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生活问题的复杂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所提供的空间数据管理与分析功能,为复杂管网系统的管理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途径。

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组成部分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单一、简单的形式发展到多类别、多权属和布局复杂的管线网。城市建设高速发展与落后的管理手段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任何一种管线发生故障都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城市的条件采取最经济合理的普查方()法,查明城市建成区或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详实的资料。

第七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兼顾轨道交通、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计划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占掘路计划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环保、交通运输、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创新和应用。

鼓励采用共同沟、综合管廊等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安全预警、远程控制等,实现对地下管线的智慧化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 地下管线走向、位置、埋深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宜合并规划建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规划综合管廊;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规划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配套管线及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非危险物品输送管线避让危险物品输送管线并按照规定保持距离,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可弯曲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管道;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地下管线现状,并将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属材料;涉及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的,应当书面咨询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现状资料。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轨迹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负有地下管线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责任单位)根据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兼顾地下管线实际运行情况,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筹协调建设维护需求,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规划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年度占掘路计划,依法办理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年度占掘路计划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建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协调机制,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统筹道路和管线同步建设,统筹同一路段管线同步实施,统筹建设项目和管线同步配套,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省标准加倍缴纳掘路修复费。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绿化(含林业,下同)、消防、环境保护、军用设施、人防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责任单位协商签订迁改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内的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责任单位确认,相关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确认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完成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相关地下管线责任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责任单位确认资料不实导致的损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承担损失和抢修费用,但因施工单位放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

对以非开挖方式敷设的地下管线、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理。对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变更等进行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形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活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填并清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道路路面和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做好地下管线的运行,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加强监测和预警,编制行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履行下列运行维护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加强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整改工作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推广使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履行报告职责。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

(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

(三)涂改、损坏、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法定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综合管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

第三十六条 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外,不得直埋建设地下管线。

第三十七条 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及日常管理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管廊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约定周期分期支付。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确定管廊使用费的指导价。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综合管廊,应当结合指导价确定管廊使用费,政府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补贴。收费标准和补贴应当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采取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入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条 支持综合管廊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支持专业化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支持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入股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需要。

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之间应当实现信息的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档案移交协议,明确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移交等事项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未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竣工、补测补绘等资料录入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采用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的,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业企业内自备地下管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八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12生态环境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12.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2.1.1生态环境目标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施工污染和扰民,保障建筑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创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标准化施工现场。12.1.2环保责任保证体系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保责任保证体系。详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系框图”。

12.1.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对施工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教育,树立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水土保持”规定。

制定“环保”“水土保持”责任制,签订责任书,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施工中,积极主动与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系,商订路面废料的有效利用途径,以减少和避免对生态环境的有害影响。

1)噪音控制

(1)严格遵守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有关规定,施工前,首先向环保局申报并通知施工周围的单位和居民,施工作业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2)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对距居民点或周围单位、学校150m以内的施工点,高噪音施工作业均安排在白天进行,以减少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3)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噪音的声级。

(4)机械运输车辆在居民区慢速行驶,不鸣气喇叭,高噪音设备远离居住区存放。

2)水环境保护

(1)作好施工驻地及施工场地的布置和排水系统设施,保证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不污染水源;合理布置大型临时设施,不压缩、不侵占既有水利设施,保证排洪畅通。生活废水、机械排放的含油污水按规定处理后排入指定区域。

(2)生活驻地、生产场地离水库、池塘较近时,在生活驻地、生产场地与水库、池塘间挖截水沟或筑堤坝,防止生活废水、施工废水污染水源。

3)空气环境保护:

(1)对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内裸露场地、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防尘;机动车辆上路前对外表进行冲洗;运输、储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用蓬布、塑料布覆

盖,防止和减少对空气环境的污染。

(2)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达标活动,减少机械废气、排烟对空气环境的污染。

(3)路面用矿粉、细集料的存放及沥青混合料拌和场地远离生活区,建立有效的防风、防尘设施。必要时采用蓬布覆盖防尘,并在其集中存放场设防风、防尘围栏。

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1)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堆放,按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要求处理.(2)施工废料、弃渣按设计或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堆弃,并按设计及时修建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等质量、同时施工。

(3)加强废旧料、报废材料的回收和管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尽量少破坏既有植被,破坏既有植被作为施工驻地及施工场地前,首先征得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同意,施工期间破坏的植被,施工完成后给予种草植树恢复和防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环境绿化。

5)场地清理、文明撤离

工程施工完成后,占用场地按原样恢复或植树种草,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按合同要求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12.2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12.2.1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内及其周围的地下管线(电缆、光缆)和建筑物进行调查,会同其产权、维修单位共同确认并及时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及早拆迁。需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其完整无损。

