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5-12-03加工小作坊申请书(精选十七篇)。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尊敬的领导:
您好!不知不觉中进入公司工作已将近两个年头了,两年来,我一直担任公司主管职务,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当中,为公司做出了佳职,也锻炼了自己的才能。
而本人已近而立之年,结婚、小孩等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实如泰山压顶,但本人目前收入低薄,每月仅4000元,而深圳市本就消费水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力发展的就越快,所以我正式提出申请,希望公司能将我个人工资提高到5000元整。
也请公司领导放心,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本人仍会一如既往的、用积极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做好每一件事,不会因此怠慢工课件下载[_]作,这是我的知识和修养要求我应该做到的。
期待您的答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__________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___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职于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通过__________年_____月的_______________招聘,我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正式分配到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工作,并经_______________党委批准于_____月_____日转正。现根据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特申请认定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月共__________个月的工龄。
附件,
1.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书
4.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资明细表.转正审批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一、企业概况
主要经营范围:
工业化中餐(包括各类‘北绿’冻干食品、速食营养粥、盖浇饭、速食菜、即食素食及蓝梅饮料等
企业类型:新型产业
□生产制造 □零售 □批发 □服务 □农业
□√新型产业 □传统产业 □其他
二、创业计划作者的个人情况
以往的相关经验(包括时间):
1985――1995 天津市电表厂 技术工人
1995―― 纸业公司 会计
1997――XX 餐厅 会计
XX――XX 娱乐中心 会计
XX――XX 健康中心 会计
XX――XX 食品销售部 会计
XX――至今筹办“吉祥三宝你的店”
教育背景,所学习的相关课程(包括时间):
1983――1985 天津市电表厂技校 电子仪表
1994 天津市河西职大 会计证培训
三、市场评估
目标顾客描述:时尚人群、写字楼办公人员、企事业人员、老师、学生、医护人员、病人等。
市场容量或本企业预计市场占有率:本店坐落内环线,交通便利,周围有高层写字楼、音乐学院等。根据报道,快餐业二○○五年要营业额达XX亿元,单是方便面就达230亿元,就按1%计也可达2亿元的市场容量,预计市场占有率可达20%。
市场容量的变化趋势: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以及营养快餐的进一步了解,而我们品牌及产品知名度会越越来越高,价格合理,市场份额会明显增加。
竞争对手的主要优势:
1、资金雄厚,经常促销
2、进入市场较早,品种多
3、宣传力度大
4、管理完善
竞争对手的主要劣势:
1、价格高
2、多数缺少营养,很少是绿色有机食品
3、开办费高、经营面积大
4、设备多、人力多
本企业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主要优势:
1、价格适中
2、绿色有机食品
3、“无厨房、无炊烟、无大厨、无需工点业”唯一可以开在写字楼中的快餐厅
4、投入费用低,易于操作
5、采用全新的复合式会员制加盟连锁方式
本企业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主要劣势:
1、资金少
2、进入市场晚
3、宣传力度须加强
4、管理须更加完善
四、市场营销计划
1、产品
产品或服务 主要特征
麻辣烫 绿色有机食品,开水一泡即食
多款营养粥 绿色有机食品,开水一泡、一焖即食
多款菜 绿色有机食品,微波炉加温即食
多款素食菜 开袋即食
2、价格(略)
(1)选址细节:
地址:妇女创业中心平房
面积(平方米):54
租金或建筑成本:1300元/月
(2)选择该地址的主要原因:坐落内环线,交通便利,旁边有高层写字楼、音乐学院等,便于店堂消费和外卖送餐
(3)销售方式(选择一项并打√):
将把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最终消费者□零售商□批发商
(4)选择该销售方式的原因:利于做大做强、效益最大化
五、企业组织结构
企业将登记注册成:
□√个体工商户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其他
□合伙企业
拟议的企业名称:吉祥三宝你的店
企业的员工(请附企业组织结构图和员工工作描述数):
职务 月薪
业主或经理 丁焕莲 1000元
员工 三人 700元
企业将获得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卫生许可证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征行政事业费用1000元
六、财务规划(略)
教你写让风投无法拒绝的创业计划书:
◆公司简介: 简单的公司基本数据、股东结构 (股权比例) 及组织图,配合以详尽的经营团队及产品介绍 (插图),再加上以时间为主轴;以技术突破或产品推出为内容的公司发展简史。如此即可以初步解答投资者接触我们时所产生的「身份认定」问题。(撰写时下笔方向:应将重点置于经营团队的技术与产品的特色)。
◆产业资料收集整理: 透过一般市售股市万用手册、分析师产业分析、剪报、工业局数据室、网络相关数据下载、专业杂志、同业工会及业界信息网等方式,收集整理一份有关自己所处产业及市场状况的资料。而此数据亦可为往后的市场预估与产业未来提供一份较可靠的佐证资料与有力背景。
(撰写时下笔方向:加强(1)市场需求(2)产业进入障碍(3)市场未来性的篇幅)
(2) 现况与发展方面-- 你的情况怎样? 未来要怎么办? 我为何要帮你?
