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职场网

导航栏 ×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发布时间:2023-04-27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精选8篇。

以下的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或者是您在寻找的内容,希望能为你提供更多的参考。每一家用人单位都会有自己专门的规章制度,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司好的规章制度才能达到好的管理效果,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重新修订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

一、公出人员交通费

1、公司各部门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2、严格控制公出人员乘坐飞机,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总经理同意批准。

3、乘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七点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十二小时,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本规定而不买卧铺票,可依据实际乘坐火车票价按以下比例发给个人补贴;直快的按票价60%;特快以及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分别按其硬坐席位票价的30%发给个人,另外加收的空调费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二、公出人员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包干限额,超出部分自理。公出人员往返旅程期间按实际天数每日补助15元。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等包干标准:

1、自带交通工具的从其包干费中每人每天扣减交通费20元。

2、在本市区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补助10元(含交通费),其他城市当日往返补助15元。

3、公司外派的技术服务人员,食宿由公司负责解决,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4、公司员工陪同部门经理外出的,随部门经理的标准报销。

5、因工作需要超出差旅费包干标准的,需总经理事先批准方可实报实销。

6、旅途期间,在非工作地不许滞留。

7、财务严格按照公出人员申请公出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车线路予以审核报销。如中途有变化的需事先请示领导批准,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三、报销票据:公出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报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各种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四、报销时间:公出人员回来后一周之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时报销的,适情节给予50元以上的处罚。

五、本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篇2

1、私车公用车贴方案:每公里2元,事先申请;报销时,需注明私车公用理由,如:带货、有客户、紧急成行,等等;日期、起点、终点、公里数;

2、请客户吃饭:150元/位,例如:来客户四人,加你五人,最多可报:150*5=750元;报销时,需写明项目名字、公司名字、客户名字、职务;

3、所有出差需邮件预申请,报预算,包括可能的请客送礼;如果申请中写明差旅费的某部分由第三方支付,此部分不管任何理由不得报销;

3.1、出差(指上海以外地区)饭贴为:早餐:15元/人(如果酒店不含早餐,允许报),午餐20元/人;晚餐:20元/人;如果请客户或客户请,这餐补贴不能计入的;

3.2、住宿费:300元/晚;北京、广州、深圳,400元/晚;二人同性成行,为标准双人房,无预先申请批准,只能报一间;

3.3、公司已为所有员工买了保险,包括意外险,其他未经预申请批准的个人保险,一律不得报销;

4、报销汇总单需对应每张报销单据。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篇3

为了更好地调动业务人员的极积性.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在外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目前运行中存在的实际情况.特作部份适当调整,修定本办法.从频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废止

一、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1、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开支范围:包括出差地点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用、伙食费用、电话费用及其他零星费用开支.实行包干制

3、执行标准:

(1)十堰市内及城区以及周边五县一市销售出差补助15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2)十堰市区以外城市18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3)上海、广东、北京地区销售补助23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4)公司报销异地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并以车票时间计算实际出差补助天数。

(5)招待客户招待费用5个人以上不能超过500元,5人以下不能超过300元。特殊客户需报董事长事前批准方可超标.不能先斩后奏

二、办理程序及报销办法

1、省内(不含十堰城区)、省外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差旅费(备用金)借款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预计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差旅费借款。

2、财务审核人员根据签有领导审批意见的差旅费报销单,附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报销差旅费。

3、凡与原出差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4、出差返回公司应在三天内报账,超过三天报销差费,每超过一天考核一天补助,一星期以上,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5、出差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特批),对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的责任。

6、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7、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绕行期间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

三、其他规定

1、十堰市内经营、或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业务招待费,应事先经部长同意,并由公司领导签署核准金额意见,方可执行。财务部依据报销程序(原始单据注明:单位名称及准确的日期、金额)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票、住宿、招待费等费用票据作为核销费用的依据。

3、随公司领导一同出差人员费用由公司领导统一到财务核销。

4、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实行包干办法。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标准予以补助。