12.2.2施工前,必须在已查明的地下管线、路径上设立标志或洒白灰线,并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地下管线路径两侧各1.5m范围内,严禁机械开挖;人工作业时,选派责任心强的职工领班进行。挖掘时,禁止使用铁镐和齿类尖耙,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产权单位或维修单位人员到场监护,一旦发生损坏,及时组织抢修。挖出的电缆管线应按监护人员的要求进行保护或迁移,保证既有设备的正常运行。

12.2.3在施工中对地上各种管线、建筑物采取措施加强防护,必要时设专人监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第九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立法和执法情况介绍

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冯兆平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长沙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有着3000多年历史,建城区面积210平方公里,市区人口220万,下辖五区一市三县。作为中部的内陆城市,长沙城市建设曾经相对滞缓。从2000年开始,在长沙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沙城市建设以“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步伐,掀起了一轮又一轮建设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构筑了“一江两岸、西文东市、六桥三环、山水洲城”新的城市格局。一座充满活力和希望的秀美星城正在我国中部崛起。

在近几年城市建设工作实践中,长沙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特别是直接负责具体工作的市建委和市城建档馆深切体会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城市的生命线,是城市正常运作的“血管”和“神经”,加强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是建设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我们不断创新思维,创造条件,积极推动,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不断得到强化和规范,通过市人大审议、省人大批准,于2004年11月制定颁布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一个地方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法规。这里,我对《条例》的立法和执法情况做一个简要介绍,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条例》立法情况介绍(一)立法思路的提出

和全国各城市一样,在大规模城市建设活动中,长沙市也是尝够了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不善的苦头的。2000年,长沙市在进行五一大道改扩时因无档可查,挖断各种管线190多次,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2001年,芙蓉路改扩时挖断各种管线37次,直接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据不完全统计,长沙市最近几年每年管线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亿元以上,这些事故不仅浪费了十分短缺的资金和资源,更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不便,给建设工作带来了麻烦。

最近几年,长沙市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和创新服务、积极融入建设行政管理程序,使城建档案工作职能显著增强,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充分体会到城建档案管理是一种重要的建设行政职能,通 过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不仅可以收集、保管好工程档案资料,为今后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建设工程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从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领域反腐败工作。因此,我们形成了通过地下管线立法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工作思路。

(二)立法主要过程

从2002年开始,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在加强管线工程档案业务指导的同时,就有意识地加强了管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中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和管线事故处理情况的资料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包括查档原始记录、事故分析、损失统计、报刊摘要等等。2003年底,我馆邀请10多位市人大代表多次来馆调研考察。通过调研,各位代表有很大触动,都认为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立法已迫在眉睫。在2004年1月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由11名代表联名提交的《请求制定的议案》被大会接受,并列为第1号议案。

在人大会后,市建委立即组成了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条例》,同时,广泛听取各重 点工程指挥部、各建设单位和各管线产权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共进行了17次大的修改,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市建委又组织市人大、市法制办等相关领导、专家前往济南、天津、沈阳等10多个兄弟城市考察调研。组织规划局、档案局、公用局、人防、军事、通信等职能部门讨论,结合他们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几次大的修改,于2004年10月27日经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又根据市人大意见,分别上门听取省档案局、省法制办和省人大意见、建议,又做了2次较大的修改,于2004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

在《条例》颁布时,由市新闻中心配合市人大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邀请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界记者100多人参加了会议,市人大、市政府、市委宣传部的领导都讲了话。会后,还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张挂宣传横幅、汽球等方式开展了生动活泼的宣传工作。此外,还通过《长沙市建设信息网》、建设部《城建档案》杂志和我馆举办的《长沙城建档案》通讯等,为《条例》颁布实施营造浓厚的氛围。(三)《条例》主要内容及立法意义

《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收集、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28条。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指出: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这是目前对地下管线最全面也是最简洁一个表述。第二章《移交和收集》中第十三条明确: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由此建立了地下管线的竣工测量制度。第三章《保管和利用》中第十九条规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这为城建档案馆开发建设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GIS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出台了可操作性的措施,对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最高罚款1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1万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条例》的出台统一了我市各部门的认识,明确了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市建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能,夯实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法制基础,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解决“依法归档、依法查档、资源共享、杜绝事故”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是我市建设事业法制化建设取得的可喜成绩,也为我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地方性法制建设开了头,积累了经验。

二、《条例》执法情况介绍

《条例》颁布后不久,建设部颁布了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地方法规和建设部规章同时于2006年5月1日施行。为了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营造执法氛围,丰富执法形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使地方法规和建设部规章深入人心,成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驱动器,成效显著。

