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检察机关述职报告(汇总二十篇)
发布时间:2017-04-10检察机关述职报告(汇总二十篇)。
〈1〉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X月X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X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X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X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X件,公安机关已纠正X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X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倾听群众呼声,畅通监督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强化监督的工作职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联系沟通,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与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并在矿区公安分局试点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侦查,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城区检察院针对重特大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及时与城区公安分局召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联席会议,督促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郊区检察院积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国土部门下达移送案件建议书并跟踪督办,确保了案件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跟踪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制定了《阳泉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理命案工作机制,以引导取证为中心,围绕捕、诉、审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提前介入了X起命案的侦查工作,对命案侦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拓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全面加大了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处理,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及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引导证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了监督案件的质量。
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务公开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全面实施阳光检察工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发布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提高了全市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共性的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监督刚性不足。新刑诉法未就具体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作出规定,使侦查监督工作缺乏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使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缺乏强制性,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案和侦查监督来源相对单一滞后。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时,除依靠群众反映、提前介入侦查、案卷审查外,没有其他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案件监督线索来源少,掌握案件线索难,影响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两法衔接不顺畅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度加大,打击不力,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立案和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队伍老化、编制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工
作积极性差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突出监督主题,改进监督手段,进一步适应形势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克服侦查监督法律规范缺乏的不利因素,全面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继续加强同侦查机关的纪检、政工、督查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不捕说理、刑事和解等工作制度,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全市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发现、调查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前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等制度,构筑严密完备的侦查活动监督体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文明、公正。要建立健全移送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手段,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努力增强监督活动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跟踪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公诉、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构建立案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每起案件从立案、逮捕、起诉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和进程,确保监督案件依法及时办结。
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
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两法衔接的整体优势。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专项工作通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要广泛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部署、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的知晓率,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严格侦办程序,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检察权正确有效地行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加强对新类型犯罪的研究,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干警在证据审查、案件分析、纠正违法、服务大局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适应新刑诉法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做好投入保障,逐步改良侦查装备,依托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强化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手段。要充实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力量,积极解决基层院干警严重不足的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全面提升。
〈2〉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摘要: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成了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古罗马时代就存在的公益诉讼,经历了美国这一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创始国以及法国越权之诉、日本民众之诉的发展,已成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成为了国家权力的限制制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在当代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很多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行政案件都因为各种理由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人民法院往往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但这种做法确实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全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3〉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案件,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检察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检察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要坚持检察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
第八条 各级检察监察机构通过下列渠道受理反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 料: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二)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三)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或控告的;
(四)新闻单位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的;
(五)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自述的。
第九条 检察监察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
(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十条 对受理的线索、材料,应当登记反映内容、线索、举报或控告人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
受理口头举报、控告或行为人自述的,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如举报、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应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检察监察机构收到举报、控告线索和材料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需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提出意见后,送交其主管部门;
(三)对已经处理的违纪问题,可以直接答复举报、控告人或交办机关;
(四)对不属于检察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 报、控告人到有关部门反映或代转有关部门;
(五)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予以立案;
(六)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检察人员,要立案查处;对不属于检察人员的诬告、陷害他人者,转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重要、复杂的案件,检察监察机构可以商请行政监察机关、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共同立案。
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检察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办案原则。属于下一级监察机构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上级监察机构也可以直接立案。
第十四条 对确定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同时报上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调查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检察监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监察机构说明情况,但至迟不得直1过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检察监察机构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行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被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检察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上一级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各复议一次。
第三章 调查
