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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发布时间:2024-0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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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1】

欧华钦、谢超勇(地址:赤坎区堂美村2号、24号):

我局于20xx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2228.82平方米)、果园(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8、宗地图;

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

10、土地租金收据。

我局于20xx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xx〕第 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

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金明、龙森

电 话:33920XX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10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2】

致:全体员工

由:国际企业行政部

呈报:刘总

事项: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

行政部门查实:10月29日寄出去的PO120XX船头办和PO120xx唛架,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的部门: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

所犯过失:1、PO120XX船头办未经检查质量就寄给客户,寄船头办之前理应严格检查质量,确保质量,有质量才又发展。2、PO120xx唛架排错,浪费用料,理应以节约为主。由此可见,我们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满意程度,客户就是企业。

鉴于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度》第二条若头办因时间拖长或质量问题等受到客户严重投诉的,扣工资50元每次。

本公司决定在十月份对外发部、跟单部、QA、QC、纸样房、裁床等部门的龙松青、靳呈能、吴可英、付进清、张凡、何锦成员工进行一次罚款,每人罚款50元。所得罚款将被用于提高员工福利项目。

国际企业(香港)有限公司

东城XX服装厂

东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部

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3】

当事人:,男,x岁,x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镇xx村x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

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

与依据)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现要求你:1、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0日内自行将违法

1、已完成建筑物拆除;

2、违章建筑罚款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xx元整(¥.00元)缴纳至县主建局财务室(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加处罚款数额3%)。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山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该机关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4】

被处罚企业:xx市xx区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地 址:x市xx区工业园

2021年9月,我们接到一封举报信,称贵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为此,我们组织了检查组对贵公司生产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过核实,我们发现您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实际产量不符、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等相关规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因此,我们要求贵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根据我部门的内部规定,在2022年9月20日,我们已经向贵公司告知了上述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规定,以及汽车和摩托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法规的规定,经核实,贵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5】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本机关认为:××××××(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6】

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工商处字„20xx‟75号

当事人:现年36岁,身份证编号: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奇洋坝三组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零售百货;经营期限: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本县业州镇解放路1号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在检查当日由谢昌文、唐宝成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谢昌文(执法证号1728220xx1)、唐宝成办理。经查:你称在其经营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时,有人于20xx年6月份给你上门推销商标标识为“哈德门”红金龙“(盖)共计10条(进价25.00元/条销价”至案发时已销2条另5包),(盖)共计1条(进价500.00元/条“销价”本局于20xx年8月2号给你依法下发了《提交证据通知书》:限你于20xx年8月3号前给本局提供你购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货发票、给你推销上述卷烟上线的具体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给本局提供上述第2页共2页证据,故你的非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上述卷烟你不是从本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你销售的上述卷烟系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行为,你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7】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xx省xx市xx区路号(x大厦)x室

经过我部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实地调查,发现你们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为了维护公正和透明,我们按照你们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并进行了审查。现在,我们已经完成了审查工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年4月编制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于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根据我公司的听证会意见,我们不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提出异议,并且认为你部门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过于严厉。但是,我们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提出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过深入研究,我们考虑了你部门所提出的异议意见,但是我们仍然认为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这一点不会改变。因此,我们将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失实,将面临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惩罚,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20XX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20XX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贵公司对于处罚决定存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60天内向本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3个月内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8】

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査”查明有关事实,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9】

被处罚人:赖

地 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篇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卫医罚字[20xx] 13号

被处罚人:伍某 女

20xx年9月2日溆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伍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编号为20xx08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书证: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为案件定性的有力证据。

2、伍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3、伍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伍某的身份。

4、请提供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以便我进行修改。

5、现场照片四张,影像资料:证明伍某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贵单位伍某在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时,没有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同时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此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经过仔细审查,我们确认这一事实的确存在,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医学美容工作,同时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2、没收其药品、器械。

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5天内,应当缴纳罚款。罚款地点为中国建设银行溆浦分行城中分理处,地址为溆浦县卢峰镇警予路。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罚款,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节日祝福网 ZR120.cOM)

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60天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溆浦县卫生局

20xx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