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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格式

职场资料|判决书格式(集锦十七篇)

发布时间:2020-09-07

判决书格式(集锦十七篇)。

◆ 判决书格式 ◆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审理的争议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决定。判决书是司法审判的载体,其写作改革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文书相比较,判决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公开性、法律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公正性的固有特点。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 “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 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辨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

[1] [2]

◆ 判决书格式 ◆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xx,女,汉族,系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国,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傅xx与被上诉人丁xx、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中民权初字第ss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月原告发现卫生间漏水,便找到二被告要求协商解决,处理漏水问题,被告丁xx均不予配合,至同年3月30 日,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扩展到儿童房、父母房屋和主卧室,造成原告墙面、壁柜门框等处受到损失,后原告自行进行了部分修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 请,本院委托大连市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告从其主供水管道到主卫生间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客用卫生间和客 厅漏水;依据现场实地勘测原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为人民币313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其中包括自己的误工费1750元、原告父亲误工费 1000元,因房屋漏水使原告在外租住房屋多付房租6000元、电暖器烘干墙面电费58元;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被告丁xx作为居住原告楼上,私自更改卫生间,使管道漏水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其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 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应包括鉴定结论作出的重新修复费用3138元、电费58元,其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房租 6000元一节,因漏水发生前原告就租住房屋,故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一节,因房屋漏水非被告丁xx主观故意所为,故该请求不 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被告丁xx私自改造卫生间致使管道漏水,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丁xx提出鉴 定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因其没有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傅xx因漏水造成损失 人民币31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10元(含鉴定费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傅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为,原审原告因原审被告丁xx家房屋漏水致原审原告房屋装修延期以至于多发生 了租房费用及误工费用,对此原审被告丁xx应予赔偿,同时原审被告丁xx应当对原审原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丁xx、大连开利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丁xx居住于上诉人楼上。9月上诉人购买该房屋,同年10月进行装修,由其父亲负责,此前上诉人在中南苑租住,月租金为 3000元。202月上诉人在装修其房屋时发现其卫生间漏水,但被上诉人丁xx不予配合解决,致使上诉人对此进行了部分修复。被上诉人丁xx于 2006年3月31日将其漏水问题修复。上诉人房屋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为3138人。上诉人于2006年6月搬到新装修房屋,租房费用交到2006年5 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报告、租房合同、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也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本案的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装修房屋时于2006年2月1日发现其房屋漏水,因被上诉人丁xx不予积极配合修理至同年3月31日修好漏水 问题,时间长达尽两个月的时间,必然拖延了上诉人的装修工期,对此造成上诉人迟迟不能入住而花费的两个月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应当由被上诉人丁xx承 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未予保护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房屋系由其父亲负责装修,上诉人请求赔偿其与其父亲装修的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持;上诉人请求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对于其合理部分已经作出处理,即已经让被上诉人丁xx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 上,对上诉人请求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被上诉人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上诉人傅xx因漏水造成的损失9196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20元,由被上诉人丁xx负担。

◆ 判决书格式 ◆

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以证明离婚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制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是一审判决离婚。

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离婚。

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执行生效。

◆ 判决书格式 ◆

典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典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当事人签订金钱借贷典权设定契约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贷主(甲方)以下列条件借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如数收到。

第二条本件借款还债期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不得请求本件借款的利息。

第四条本件借款偿还地以甲方当时所居地为主。

第五条乙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有下列不动产办理典权设定登记予甲方。

记,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物门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构造,木造瓦砖两层楼房一栋。

面积,地面层_________平方米;二层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不动产所附带的图墙、庭木、庭石等皆保持现状。

第六条 甲方可按原状使用前条不动产,从而获取利益,然需负担前条不动产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税赋。

第七条 本件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契约书正本两份,经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

注,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不超过三十年

典权人(签字),_______ 出典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判决书格式 ◆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

[]民劳字第×号

起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人和被告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判庭,对其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正文)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 判决书格式 ◆

原告邹××,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人,住××县××乡上xxx。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曾××、金××,××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人,住××县××乡杨屋村龙下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

原告邹××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兴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与被告陈××于20xx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28日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于20xx年12月25日(农历11月25日)生育了女孩陈锦丽。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一同外出打工,但原告回家后,被告即未再与原告联系、也未与其亲属联系过,原告及其亲属亦不知其联系方式。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其婚生女孩陈锦丽一直在被告母亲家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陈锦丽出生医学证明和被告之兄陈宏森、被告之父陈开善、原告娘家邻居余二娣的证词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当月即结婚,感情基础差。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分别在外打工,两人相处时间极少,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原告不知被告联系方法的情况下,被告从未联系原告及其本人亲属,造成其父、兄、妻子等亲属均不知其音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系尚不足二周岁的婴儿,从有利于其成长考虑,陈锦丽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陈锦丽,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之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邹××与被告陈××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由原告邹××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按农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实支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审 判 员 易××

书 记 员 × ×

◆ 判决书格式 ◆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

法定(或委托、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职务)。

答辩因原告________提起_________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1. 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2. 物证______(名称)______件;

3. 书证______(名称)______件。

◆ 判决书格式 ◆

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显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显碧与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显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显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显碧于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显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20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显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显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显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显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显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显碧负担。

◆ 判决书格式 ◆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范本录入:爱哭的鱼...

◆ 判决书格式 ◆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XXXX年6月10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12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XXXX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3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XXXX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XXXX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XXXX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XXXX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书格式 ◆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 判决书格式 ◆

斗角是斗角者的过路牌,

奉献是无私者的表现,

看,天已经不再蓝了,

已经被死去的斗角者污染,

我来到这人世间,

虽然成天忧愁,

生活在悲伤中,

但我在死之前,

要读完那份判决书

--------------

世界,

你虽然暂时被黑暗笼罩,

终有一天你将重见光明!