(一)努力营造执法环境

一是建立执法和业务工作机构。在《条例》颁布不久,我馆就向市建委、市编委打报告,经批准成立了专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业务二科,并送主要业务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取得了《建设工程档案执法员证》,在业务二科将《条例》、《办法》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相关文件、规范和编制要求等张挂上墙,并积极开展法规咨询和业务指导。二是积极开展法规宣传。我馆按照建设部办公厅的要求,拍摄制作了宣传《办法》和《条例》的电视专题片《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下发各管线管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 织观看和讨论,掀起了一股学管线法规的热潮。值得说明的是,该专题片由我馆拍摄制作,免费为建设部办公厅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城建档案信息专业委员会提供了500多个光盘,向全国发行,对建设部第136令的宣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积极开展培训教育和学习交流活动。去年到今年上半年,我馆共举办管线工程资料员培训班5期,培训学员467人次。还组织管线工程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资料员参加建设部举办的管线培训活动3批共90多人次,先后去南宁、海南、乌鲁木齐学习交流。

(二)不断丰富执法形式

一是加强经常性检查督促。一部法律从发布到广泛认可并普遍遵循是有一个过程的,做好日常性检查督促工作,增强意识,依法操作,规避违法是特别重要的。我馆在管线执法活动中不是简单地违法处理,而是主动的在事前、事中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我馆把《条例》、《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业务科室的年度目标考核和个人岗位每月考核中,要求对管线工程实行全程跟踪,在报建、开挖、布线、覆土前后都要进行现场资料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建立联动机制。成立了由市政府城建城管处和市建委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各管线单位负责人和资料员组成的“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工作联络小组”,通过座谈交流、横向检查、业务评比,加强相互协调,统一 档案编制标准,促进工作开展。帮助新奥燃气公司、市供水公司、市江南水务公司、市电信公司等建立了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市电信公司2006年5月还发文规定:“对该按要求归档的工程留工程款5%作为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归档合格后如数核发”。对电信管线工程档案的编制、报送采取了非常严格有效的措施。三是抓住重点,发挥“榜样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局。长沙市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是一项改善长沙人居环境和湘江生态环境、构筑长沙市水资源战略安全体系,惠及200多万市民的民心工程。我馆主动介入,与公司的三位主要领导进行了工作联系,取得了他们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公司向司属部(室)下发了长引司字[2006]1号文件《关于成立长沙引水及水质环境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档案室的通知》,明确了以总经理何国连主管,副经理莫唐文分管,蒋畅同志任专职档案员,各部室设专、兼职档案员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召开了长沙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档案工作指导会议,会上对参加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已中标的13个标段的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及材料管理部门宣传有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内容、份数、质量、时限、责任人等要求;分别与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的新开铺、花桥、长沙和浏阳四个项目部签订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深入浏阳、新开铺、星沙、花桥四个项目部,相继召开了档 案工作交底会;还会同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公司、市质监站、工程监理公司专门针对浏阳至长沙102公里隧洞及管道引水工程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就该项工程质量评定依据和档案编制的规范统一了认识,明确了要求。对这一工程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其它管线工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条例》、《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就执法情况,长沙市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其中,2006年3月1日在市勘察设计院召开了由规划局、城建档案馆和勘察设计院三家出席的管线档案工作会议,依法明确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程序;3月7日,在市城建档案馆召开了“长沙市通信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会议”,针对电信、移动、联通、城通等通信公司管线档案工作比较薄弱等问题重点研究解决办法;5月30日,又在市城建档案馆召开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座谈会”,由市人大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各管线单位参加,对一年来的执法情况进行了综合回顾总结,对执法情况好的进行了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的要求。二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6月份,为了迎接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项检查,我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自检,省建设厅检查组来我 馆听取了专题汇报,并对有关管线单位进行了抽查,我馆还向国家建设部进行了书面汇报。9月份,我馆进行了一次大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编制情况检查”,检查了引水、燃气、通信、电力、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共计18个项目,签发整改通知书18份,对违法违规情况及责任进行告知,并以长城档[2006]015号文件下发了通报,责成各管线建设单位将整改要求落实到各管线监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这些具体措施,展示了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四)着力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条例》精神,我馆集中精力在加强地下管线信息GIS系统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广泛开展调研考察。先后多次到厦门、杭州、济南、沈阳、武汉、广州、深圳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其它城市管线GIS开发的经验,与许多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和勘察测量公司进行过技术交流,使长沙的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工程方案日臻完善。二是加强了硬件环境建设。馆内添臵了专用数据库服务器、磁盘阵列及高速工程图纸和文件材料扫描仪、对馆内局域进行了全面升级,添臵了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三是实施了系统研发。2005年底,争取市发改委科技立项,计划用3年时间投资3375万元,建成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GIS系统,并由主管副市长批示由市财政解决研发经费;2006年,在市建委和市信息中心的指导 下完成了方案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工作,和有关科研机构合作完成了需求分析,促成市财政安排了800万元的开发经费,还与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就管线信息采集、数据库建立和GIS开发建立了合作机制,现在设备采购已进入了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软件开发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长沙市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仍有相当部分专业管线单位领导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条例》的认识不够,没有将《条例》的精神贯彻到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之中,人员不落实,没有严格遵守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程序,移交的档案不规范,编制质量不高;