第十八条 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条 检察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检察监察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件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第二十四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的证据,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技术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据,监察机构应进行审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应当出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调查中需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存款的,需先报局领导批准后,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条 责令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其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察监察机构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监察机构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违纪问题时,应当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检察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时,应当先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书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七条 检察监察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检察监察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理案件应当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可以通知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也可以自行调查或者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经过审理,可以结案的案件,可以直接送局长会议审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局长会议审定。
第四章 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察监察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检察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二)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由检察监察机构作出免于行政处分的决定;
(三)对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
(五)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六)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案件予以撤销。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但是经局长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检察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检察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对给予的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监察机构提出,监察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后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构提请局领导或者上一级检察监察机构处理。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如经过复审,需改变或者取消原处分决定的,一般由原作出决定或批准处分的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在新的决定作出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政纪处分有改变,善后事宜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政纪同时又违反党纪或刑法的人员,检察监察机构在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党组织或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后,检察监察机构应当办理呈报上级备案及向下级批复的手续。
下级监察机构收到上级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处理批复或通知后,应予执行。
上级监察机构收到下级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改变下级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检察监察机构在政纪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报告,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呈报、备案、立卷、归档等事项。
立卷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组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四十七条 被调查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检察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检察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察监察人员在查办案件中有违反《检察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一、报告目的和依据
本报告旨在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检察机关涉密工作情况,准确评价涉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涉密工作能力和水平,保障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保密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密工作自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二、自查情况概述
本次自查覆盖范围为全省检察机关,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查内容包括机关内部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设备管理、涉密资料管理、涉密通信管理等各个环节,对涉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精细分析,发现问题和弱项,明确需整改的任务和工作措施。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采取了调阅档案资料、问卷调查、座谈会、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分别对涉密工作的隐蔽、安全、保密、有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排查,深度剖析和分析了自己在涉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涉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外界渗透
我省检察机关涉密工作受到外界渗透的风险仍然较高。一些检察人员不认识到保密工作对涉密等级的影响,自行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或移动存储设备,容易被潜在敌对势力获取敏感信息。同时,网络攻击、窃听、监听、伪造等手段越来越高明,安全防护措施亟待加强。
(二)市场化办案
在一些个案办理和职务任职方面,我们发现了一些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人利用职务便利,篡改或泄露机关内部保密资料,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人在涉案中涉及到商业利益,受商业利益驱动,有的大肆收受贿赂,放任作奸。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通过强制条约或承诺,严格审查前科和三方信息,规范约束检察人员的市场化办案行为。
(三)人员意识不强
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宣传不够充分,导致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够强,没有得到有效地普及和培训,导致涉密机构和场所的管理、保密设备的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四)内部管理不到位
在涉密人员的管理方面,一些机关不能及时更新涉密等级或改变其岗位,导致在涉密、保密方面的工作效果不太理想。同时,一些涉密资料的保管管理存在遗漏、误差、超时的问题,涉密场所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和泄密风险仍然存在。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涉密意识教育宣传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保密意识教育,建设涉密保密意识宣传教育的工作培训与咨询座谈会制度,定期举办保密工作专业论坛交流和学习。
(二)建立涉密工作机制
制定关于建立涉密工作机制的意见,形成涉密工作机制的分工、协作、监督和考核框架,为提高涉密等级和保卫国家秘密奠定基础。
(三)健全涉密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涉密审查制度,对涉密人员和涉密设备资格加强审查,加强涉密人员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和保密同步,确保每名涉密人员的涉密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四)加强安全防范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强网络安全、电子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防范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涉密资料、涉密场所和涉密设备等得到有效保护。
五、结语
本次自查是对检察机关涉及工作的一次全面梳理和分析,旨在发现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目的是保障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会按照整改措施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涉密保密工作,着力提高保密管理水平,为推进检察机关的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5〉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顾名思义,其主要乃至全部的目标都是保障公益,而非个人私益。
因为其涉及的为社会公益,因此维护权益的涉及范围应该归于不特定多数人,而进行诉讼的原告只有少数确定的人,因此,为了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事实上在诉讼判决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也非仅对原告发生作用,对于其他所有具备提起诉讼权利的人也有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相比较早期的小市民的经济时代,现代的市场经济掺杂了太多的大范围交流与往来,私益受到侵害已经不是全部,公益的保障也站在了新的关键位置上。
过国家通过自己的诉讼法来限制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因为在其足以保障公民利益的情况下,依然有着很高的效率,节约大量资源,单独设置公益诉讼的价值无法体现。
而在当今的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行为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权益的损害,我们必须开始正视公益诉讼的价值和意义,单纯地把个人利益的解决放诉讼的主体框架内是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
对于行政诉讼领域,公益诉讼很明显体现着现代各国对于社会福利和给付行政的重视,其社会价值愈发彰显。
当然其带来的绝不仅是对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提升和进步,对于其他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律系统,都会起到推动作用。
〈6〉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实施各类金融诈骗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过,金融犯罪分子的手段愈发高明,形式更加多样化,让打击工作变得更为复杂。为了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犯罪形势,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自查的作用,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了深入推进“铁腕治贪”专项行动,不久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一次保密自查工作,以填补在金融犯罪防范、侦查审判中检察机关保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一次自查报告中,检察机关在保密工作方面取得的一些成果。
一、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管理规定。
落实保密责任制,实行保密告知制度。加强保密督查考核,严肃查处保密违规行为,做到保密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无缝衔接。
二、强化了保密宣传教育。
定期举办保密培训班、专题讲座,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的保密管理,提高全院保密意识和能力。
三、建设健全了保密审查机制。
健全涉密事项审查、涉公文、文件、资料的保密审查、信息系统安全评估等保密审查机制,实现了保密审查的“前台管理”和“后台监控”,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预防泄密风险。
四、加强涉密设备管理。
完善涉密设备管理及安全监控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实行人工巡查,确保涉密设备安全使用。做好涉密督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保障检察机关信息安全。
五、开展了保密检查和安全评估。
加强涉密场所、涉密设备、涉密人员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涉密漏洞和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并且定期开展保密安全评估,加强对整个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和风险意识培养。
总之,在这次保密自查的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保密工作,强化保密管理措施,完善涉密工作机制,加强了对涉密内容、涉密设备、涉密系统和涉密场所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铁腕治贪”专项行动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机关打击金融犯罪的能力和效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7〉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清明四月,我想起一个红军长征的故事。一位老红军和小红军路过汝城县泉水镇时,老红军因伤情过重不幸身亡,小红军将老红军简单埋葬后委托附近的一位姓钟的老乡每年清明帮忙祭奠。钟的祖孙三代每年都要去扫墓,也希望小红军平安归来。
80多年过去了,小红军不曾归来,老红军的墓冢也无亲人前来祭拜,钟家依旧不忘约定,代代相传,代代坚守。历史由先人谱写,后人记颂,传承之任,人人有责。
巍巍南岭,龙郴江,山川福地,你我的家。今天我们聚在这里谈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更是政治生态清明、历史文化昌盛、教育事业兴旺、生态环境良好、社会公平正义。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责任,“铁肩担道义”,郴州的发展需要凝聚每一代人的传承和坚守,共同彰显各行各业的责任和担当。
这一副肩膀,足以我们顶天立地扬正气,满腔热血筑家园!谢谢!
