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
66职场网 > 职场资料 > 导航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职场资料|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分享二十篇)

发布时间:2020-01-09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分享二十篇)。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香洲区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第一步 提出申请

房屋出售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或者首套房 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可在街道办、居委会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步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建设单位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函至建设单位由其派专人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第三步 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以后,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主要为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 公约》(草案);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 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2、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业主委托书及投票证。

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 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贴出通知,通知业主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将候选人名单和简历表(样板见附件1)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3、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④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⑤具有一定组织能力;⑥具备必要 的工作时间。⑦近三年内未曾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相关企业工作。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印制《选举业主委员会选票》(样板见附件2)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 约〉表决票》(样板见附件3)。

2、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做好拟定会议议程、落实场地等会务准备 工作。

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做好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相关准备工 作(如成立选票发放组、选票如何回收、如何统计、回收达不到法定要求如何处理等)。

前款

(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 物业办。

第五步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的,筹备组应按下列议程召开大会: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与会的业主核对身份后,予以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的需出具业主委托书。大会要确认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参加后才能宣布 大会开始。

2、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

3、发放、收集、登记选票和表决票。筹备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给选票和表决票,领票的业 主应在发放单上签名。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至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4、公开唱票、计票,统计结果。

5、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6、公告结果。筹备组应在会后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同时将结果报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物业办。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选票和表决票的发放由筹备组成员、所在社区居委会人员组成若干 个发放组,送达每户业主,业主须在发放签收单上签字。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流动投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同时,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在发放组携

带的流动票箱内;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结束时,各组流动票箱应交社区居委会封箱集中保存。

(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小区内设立投票箱,业主集中投放到设置在小区内 的投票箱内。

3、计票。计票工作在集中投票结束后进行。筹备组成立监票组、计票组,其人员由业主代 表、筹备组成员组成(候选人回避)。集中投票及计票工作必须有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 委会人员到场监督和指导。

4、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继续征集未征求意见业主的意见。

5、公告结果。筹备应在会后将统计结果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示7天,同时报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物业办。

第六步

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 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七步

业主委员会备案

街道办(镇政府)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成立资料向区物业办 申请备案。

第八步

领取业主委员会备案复函

香洲区物业办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 《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步

刻章

业主委员会应在成立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向公章刻制管理 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将印章图样报香洲区物业办备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珠府〔2008〕8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主大会相关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办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部门、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区政府组成。

区联席会议由区主管部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居委会、辖区公安分局组成。

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组成。

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成员参加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的会议。

联席会议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事项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组织,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组织。

第五条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需要部署贯彻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拒绝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委员会拒绝组织召开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考核。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选聘包括续聘及重新选聘,解聘包括自然解聘及提前解聘。

续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并与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重新选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自然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提前终止合同履行。

第三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大会成立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

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街道办提交业主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街道办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

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应当在30日内指导、监督业主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规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筹备组履行本规程第六章业主委员会关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及业主代表组成。

建设单位代表与业主代表的比例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但建设单位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筹备组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委托专人参加筹备组,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相应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者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代表名单。

业主有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筹备组。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筹备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无法提供业主名册的,筹备组有权要求现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名册,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提供。

筹备组可以自行收集核实业主相关资料,制作业主名册。

筹备组收集核实业主资料及制作业主名册需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相关权属情况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名册至少应当包括全体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参照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方可向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

主大会的全部资料。

第四章 业主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根据拥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第二类根据业主人数计算,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拥有一个业主投票权。业主在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事项上的投票权依此方法计算。

第二十四条 投票权的确认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属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的购买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业主大会需查验相关房地产权资料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有未出售物业的,以业主身份参加业主大会。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出售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扣除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是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凭证,业主凭投票证方可进行投票。投票证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投票证应当载明业主及共有人姓名、性别、房号、持有的投票权数等内容。

同一投票证的投票权数不得拆分,投票证登记的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业主委托书以及投票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第五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

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业主使用人到会,听取其物业管理意见。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至少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相抵触。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同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应当提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内容,以及所有提议业主的签名、房号、投票权数、有效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

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日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二)会同居委会确认业主投票权数。