(二)因为《条例》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具体落实上存在许多问题。大多数管线工程设计单位设计不规范,设施施工图上无座标、高程、地形地貌;许多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管线竣工测量;管线档案中重要数据缺失,导致GIS建设中数据采集困难;

(三)管线工程档案历史欠账多。各专业管线单位都有相当一部分未报送工程档案资料,长沙市也有较长时间未开展管线普查工作,造成了长沙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与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有很大差距,存在相当大的空白,地下管线探测普查的任务还十分繁重。总体上讲,我们认为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成绩与困难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但成绩是主流,是显著的。这得益于国家建设部等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全国各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更得益于管线专委员这几年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全国管线专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通过这次会议,我们将更好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了解更多的新设备新工艺。今后,我们将在国家建设部和管线专委会、长沙市委市政府以及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再接再厉,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执法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和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城市建设发展和构筑和谐长沙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欢迎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有机会来长沙指导工作!谢谢!

二ОО六年十一月

第十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警示标志,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进行及时修复更新;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核实和处理举报;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根据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地下管线事故抢修;

(七)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完工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由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及时恢复道路原状,保障道路通行,所需费用由破路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一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地下管线保护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基础设施安全,也直接影响到市民的生活和工作。制定有效的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是当前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


地下管线的种类繁多,包括排水管道、供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等,这些管线的保护方案也各有不同。在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时,首先需要对管线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管线的类型、材质、埋深等关键信息,以便制定合适的保护方案。


在城市开发和建设中,不能简单地将地下管线埋设在地底,而应该根据管线的用途和特性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置。例如,可采用管道标识、管道铺设深度标示等措施,提高地下管线的可识别性,减少因施工作业导致的管线损坏。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还应包括定期巡检、维护等措施。定期巡检可以及时发现管线的损坏、老化等问题,进行及时修复,以确保管线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一些老化严重、易发生问题的管线,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提前更换,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中应该注重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地下管线涉及到多个行业和部门,如市政管理部门、供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等,各方之间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共同制定、实施管线保护方案,共同维护城市的基础设施安全。


地下管线保护是一项持续且复杂的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制定科学有效的保护方案,确保城市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只有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更加安全、便利、舒适。

第十二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宜昌市地下管线工程文件 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表【FAnwen.hAo86.coM 好工具范文网】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宜昌市地下管线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

第一部分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 立项文件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审批意见或前期工作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专家建议文件

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二 建设用地、征地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申请报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审查通知书、建设工程方案审查通知书)

用地红线图

用地协议

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征用土地呈报表

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权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权划拨合同 国有土地权地籍图或宗地图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建设拆迁文件 1

房屋安全鉴定书

拆迁许可证

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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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批准文件及申请

还建协议书

四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文件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建筑定位图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通知单

建设工程外装修通知书

其他规划文件

五 勘察、测绘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调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钉桩放线通知书

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六 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工程概算等)

技术设计(包括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修正概算等)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施工图设计

4.1 施工图说明

4.2 建筑施工图

4.3 结构施工图

4.4 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

4.5 给排水、消防、采暖工程施工图

4.6 电气、智能化工程施工图

4.7 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图

4.8 电梯、燃气工程施工图

4.9 其他施工图(含基坑、边坡)

4.10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含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等)

七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 1

建设项目列入计划的批复文件(含基建计划、前期计划、开工计划、增加基建计划、续建计划)及申请文件

投资许可证及申请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新(扩)建民用建筑人防手续办结通知单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同书

文物保护工程批复及申请

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批复及申请

建设工程占道许可证、挖掘许可证、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责任书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书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手续 供电、供气、供水、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批复或合同 其他批准文件

八 招投标文件 1

勘察招标文件

勘察投标文件

勘察中标文件

设计招标文件(含方案比选)

设计投标文件

设计中标文件

监理招标文件

监理投标文件

监理中标文件 施工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文件

九 合同文件 1

勘察合同

-3- 2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

其他合同

十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第二部分 监理文件

一 监理管理文件 1

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

工程监理规划

工程监理细则

旁站监理方案

会议纪要

监理日记

工程监理台帐

监理月报

二 监理技术文件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复工指令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报验申请表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工程竣工报验表

混凝土浇筑申报表(含商品砼)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 承包单位通用申报表

-4- 12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工程暂停令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费用索赔审批表 费用索赔申请表 监理工作联系单 监理工程师检查记录表 工程监理旁站记录

第三部分 施工文件

一 施工准备技术文件 1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

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二 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复试文件 1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证明、进场复检汇总表