〈8〉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近年来,业务立检、科技强检已成为检察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和管理,是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如何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的对策,同大家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不仅要进行行政事务管理和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察院正常运转和检察人员正常工作,也要为人民群众到检察院解决诉讼纠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检察工作的质量。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业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综合性。,检察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基层院撤销了政策研究室,将原来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合署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就是纯粹的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担负着全院的车辆、行装、财务、统计、基建、文秘、会务、人民监督员、督办、收发、保密、档案、信息、通讯、办公用品、食堂、水电、安全、卫生绿化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目标考核项目及公共关系等30余项管理、服务职责。因此,后勤保障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行政业务项目纷繁、涉及面广的内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
第二、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是全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平台,必须不折不扣地对上对下、对内对外服务。主要归纳为五大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后勤保障部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首先要为领导服务。领导工作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范围就要延伸到哪里。二是为干警服务。检察人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在分工协作和共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为了让干警们全心身地投入检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勤保障部门必须为全院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为机关服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后勤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美化院容环境。四是为各内设机构服务。根据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所从事的职能活动,后勤保障部门往往掌管着全院的财、物,也是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命根子,这就需要后勤保障部门为其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做好物资合理分配、平衡协调。五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全党的宗旨,也是后勤保障部门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把前面四项服务工作做到家、做圆满,不但保证了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来检察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解决生活中的纠纷。
第三、复杂性。检察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一是表现在后勤保障工作事无巨细,头绪繁多,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人与物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处理不当,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检察业务所需的车辆、通讯、办公器材、装备等物资保障以及全体检察干警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周全,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人员办案的情绪。二是上下左右,纵横交错,涉及面广,既要处理好本院内部各局、科、室、队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检察院与外单位诸多方面的关系。
第四、琐碎性。后勤保障工作常常是从一些不起眼的树枝落叶、芝麻小事做起,然而这些被称为小事的工作切不可小看。具体工作中,会议会务需要上传下达、发通知、抬桌子、搬凳子、备水果、端杯子、倒茶水,如果没有这些不起眼的准备工作,就无法保证大事的顺利进行。如检察院举行的新办公大楼奠基典礼,办公室作为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承担起这项任务,无论是制订方案、统筹安排的大事,还是买矿泉水之类的小事,都要瞻前顾后,考虑周全,才能保证仪式的顺利进行;还有每天的迎来送往,电话的接进拨出,是再小不过的事,都代表着检察院的文明风貌,若有不慎,将会直接影响上下、内外关系;还有在接待来客和参加对外活动中,小事处理不当,也将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
总之,离开了后勤部门的保障服务工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就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
后勤保障工作对检察机关开展业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仍面临很多问题。
1、行政经费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院工作的开展。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各项费用开支加大,再加上检察业务的不断创新,对设备、器材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地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办案和其它检察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
2、后勤部门任务重,人员少、兼职多,使后勤服务跟不上。作为后勤保障部门的办公室,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计财装备、政策研究、办公室办文等工作的目标任务考评;另一方面,还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卫生、安全等近20项的单项工作。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人员身兼数职,任务多、项目杂,压力过大,许多事都疲于应付,使服务保障跟不上,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
3、后勤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保障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服务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做法,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
4、后勤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在体制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纵向封闭型,存在着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铁饭碗、福利型在效率上,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后勤保障工作的发展,这也是整个国家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病,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全国都需要加快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5、后勤管理者服务意识、管理意识不强。后勤工作者相对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从思想上没有完全树立为全局服务的意识。
6、检察办公设施和办案设备落后,没有专项资金来加强建设,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虽然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但要更好地发挥和强化后勤部门的参谋、助手、协调、服本务、管理等职能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
1、以争取收入为主攻,全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经费保障,首先取决于收入,其次是使用、管理。把经费保障的主攻方向放在争取收入上,竭尽全力打好这一攻坚战。一是强化领导。检察长一把手应亲自抓经费筹措,疏通渠道,主管副检察长应亲自谋划、具体组织、直接运作,积极协调解决经费保障中的难点问题。二是主动争取。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财政等部门汇报、介绍检察机关工作特点、业务发展客观需求、经费困难等实际问题,做到与财政、计划等部门常来往、勤沟通、多协调,使所需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三是广开渠道。首先是造好预算,争取财政拨款。做到综合该单位实际需要,把预算打满打足,并做到立项有据、理由充分。其次是强化办案,争取案款返还。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办案赃款返还的政策,多办案、多上缴、多返还。第三是积极申请,争取上级补助。对于上级专项补助款、扶贫款,要做到早立项、早申请、以获得主动权。同时,对来之不易的经费,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
2、以两房建设为中坚,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办案用房和业务用房是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投资一时,功在长远。要认真负责地抓好两房建设。一是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两房建设领导小组,设两房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两房建设工作。由专人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积极争取政府计划、财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项目申报、投资申请等工作。二是合理规划,量力而行。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严格按照上级院规划和本级检察机关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统一计划。着眼于未来形势的发展,树立前瞻意识和科技意识,充分预留出办公自动化、技术网络化和诉讼智能化等发展空间,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三是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该院的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进行,严格掌握尺度,实行公开招标,坚持优质优料,杜绝豆腐渣工程。
3、以信息化为统领,强力启动科技强检工程。科技强检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是坚持科技优先。经费使用上,在保证正常业务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高科技装备;装备购置上,在保证与高检院《标准》对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安排上,在保证应急项目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信息化建设。二是强化组织领导。高科技装备建设要在上级院统一领导下,以担负计财装备职能的办公室和技术部门为主导、业务部门配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对项目的设置、经费的申请、购置计划、使用、管理等,做好事前评估与预测,确保科技装备建设有条不紊地开展。尤其是信息网络建设,坚持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坚持统一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统一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统一到指定供货点集中采购、统调配技术和资源优势,统一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三是实行监督管理。对科技装备建设的购置、招标、评标、方案、审批、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配备、材料消耗等各个环节,要实行监督管理,确保科技装备的质量。