(三)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五)会同居委会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六)制作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及业主大会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中讨论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投票证,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二)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三)回收选票及表决票。

(四)现场公开计票。

(五)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六)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应当出示投票证并在选票及表决票发放签收单上签名确认。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交业主或者送至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物业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7日。公告期限届满,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表决的大多数人的表决意见。

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关事项。

(二)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放组携带流动投票箱,业主收到选票及表决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应当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发放组携带的流动投票箱内。选票及表决票每次发放结束后,流动投票箱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集中保管。

发放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投票箱。居委会应当核实业主投票证,并对投票人及投票权数进行登记。

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选票及表决票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时限届满,回收投票权数未达到法定数量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适当延长投票时间,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组织上门催收选票及表决票,直至回收投票权数达到法定数

量。

(三)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街道办应当指导、监督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监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

(四)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强迫业主违背本人意愿发表意见或者投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主任缺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一名副主任保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

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八)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亦可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中列支。应当设立专门帐号,对费用实施依法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集或者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筹,接受业主和居委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由多至少依次当选,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任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居委会提出。居委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物业维修费用且在选举前仍未补缴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及表决结果。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服

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向公章刻制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当将印章图样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冠以“珠海市、辖区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即:“珠海市××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存在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居委会审查后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业主委员会进行公告或者由居委会自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而未终止,或者不应当终止而被终止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意见,经居委会审查,认为应当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由居委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增补,逾期仍不组织增补的,由居委会组织增补。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至少提前60日书面报告街道办,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数量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

第五十四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前一期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一期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散前将档案资料、印章移交给区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规程关于街道办的相关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相关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九条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珠府〔2006〕7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地方法规)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尊敬的金马凯旋各位业主:

你对我们目前的市场环境满意吗?

自本市场入驻以来,由于市场管理混乱,物业不做为等种种原因,造成市场风气、环境日益严重底下、且设施损坏破旧、安全隐患重重,尤其是黑社会横行,无法无天,更是让业主和租户为此怨声载道。本市场从区位优势、设施功能、配套等方面大家还比较满意,但目前市场变成“无人身安全感、无公共卫生保障、无公共设施维护”的“三无市场”,让大家痛苦不堪,也曾有热心的业主积极奔走呼告,但至目前毫无改善之征象。

究其原因:

一是开发商管理不到位,二是市场物业不作为,二者相互推诿扯皮。目前开发商已撒手不管,物业破罐子破摔,再加上与所谓黑社会沆瀣一气,联合打压正常的市场价格,导致市场租金正常价格严重混乱,业主本该享受到的正常服务和利益没有任何保障,形成市场业主与物业的积怨和冲突。部分业主因物业管理不到位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收入少只进行简单维护和服务,长此以往,恶性循环,永无天日。

各位业主,我们市场300多户人家是一个整体,是一家人,我们应该团结起来做自己的主人,对内搞好共商共建,对外拿起我们的法律武器,几年来我们的忍耐是金马凯旋市场必须做出改变的时候了,早改变早受益,无论你决定是自用还是租,还是售。

为此,倡议大家共同参与组建我们的市场业主委员会,针对市场存在的硬件设施改造、小区安全防范、规范物业管理、制订物业管理规范和市场应有的行为规范等进行共商共建。

欢迎一切有热心、有公心、有担当的业主朋友积极报名参与,共建我们美好家园!

联系人:群主

联系电话:群主电话

报名截止时间:群主拟定

 

金马凯旋业主委员会临时筹备组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邻居朋友们你们好,本小区现在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独立于物业的,不是为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也是无偿为大家服务的,没有任何报酬的。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行使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可以有效的督促物业的工作,最终使我们业主的生活环境得到很好地改善。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广大业主的支持,需要业主们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本小区的热心业主,我们每栋楼都会有一位业主来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

咱们6号楼近期就会登记业主的信息,包括业主姓名,业主电话,业主的房产证号,三项缺

一不可!