◆ 判决书格式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民族:______________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要写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证据材料

◆ 判决书格式 ◆

中文民事判决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具有特定的人际功能.本文将主要以Halliday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中的.情态系统为理论框架,以中文二审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在二审民事判决书各组成部分中情态意义的言语实现方式,比如贬义色彩的词语、意态能愿动词、表归一度的附加语、主观隐喻性小句.通过本研究,作者试图从语言学的角度阐释中文民事判决书所揭示的人际功能,并寻求其法律上的相关解释和依据.

作 者:李诗芳 Li Shifang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刊 名:现代外语  PKU CSSCI英文刊名:MODERN FOREIGN LANGUAGES 年,卷(期): 28(3) 分类号:H0-06 关键词:中文民事判决书   情态意义   人际功能  

◆ 判决书格式 ◆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常国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址:XXXXXX。

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XXX与被告常国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兴,被告常国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XXXX年5月29日8时,被告常国喜驾驶豫q82625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同立水泥厂路口右转弯时将同向驾驶豫qmv86号两轮摩托车的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受伤严重,被送到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住院治疗。经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常国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常国喜驾驶的豫q82625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3063.95元,损失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84063.95元。

被告常国喜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均认可,同意依法赔偿。被告常国喜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1000元,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应由原告退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辩称:1、如果经法院查明,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车证,保单真实有效、车辆年检合格,且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各分项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请过高,对于不合理的诉求在质证时予以提出。3、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等间接费用。商业险属于商业性质,应当在法院查明事实后,我公司才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审理查明:XXXX年5月29日8时10分,被告常国喜驾驶豫q82625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平路确山同立水泥厂路口右转弯时碰撞同向驾驶豫qmv86号两轮摩托车正常行使的原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X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常国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首先就近在确山县中医院就诊,支付820.7元(670+65+85.7),当日原告被送到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1天,花费医疗费41039.1元(790+40249.1),出院诊断:1、右手损毁伤:(1、右手多发掌指骨骨折;2、右手血管神经肌腱损伤;3、右手皮肤撕脱伤;4、右食指缺失)2、面部外伤;3、面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2、加强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4、出现功能障碍、感染、不适随诊。出院后原告又遵照医嘱进行康复训练和检查,花费270元。XXXX年11月1日原告再次到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本次治疗是为了取出内固定物,原告共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6399.03元。出院后原告在该院换药一次支付43元,遵医进行功能训练支付康复费1110元。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XXXX年12月18日作出)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600元、检查费320元。治疗期间被告常国喜支付医疗费21000元。庭审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被告常国喜是豫q82625号中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常国喜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3年7月27日至XXXX年7月26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XXX和牛波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潘秋志,潘秋志XXXX年XX月XX日出生。潘小水和王枝是XXX的父母亲,潘小水1952年出生,身份证号4128211××××××××031,系确山县第二高级中学退休教师,患有脑血栓。王枝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11××××××××045,务农。上述人员均为非农业户口。XXX事故发生前在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6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请病假,公司停发工资。原告妻子牛波是确山县尚城亿达双语幼儿园员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牛波请假护理,请假期间停发工资。

河南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上述事实有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确山县尚城亿达双语幼儿园证明、工资表、户口本、村委证明,被告提供的保险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国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如下:

1、医疗费49681.83元;

2、误工损失根据原告伤情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203天,原告请求按照202天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损失计算为3196元÷30天×202天=21520元;

3、护理费,2500元÷30天×80天=6666.67元,原告请求6640元,本院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80天=1600元;

5、营养费:10元×80天=800元;

6、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20年×20%=8959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其中王枝(母亲)14821.98元×19年×20%=56323.52元,潘秋志(儿子)14821.98元×6年×20%÷2人=8893.12元,合计154808.76元。原告请求其父的生活费,由于其父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支持生活费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7、原告请求交通费124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和住院天数以及原告住处距离就医地点的距离,本院予以支持。

8、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

9、鉴定费920元;

10、停车费300元;

11、摩托车修理费凭票据支持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合计1205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医疗费39681.83元、误工损失21520元、护理费6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4808.76元、交通费1240元,合计116290.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920元和停车费300元,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应由常国喜本人赔偿,由于常国喜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1000元,原告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上述赔偿款后应当退还被告常国喜197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各项损失共计236790.59元;

二、原告XXX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立即退还被告常国喜垫付的医疗费19780元;

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被告常国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俊军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书记员:聂伟伟

◆ 判决书格式 ◆

民事判决书

(20xx)初字第号

原 告 ,又名,性别 ,民族。

被 告 ,又名,性别 ,民族。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又名,性别 ,民族。

本案为离婚纠纷,原告和被告在本院进行了普通程序的审理,并公开开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也出席了庭审。现在本案已经审理结束。

原告诉称:,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婚前认识不足,婚姻基础薄弱,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情感。因此,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请求离婚并得到准许。考虑到双方婚姻时间短暂,未育有子女,并且第三方收取彩礼给被告家庭造成了一定困难,故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与离婚;

二、第三人返还彩礼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各承担50元。

如果您对本裁决不服,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副本,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时间)

书 记 员:

◆ 判决书格式 ◆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xx年生一子取名xxx,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照片,x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三、共同财产VCD机一台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

申请执行的期限,其他诉讼费400元,感情不和,被告于xx年出走打工、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xx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原。

经审理查明,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为搞好关系于xx年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待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8组13号、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

原、第三十六条,按照简易程序于xx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xx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

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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