4、抓科学管理,勤俭持检。应研究制定一系列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后勤保障制度。一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类财务、会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开支、报销经院领导层级审批。管好单位固定资产帐目,保证资产不流失、浪费。二是压缩各种办公开支。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购管理,小额购物支出由各部门申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列计划采购后再发放,大额购物支出一律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并由办公室两人以上共同采购。三是合理安排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来客就餐,一律报主管后勤的领导批准后,到院外定点餐厅安排,如实填写接待报销单,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四是规范车辆管理。车辆应由党组会统一研究决定分配给科室,原则上车辆由各科长管理、归科室使用,出车要登记行程记录。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维修、油料配给、年审、保险理赔等事项。院内特殊情况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四、抓财务纪律,廉洁从检。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一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期到各部门检查,严禁部门设立帐户和小金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二是实行财务支出月通报制度。每月底,办公室应将本月各项支出制成明细表,由主管领导及监察部门审核后张贴于院公告栏,接受广大干警监督,杜绝不合理支出及超标准支出。三是严格执行警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违章驾车,避免因违章出现事故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防止公款消费、铺张浪费等问题发生,确保检察经费及检务设备的有效、合理使用,从面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后勤人员综合素质。
做好新时期的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人员须具备办事高效、保障得力、服务优良的能力,树立为办案服务、为一切检察业务服务的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文秘能力、参谋助手能力和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后勤工作属于承上启下、左右互动的工作性质,平时跑腿学舌的事很多,这就需要每名工作人员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要在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最终达到领导满意、大家满意。实践证明,坚持稳重、耐心、细致是搞好后勤工作的基础,更是后勤发挥更大作用的根本保障。
〈9〉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最近有报道说,“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工作重点有了转变,由原来的调查犯罪,改为现在的预防恐怖犯罪”,这实际上是战略上的重要改变,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上来,整合反腐机构、合理分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现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有一些相应的对策已经提出,但还有必要最后系统地总结一下。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依法预防,通过法律(也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如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检察权的内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毋庸置疑,预防职权和预防能力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专业预防机构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预防职权,但欲求得理想的预防效果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预防能力(这至少又受制于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有效的预防手段两个因素)。以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预防机构为例,可以采取拓展检察建议外延的方法来提高预防能力,即由单纯的“被动型建议”发展为主动和被动相结合的“双向”检察建议方式。具体地说,由于现有的检察建议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或者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单位存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时才依法发出,这就致使其客观上存在被动性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审查各预防对象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并建议改善方法,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出。检察机关在主动审查之前,各预防对象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汇报单位的年度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在扩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自己找出本单位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和相应的预防对策,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职务犯罪预防的许多方面,尤其是制度设计方面,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联,脱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状况,一味追求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是不切实际的。比如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社会分配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改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完全撤销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建制;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权独立;检察改革中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以及检察权的重构等等,所有这些内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职务犯罪预防的深入开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关系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四)在当前的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我们预防部门必须做到四个“统一”,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落实高检院具体部署上来,统一到惩防并举、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上来,统一到锲而不舍,务求实效,推进预防工作新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商业贿赂将始终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社会顽症。立足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以及预防工作面临的现实,考量预防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首先就是看发现问题的多少,发现问题能力的大小,这是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看分析、研究问题水平的高低,这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最终要看解决问题的效果如何。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逐步得到解决。因此,衡量预防工作的成效,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我们发现问题的多少。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10〉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引言: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履行职责使命。本篇述职报告将详细介绍我们的工作进展以及取得的成绩,以期能够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而努力。
一、强化公正司法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服务人民司法为重点,加大对职务犯罪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办力度。在此期间,我们共立案侦查了XXX件职务犯罪案件,同比增长XX%。其中,一些重大典型案件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积极推进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我们全面落实充分严格的法律程序,对申诉、冤假错案进行及时核查,减少了司法差错的发生。坚决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二、推动司法改革
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我们加大了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首先,我们全面推行了电子立案,提高了案件受理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减少了诉讼周期。其次,我们加大了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建设了现代化的司法信息系统,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此外,我们加强了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建立起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
作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我们深入推进队伍建设,着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我们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了严格的纪律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了队伍的政治清明。在培训方面,我们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高了干警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为了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和履行国际责任,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们与多个国家的检察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参与了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培训活动,展示了我国检察机关正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成就。
