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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简短

发布时间:2023-06-04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简短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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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简短(篇1)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征地时,要及时告知被征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后,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提供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征收土地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居)确定保障方案(包括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等内容)并张榜公示,连同保障方案的说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公示材料、村级组织证明材料、保障对象确认材料),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核算出政府补助的保障资金数额,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政府补助的资金划拨到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障资金划拨凭证及时提供给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征收土地方案、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保障方案及说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划拨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及时提供给被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按照第八条的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经市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花名册》和缴费标准,将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及时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将补缴资金上缴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补缴资金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资金划拨凭证和《花名册》,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集体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张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等材料,以村(居)为单位报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对划拨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金额核对无误后,统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签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

市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接受和存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集体缴费以及政府补助、利息收入,向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专项用于暂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资金及利息收入,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资金及利息收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专项用于接受市财政部门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下拨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专项用于接受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用于核算辖区保障基金结余情况。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部分进入统筹账户,计息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核,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足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三十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标准:

土地被全部征用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110%

未能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缴费比例×110%(缴费比例=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本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5%,每年1月1日自行调整。当养老待遇达不到保障水平时,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前1个月,由参保人持身份证、照片、《缴费证》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记录卡》,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缴费证》收回注销,签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银行为每个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金结算账户,并将存折(卡)和《领取证》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三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月份发放明细表》和《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月份发放申报明细表》,于当月10日前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年月份发放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于当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5日前将各区所需资金划拨到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末将养老金发放到领取人的养老金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向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材料,办理退出保险关系手续,收回其《领取证》,逐级上报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注销。

第三十六条 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结算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养老金领取人员去世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继承人和受益人的,将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余额)支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的,追回冒领养老金的全额及利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持本人户口迁移证明和身份证、《缴费证》,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办理保险关系迁移手续,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除死亡和户口迁出本市以外的情况,不予办理退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建立养老金领取人员健在审查制度,杜绝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济政办发[]50号文件下发之日(12月18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金领取额合并发放。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并逐步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缴费证》、《领取证》等单证由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投入,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必要的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由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章丘市、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在试行一段时期后,应根据上级新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简短(篇2)

依据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镇积极组织,强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抓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保费征缴、资料填写等工作,使全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向阳镇辖15个村委会,255个村民小组,28646人。应参保15947人,已参保人数14930,参保率93.63%,应缴费人数11324人。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20xx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后,我镇马上成立了以朱明忠镇长为组长,镇党委综治统战委员、副镇长樊义斌为副组长,社保所、民政、办公室、财政所等相关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社保所具体承办日常工作,各村均成立了以村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为了贯彻落实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会议精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镇政府多次召开镇村组干部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新农保工作,并印发新农保宣传材料6800多份。各挂村领导、挂村干部及时到村组织村组干部、屯级党支部书记和“六大员”召开动员大会。各村组成由挂村领导任队长,挂村干部任副队长,村组干部、屯级党支部书记和“六大员”为成员的新农保政策宣传队,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动员,做到了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三)强化责任,严格考核。为了确保全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镇人民政府分解下达了目标任务,夯实责任,制定了奖惩办法,并与各村签订责任状。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实行重奖重罚;严格执行任务倒排和每周汇报制度。制定新农保任务倒排表,每周都把各村新农保进度情况张榜公布。在每周例会上要求各村就新农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村要在会上做表态发言。dm566.COm

三、取得的成效

(一)农保政策深入人心。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各村宣传队对新农保政策的大力宣传,全镇形成了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政策宣传面和群众知晓率达到了100%,广大农民积极踊跃参保。全平村还还通过屯级广播早上8点、晚上6:30每天两次对新农保政策进行宣传,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全平村新农保缴费率已达96.01%;党隘村是我镇最偏僻、最贫穷的行政村,20xx年全年缴费率仅为21.96%,挂村干部罗文艺同志敢于直面困难,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公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亲自带领宣传队连续几周吃住在村里,利用晚上上门入户细致细心进行宣传动员、收缴参保费、收集农保资料,使该村新农保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目前缴费率已达84.73%。这些事例充分显示了农保政策已深入人心。

(二)参保缴费达到预期目标。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xx年6月底前完成60%缴费任务。20xx年1-6月已缴费人数8159人,缴费金额770950元,缴费率达72.05%;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待遇人员3077人,实际领取3077人,发放率100%,缴费率排全县第四名,按质按量完成县政府预定的目标。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材料收集及缴费困难。我镇每个村都存在外嫁后未迁走户口和嫁入我镇后未迁入户口的情况,这部分人的材料收集和缴费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人员严重不足。我镇是全县最大工作量最大最复杂农业人口最多、新农保缴费任务占全县任务20%的乡镇,社保所仅有两名工作人员,加之原来由县级负责的信息导入工作由乡镇负责后,工作量非常大,而我镇本来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她们都是各村的挂村组长,要承担大量的业务工作实在力不从心。给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极大的困难。

五、建议

给我镇增加熟悉新农保业务的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简短(篇3)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1、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确定参保方案,提出参保人员名单;召开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保人员名单,张榜公示3天。

2、参保人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参保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6、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简短(篇4)

在人社局领导的悉心关怀下,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局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全区有11个乡镇,96个村。共12万余村民,其中应参保7.5万余人,已参保7.28万余人,参保缴费4.5万余人,待遇发放2.78万余人,参保率达97%。

(二)20xx年保费征缴情况

20xx年4月,全区各乡镇均召开了征缴工作动员会,对辖区内工作开展进行部署,我局分别派遣业务骨干参加乡镇工作动员会,对政策变动情况及征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为保费征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4月至6月,全区各乡镇统一行动,开展20xx年保费集中征缴工作。