◆公司为来生产、行销、研发及人力现况与未来计划:诚实地介绍目前自己的优劣点,并针对缺点提出改善办法外。关于未来计划的部份,建议应收集2~3家同业或同产业类别的竞争对手或厂商的相关数据 (注:若真想成就事业,就不要闭门造车、孤芳自赏。平日应多参观收集同业或其它相关公司的经营资料与成长规划,并于事后整理消化以为己用),再依其规模大小作近程及中程的未来规划仿真对象,可必免计划流于天马行空不着边际。如此的计划才能给投资者一种复制成功的稳定信赖感。(撰写时下笔方向应着重于: (1)缺点的处理方式 (2)研发或创意已至成熟 (3)近程经营获利策略 (4)及业界成功案例方式)
◆强弱优劣势分析:内容可尽量辅以有左证资料的数据与具体事实来作加强说明如:产品(试)订单影本、送验评估报告、专利影本、潜在买方评价/排名、市场现有主要竞争者数据 (产品类型、材质、功能、价格、销售管道及未来可能的变化等)、过去市场的价格波动数据等。若能再辅以SWOT分析 (S=强势W=弱势O=机会T=威胁) 作此部分的总结的话,即可增加我们所提供数据的可信度及专业性。(撰写时下笔方向:尽量让数据与事实说话)
3) 收益与价值方面--我帮你有什么好处?
◆财务预估与规划: 详细的预估假设基准述列与谨慎中稍偏保守的财务预测是绝对必需的。因财务的预测与规划必需要搭配公司的目前的架构与未来发展方向,故整份财务资料的内容应尽量包含未来3年度的预估损益表、预估资产负债表、预估现金流量表及预估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大表。此外针对重要变量 (如:价格、成本、产量等) 的预估损益敏感度分析 (注:即上述变量改变时对公司损益所造成的影响) 也是财测中所必需提及的重点之一。(撰写时下笔方向:(1)投资架构规划(2)旧债务处理(3)新投资者利益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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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范围。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公布监管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停止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处置,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收治医疗机构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小作坊自查报告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生产质量,本小作坊对所有生产环节进行了全面自查。以下是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厂房卫生
1.进行了全面的清洁和消毒,包括每天清理和消毒生产区域以及设备器具,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手部卫生消毒。
2.严格按照规定放置垃圾袋和废弃物桶,并及时清理。采用封闭式的废弃物容器,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厂内清洁卫生。
3.维护良好下水道系统,确保厂房内没有水污染。
二、食材质量
1.本作坊采用优质食材,确保食材安全卫生。
2.进货环节对食材进行检查,如质量不过关的食材即时作退货处理。
3.所有食材都在温度适宜的环境下储存,确保新鲜度和质量。
三、产品质量
1.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每一步骤。
2.考虑到生产原料的不同,我们采用不同的工艺生产,在烘焙、煮熟、加工等方面都有特定的操作方法,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我们保证所有产品都是经过检验后才上市的,如果出现任何问题,提供100%的退换服务。
四、员工培训
我们将所有员工纳入到质量管理体系中,并定期进行培训,以保证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培训内容包括卫生消毒、食品安全教育、产品质量知识等,以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制度实施的自觉性。
五、设备维护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降低生产维护成本,我们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如有问题会及时进行判断和维修。
六、环境监测
我们负责确保产品质量和员工健康的同时,也注重对生产环境的监测。在噪音、振动、气味等方面,我们采取措施控制,并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日常运营中不断关注环境影响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小作坊一直致力于提高生产质量和产品安全性,通过自查和不断改进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努力创造出更安全、更放心的产品,用良好的服务和品质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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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追加工龄申请书1
申请人:
xx月开始安置在xxxx人民医院工作,于xxxx年xxx月考入xxxxxxxxxxxxx卫生院.由于在xxxx年xx月—xxxx年xx月期间的工作工龄.望上级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追加工龄申请书2
XXX人事局:
本人姓名XXX、女、汉族,现年XX岁,于XXXX年X月毕业于保山高等中医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后本人与XXXX医院急诊科签订合同,合同从20xx年9月开始生效,由于本人在20xx年7月参加事业单位考试,于20xx年11月正式被XXX卫生院录用,故本人与XXX医院急诊科签订的合同于20xx年11月正式被解除。本人考虑到工作工龄问题故特向人事局申请将本人的'工龄改为X年,望贵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荷!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陈新久
20xx年12月9日