五、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我们仍然存在一些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的现象,这影响了机关的公正司法形象。其次,我们在应对新型犯罪和技术手段的使用上还存在不足,亟需加强专业技能和科技应用的培训。最后,我们需要更好地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增加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和对话,不断提升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坚持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加强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能、敢担当的检察队伍,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众满意服务不断努力。
结语:在即将步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我们将秉持初心和使命,牢记责任,砥砺前行,创造更加辉煌的工作业绩,不辱使命,不负期望。我们相信,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检察机关一定能够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11〉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广州市检察机关去年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07件320人,其中大案、要案300件,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8件。记者从24日召开的广州市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广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3件,共追缴赃款1.1亿多元。一批级别高,涉案金额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被依法查办。如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贪污2700余万元、挪用公款350余万元案,原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刘睿瀚贪污700余万元案,原广州市黄埔区副区长童建俊受贿案等。
据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卢铁峰介绍,2003年广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40%。此外,查处的窝案串案比例高达55%,涉及教育、医疗卫生、金融、海关、基建、司法等众多领域。犯罪的群体性、交织性特点非常突出,窝案串案成为近几年反贪打击的重点。
〈12〉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司针对检察机关保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目的和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负责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是保护个人和机关利益的重要措施。本次自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机关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我们机关的实际情况,本次自查的要求如下:
1. 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保密法规,确保机关保密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2. 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人员保密教育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 提出具体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举措,推动机关保密工作的发展。
二、自查内容和方法
1. 组织管理方面
通过查阅资料和调研,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保密责任制、保密机构职责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机关保密组织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保密岗位人员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2. 信息系统安全方面
通过对机关信息系统安全设备和软件的检查,发现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和隐患,如无权限访问、数据备份不及时等。同时也发现人员对信息安全的意识不足,对阻止外部攻击的措施不够完善。
3. 人员保密教育方面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到机关人员对保密法规和制度了解程度较低,对于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有待加强。
三、自查结果和问题分析
自查结果显示,机关保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下问题:
1. 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缺乏专业化的保密人员;
2. 信息系统安全存在漏洞,对外部攻击的防范工作不到位;
3. 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缺乏相关培训和教育。
四、自查改进意见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意见和建议:
1. 优化机关保密组织机构设置,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2. 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完善防火墙和安全编码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增加保密培训和教育力度,组织定期的保密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改进计划和措施
为了落实上述意见和建议,我们制定了以下改进计划和措施:
1. 修改机关保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2. 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网络安全工作;
3. 安排保密培训和教育计划,提高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4. 加强与保密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保密工作。
六、总结与展望
通过本次自查,我们发现了机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改进方案,全面提升机关保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确保机关的保密工作符合法律要求,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自查记录表
特此报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检查人员:XXX
联系电话:XXX
〈13〉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浅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简言之,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是指群体、个人因为某些问题或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或是认为处理不公平时,而亲自到检察机关或致信到检察机关反映、咨询,并寻求解决方案的一种积极行为。
信访工作既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观察社情民意的窗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形式和渠道,也是检察机关发掘案源,惩治腐败的第一通道。因此,检察机关只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有效解决好不断发生的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才能取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发挥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架设好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由于信访是群众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种种社会矛盾也必然会通过该渠道反映出来。但从其内容实质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转载自找文章,到](一)、是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干部群众关系激化。
(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的问题。
(三)、有些干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简单粗暴与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增强的矛盾。
通过上述浅析可以看,在我院近几年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对象多数是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有关工作部门。就其表现形式看,目前群众信访举报数量不断增加,所涉及到的问题领域也远比过去更深、更广。因此,我们每一名信访工作者,都要明确自身的任重道远。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既要做好信访群众的贴心人,又要做好群众意愿的忠实使者。在处理每一件信访难案中,不论群众反映何种问题,甚至于其对法律有误解或掺杂过激言论,我们都应本着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发生履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热情服务职责。在检察信访工作中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发扬满腔热情地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作风,让群众投诉有门,有难尽说,有冤尽诉,有理尽讲,通过接待和处理信访进一步提升我们检察机关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将信访渠道建成为老百姓寻求司法救济的坦途。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发挥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从而导致不同于以往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由此引发各种信访案时有发生,而其发生的具体原因是社会综合因素的反映。根据笔者多年信访工作实践,一大部份信访人员都是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其由于心理挫折导致情绪消沉,思想狭隘,对这样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当,就可能转化刑事案件或导致给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不良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走出接待室,就地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如今年春节前,本市一妇女到我院,诉说她因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与本市某商场发生诉讼行为,终审法院判决对方败诉,并赔偿购房款,但一直未支付利息。如果检察机关不给她一个明确“说法”,就要去上访。经过耐心细致地对她讲政策、讲法律,疏导和教育,并及时与本市某商场协商,终将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化解。因此,妥善处理好这类信访难案,既利国又利民。与此同时,还可以在向群众作咨询答复的同时向信访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等,加深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要如何才能正确妥善地把信访举报反映出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解决好?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根据信访难案的复杂性和隐患性,调查了解情况后,可按照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及时查处化解矛盾,遏制事态的恶化,消除不安定因素;