5、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最高限额20xx元/次。

6、售后服务出差补助比照上述标准同级执行(发生的运费及安装调试费用应计入销售计价当中)。

四、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4月6日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篇4

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篇6

一、经费支出项目

我局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制表发放的在编人员工资外,划分为经常性支出和非经常性支出两类。

(一)经常性支出项目

1.测站报汛劳务费。主要支出范围:水文(位)站劳务派遣人员报汛劳务费,洪水期间抢险加班费、夜班费等。

2.办公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如纸、笔、墨、票夹、文件夹;打印资料,饮用水、报刊杂志等。

3.邮电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

4.差旅费:主要包括因公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探亲路费、保险等费用。

5.房租费:指经批准临时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

6.整站及维修费:主要包括房屋及单价低于2000 元的设施设备的一般维修维护费用。

7.水文资料整编费:主要包括对已收集的各类水文原始数据资料,进行初审复审、整理汇编成册所发生的费用。

8.生产测验费:主要包括测站水费、电费、汽油、柴油、黄油、草把、油漆及其他业务专用耗材料等。

9.水电费:指局机关、基地办公用水电费。

10.雨量站报汛承包费:主要指雨量站雨量观测报汛承包费,遥测雨量站。自动监测水文站设备看护费。

11.水文(位)站临时(抢险、维修、观测)劳务费:主要包括因临时抢险、整站维修、水文观测发生的劳务费。

12.报汛通讯费:主要包括报汛电话费、网络费等。

13.购置费:主要包括单价在1000 元以下的小型、零星设备仪器购置。

14.墒情系统运行费:主要包括墒情设备设施维护费(维修材料、车辆、人员差旅费)、场地租赁费及设备设施看护费、通讯费等。

15.车辆运行费:主要包括车辆的燃料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路桥费、洗停车费、年检费、安全奖励费、驾驶员公里补助等。

16.水质监测费:主要包括水质业务费和取样费。业务费:含水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标样费、药品费、小型仪器的购置及仪器鉴定费等。取样费:含取样交通费(包括租船、租车)、差旅费及取样人员劳务费。

17.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各类接待所产生的伙食费、住宿费等。

18.会议费:主要包括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9.其他:除以上所列项目外,经审批准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二)非经常性支出项目 包括遇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大型设备维修和水毁修复以及局安排的专项工作,其经费支出按局财务制度执行,单独列报。

二、经费支出报销票据要求

(一)需要提供正规发票的支出项目 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除出差补助)、房租费、整站及维修的材料费、水文资料整编费(除人员补助)、测验费、水电费、报汛通讯费、购置费、墒情系统运行费(除出差补助)、车辆运行费(除安全奖及驾驶员公里补助)、水质监测费(除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接待费、会议费等支出必须提供有效合规发票单据。 水文(位)站发生的临时抢险、整站维修、水文观测劳务费用),应填写水文(位)站临时(抢险、维修、观测)劳务费领条,并到税务部门开取正规发票。

(二)需要填列自制凭据的支出项目 测站报汛劳务费、雨量站报汛承包费、墒情设施设备看护费,需填列相应的局自制领条凭据。

(三)凭证粘贴及附件要求 原始单据按经费支出项目归类,填制 xx 市水文局报销封面。购置材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必须附有所购物品明细清单,并经保管验收人签字;非经常性支出项目应附审批手续。按规定须签订经济合同的,应附相应合同(协议);金额较大、有经费申请的支出需在报销时附上经费申请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会议费支出需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等资料。

三、基地、测站报账程序

基地、测站取得原始单据后,按规定填制报销封面。经审核、分类、汇总填列经费支出报销表。

(一)报表审核意见程序

1.机关报销,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经办人必须是我单位在编职工,收款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作为报销经办人。

2.测站报销,首先由基地进行初审,由基地负责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基地报帐员在报销表上写明费用报销情况,核对测站与基地的上期结存是否一致,注明本期的发生额和本期余额。

3.基地报销,首先由财务人员审核其规范性和合理性,再交分管局领导审查,并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报销表上批明是否同意报销。

