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书|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锦集十篇)_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15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锦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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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湿地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已建立570多个湿地自然保护区和900多个湿地公园,共有2324万公顷湿地得到了不同形式的保护,湿地保护率由10年前的30.49%提高到现在的43.51%。
因为持续不断的努力以及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中国湿地保护的`实践和成果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湿地公约前秘书长安纳达先生评价,中国的湿地保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树立了典范”。
不过,当前的湿地保护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公众的切身感受仍有不小的差距。“尽管中国湿地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来看,全国湿地仍然面临着面积不断萎缩、生态功能持续减退、物种多样性日渐减少等多种威胁。”张永利说。
中国自然湿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3.77%,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长期过度开发,全国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国的湿地保护事业任重道远。
张永利指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建设生态文明迈出新步伐,湿地保护也需要新思路、新举措。
这就要求各地不但要切实加大力度保护好现有湿地,划定落实湿地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的开发管控制度,而且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恢复扩大湿地面积。
“以最严格的措施保护好现有湿地是基础,必须确保红线区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张永利强调。
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今后还要将着眼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提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对功能退化的沼泽、河流、湖泊、滨海湿地,进行综合治理。
曾经作为保护生态及森林保有量的“退耕还林”,也将被移植到扩大湿地面积中来。张永利透露,今后将在一定区域内开展“退耕还湿”试点,为扩大湿地面积拓展空间。
中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主任马广仁说,健全湿地保护法规制度、提升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也将是中国下一步推进湿地保护的着力方向。“当前亟需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条例,对湿地性质及破坏行为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湿地保护走上法制化轨道。”马广仁说。
同时,中国今后将加强针对湿地退化机理及修复关键技术、湿地合理利用模式等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并将继续通过科普宣传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形成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氛围。
“湿地关乎文明兴衰,关乎人类未来。”张永利说,中国今后将致力于恢复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切实保护好湿地这个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
今年2月2日,是第19个世界湿地日,也是中国首个国家湿地公园--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建立十周年。由国家林业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_年世界湿地日活动启动仪式在西溪湿地举行。今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为“湿地,我们的未来”,倡导湿地保护从青少年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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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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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午,XXX县安邦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人民广场和安邦河国家湿地公园同步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宣传活动。湿地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参加活动。
活动共悬挂条幅5幅,发放宣传单、海报共计100余份,工作人员主动讲解相关知识,耐心解答群众提问,活动取得了实效。
《湿地保护法》共分7章65条,在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将开启我国湿地保护的历史新纪元,标志着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XXX县安邦河湿地管理局将凝聚全社会共识,用法治方式保护大美湿地,推动湿地保护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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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月7日上午,福州市人大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旨在通过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来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该办法明确了我市湿地保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湿地是与森林、海洋并称的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它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我市现有湿地面积20.68万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比重23.7%,居全省首位,在我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以及发展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市基本形成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海洋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目前,全市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个、海洋保护区2个、湿地公园1个、饮用水源保护区7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个,列入国家重要湿地1块。闽江河口湿地入选中国十大魅力湿地,福清湾湿地被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近年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一直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抓紧抓实。《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上新台阶。
据悉,《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主要着重四个方面内容:关于湿地管理体制方面,《办法》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关于市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方面,《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将湿地名录等级划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国家和省三级。《办法》提出,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作为保护的主要对象。
关于湿地保护措施方面,为充分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办法》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规定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切实加以保护,并规定了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条件、认定和命名程序;要求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建立珍稀水禽救护机制;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等行为。