(二)、耐心倾听来访人反映,诚恳迅速做好初查。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运用法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信访难案,让信访群众心悦诚服,以此来赢得民心;在对每一件信访的审查和处理上,本着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不同案件的性质、类别及时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力争做到事事有答复,案案有结果,对信访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给予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或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定时给予兑现,对情况未明,证据待查的,交应查办部门处理,并跟踪解决,对涉及重大问题的,交分管领导牵头处理,对群众的误解或还未具备解决条件的投诉,则要解疑释惑,讲清道理。从中体现了体察机关做信访工作所呈现出的信誉力和重心力。通过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起到宣传法律、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深入基层平息信访难案,在建立健全信访机制的同时,可在法律规定之范围内采取上访变下访,对于党员
、干部、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发信访通知书,找信访难案人谈话的方式,对信访难案及所产生的社会矛盾进行初核。使信访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更有效,把各种信访难案和所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恶性事件的萌芽阶段。对信访群众中反映的举报、控告中已明确构成违法违纪需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依法在一定范围之内通报、曝光,以此来震慑违法违纪者,同时也鼓舞了信访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和勇气。
(四)、为民解忧,贵在主动。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要下大力气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借做信访工作之机,摸民情,听民意,解民忧,理顺群众情绪,密切干群关系,针对信访工作立法暂不完善现实,认真杜绝视信访工作为信件中转及信访工作中教条主义等问题,改革完善我国信访制度,丰富新时期检察工作信访的内涵,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需要。
、干部、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发信访通知书,找信访难案人谈话的方式,对信访难案及所产生的社会矛盾进行初核。使信访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更有效,把各种信访难案和所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恶性事件的萌芽阶段。对信访群众中反映的举报、控告中已明确构成违法违纪需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依法在一定范围之内通报、曝光,以此来震慑违法违纪者,同时也鼓舞了信访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和勇气。
(四)、为民解忧,贵在主动。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要下大力气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借做信访工作之机,摸民情,听民意,解民忧,理顺群众情绪,密切干群关系,针对信访工作立法暂不完善现实,认真杜绝视信访工作为信件中转及信访工作中教条主义等问题,改革完善我国信访制度,丰富新时期检察工作信访的内涵,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需要。
〈14〉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公益”(Public interest)中西方表述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公益”常指代社会公益或是公序良俗,我国则表现为社会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含义、单纯界定这个概念是模糊不清的,有可能一个公共利益也许是任意他人特殊性、具体性的利益,反之亦然,某一特殊利益可能也是公共利益、毫无疑问,“公益”代表群体性利益,但其并不与私益概念分割,而认为“公益”是汇集多个个体的具体利益所形成利益总汇,受损时再经由个体代表提出。网站上也对做出过设置,认为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法律中的公共服务发生的领域是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改革组织中以及政府机关,也包括慈善机构、教育组织、国家公共组织、私益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公益性工作。121提供公益服务的主体也不是独立出来的特殊组织,而是由现存利益团体兼职提供的。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对于公益诉讼,亦称团体诉讼的界定显然沿袭西方概念的核心,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法律主体将诉权通过信托方式转移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美国则是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健全的国家,具有诉权的主体是规定最为特色的相关人诉讼,相关身份的纳税人提取的公益诉讼在美国境内几乎所有的洲都是认可的。
随着公益诉讼主体的不断增扩,原告主体资格的适格标准也愈加的放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内容给予公益诉讼界定了其民事属性的范围,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等民事性实体法有规定的方面,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确认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然而何法具体规定了具有诉权的机关组织,这点上民诉法是仍是含糊不清的、条文分析理论界对于这个重要的限定词所辐射的范围争论性颇大,法律授权限定“机关”还是同时限定“有关组织”对确定原告主体资格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刘在学教授认为同时限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比较适宜的、i;i溪晓明教授则认为法律授权只限定“机关”、笔者认为,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出发,结合中西方对“公益”的释义,“公益”本质是个体私益的结合,民事私益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法律进行的利益博弈,诉权的分配应是均等且覆盖全面的,而不应该在原告主体资格设置门槛,加大公益诉求的难度。每一个体私益汇总“公益”,均有权利恢复受损利益的圆满,有救济才能有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学者所称“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甚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是否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混同,在学理上和实务界均有探讨的必要和空间。
显而易见,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范围限定在了民事实体法律、法规内。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将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区分为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大类公益诉讼,其他种类的民事公益诉讼则是通过另外法律规定确定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这两类因“犯众怒”所产生的诉讼之外,诉讼法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做了兜底规定,这是否是为“行政类”公益诉讼保有余地也未知可否。第55条很好的为界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做了指导性的约束。基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民事公益诉讼是当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某些个体利益或是有损害集体利益的潜在危险时,可以对其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的.司法救济手段。
当前民事性实体法如《公司法》、《保险法》、《广告法》、《专利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等60余部法律中都涉及到了公共利益条款,但是对于诉权的如何分配仍然是一个尚待商榷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根据被诉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公益诉讼也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亦称之为民众诉讼,其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是针对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广义和狭义界定行政公益诉讼以有诉权主体资格划分而定的,是任何人还是一部分特定人(利益相关人)。另外部分学者认为学界对是否能够独立使用“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术语还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更不用说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达成了一致。
《民诉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是由在民事实体法中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公益受损而法定救济的权利。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针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损害公益而赋予的法定救济权。从产生的法律关系上而言,两种公益诉讼是完全不重合的,一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一种则是不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然而,在被诉行为圈定范围内,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毫无疑问的会产生多点多面的竞合。
山东省青岛市300名市民诉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许可,诉由是其许可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从这个案例来分析:这毫无疑问这是《民诉法》第55条提及的环境污染所提起的公益诉讼,但特殊的是被告却是青岛市规划局,这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显然,《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一个被告为行政机关的诉讼是由《民诉法》的条文规定的。适用《民诉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举证规则、民事庭审,还是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举证倒置规则或行政庭审判。因此,但凡出现被告是行政机关,而损害的是部分人利益或是公共利益,原告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几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在实践司法活动中及其容易造成用法、程序、规则确认的混乱。甚至于,导致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民庭推行政庭,行政庭又没法受理的相互推局面、而这类案件正在与日俱增。