希望大家能积极配合,做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号楼业主2014/7/8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文体委员竞选稿

大家好,我是钟雯弈,今天我很荣幸的站在这个讲台上,参加大队委的竞选,我这次竞选的是文体委员

我知道我在体育方面没有天赋,竞选大队长我也没有一定的经验,但是,天生我才必有用,我喜欢舞蹈、唱歌,我喜爱文艺,我在舞蹈方面有天赋,我的人生因舞蹈唱歌而精彩。因文艺精彩。

如果我竞选上了文体委员,我将尽心尽力地为大家服务,丰富大家的课余生活,让同学们的课下时间多姿多彩,做一些有意义的活动。

如果我竞选上了文体委员,我将严以侓己、宽以待人,不怕困难,勇于尝试直至成功。我还会树立大家的团结意识,让学校变成一个温馨的大家庭。

如果我竞选上了文体委员,我将努力学习,带动同学们的学习兴趣,让同学们爱上学习,感到学习其实是一件快乐的事,并帮助学习较差的同学,和他们共同进步。

假如我落选了,那说明我还有一些缺点,我不气馁不灰心,我会努力改正缺点,争取下次竞选成功。

既然是花就要开放;既然是树就要长成栋梁;既然是石头就要铺出大路;既然是文体委员就要成为一名出色的领航员!同学们相信我,投我一票吧!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北京市xxxx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xxxx小区共有xxxx套房屋,根据xxx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xxxx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开始工作。

xxxx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xxxx年xx月xx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xxxx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

xxxx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xxxx、xxxx、……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xx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特此备案。

xxx

xxxx年xx月xx日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立业主委员会的八个步骤 :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付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注意的策略

1.不要整天把维权挂在嘴边

维权不是一定要挂在嘴边才能维的,如果你整天喊维权,无形当中,还没干事先为自己树立了敌人,一些业主不喜欢研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法,却喜欢说官商勾结,无形当中又为成立业主委员会多设立了一个障碍。

所以笔者建议业主要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宣传的是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搞好小区建设,现在很多物业公司明白业主委员会成立是阻挡不了的,早晚饭碗还要靠业主委员会给,他们并不愿和业主作对,因此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想办法打消物业公司的顾虑,使物业公司看到今后和业主委员会的合作希望,扫清了物业公司的障碍,就等于扫清了房地产商的障碍,这时即使官商勾结对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没什么影响,而且成立业主委员会所需的材料和费用,物业公司都会提供。

业主还应学会官民“勾结”,更多的“官”是想做些事的,哪怕他仅仅是为了自己的仕途,因此业主应经常宣传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给小区带来的稳定,让“官”看到的是成立业主委员会能给他带来的业绩,而不是“麻烦”。

以维权为口号,虽然能激发业主参与,但一有风吹草动,前期工作就会半途而废,明哲保身的传统使有家有业的大多数业主更在意自己的安全。少说维权,业主敢于参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才会长久。

2.要会发动群众、要有贡献精神

成立业主委员会,最好别没干事先集资,这样很容易把其它业主吓跑。

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骨干份子,如果不能取得物业公司的支持,要能先做出些牺牲,不仅要搭时间,还要肯自己掏腰包垫付一些费用,当然复印材料什么的如能想办法利用些社会资源更好,垫付的费用自己记笔帐,留着发票,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早晚有物业公司主动愿为您报销。

向每户发成立业主大会文件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果您有能力动员物业公司的门口服务员或那些晨练的大爷大妈帮您忙,您就有福了。

3.“阎王好见、小鬼难缠”

中国的百姓怕见官,更怕热脸贴上个冷屁股。其实这个传统观念应该改一改,业主如果没有交过所得税,起码也交过印花税、契税,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靠人民缴纳的税金养活,他们有什么可怕的呢?再遇到冷屁股狠狠踢它几脚就是了。

业主反映递送文件,小区办人员不肯签字,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您就告诉他:“您不签我就找你们局长签。”他如果真的还不签,您就真找他们局长签,保证最后您送的文件能有人签收。

业主反映有的区小区办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先要递交很多小区物业方面的材料,再遇到这种情况,即使您在的小区的物业公司不肯提供,您也用不着犯愁。您就让小区办把要求给您写下来,然后拿着小区办写的要求,到市房地局的各个相关处室敲门,行使您的知情权,没有结果就不走,迫使市房地局的这些处室找局长禁止区小区办的工作人员瞎要材料。