xx追加工龄申请书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xxxxxxxxxxxxx卫生院职工xxx,男、藏族、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xx居民,本人自xxxx年xx月开始安置在xxxx人民医院工作,于xxxx年xxx月考入xxxxxxxxxxxxx卫生院。由于在xxxx年xx月—xxxx年xx月期间的工作工龄。望上级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签名:xx
日期:年月日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近年来,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上涨,我感受到了生活压力的增加。作为一名忠诚且尽职尽责的员工,我在公司的贡献和付出备受认可。现在,我写这封加工资申请书是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认可和肯定,同时解决我当前的经济困难。
首先,我想向您回顾一下我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自从加入公司以来,我一直以高度的敬业精神、专业的素质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岗位上工作。在过去的两年里,我从事市场营销部的工作,负责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推广和销售。通过精确的市场调研和有效的销售策略,我成功地开拓了新客户,提高了公司的市场份额。在上一财年中,我的销售额接近1000万,为公司创造了丰厚的利润。同时,我还成功地获得了几个重要客户的合作,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我相信这些成绩证明了我在工作中的付出和努力。
然而,尽管我的贡献得到了公司的认可,但我的工资却没有相应的提升。如今,面对生活成本的不断上涨,我的工资已经无法满足我的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房租和日常开支的增加,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我发现自己在每个月的支出中越来越艰难地平衡收支,这让我感到非常焦虑。我需要额外的收入来维持我的日常生活,并提供我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的经济支持。
同时,我也意识到公司目前正面临市场竞争中的一些挑战。为了保持竞争力和稳定发展,公司需要继续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作为一名资深员工,我希望公司能够考虑我的请求,给予我一定的加薪。通过增加我的收入,我将更加专注和投入到工作中,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同时,这也将激励其他员工尽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为一个真诚而忠诚的员工,我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我相信通过我个人的努力和公司的支持,我们可以共同取得更大的成功。因此,请您考虑我的要求,并给予我一次加薪的机会。我保证会以更高的动力和效率工作,为公司的长期利益和成就继续努力。
最后,我诚挚地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公司能批准我的加薪请求,我将无比感激,并会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努力,以回报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谢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审阅我的申请书。我期待着您的回复,祝愿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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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作文:入团申请书》,“”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优秀的“初二作文”,请随时关注!敬爱的学校团委:我通过对团章的认识和学习,在老师、父母的教育下,我知道了作为一个青少年应该加入青少年的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我知道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性的组织。共青团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是培养青少年学习共产主义、具有“四有”“五爱”品质的组织。正因为如此,我才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如果我没能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我在以后会更加努力学习,尊老爱幼,热爱集体,做一个品学兼优的中学生,用实际行动证明。如果我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我决心按照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的义务,参加团的工作,做一个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团员。学习雷锋的精神,处处起模范作用,我将会以我的实际行动证明,为国家繁荣富强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此致敬礼申请人:初二49班石毅20xx年10月1日《入团申请书》这篇优秀的“初二作文”由收集,来源于互联网和会员投稿,仅供参考和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XX,今年28岁,中共党员,来自XX省XX县;很高兴能于今年XX月XX日有幸进入XX公司有缘相逢,我目前就职于东部华侨城项目部担任司机职务已有三个月整,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从最初的陌生到熟悉、表面到深层、接受到掌握、了解到悟透,这段共同成长的岁月里,我学到了很多、认识了很多、掌握了很多,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信任!