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水泥检验报告

水泥出厂合格证

钢筋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

钢筋出厂合格证

砂子、石子试验报告

-5- 8

粉煤灰检验报告

混凝土外加剂均质性检验报告 混凝土外加剂出厂合格证 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各类砌砖、砖块检验报告 各类砌砖、砖块出厂合格证 各类管道检验报告 各类管道出厂合格证 箱涵混凝土预制盖板出厂检验报告 检查井盖、井框出厂检验报告 密封橡胶圈、止水胶带、铸铁爬梯出厂检验报告

三 施工试验检验文件

地基、复合地基、挡土墙槽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管道沟槽)地基钎探记录

沟槽回填土(素土、石灰土、砂砾土)击实试验报告

填土含水率检验记录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汇总评定表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记录

(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汇总评定表

(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记录 水泥混凝土强度检验汇总表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及检验报告 混凝土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砂浆试块强度检验汇总表 砌体砂浆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及检验报告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申请单、通知单 焊缝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 焊缝质量检测报告 钢筋焊接接头力学工艺性能检验报告

-6- 20 钢筋挤压接头单向拉伸性能检验报告 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检验报告

四 施工记录文件

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测量记录

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

(盖板)构件吊装施工记录

施工日志

五 测量复核及预检文件 1

水准点、导线点复测记录

测量复核记录

(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盖板吊装前)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中间检查交接记录

六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地基、地基处理、基槽隐蔽验收记录

(检查井上基、混凝土基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管道、检查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七 工程安全及功能性检验文件

现浇混凝土结构顶模支撑荷载试验报告

无压力管、涵严密性实验记录

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八 质量事故及处理文件 1

工程质量事故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九 竣工测量文件 1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管道、箱涵测量成果记录

十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文件 1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7- 2

沟槽部位、工序质量评定表

安管部位、工序质量评定表

检查井部位、工序质量评定表

回填部位、工序质量评定表

第四部分 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第五部分 竣工验收文件

一 工程竣工总结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 竣工验收记录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 财务文件 1

工程决算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及总结

竣工结算

第六部分 声像、缩微品、电子档案

一、声像档案(一)工程照片

开工前的原址、原貌

1.1 开工前的原址、原貌、原重要地物的照片

1.2 重要纪念物的照片

-8- 2

地基及基础

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技术工艺制作的照片

主体工程施工

3.1 主体工程设计模型照片

3.2 施工现场整体工程施工情况照片

3.3 隐蔽工程的工艺制作及处理照片

3.4 钢筋制作工程的钢筋布局、型号及节点焊接等照片

3.5 反映主体工程的拉接筋布局、混凝土灌注质量等照片

3.6 管道及设备工程、安装工程的管沟类型等照片

3.7 建(构)筑物的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的照片

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事故处理、验收的照片

工程竣工后的照片

工程开工、竣工仪式照片

(二)录音、录像带

开工前的原址、原貌

开工前的原址、原貌、原重要地物的录像

地基及基础

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技术工艺制作的录像

主体工程施工

3.1 施工现场整体工程施工情况录像

3.2 建(构)筑物的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的录像

工程竣工后的录像

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事故处理、验收的录音、录像

工程开工、竣工仪式录音、录像

二、缩微品

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缩微接收.三、电子档案

光盘、磁盘,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制作接收。

注:工程照片,录音、录像按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进行拍摄,尤其是隐蔽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重点进行拍摄,并附有文字说明。

-9-

第十三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敷设示踪线、永久性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关于益阳市地下管线普查及

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

益阳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掌握和摸清我市地下管网现状,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我局会同市城建投资公司自2009至2011年完成了我市中心城区的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

益阳市地下管线普查范围为我市建成区约55平方公里,管线总长1371.5公里,管线类型有: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国防光缆等。今年上半年完了地下管线探测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作,并于6月14日已聘请相关专家和部门联合完成了项目验收。

二、项目资金情况

按市政府当时确定的普查范围(迎宾路以北,长益高速公路以西,资阳路以南,云树路以东)预计总管线长度约1200多公里,预算总投资368万元,市政府当时只批准投资300万元。现于指定范围内完成的实际总管线长度为1371.5公里,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价格计算,每公里1690元/米(单种管线),因此用于地下管线探测的资金为232万元,加上20万元监理费,20万元工资经费和82.9万元信息系统建设费,此次地下管线普查总经费为355万元。城建投资公司已拨付20万元工作经费和180万

普查费用和信息系统建设费用,还剩155万元暂未支付。

三、现存在的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市的地下管网普查工作虽然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了最终成果。但对于成果的运用及信息系统的运行还需我们做以下工作:

一、城建投资公司作为此次地下管线普查的投资主体,应尽快拿出具体的收费方案,方便管线单位尽快有偿地使用普查成果,保证在收回投资成本的基础上促进我市各专业地下管线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为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里的数据需不断更新,更新的信息数据分为地形数据更新和地下管线数据的更新。因此次普查的道路主要为已建成的主次干道,对于暂未修建或未修建到位的道路,缺乏地形数据,地形数据的更新可通过对所有新建道路在施工完毕后,将验收的道路数据更新到信息系统中;对于地下管线数据的更新,需要建设单位到我局申请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放线、验线。只有通过验收,才能更新管线数据。

三、市政府应成立我市地下管线信息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接收、整理、管理和利用,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与运行。只有通过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才能保证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第十六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人行过街天桥工程

地下管线、地上设施

保护措施

编制单位:

制:

核:

准: 编制日期: 2013年10月8日

一、地下管线加固措施

按设计要求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加固,要求各管线单位出示地下管网图,并进行旁站指导。采取拆改和悬吊两种措施。

(一)、拆除改移措施

对需拆除改移的管线,由专业部门承担,我们将遵照业主及有关部门的指示,积极配合协助。

(二)、悬吊措施

1.施工前应调查所有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着重查明悬吊管线种类、规格、埋深、材质、接头型式、节长和管线基础等资料。

2.管线悬吊必须事先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获得甲方、监理认可,同时与管线主管单位共同商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3.支托结构必须座落在坚实的、稳定可靠的支墩上。

4.管线应在其下面的原状土开挖前支吊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再采用人工开挖其下部土方。

5.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刚性悬托管线进行监测,管线上观测点的数量,应征求管线主管单位的意见,一般应在每节管线上设一观测点,观测标志可用抱箍直接固定在管线上。

6.工程施工时,不得碰撞管道悬吊系统或利用其做起重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撑。

7.悬吊管线应依据管线的类型分别设立一定的安全保护区域,严禁机械设备靠近。

8.基坑回填土前,悬吊的刚性管线下应砌筑支墩加固,防止下沉,并按设计要求恢复管道和回填土。

9.在具体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监测,并通过与管线基准值的对比分析来掌握管线的实际状况,并反馈信息,及时、灵活地调整施工工艺。

10.管道附近禁止停放各种机械及堆放杂物。

二、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

(一)、进场前,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做好施工用地范围及场区范围内必须保存的树木、广告牌、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移交工作,并签署移交文件,采用量、测、拍照、录像等手段做好原始记录。

(二)、建立责任制、将地面设施、建筑物的保护落实到人。

(三)、施工中加强对周围建筑物的监控量测,以掌握建筑物动态的沉降信息,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减少施工和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基坑周边土体位移。

(四)、对树木、路碑、广告牌、电线杆等设立围档并挂牌,安设夜间亮光标志,确保其不被碰破、撞倒等。

(五)、对振动较大的机械设备要做好防振措施,避免振动噪声污染以及振动破外。

三、道路工程附属设施保护措施

附属设施包括:缘石、侧石和人行道花砖安装。

所有预制构件使用建设单位指定的成品。建设单位如无指定,则选用合格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进场后经过外观质量检验,要求色泽一致,无掉边、断裂等现象。成品构件运到现场沿路线分开摆放,避免二次倒运。

(1)人行道面块施工:

人行道面块安装过程首先定线,即挂线定出花砖边线、边部标高线,每5m钉钢钎并将线拉紧。用以控制面块安装时的边部位置和顶面标高。由于人行道较窄,安装面块时只两侧定线即可,从而确定了路面的横坡。施工时由一端沿路纵向安装,并随着安装沿路横向拉一根线,该线两端挂于纵线上,用以控制安装时 3 的路面标高和横坡。

安装前先铺设3cm的水泥砂浆调平层,按照设计要求控制好调平层的平整度、压实度和顶面标高。之后安放面块,面块要用胶皮锤用力击打,使下面砂浆密实。面块接缝应严密一致,顶面应平整无错台。安装一定面积的成品后进行清扫,表面可撒布细砂,再人工扫入缝隙中,之后适当洒水养护。

人行道面块在与相邻单位入口连接部位施工时,按照设计图纸所示控制好坡度的变化,要做到线形美观,接口顺畅。

(2)侧石及缘石施工: ① 构件制作及检验:

侧石由花岗岩石材场预制,规格、尺寸要满足设计要求,产品运到现场后,要进行检验,要求色泽一致,无掉边、断裂等现象,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使用。