关于湿地用途管控方面,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湿地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理。《办法》规定要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实行差别化管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对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在遵循《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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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云南省云办发【2012】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督查通知》和师宗县教育局关于湿地保护的要求,为推动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师生的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切实开展好湿地保护工程宣传教育活动,我校决定将湿地保护工程宣传教育活动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扯乐完小少先队大队部开展湿地保护工程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二、领导小组:
组长:李永坤
副组长:黎永凯
组员:全体教师
三、活动时间
2013年01月03日至2013年07月01日
四、活动内容
(一)宣传教育,统一思想,使全体师生充分认识湿地在我国生态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抓紧抓好湿地保护工作。
(二)利用品德课、科学课进行湿地保护内容的宣传,并积极通过班会,校园广播,黑板报,手抄报,橱窗,书画**展,文化专栏等多种形式,对师生普遍进行宣传教育。
(3) 组织师生参加湿地保护教育。
(4) 广泛开展湿地保护科普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世界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等有利时机,通过**湿地展板,影像资料,湿地水鸟栖息地等科普活动,营造关爱鸟类,关注湿地的气氛。
(五)开展湿地保护“五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湿地保护征文活动,举办一次保护湿地,关注生态的主题班会,举办一期知识讲座,举办一次湿地保护黑板报,举办一次湿地保护手抄报。
(六)积极开展“节水校园”等创建活动,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营造热爱自然,关注湿地的良好气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积极组织领导,精心策划、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宣传任务的落实。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结合学校实际,突出重点,增强活动实效性。
(三)创新形式,丰富内容。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五)留存资料,建立档案。
扯乐完小少先队大队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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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5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按照立法“前伸后延”工作要求,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于2010年启动《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调研,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分别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的立项论证会、预审会,多次赴沿江、沿淮湿地进行调研,考察湿地保护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有关部门、湿地保护单位、专家学者、农民群众意见,并赴兄弟省份考察学习,征求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提高起草工作质量,持续推动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宋卫平副主任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就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
经认真审查,现将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湿地不仅蕴藏着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环境调节功能,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并明确提出“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我省是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有自然湿地面积71.36万公顷,人工湿地面积32.82万公顷,湿地率7.47%,高出全国湿地率5.58%近二个百分点。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林业等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规划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投入力度,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省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仍十分突出,湿地萎缩进程加速、污染加剧,湿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同时,由于湿地保护缺乏专门法规规范,法治建设滞后,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湿地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我省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加大湿地保护力度,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建设生态强省和美好安徽的目标,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抵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制度设计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同时认真总结了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立足本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地做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湿地保护措施。突出湿地保护,是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立法要义。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严格限制改变规划、占用湿地、变更用途等行为,充实、完善临时占用湿地的'限制条件、审批程序、修复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二是进一步规范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建议充实、完善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事业共同推进的制度设计、工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采取资金支持、产业转移等措施,指导和扶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合理开发利用活动,促进湿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内的湿地保护。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城市发展中产生的热岛效应、环境污染、城区内涝等“城市病”,建议充实、完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特别是新建城区内湿地的保护,加快既有湿地恢复和再造人工湿地”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设立“安徽湿地日”。设立湿地日,对于加强湿地保护法律法规、重要作用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根据我省实际,将每年的11月6日确定为“安徽湿地日”(关于设立“安徽湿地日”的情况说明附后)。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
关于设立“安徽湿地日”的情况说明
为了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在《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理由是:
一是有利于加强我省湿地保护。水鸟是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重要指示物种,我省沿江湿地是冬候鸟的重要越冬地,沿淮湿地是迁徙候鸟的重要停歇地。每年从11月份开始,大量水鸟陆续来到我省多处湿地越冬或者停歇,但此时湿地多处于较低水位,是非法猎捕水鸟的易发期。将“安徽湿地日”设在水鸟来我省越冬的初期,能够增强宣传教育的及时性、针对性,提高社会对湿地保护的关注度,有效保护湿地资源。
二是有利于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目前,我省湿地保护宣传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对象是各级各类在校学生。“世界湿地日”为每年的2月2日,此时正值春节前后、寒假期间,天气寒冷,不便于学生参与活动。而11月上旬,我省最低气温一般在10摄氏度以上,湿地生态系统保持比较完整,湿地资源特征表现比较明显。将“安徽湿地日”设在11月6日,有利于动员、组织包括学生在内的不同群体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了解湿地资源状况,提高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三是从兄弟省份地方立法情况看,湿地日都是根据当地气候实际状况等设定的。“北京湿地日”为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北京市9月份平均气温一般在15—25摄氏度之间,气温凉爽适中,而且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仍然保持比较完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宣传日”为每年的5月25日,黑龙江省准备将每年的6月10日定为湿地日。新疆、黑龙江地处高纬度,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天气由寒转暖,气温开始回升至10—20摄氏度左右,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这些地区的湿地逐步进入水量比较丰沛的时期,在南方越冬的候鸟已经陆续返回进行繁殖,湿地状况处于比较繁茂的生长周期。贵州省准备将每年10月份的第三个星期设定为湿地保护周,该省属于南方省份,10月下旬的气温在20摄氏度上下,且降水较为丰富,气温、水量等比较适宜湿地内动植物的生长,湿地生态系统状况良好。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关于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对湿地日作统一规定,地方制定湿地保护法规属于创设性立法,可以根据各地实际规定湿地日(周)。待国家今后立法设立统一的湿地日后,我省再根据上位法规定,及时对“安徽湿地日”进行修改、完善,以保持法制的统一。
综上,根据我省实际,并参考兄弟省份做法,建议将每年的11月6日确定为“安徽湿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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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县20xx年度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耕地保护工作
20xx年,我县按照新的基本农田保护布局,重新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碑,层层建立健全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各种保护措施得到了落实,在今年征地过程中,没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账情况,认真执行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持“占多少,垦多少”和“先补后占”的原则,在确保我县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实现了市政府下达我县7.6242万公顷耕地保有量和6.490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
二、“金土地工程”实施工作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在今年的“金土地工程”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都分别召开了会议,研究部署金土地工程工作,解决了实施这项工作的具体问题,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2、规范工作程序,严格项目管理
在“金土地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把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20xx】46号)文件规定,依法按程序落实了项目招标(必选)制、监理制、公示制等各项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了严格的专管和审计。在此基础上,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全程参与,并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项目监管和服务。在项目实施时,做好了调查研究,充分争取了项目区群众的意愿,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3、工作成效
20xx年,我县实施了劳动镇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中天、佛星、石湍、石佛4个县投资自求平衡土地整理项目,5个土地整理项目总投资8076万元,整理规模6.8万亩,新增耕地0.76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2.25万亩,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金土地工程”目标任务。目前,5个项目已通过初验,完成了工程审计,整理完善了工程竣工资料,待省国土资源厅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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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2021年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统一以计税耕地面积为主要依据。根据各乡镇、街道、农场登记、审核、汇总上报的面积,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再确定区统一的补贴标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关于耕地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耕地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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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我国还将重点采取3项举措,推进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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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实施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对大熊猫、亚洲象、海南长臂猿、东北虎等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继续实施抢救性保护,划定并严格保护重要栖息地,联通生态廊道,使重要栖息地面积增长10%。开展大熊猫、普氏野马、麋鹿等野生动物野化放归,加强野外救护基地和遗传资源基因库建设。
二是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修订分类管理、人工繁育等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建立多部门信息交流与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互联网犯罪监管执法。依托《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严格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强化与国际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联盟成员单位合作。依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交易,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防控。
三是构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物种专项调查,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在鸟类迁徙路线设立保护站点,开展鸟类环志和志愿者护飞行动。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防范和降低亚洲象、熊、野猪等野生动物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致害风险。