目前我的工作范围除了经常往返天麓三区、六区、七区、八区、大侠谷集装箱酒店运送材料,接送工人以外,还经常进出公司、三晶玻璃厂、水围新村五金店接受项目负责人和仓管员的工作安排等。针对现如今东部华侨城车辆管理制度的更加严格要求,载人载物都得照章执行,由此以来我的工作量已逐渐加强,致使经常抽空吃饭,抽空休息,经常工作到很晚。尽管这样,但我在工作期间,几乎都能满足和成全每一项用车,尽量做到节约时间、提高效率;从来没有在工作和生活中带来任何个人情绪和负面影响。在开车中也没有出现任何大小交通事故和道路违章记录。
“人追求的目标越高,才力就发展的越快!”我也希望能够在公司体现和争取更大的价值。因为我还年轻,自高中毕业后,就参加省级机动车驾驶学校严格考核通过,如今已有九年安全驾驶年限,20xx年参加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部电子商务专业培训,20xx年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培训,四年政府公文编辑、书写会议材料、文件整档、行政司机、商务司机工作经验,20xx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奥运会志愿者行动计划参与者;基于对公司的热爱和对领导的信任,鉴于现在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强度,我恳请希望能将目前的试用期工资2500元(在原基础上增加500元)。
如果公司领导认为我现在的工作内容及质量还未能达到要求,我诚恳的希望公司能提出意见或建议,让我今后有一个明确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在提升自己能力的同时将工作做的更好,从而能使我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请您放心,如果公司领导不予考虑,我仍然会像以前一样,用积极的、认真负责的心态去做好每一件事,不会因此而怠慢工作,我相信这是我的知识和修养要求我应该做到的。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一、项目背景和概况
水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食物来源之一,尤其是海洋水产资源的丰富度和多样性让人们对其加工利用的潜力充满期待。为了有效开发和利用这些宝贵的资源,我们计划启动一个水产加工项目,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水产品给消费者,同时创造就业机会和经济利益。
二、项目目标和意义
1. 产品质量和种类的提升:通过引进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技术,我们的目标是提高水产品的加工质量,并扩大产品种类。我们将致力于研发创新的加工方法,使得产品更加美味、鲜嫩,同时保持其营养价值。
2. 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消费者对高品质、安全和便捷的水产品需求不断增长。通过建立一个专业的水产加工工厂,我们将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提供新鲜、新鲜、方便的水产品。
3. 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的创造:该项目将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包括加工员工、质检员和销售人员等。同时,通过创造经济价值,我们将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项目内容和规模
1. 地理位置:我们计划在海滨城市建立该水产加工工厂,以方便获取新鲜的水产品,并缩短产品的运输时间。
2. 设备和技术:我们将引进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技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效率。同时,我们还将与国内外的研究机构合作,共同开展研发工作,不断提升加工技术和方法。
3. 产品种类:我们计划加工各种水产品,包括鱼类、贝类、虾类等。通过丰富的产品种类,我们将能够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并实现产业多元化。
4. 产能规模:初期,我们计划每天加工100吨水产品。随着市场的需求增长和工厂的扩容,我们将逐步增加产能。
四、市场分析和前景预测
1. 市场需求: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水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高品质、方便的水产品市场潜力巨大。
2. 竞争分析: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小规模的水产加工企业,但由于技术和设备的限制,产品质量和种类相对较少。我们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将使我们在市场中拥有竞争优势。
3. 市场预测:根据市场调研和趋势分析,我们预计水产加工市场在未来几年内将持续增长。我们将抓住这一机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种类,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五、投资和资金筹措
1. 投资总额:我们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水产加工工厂,其中包括购买设备、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费用。
2. 资金筹措:我们将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投资合作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同时,我们也欢迎有志于水产加工行业的合作伙伴加入我们的项目。
六、预期成果和风险分析
1. 预期成果: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我们的预期成果是建立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水产加工厂,实现产品质量和种类的提升,并创造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 风险分析:水产加工行业存在一些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技术风险等。我们将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并制定灵活的经营策略。
七、项目计划和时间表
1. 前期准备阶段(3个月):包括市场调研、设备采购、人员招聘和培训等工作。
2. 建设和装修阶段(6个月):包括工厂场地的选址、建筑装修和设备安装等工作。
3. 试生产和调试阶段(3个月):包括生产流程的试验、产品质量的调整和市场反馈的收集等工作。
4. 正式运营阶段:从试生产阶段过渡到正式运营,稳定生产和销售。
八、项目管理和运营模式
1. 项目管理:我们将建立一个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整个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2. 运营模式:我们将采用工厂自产和合作加工相结合的运营模式,以满足不同渠道和客户的需求。
九、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水产加工项目将对当地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将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改善其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我们将推动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
我们相信,水产加工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社会价值。通过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种类,同时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我们将能够创造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水产加工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水产品,为社会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20xx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合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第九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许可,并将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六)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 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九)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 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
(二) 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五)食品添加剂;
(六)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
(二)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三)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六)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小餐饮经营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