小区办不给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口说无凭,没有文字回复只当他们没说,您就照常进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如果有文字答复,看看合理不合理,如果违法行政,直接找市小区办,市小区办不解决,直接在市房地局每月局长接待日找局长,每月如果真有十个小区业主坐在局长办公室不走,那些违法行政的人自己就会主动找上门。记着每次往上找,一定要有文字材料,让领导“批复”,如果仅是说说而已,有些人可能会“健忘”,有可能是说了白说。

附: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1.选票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选票改写,仅供参考:

亲爱的业主:您好!

现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发给您,如果您反对其中任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请在其名字后面画×,您也可以提出您建议的候选人,然后将您的选票在月日之前投入XX小区选票箱,根据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第X条规定,如果您未投反对票将视同您赞成这些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请您珍惜自己的权利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谢谢!

____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____年__月__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姓名

业权单位

姓名

业权单位

我提议__号楼座室先生/女士担任管委会委员

____小区____号楼门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注:如果您的产权超过一套房子,请将全部房号在选票上注明,无房号或无签名的选票将视为无效。

2.收条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收条改写,仅供参考:

收条

本人/本人代表产权人收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送来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

____小区____号楼__门_____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3.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北京市房地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

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变得可行,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时写明业主委员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选举,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4.备案申请书

以下是笔者根据1998年为自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报批所写的申请函改写,仅供参考:

北京市____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____小区共有____套房屋,根据___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始工作。

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____年__月__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____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

____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____年__月__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____、____、……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__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特此备案。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

____年__月__日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甲方: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为维护本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规范车库车辆的停放,确保业主车辆的安全。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车位业主资料及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2、制定本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及危害车库设施、设备的行为;

4、根据本合同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车库停车,制止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6、配合车位产权人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协调;

7、经授权积极配合对车库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停放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人自有车辆,及租赁车位使用人如实申报车辆信息,填写车辆信息卡。如有变动,及时向管理处变更。

2、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车库内所有设施设备归全体车位所有人所有,爱护设施设备。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依据本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5、配合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车库物业管理服务

1、车库卫生整洁,引导车辆停放有序;

2、公用设施、设备配套运行使用正常,确保无事故隐患,日常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规范;

3、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4、消防设施配置的日常管理,运行正常,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确保畅通,制定有效的消防应急方案;

5、车库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不定时巡查值班制度;

6、实行一卡一车,无停车卡车辆禁止进入;

7、承担车库设施设备单次单项200元以内的日常维修费用;

第三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占用他人车位,按规范停车,不得对他人车位使用造成阻碍,不得在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2、限止超高超宽车辆进入车库;

3、车库内不得练车、修车、冲洗车辆。如有滴、漏现象必须及时清理;

4、禁止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在车库内停放;

5、禁止将车位改作他用;

6、严禁在车库动火;

7、禁止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

第四条: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60元/月;按季收取,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到物业管理处缴纳;

第五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达到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但不得拒缴物业管理费。

2、甲方违反本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违规收费,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按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4、乙方停放车辆后必须锁好车辆,带离车内财物,并检查车辆状态,由于滴、漏、电路等车辆本身原因原因造成的车辆毁损,以及第三人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为维护业主、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如发现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的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同本物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招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_ 月_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

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

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海州市住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海州学校住宅小区共有11套房屋,原属海州市学校教职工宿舍楼,于1999年3月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房改。一直来,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与海州市学校旧校区校园没有明显分割,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小区进行管理。但是,随着海州市学校搬迁进入海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办学后,旧校区按相关文件精神由市政府收回,目前,旧校区收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鉴于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与海州市学校旧校区校园没有明显分割,旧校区由市政府收回后,势必会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造成很大影响。为了维护我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确保所有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科申请成立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恳请批复。

海州学校住宅小区全体业主

20xx年3月17日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城市今典业主委员会于20xx年12月26日由全体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xx年1月24日,经县房产局和迎宾社区批准正式成立,业委会设职9人。半年来,业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一、开展的工作