如何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和建设的构想 我国濒危物种栖息地法律保护体系,是由《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构成的。目前我国法律追求的还是一种理想的,单一的生存秩序。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各有其独特的目的和价值,当这些目的和价值发生冲突时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理来协调。在公民和政府对环境质量和资源禀赋要求不太高的时期,这种单一的价值选择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目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必然依赖对土地、森林、渔业、矿业、水、草原和海洋等资源大规模地、高程度地利用和开发。相对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似乎离我们太远。实践中,濒危物种栖息地保护还没形成一种文化共识,它与土地使用、捕捞打猎、养殖采集比较起来微不足道。但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组织的多元化,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公众和政府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也将随之演化成多样的和多层次的。负责任的政府需要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有关单位希望自主地行使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地居民渴望利用栖息地以维持生计。而目前法律尚无多元化的规定来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全面保护。 (一)栖息地保护主体不全面 目前我国缺乏鼓励个人和单位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的情况可以起诉的权利,只规定公民有向政府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破坏栖息地的行为很多时候是政府实施的,公民很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因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赋予公众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权利,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只要认为政府或某些个人的行为破坏了栖息地,即使没有妨碍自己相关权利的行使,也可以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二)栖息地保护方式单一 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律和规章,有的省区还按照“一区一法”原则专门为保护区颁布了具体的管理办法,环保、林业、农业、地矿、海洋等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自然保护区行政规章,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建立了自然保护区晋级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完善了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在栖息地破碎化方面尚存在盲点,从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的要求出发,当前应在其重点分布区域抢救性的建立一批保护区,实行抢救性的保护。同时从维护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搞好已有保护区的布局和网络体系的完善工作,尤其是必须重视保护区之间的廊道、破碎化的栖息地连接等工作,完善保护区体系建设。对可能对栖息地造成影响的大型工程和公路铁路的建设,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从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对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禁止在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内开展任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物种不灭绝。 (三)栖息地保护的法律程序规则缺乏 我国法律对公民诉讼程序未做出具体规定,首先赋予公民起诉的权利,并在机构上给予保证,在法院内部设立受理个人对公共利益侵害提起诉讼的部门。另外,针对栖息地土地权和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权的冲突,当地居民生活生产和栖息地管理的冲突的解决建议通过完善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来解决,法律应引导各种主体协调地、友好地和互补地共生。必要时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征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当地居民征用补偿费用。 进一步完善栖息地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政府建设开发项目磋商程序。地方政府建设开发项目可能破坏栖息地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与上一级政府林业、环保部门磋商,并请生态、经济、法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过程实行不记名半数否决制,否决的结果将导致项目被否定。专家名单应由专业部门提出后针对不同个案时随机选出。 (四)通过当地的民族宗教和佛教等传统文化提高栖息地保护的法律地位 在各民族中,神山,、祖先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村寨的水源地、风景林、护林道也是不能轻易触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不成文的习惯法以成文的方式形成村规民约,被写在纸上,甚至刻在石碑上,一代代传下来,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比如,侗族信奉“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无论是山川、河流、古树、巨石、土地、坟山、动物、植物都是崇拜的对象,因此有的山岭不能动土挖掘,古树如杉木、枫树、银杏、榉树、樟树等上百种不能砍伐,巨石不能开道和爆炸。 如果谁侵犯了它们,则认为是损伤地龙神,则破坏风水和侵犯神灵,认为会给村寨带来灾难。近年来民族和宗教文化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越来越得到专家和学者的重视,而我们法律工作者也应从一些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中得到启示,来进一步完善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立法。传统文化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影响,较之法律的威慑作用更易深入人心。因此,将其作为保护管理栖息地的法律依据,继承其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素,将是防止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和消失的重要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多层次和多元化。 第十九条 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六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湿地,根据其生态功能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市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由市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 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或者破坏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与湿地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科学、节约利用湿地资源。 第二十六条 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为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名录的拟定、湿地生态红线的划定、湿地资源的评估、湿地的利用方式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等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具体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结合湿地保护级别、功能区划和湿地生态资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组织退出,恢复湿地。 第二十八条 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种植业、水产业、旅游业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按照规定列入黄河湿地保护区域的,倡导采取生态养殖方式,控制鱼、蟹、虾、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在鸟类栖息地的湿地区域种植适合鸟类栖息繁衍的植被作物。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专项用于因湿地保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垦、围垦,填埋湿地; (二)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烧烤、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 (四)猎捕鸟类,捡拾鸟卵; (五)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六)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八)非法采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九)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十一)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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