(二)配备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或者棚、车、台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有效健康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进货应当索取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在村或者社区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的食品应当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抽检频次。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检查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并实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应当查验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登记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书面告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信息或者食品摊贩登记信息的;
(三)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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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饮食的关注,水产品逐渐成为人们餐桌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水产品的储存和运输问题,以及加工技术的不完善,导致水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和无法长时间保存。针对这一问题,本项目计划开展水产加工业务,以提高水产品的品质并延长其保鲜期,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项目概述
1. 项目目标
本项目的目标是建立一家具有现代化设备和先进技术的水产加工厂,实现水产品的深加工和包装,提高产品品质,延长产品的保鲜期并增加附加值。
2. 项目规模
本项目计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设两个生产车间和一个储藏车间,预计建设投资为500万元。
3. 项目内容
本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产品的清洗、分割、脱水、烘干、熏制、冷冻、真空包装和包装等工艺环节。
三、市场分析
1. 市场需求
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在餐饮行业和家庭消费领域。不过,由于水产品的储存和运输问题,导致产品的供应链不稳定,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2. 市场竞争
目前,水产品加工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上的企业主要以小规模加工为主,技术水平较低,很难满足市场对高品质水产品的需求。本项目具备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技术优势
本项目具备以下技术优势,可实现水产品深加工和包装:
1. 先进设备:采用国内领先的水产加工设备,提高产品加工效率和品质;
2. 创新工艺: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水产品加工工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创新;
3. 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市场要求。
五、运营模式
本项目采取自主生产、代工加工和原料统一采购的运营模式。具体包括:
1. 自主生产: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自主加工水产品,并销售给市场;
2. 代工加工:与相关水产品企业合作,代工加工其产品,并按合同约定进行销售;
3. 原料统一采购:与渔业合作社、渔民合作社等合作,统一采购新鲜水产品,以保证原料的优质和稳定性。
六、经济效益
本项目的经济效益预计为:年产值1000万元,年纳税300万元,可提供就业岗位100个。预计项目投资回收期为3年。
七、风险分析
1. 市场风险:市场上有一些竞争对手已经存在,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
2. 技术风险:新的技术需不断改进和创新,可能存在技术难题;
3. 政策风险:政府对水产加工行业的政策有可能发生变化,需及时了解并适应。
八、项目支持与保障
1. 政策支持:政府将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 资金支持:本项目可享受贷款、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3. 市场保障:市场需求稳定,且本项目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九、项目实施计划
1. 建设准备阶段:包括相关手续办理、场地选择、设备采购等;
2. 建设阶段:包括生产车间和储藏车间的建设和设备安装;
3. 运营阶段:开展加工业务,并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
十、总结
本项目旨在通过建设一家现代化水产加工厂,提高水产品的品质和延长保鲜期,满足市场需求。同时,本项目将大力推动水产品加工技术的创新和升级,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我们有信心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使本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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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小作坊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领导:
我们是一家名为“鲜花美食”的小型加工作坊,位于市中心,成立于去年五月份,主要经营小吃、甜点、糕点等食品的制作和销售。我们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团队,以及一流的设备和原材料,品质保证。在短短一年内,我们已经拥有了相当数量的忠实客户,也得到了不少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和支持。
我们将加工作坊拓展成规模化企业的梦想,并非是一时的冲动。事实上,我们早已规划好了相关的系统和方案,也在不断努力和尝试完善。而现在,我们积极响应政府的鼓励政策,提出了本申请书,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同和支持。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称:鲜花美食
地址:XX区XX路XX号XX店
负责人:李女士
电话:XXXXXXXX
二、项目名称:鲜花美食工业化转型升级项目
三、项目概述:
为了扩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提升加工作坊的经济效益,我们计划进行工业化转型升级,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1.设立专业厨房:
为能够满足日常生产需要,我们将在原有的店面基础上投资开办一个面积约为500平方米的专业厨房。这个厨房将配备一流的设备和工具,以确保高品质、高效率的食品生产。同时,我们也考虑到了环保问题,使得设施空间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旨在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安全的目标。
2.拓展市场:
我们会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将我们的品牌和产品推广到更远的地区和更广泛的人群中。同时,我们会在有意向的城市或地区建立新的销售店面,形成线上线下相互支持、互相促进的格局。
另外,我们会在线上销售平台注册,建立自己的网上商店,直接面向消费者,扩大销售范围和数量。
3.人员构成:
我们将在新的厨房中增加员工,完善内部流程和制度,并规划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以吸引更多的技术、管理和销售人才加入我们的团队中。在人力资源的选取上,我们会优先选择拥有相关经验、技能和知识的员工,以确保厨房能够更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投资额度及来源:
1.设立专业厨房的投资额度约为3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2.拓展市场的投资额度约为1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预期效益:
1.增加就业岗位:
扩大规模后,新投入约100名员工,对当地就业市场有显著贡献。
2.效益提升
扩大规模后,加工作坊能够实现高效、高产的生产模式,提升产能,提高效益。
3.贡献税收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效益的增长,我们有信心对当地税收做出较大贡献。
以上是我们加工作坊工业化转型升级项目的详细申请,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同,我们会更加努力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
谢谢!