美国在公益诉讼的起源上毫无疑问的占据领头羊的位置,也是制度构建最为完整的国家。1863年《反欺骗政府法》首开先河的确定了:任何人或公司有权以联邦政府名义控告所有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的行为。随着《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等法案的相继颁布,最终形成了以个人、联邦政府、团体、公司、司法部门均可启动公益诉讼的司法格局。而在英国,行政法对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是由任何人向法务长官(检察长)提请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委托其提起诉讼。
在德国则是另外一种诉讼途径,由某一有权利能力的法人团体或经认可的机构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律规定就特定事件以自己名义对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向法院请求命令他人终止或撤回其行为的民事诉讼。其判决是针对该团体及其被告做出的,有利判决的效力间接地惠及于团体的成员,产生“事实上的既判力”、德国诉讼渠道是以“信托”方式进行的。日本公益诉讼渠道是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的诉讼。1121在我国,则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每个国家的诉讼渠道各有差异,进而可以合理推断出各国根据自身司法架构对公益诉讼的原告采取何种途径达到诉讼目的的规定门槛石各有高低的,也可以认为,各国对公益诉讼的开放程度是不同的。公益诉讼的开放程度影响不仅是诉讼法理论结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可救济权”的范畴规划。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损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救济取决于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实际的受损结果产生、被诉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当三者的答案均是肯定时,受损利益才可得到救济。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在审判中,首先考虑则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是否有法律的授权、是否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做出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其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原告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有当这些条件部分成立时,才会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标准。
因由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是否侵权上的认定标准又是如何?是否与民事诉讼或是行政诉讼一致,这都是司法实际适用中所应当探讨、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中的因果关系的举证应当如行政公益诉讼中一般,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来证明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承当举证不利的后果。
公益诉讼的适用模式需结合当前司法制度中的各类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来构架其应有之框架,而非任其继续含糊不清。“公益”领域需要有强有力的诉讼程序法作为保障利益的基础,也需要法律人有明确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如何确定公益诉讼在诉讼环节中的地位等级,是弥补“公益”司法空白区的有效途径。
〈15〉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
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检察长、区、市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市检察院及全市检察干警对××*检察长和各位领导光临我院督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近年来检察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级检察机关基本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1年,1975年被撤销,1978年恢复重建。目前,辖区有6个基层院,1个派出检察院。两级院编制干部3名,现有检察干警380名。其中国共产党员占80%,女干警占30%,少数民族干警占20%,大专以上学历占%(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总数的%)。平均年龄岁。有研究生5人,取得律考、-,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司考证书的7人。银川市院内设机构12个,定编92人,现有干警86名。目前,各院班子配备齐全,中层干部全部实行了竞争上岗,有4个院(灵武、永宁、贺兰、上前城)已建成新办公楼,市院和三个区院不符合高检院“两房”建设要求,正在积极筹建。
三年来,办理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占全区的40%-45%,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嫌疑人219人,挽回经济损失2309万元,平均每年立案侦查73人,挽损768万元。办理的刑检案件占全区的65%-68%。共批准逮捕5642人,起诉5708人,平均每年批捕1780人,起诉1897人。近三年所办案件没发现冤假错案。今年(前10个月,下同)批准逮捕1546人,起诉1723人。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71人,渎职侵权案件11人,挽损1160万元。执法监督、民行、控申等主要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均取得较好成绩。从去年10月份开始,开展了人员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市院、兴庆、灵武、-,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贺兰4个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6名,运用人民监督员程序办理案件18件。初步摸索总结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种自侦案件”和监督检察干警“五种情形”的经验。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创新监督制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有重大意义。
今年,按照上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部署,认真开展了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我们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着重解决了思想作风(理想信念、联系实际、精神状态、公道正派)、工作作风(不务实、不深入、不扎实、不落实)、遵章守纪(松、散、慢)、机关党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遵循贾春旺检察长提出的加强“五种能力建设”的要求,按照区检院安排部署,着实解决中层以上领导抓班子、带队伍、强管理和全体干警的办案、办文、办会、办事能力不强的问题。始终坚持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为落角点,-,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既抓教育活动,又抓各项检察工作。始终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教育活动取得了6个明显成效:一是思想作风明显端正。理想信念坚定,机关风气正,干警精神风貌好。二是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办案、办文、办会、办事的“四办”能力提高,执法作风明显转变。三是遵章守纪明显严格。队伍中“松、散、慢”现象得到纠正,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四是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对经过8条途径征求到的25条意见已基本解决。及时处理了灵武市4名干警违纪问题和上前城院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五是党建工作得到加强。建立健全了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成立了上前城院党组,积极发展了新党员。六是各项工作明显推动。刑事检察案件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没有发现违法办案和冤假错案。自侦案件比去年同期多7人,挽损金额比去年同期多1倍,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实效,“两房”建设工作有新的进展,基层检察院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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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市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从今年5月下旬开始,我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院党组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4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2次召开干警大会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活动的具体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和《整改方案》;采取“上查下”、“下查上”和各业务部门互查的方法认真查找问题;市院3次下基层进行督查,院领导分工抓落实。学习教育、提高认识贯穿于专项整改活动的全过程。具体抓了以下7项工作:
一是全力抓好《整改方案》的落实。在集中整改阶段,两级院对200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和执法工作中-,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互查,经疏理共归类出25个具体问题,其中涉及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方面22条,执法不作为方面1条,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方面2条。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制定了《银川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方案》,逐条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院领导分工负责抓落实。各分管副检察长定期召开工作分析会,对各基层院和市院6个重点业务部门提出要求,列出时间表,进行督查。市院党组3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督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至目前,25个具体问题已全部解决,《整改方案》落到了实处。
二是建立健全了办案流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从“专项活动”开展之初,我们就把建立健全办案流程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目前,反贪、反渎职、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6个部门的各项业务工作均实行了流程管理,提高了办案速度和质量。
三是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全市检察机关从实际出发,对因时间的推移已不适宜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取消、完善。共清理94项,取消42项,完善了47项,建立新制度117项。主要有《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工作制度》、《提高自侦案件质量严格办案程序五项规定》、《公诉人告知制度》、《个案跟踪监督考评办法》等。