4.计财科对测站、基地的凭证和报表数据进行核对,注明本期的发生额和本期余额。如发现支出不合理、单据不合规等,不与报销。数据不一致的,必须当期核实。

(二)报表具体填列方法

1.经费收支情况

(1)经费收入合计=拨入经费+借款+其他收入;

(2)经费支出合计=报销数额+上交款;

(3)本月经费结存=上月经费结存+本月经费收入合计-本月 经费支出合计;本月经费结存(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暂付款等)。

2.经费支出报销核转程序

(1)测站报表,报销金额由测站填列;核转数和核退金额由基地填列,本月报销由局计财科审定填列。

(2)基地报表,报销金额由基地填列,核转数和核退金额由局计财科审核填列。

3.测站报销说明:由测站或基地写明本期报销需要说明的事例,以便基地和计财科审核。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篇7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销:

1.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先有批准的购置计划,控购商品必须经董事会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控制证明单才能购买;

2.在当日内购置,经领导批准可借用空白支票在计划范围购置,如能事先知道价格、单位名称及账号者,可办理借款手续,经领导批准,由财务部开支票;

3.固定资产报销时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有资产编号,财务才准予报销;

4.固定资产经财务报销后,财务部列入“内部往来成本费用”科目。

第二条 流动资产报销:

1.采购部门提出次月原材料及备用品、备件购置的购料计划,经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作出次月定额用款计划;

2.凡购入材料物品,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一式三联,采购、仓库、财务部各一联)后,才予以报销;

3.材料物品领用时,必须填领料单(一式三联,领用人、仓库、财务部);

4.仓库保管员兼材料会计,每月与财务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找原因更正;

5.年终物资部应盘点一次,列出材料清单与财务部核对,并作出盈亏表;

6.采购部门可借支备用金,作为零星购料周转,工程部也可以借支备用金,作为急需采购维修物品用,年终备用金全部交财务部,第二年再借;

7.采购人员经领导批准可借支空白支票(限制一定数额内开支),必须在三天内到财务报销。如果取得正式发票,可办理报销手续,不再借支空白支票;

8.各项预付款先填借款单,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按合同要求付款。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如何写 篇8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 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 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凡有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

1.2 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度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 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 员工出差分 “长途”和 “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 “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 “长途”。

2.2 出差地点区分为1类区,2类区,港澳台地区三种,即:二类区:特区、上海、北京、广州等地; 一类区: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2.3 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元/人/天)

2.4 出差补助标准

2.4.1 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4.2 长途出差补助标准:(元/人/天)

2.5 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

2.5.1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 飞机、软卧、轮船二等舱;部门经理级:可乘坐飞机、软 卧、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乘坐 软卧仅限正职;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卧、轮船四等舱、乘 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

2.5.2 员工长途出差交通费,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陆路交通费可实报实销;经理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 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5.3 员工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 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2 膳食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3.3 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3.4 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并填写客餐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5 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3.6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3.7 员工出差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 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 付。

3.8 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9 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 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4.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员工探亲费不予报销,采取补贴包干的办法执行。补贴标准详见《员工春节探亲休假管理规定》。

5.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备用金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和监督。

5.1 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办理借款申请单。会计根据内容填写 齐全,完整的借款申请单,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出纳、收款 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5.2 公司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办理付款申请单,经财务 审核并报总经理审签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会计不得编制付款凭证,也不得付款。

5.3 备用金和预付款的使用,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5.3.1 具有规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额;

5.3.2 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用现金 或支票进行零星采购的七天内报销;通过银行汇款进行预付 款的二十天内报销。

5.3.3 以上各项支出,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 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5.3.5 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报销而又没还款的备用金,若超期时间在三个月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的万分之 二;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万分之三。在次月工资中扣回本息。

6.原始凭证的审核

各项报销的原始凭证,经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财务审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

7.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

7.1 凭证名称;

7.2 填制凭证的日期;

7.3 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

7.4 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

7.5 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7.6 经济业务的内容;

7.7 数量、单价和金额;

7.8 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 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