◍ 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不知不觉中进入公司工作已将近两个年头了,两年来,我一直担任公司主管职务,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当中,为公司做出了佳职,也锻炼了自己的才能。
而本人已近而立之年,结婚、小孩等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实如泰山压顶,但本人目前收入低薄,每月仅4000元,而深圳市本就消费水
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力发展的就越快,所以我正式提出申请,希望公司能将我个人工资提高到5000元整。
也请公司领导放心,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本人仍会一如既往的、用积极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做好每一件事,不会因此怠慢工作,这是我的知识和修养要求我应该做到的。
期待您的答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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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店现有xx人。在大家相互帮助共同努力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都能很好的完成每个月的营业指标。为了进一步调动我们店职工的积极性,把工作做得更好。经过慎重的考虑,特向您提出加薪请求,理由如下:
1、目前我店所指定的月指标都有所上涨,且相对其他两个分店而言人手不够,明显感到工作量加大,增加了劳动强度;
2、以内部员工薪水平做平行参考,比较的结果是:相同的薪水,本店员工肩担更多的工作内容更高的营业指标;或者相同的工作内容及营业指标,而本店员工获得的却是偏低的薪水。且加班现象经常发生;
3、薪酬是衡量工作价值的最佳标准。薪资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员工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的高低,以及工作心情的好坏。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份好薪水给员工带来强大的激励,带动工作积极性;反之增加怠工情绪,最终影响公司经营潜力的开发。相信对于有一定能力和执行力的员工,老板是不会吝啬的,使之能够解除后顾之忧,安心为公司服务;
4、来宾是一个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城市,无论是经济还是消费水平都在大幅度的上升,而且目前的社会经济和物价呈现通货膨胀的趋势,在这样的情势下,就目前的工资显得有为单薄。
衷心的祝各位领导身体健康,祝公司宏图大展,财源广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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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我写此信是为了向贵部门申请在本地开设一家加工厂的许可。作为一名具有多年加工行业经验的企业家,我深知加工业对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怀着对于本地发展的热忱和尽职的态度,提出了这一申请。
我想介绍一下加工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加工业是生产力的核心,通过将原材料加工成最终产品,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全球化的今天,加工业对于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和产品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工业制品还是农副产品的加工,都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地区的经济收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希望说明为什么选择在本地开设加工厂。本地是一个自然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区,同时也是一个经济活力强劲、市场需求旺盛的地方。本地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如煤炭、铁矿石等;同时又地处重要的交通枢纽,方便原材料的进出口。本地也是一个工业基础雄厚、人才济济的地方,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充足的劳动力。基于这些优势,本地是一个理想的加工产业发展区域。
对于我个人和我的企业来说,开设加工厂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决定。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具备高效的生产能力。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一直在为其他企业外包加工,积累了一定的口碑和客户资源。由于外包过程中存在着利润和品质控制的不稳定性,我们认为开设一家自己的加工厂是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我们将通过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为本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家,我愿意承担起对于环境和社会责任。我们致力于实现绿色加工,推广环保的生产方式和节能减排的理念。同时,我们也注重员工的福利,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我们将积极参与当地社会事务,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希望得到贵部门的支持和合作。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完善的申请材料,并愿意接受贵部门的审核和指导。我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可以开设一家高标准、高质量的加工厂,为本地经济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我诚挚地邀请您亲临工厂现场考察,了解我们的实力和规划。期待贵部门能够对我提出的申请予以批准,并为我们的加工厂提供支持和指导。
谢谢您的阅读和考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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