1、建立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座谈机制。3月7日,业委会就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与物业召开首次座谈会议,明确将每月召开一次物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目前为止,共召开了四次座谈会。

2、对小区开展不定期隐患排查。如冰冻期间,发现道路结冰,要求物业进行除冰作业。

3、开展消防演练。5月26日,在业委会的要求下,小区开展了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4、进一步改善卫生环境。在首次与物业召开的座谈会中,业委会明确要求卫生一定要提升,小区卫生有所改善。

5、规范停车。针对小区乱停乱摆等问题,业委会提出要求,通过增设石球、减速带、增加车辆引导员,外来摩托车不能进小区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车辆的管控。

6、加强绿化维护力度。小区部分绿化损坏,业委会要求加强绿化维护力度,清除杂草、修剪美化,让小区整体更美观。

7、落实办公场地,购置会议桌椅。

8、清理小区广告。对大门口的广告牌进行清除,对电梯间的广告进行清除,美化环境。

9、督促物业对16栋、20栋两个消防通道小门安装门禁,方便业主出行,防止外来人员进入。

二、存在的`问题

1、工作积极性不高。业委会成员及业主代表没有充分认识职责意义,工作积极性不高。

2、相关物业知识掌握不够。全体成员相关物业知识还需进一步提高,有助于在今后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物业管理服务需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是业委会请来的管家,要善于、勇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小区存在的问题,要主动去抓,而不应等着业委会来分派任务和问题。目前小区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一是卫生环境需要进一步提升。如装修垃圾没有实现一日一清的目标,部分楼道卫生差,业主反映强烈。二是绿化草坪损坏严重,需要更换。三是强化保安消防应急技能和知识培训。保安对于消防设施设备的应用不熟练,不掌握,以及疏散应急知识缺失,需要强化。四是车辆乱停乱摆、逆向行驶等问题突出,没有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五是私拉电线、违规占用公共部位、违建问题突出,没有有效管理。

三、打算

1、对于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行目标考核和巡查考核,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针对业主反映强烈的车辆管理问题,业委会将发起投票,对是否进行人车分流进行投票表决。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黎塘镇房管所:

小区共有334套房屋,现已出售完毕。根据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XX年2月28日正式开始工作。在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XX年3月21日公示了《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和德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并告知了黎塘镇政府、黎塘镇房管所、黎塘镇金龙社区、和德城市广场开发商、和德城市广场物业公司。

XX年3月28日召开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在黎塘镇房管所、黎塘镇金龙社区、和德城市广场物业公司监督之下小区业主在大会上进行投票、验票、统计等工作,《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和德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草案获得通过,同时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主任(一名):董泉宏副主任(二名):王雪莲、何发军

委员(十名):蓝春丹、何保盛、黄华生、磨长升、梁增奎、

廖顺严、李戎玺、韦春岳、韦冰、韦小梅

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现请黎塘镇房管所给予登记。

特此申请。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住宅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业主代表大会1.草拟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文件,呈:(1)主管部门(2)建设单位(3)其他部门2.草拟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代表的大会的公开信3.拟出业主代表名单,公布选票结果以及呈有关部门的文件4.进行投票并草拟选举结果文件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

1.草拟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文件呈:(1)主管部门(2)建设单位(3)其他部门2.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3.拟出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选票结果以及呈有关部门的文件4.进行投票并草拟选举结果文件

三、其他结果筹备组实体操作中,草拟现时不可预见问题的文件。注:以上工作只包括业委员会成立过程的文件草拟以及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参与小区实操性事务。业主 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向房管局提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申请表》,并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街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做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自成立起30日内拟好《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征求业主主意。《业主大会 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这两份文件需由2/3业主书面同意才能通过,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以后的程序都是依据这两个文件进行,对相关规则、事项要制定 详细。例如:放弃即视为同意,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入投票权等。

2、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以产权证明书为准。单位代表须有单位授权委托书。

3、组织各楼宇开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候选人。由于业主较多,不可能召集所有业主在一起开会,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分时分区召开业主大会,开会选出业 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此后开业主代表开会即视为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凡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 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的总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全体 业主集中统一开,也可以部分业主分时分区地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参加,票权数过2/3投票通过,才有效。