② 侧石的安装:

a、侧石安装工序在石灰粉煤灰碎石下基层摊铺完成后进行。根据施工图确定的侧石平面位置,依次量出路面边界,进行边线放样,定出边桩。钉桩直线部分桩距10~15m,弯道部分桩距5~10m,路口处桩距1~5m。按路面设计纵坡和侧石纵坡相平行的原则,计算出侧石顶面标高值,并在实地挂线测量放出侧石顶面基线。

b、侧石用2cm水泥砂浆铺底,支设钢模现浇C15混凝土做后戗,模板要挂线调直并支设牢固,确保浇筑后的侧石线型顺畅,相邻侧石接缝必须平齐,缝宽一致。

③、要求缘石安放稳固,做到线型直顺,曲线圆滑;顶面平整无错牙,勾缝饱满严密,整洁坚实,无飞刺。

四、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一)保证措施

1.强化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监督施工,各工种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操作,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3.酒后不准进入施工现场,特种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4.深坑作业上、下沟槽必须设置梯子,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及警示牌,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及警示灯。沿沟槽两侧设置防护栏及安全警示牌,以免发生人坠槽事故。

5.工程临时用电严禁线、缆落地使用,采用三项五线制,做到三级控制,两极保护,一机一闸线路应架空。施工现场配备作用合格闸箱,各种电器必须配备有漏电保护装置。

6.各种电器设备、机械设备,要有安全防护措施,做到班前检查及定期维护。

7.挖土支撑,拆撑深度,严格按规范施工。

8.施工临时电线高度不小于3m闸箱应防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电缆施工请电业局人员监管。

9.建立每周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施工现场安全员,检查,监督,安全工作。

10.为加强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在施工前对全体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全面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按照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证安全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负责人及各道工序承包人与经理部签订《安全生产奖罚协议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11.生活区内工棚等临时建筑的搭设必须具备防火、防水的要求,工棚内电 5 器线路的规格和走向要规范化,并安装漏电保护器,机械停放要整齐有序,注意防火、防盗,材料存放要整齐、集中,夜晚机械、材料要有专人看管。

12.施工现场要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做到“三通一平”,道路平坦而畅通,路口交叉处及留有沟槽地段要设明显的防护设施,设专人把守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能及时恢复的沟槽要及时恢复,各类检查井井盖齐备。铺油时断交的地段,摆放警示。

13.施工中全体人员要穿工作服,加强劳动保护,后勤保障系统保证供应开水、熟食,并设立工地流动医疗保健箱,配备应急药品。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听从指挥。

14.施工现场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有电工跟班巡视,查出隐患应及时处理。

15.做到专车专人驾驶,并由专人按照有关规程指挥作业,操作中严禁打逗、酗酒、打瞌睡等现象。各种施工机械不得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严格司机安全教育,不开带病车。

16.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以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设专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17.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组负责,分片负责,事事有人负责,时时有人负责,把安全工作贯彻到各个生产环节,并与民工队伍签定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责任。

18.建立由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保卫员主管、各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保卫员配合的保卫组织体系。将保卫工作系统化,责任化,形成由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施工作业队三级管理的保卫网络。

19.结合所处施工区域的实际情况及民风民俗,由项目经理部制定《保卫工作管理规定》,《防火工作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项保卫制度,将 6 整个工程的保卫管理工作制度化。同时,各项目分部要结合自己的施工范围及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保卫管理制度,上报项目经理部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20.对项目全体职工经常性的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保卫防范意识,让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的有关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组织职工加强学习,保证与群众建立友好的关系。

21.项目经理部和分部保卫人员要定期对施工路段的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项隐患及时给予整改,当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临时防护措施,进行专项登记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22.为保证保卫防范制度的充分落实与实施,项目经理部将制定奖惩制度,对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经济或纪律处分,确保做到奖惩分明。二)危险源的辨识

1.每日开工前应对所有施工的施工机械进行检查,确保各种设备运转良好。2.每日开工前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得各项施工工序的操作均符合各项操作规程。

三)对工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措施

针对施工作业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所用机械设备、生活区、作业区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公式进行危险性评价。四)安全保证体系

(一)安全保证体系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副经理为分项安全责任人的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和指导各职能部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2.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同时分管 7 安全工作,领导各级生产指挥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由安技部负责。

4.在公司安技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全体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杜绝盲目指挥冒险作业。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人员和各部门职责

1、项目经理:

⑴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⑵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⑶ 检查并考核项目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副项目经理:

⑴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⑵ 协助项目经理组织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

⑶ 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同样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⑷ 领导编制和组织实现安技措施计划,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⑸ 对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⑹ 组织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专会。

⑺ 组织均衡生产,注意工人的劳逸结合,对因加班加点致使工人过度疲劳造成事故负领导责任;对经理责成解决的安全工作或已决定急需解决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而酿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对虽采取措施,但由于下属人员执行不力造成的事故负领导责任。3、技术部:

⑴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贯彻落实安全技术工作。⑵ 在进行工装设施设计及工艺方案选择时,优先考虑安全设施的设计 ⑶各工序的安全可靠性,在设计时,应重点反映在设计的图表和要求中,以引起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并负责技术交底和现场工艺纪律的监督检查。⑷ 在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交底和技术指导,以保证作业人员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和产品质量。