(三)城乡居民养老金收支情况

截止20xx年3月,基金共收入2869.04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577.84万元,政府补贴2291.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0xx.4万元,省级财政补贴92.6万元,市级财政补贴61万元,区级财政补贴119.2万元。资金总支出2492.58万元,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2452.6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39.97万元。其中为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323511人/次发放养老金2667.45万元,其中城居养老保险45107人/次,发放养老金383.16万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78404人/次,发放养老金2284.29万元。

(四)业务档案整理情况

由于城乡居保业务档案整理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我局在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同时将工作重点放在业务档案整理上,在业务大厅留有必要的办公人员外其余工作人员全部进行档案整理。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加班加点进行规范化档案整理工作,共整理档案48册,其中征缴类7册,管理类31册,待遇类10册。

(五)生存认证抽查情况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城乡居保基金安全,杜绝死亡冒领现象发生。我局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开展生存认证抽查工作。截至3月底,我局已对全区11个乡镇的20个村抽查认证完毕,共计抽查认证50余人,未认证人员0人,死亡冒领人员0人。

(六)社保卡的信息采集和发放工作

我局已对全区参保的居民5.7万余人进行了个人信息采集工作。并上报到市信息采集中心。为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稳步进行,我局对全区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的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保证所有网点的机具能够读取社会保障卡。目前已发放社保卡1万余张。

(七)接访工作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我局服务大厅共计受理群众咨询1万余次,填写参保登记表1700余张,很好的服务了广大参保群众,及时解决了参保群众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参保对象个人权益知情率不高

虽然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对个人参保信息进行了张榜公示,但存在着老百姓不注意看或看不懂的情况,造成老百姓对个人参保缴费信息模糊不清的问题。

(二)部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有待提高

部分群众对参加新农保受益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新农保领取待遇低,缴费周期长(15年),参保热情不高,有的甚至表示不愿意参保。还有部分农村居民由于受过去“老农保”影响,担心政策变化为参保资金的安全问题担忧。年轻人觉得养老问题遥远,认为参保缴费时间长,等到年纪大些再参保。

(三)工作手段和工作经费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由于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没有形成社区、办事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的联网互动,多数社区依靠手工完成养老保险相关的表、册、卡,基层经办人员工作负担重。就业、社会保障等业务逐步下移至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基层经办人员工作和精神负担重。

(四)保障水平低,政策激励性不强。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与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现行城乡居民能领到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只有60元,对农村居民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城乡居民养老的保障作用不大,跟城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经济增速较快和物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待遇标准相对较低,造成了对部分中青年人吸引力不强,参保意愿不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尽快设立协办员岗位,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层工作的通畅和稳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政府性社会保障工作,是需要地方政府统一调配部署相关部门人员,财政经费给予保证才能完成的一项惠民工程。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上,我们经办部门更需要乡、办及社区村委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国务院、省、市各级政策文件明确要求,每社区、村要配置一名保险协办员,专职或兼职来为辖区居民办理保险业务。建议我去尽快设立协办员岗位,充实基层工作人员,适当增加此项工作的经费投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社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我们将采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社区三级联动的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选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对政策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尤其要重点做好针对外出务工经商的中青年城乡居民的政策宣传工作,消除他们对政策的误解,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加快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社区、办事处和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互动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安排各种社保缴费时间,减轻群众缴费负担和基层经办人员工作压力。(四)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经办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执行力、业务经办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对我区在试点工作中群众反映的保障水平低、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把群众的要求和期盼及时报告给上级,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符合实际。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供给能力,建立缴费激励机制,逐步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使参保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简短(篇5)

失地农夫养老保险为了保障失地农夫的权益,国度出台的养老政策以保障农夫的权益。失地农夫的发生是都市化历程中的正常征象,在家产化进程中,农夫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行停止的。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夫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夫的权益。各地政策实验有所差异,一样平常凭证差异的年数段采纳差异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成长程度确定缴费数额,而且慢慢进步失地农夫养老保险的统筹条理。

被征地农夫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赔偿条约;

(二)被征地农夫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混名册》、《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夫报酬审批表》;

(四)由疆域资源部分考核后的《征地环境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包办机构考核后,发放《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报酬证》。

已经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夫转入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应凭证以下措施治理:

(一)治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二)本人提出介入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治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包办机构为其治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相关向外省市转移应凭证以下措施治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开具的吸取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包办机构应为其治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相关。

参保职员到达享受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报酬年数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职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夫报酬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审批、审定报酬。

对付男性年数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数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夫,处所社会保障部分按照每年养老保险金程度,按限期,从当局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门资金用于养老保险用度的付出,个人不承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付男性年数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数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夫应插手到城镇机动就业职员养老保险项目中。机动就业职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夫现实年数之间的差额即为现实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用度由当局,集团,个人三方配合包袱。当局承担的部门从当局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务拨款,集团包袱部门从土地赔偿费和集团经济蕴蓄中提取,失地农夫个人缴纳的部门每年按期自我付出。详细比例要公道,当局出资应在50%以上,集团出资应在30%阁下,个人出资在20%阁下,僵持当局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夫到达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付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夫,内地社会保障部分的首要使命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团得到的土地赔偿费中,提出一部门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夫把握新的劳下手艺,增进就业机遇,加速就业历程。当这部门失地农夫自谋职业后,应介入城镇住民养老保险项目,依附失地农夫身份证明,享受必然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报酬。同时也应出格留意农村低保职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布置,对付失地低保职员,社会保障部分应不分年数不同,对着实施城镇最低糊口保障。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夫所有纳入社保,将从基础上办理被征地农夫的恒久根基糊口保障的必要。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简短(篇6)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