4、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 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筹备小组决定业主大会

成立的时间和业委会的组成人数(5-15人,单数),定出投票时间(3-7天,要报国土局备案)。汇 集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料,将候选人的简历表、选票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告。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制作选票,制作设置一或多个投票箱(也可上门收选票),由国土局封投票箱,点票时由国土局开箱和鉴证。业主大会召开15日以前通知投票权人,国土局、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有关人 员到场。

5、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业主大会,收集登记 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公开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会后筹备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 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 业主代表通过。

6、一个平方米一个投票权。要弄清楚业 主的住房面积,可从国土局拿到业主的资料,在收选票时,请业主出示产权证明。在填写业主代表投票委托书时,应该附上双方的身份证以及产权证明。可以要求现 在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国土局提交一份业主名单资料。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则可以直接通过国土局,向物业管理公司施加压力。

7、开发商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个商铺一个代表。商铺可以当业主代表,只要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业主如不投他票,他即落选。即使他入选了业主委员,也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他的意见不能实现。由住宅业主代表负责收选票事宜。住户面积大于商铺面积,就没问题。

8、筹备小组成员可以成为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9、业主委员会每个成员只代表一个投票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事,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由业主大会即业主代表表决确认,业 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表决以面积计算选票权,每个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份额不变。

10、单位办公楼可以参加投票,单位办公楼在小区内,使用小区的公用设施。如果票权数不够,则要把单位办公楼拉进来,说服的理由:大家都在同一个小区内,要把整个小区的安全、稳定、美好,要把小区统一管理,才有利于大家的工作和生活。

11、发送文件给业主时,请其签收,用回执证明已经给过文件,视为送达。如果业主有意见,可以附意见。如某业主不同意某一条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12、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需要改动的,可以提交补充资料,用来补充说明更改的情况。

13、由业主代表收集票数,提出两个问题让业主回答:①是否满意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②是否愿意委托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只需要回答是或者否。每家都要做出书面意见。

14、开发商也应该会同意公约和议事规则(这是房管局制定的,是公平的),因为他也想争取到物业管理权。

15、一般来说,应该有维修基金,如果没有,则要在以后集资。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推选出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四)业主公约。(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收到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业主委员会成立。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头站镇学府名苑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头站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7名(如选举结果为偶数,将去掉一名委员,拟定为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头站镇人民政府牵头,下达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一周。业主代表可自荐或推荐担任筹备组工作人员,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人员7-9人,最后由头站镇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筹备组人员。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一个产权人有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选举时按一个业主计数;一个房屋所有权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推选一人为业主代表;房屋使用人无选举权)。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每个业主只能代理3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外出人员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邮寄到筹备组方能进行选举)。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长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头站镇学府名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17年1月5日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文)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大会形式

业主大会:由各栋楼的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

(一)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三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二)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三)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根据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 13人。

第三章 投票和选举

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二、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三、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四、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六、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七、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物业投票权半数的,视为选举无效。

第四章 委 员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6人,另设候补委员 2 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经业主大会表决,罢免其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选委员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总投票权数的50%。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

由获选的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每个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五、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当涂县住建委: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小区襄城明珠业主有权利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

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的有关规定,本小区房屋交付比例已经超过规定。且我们愿意作为发起人的身份依法定程序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当涂县住建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工作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和义务,故我们恳请有关单位,尽快安排对本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我们将团结全体业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完成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的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而努力。

多谢合作!

xxx

xxxx年xx月xx日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关于要求指导(项目名称)成立第x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x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样本)

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者x南宁市兴宁区x街道办事处:)

(或者x南宁市兴宁区x社区居委会:)

已于xx年xx月交付使用。该项目建筑物总面积为x平方米,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为x平方米,房屋总数为x套,业主总人数为x个。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x%;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为x套,业主人数为x个。

现有x个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x平方米,占业主总人数的x%,占建筑物总面积的x%,(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x届业主委员会,请贵单位派员指导。

物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 ✹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文章来源://www.dm566.com/zhichangziliao/96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