4、工程部:

⑴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⑵ 按照“五同时”的要求,在组织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⑶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设备、场地、人员、负荷等因素在安排组织生产时,合理调配劳动力,尽量避免施工人员因疲劳作业而发生事故。

5、设备部:

机具设备人员经常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确保工具、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特别是用电设备的漏电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

6、安技部:

(1)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贯彻落实安全、消防管理工作。(2)安技部按现场施工人员的1%~2%配备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设置醒目的安 9 全警示牌。经常性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事故苗头,并及时组织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监督施工人员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制止各种违章操作行为,并按公司有关定置管理规定指导施工人员搞好现场定置管理,切实做到文明施工、清洁作业,达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3)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4)保卫消防人员对各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根据各场地施工环境,合理布置防火器材,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危险作业场所的动火申报审批制度”的规定,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7、综合办:

⑴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工作。

⑵ 依据国家卫生和劳动条件分组管理标准的要求,加强现场作业、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监测分析工作,新参加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人员身体健康,并做好防护用品穿戴和职业安全卫生的各项规定要求。⑶ 根据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管理程序,做好防署降温、防寒保暖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施工人员有健康的体魄,满足施工中高节奏、高效率的需要。⑷ 在工地和现场施工时,遵守国家和施工现场所在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污染水源、道路等,工程垃圾固体废物及时运至指定地方,采取妥善的处置方式处理,环缝焊接时,采用防护网、档板等防止装焊作业的火花伤人,焊接作业的桥上设备、设施按定置管理要求摆放整齐,固定合理,防止坠落。

8、质量检验部:

⑴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检查产品安全工作。⑵ 严格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

⑶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9、下属各施工单位:

⑴ 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⑵ 落实施工单位领导、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安全责任制。

⑶ 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杜绝违章作业。

⑷ 经常检查本作业区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教育和培训:

⑴ 在公司安技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全体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绝盲目指挥和冒险作业。⑵ 各级行政、技术、管理干部必须经常学习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经常开展安全教育。

2、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⑴ 结合公司“职工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程序文件,针对各阶段施工分别制定具体的施工安全保障条例,组织贯彻执行。

⑵ 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公司定置管理要求,对现场人、机、料、物、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人身、设备及产品的安全。⑶ 建立安全值日制,每天一名领导现场安全值日检查安全工作。

⑷ 遵守公司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做到“日管理、周检查、月考核”,安全生产,文明作业。

3、本工程安全防护重点: ① 人员着装

全体施工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统一穿戴公司发放的专用劳保用品,并挂 11 牌上岗。② 现场布置

在施工场地设置明显施工标记和确定施工场地安全责任人。并根据厂内施工场地和施工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场地布置,设施设备按场地布置图规定布置,工件、材料、成品、半成品摆放整齐、平稳可靠。做到有物必有区、有区必有牌,区、物、牌相符,严格按质量的要求进行。③ 道路和场地

施工区内道路通畅、平坦、整洁、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场地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杂物及散物;场地排水成系统,并畅通不堵。施工废料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④ 班组场地清理

班组做好操作后场清理,随作随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制定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评分考核,成绩上牌公布。⑤消除施工污染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污染水源、道路等,垃圾、废料经处理后及时运至指定地点,采取妥善处理。对现场进行噪声水准评估,对超出标准处,标明噪音区并采取措施改进。

4、堆放场地安全管理:

各种原材和零材的存放应由技术部门制定方案,施工时严格按工艺规定执行。

5、治安与防盗:

⑴ 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⑵ 安全员专职负责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预防事故和各类案件的发生,接受公安部门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⑶ 现场和生活区设置院墙或护栏,并设置门卫,保证员工人身和财物安全。⑷ 施工现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遇有组织的参观,须经项目经理批准,由专人陪同进行。

6、紧急情况处理:

⑴ 如果发生危及人身和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暂时停止施工,消除安全隐患。

⑵ 若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并将处置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批准后实施。

⑶ 在施工期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本工程发生事故,监理工程师认为急需补救以保工程安全时,项目部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紧急补救。

7、检查与纠正:

⑴ 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下属施工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自查,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

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⑶ 对于人身、设备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工作程序图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安全目标安全管理自检制度安全日常检查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安全会议记录检查安全法规配备检查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检查安全事故措施检查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安全宣传工作检查安全工作报表上报情况安全工作总结

第十七篇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资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并将放线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覆土前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主体】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市城乡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线接驳】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综合信息平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信息收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档案报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信息查询及保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廊使用】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义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综合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义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人员管理】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综合管廊信息系统。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条【衔接规定】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及档案等管理活动,本章未作规定的,按其他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主体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计划执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进行规划核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履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

(五)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覆土前测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测量后,未按规定报送测量数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情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例外情形】国防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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