四是抓好重点院的整改工作。根据全市检察机关的实际,将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立案随意性大和撤案较多的××县院列为重点整改院。该院党组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对查找出的12个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定人、定责、定时限。目前,存在的问题已基本解决。针对在办理一件行受贿案件中,由于措施不到位,将本应立案、公诉的案件办成了撤案的-,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结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认识。在此后的办案中再无发生此类问题。修订完善了21项制度,制定办案流程表32种,各业务部门全部实行了办案流程管理。市院确定一名副检察长负责联系重点院的整改工作,4次下去进行督查,指导工作,帮助改进,使其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五是认真办理涉检上访案件。经认真排查,2003年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共11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2件,要求刑事赔偿类案件1件,举报控告类2件。目前,11件案件已全部办结。主要做法是:对有理上访的查清原因,认真解决;对无理上访的耐心说服,释法解疑;对无理违法缠访的依法拘留教育;对不服公正办案的请人大常委会召开个案听证会,采取以案定人、定责、定办结期限等措施,来访1件,接待1件,解决1件,息诉1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再没有接到涉检上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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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对干警违纪问题进行认真查处。今年以来,共收到反映干警违纪问题的信件9件,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属一般性问题3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属于违规违纪问题的6人,进行严肃查处。对灵武市院4名干警违法调查取证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市检察院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处分,并建议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对2名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给予了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和调离岗位的处理。五月下旬,市院反贪局在办理取证过程中违规使用械具,对被取证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市院党组邀请区检院纪检监察领导参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汲取教训,责成有关人员写了书面检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再没发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七是认真组织培训考核工作。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原则,把全员培训考核、考试作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措施,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制定了《银川市检察院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从9月初开始,两级院的全体检察干警进行业务培训,5个业务部门的全体人员参加了由区检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班。市院组织了反渎职部门全体人员培训班。其他综合部门也都分别制定培训方案,采取集中学、自学和辅导的方式进行。10月15日,组织全市检察干警,在一校内分11个考场进行统一考试,邀请25名中小学教师严格监考。共参加培训考试365人,其中闭卷237人,开卷88人,写论文的40人。由于培训工作抓得扎实,加上干警平时学习努力,考试取得了好成绩,全部合格。闭卷考试平均成绩分,开卷考试平均成绩分,写论文的优占81%,良、中占19%。
三、近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效
2003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邓小-,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工作主题,以办案工作为中心,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为总目标要求,在地方党委、上级检察院和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建设和发展大局,提出并认真落实了“自侦案件出重拳,强化监督出条例,中层干部搞竞争,岗位练兵出教材,内部管理修制度,基础设施建大楼”的思路,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狠抓落实,工作取得了以下主要成绩。
一是科学制定五年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全国先进检察院的经验,对照大西北首府市检察院找差距,从银川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了《银川市检察工作五年规划》,确定了“建设一流班子,带出一流队伍,办案全区争一流,适龄干警本科化,办案办公自动化,两房建设标准化”的“三一、三化”奋斗目标。《五年规划》银川市委已向全市-,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转发执行。我们把检察机关的规划变成了市委文件,落实起来有力度,效果好。《五年规划》实施以来,在两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两级检察院共同努力下,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加强了两级院班子、队伍建设;上前城检察院的业务、技术用房已建成使用;西夏区院的技侦大楼已开工建设,市院技侦大楼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就绪,金凤、兴庆区院的技侦大楼已经立项;完成了永宁、贺兰、灵武三个院的三级网络建设;办案和办公设备得到改善。
二是提请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为了落实《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解决检察机关长期普遍存在的检察监督无具体操作法规依据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2003年初,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监督出条例”的设想,得到区市党委、人大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支持。我们充分运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天时,省会-,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人大常委会具有立法权的地利,区、市领导支持的人和,理清思路,组织试点,克服困难,不懈努力,历经10个多月,《条例》修改30多次,经××市人大常委会两审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正式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无具体操作法规的空白,在全国属于首创。《监督条例》主要解决了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和被监督单位不让监督,不服监督的问题。具体创新内容有:一是《条例》确立了《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解决以往存在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发而无效的问题;二是《条例》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将所有的受案线索统一登记备查,以达到从源头上监督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将刑事案件降格处理等问题的目的;三是《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督,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被监督对象应当配合,以解决部分被监督机关拒不接受监督的问题;四是《条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被驳回后,检察机关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时,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解决了以往存在的“抗了白抗”的问题;五是《条例》对如何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了系统规定,解决了过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配合,不让监督的问题;六是《条例》对侦查、审判、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检察官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行为进行了规范,解决了检察机关过去存在的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条例》颁布后引起新闻媒体和兄弟省、市检察机关的关注,先后有《新华社内参》、《检察日报》、人民网等10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宣传报道。先后有北京、河南、湖北、福建等19个省(区、市)三级检察机关近200个检察院来人、-,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来函、来电要求学习。最高检察院发了简报。国家法律专家评价:《条例》实现了依法监督和程序监督。
《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检察院采取检察长挂帅,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抓,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月通报,召开观摩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纪委组成执行《条例》检查组督查等办法狠抓落实,成效明显。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检察机关运用《条例》监督各类案件434件,其中发《检察建议书》378份,接受建议并做有效整改的262份,回复率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6份,收到回复并得到有效整改的49份,回复率为88%。监督案件的种类覆盖《条例》规定的各个方面,基本解决了监督难的问题。总的来说,《条例》制定过程难度大,颁布以后影响大,执行以来效果好。我们的体会是探索决定创新,思路决定出路,执著决定成败,落实决定成效。今年8月中旬,全国政协社法委调研组到我院调研后认为“检-,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察机关如何开展法律监督,是全国检察机关长期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银川市检察机关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开了先河,做出了表率。此项工作有四个特点:一是指导思想明确,监督态度端正;二是工作思路清晰,通过立法把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抓到点子上了;三是实施监督的实践中,比较全面地履行了监督职能;四是监督效果非常好。希望进一步完善内容,将成功经验推向全国。”
三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2003年,我们提出了“自侦案件出重拳”的工作思路。三年来,始终以开展“办案质量年”等项活动为契机,树立以办案工作为中心的正确导向,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办案数量稳中有升,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3年以来所办理的自侦案件同前三年相比,立案数提高%,公诉率提高%,有罪判决率提高%,大要案提高82%,挽损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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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自编教材,对干警进行实际操作性培训。为解决办案工作中的实际操作问题,我们组织力量编印了《检察实务入门》和《监所检察工作教材》两本书,组织10名干警用9天时间进行巡讲,对两级院干警进行了全员岗位培训,取得了明显效果。
五是实行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2003年市院党组提出了“中层干部搞竞争”的举措,从当年3月份开始到今年上半年,市院和6个基层院先后进行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共有145名德才兼备的优秀干警选拔到了中层领导岗位上。竞争上岗后中层干部的学历、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的比例提高,平均年龄下降。同时,实施了定职能、定人员、定岗位、定资质的“四定”工作,采取适度轮岗,优化人员组合,调整和强化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相互扯皮、苦乐不均的现象。
六是从制度入手,着力提高内部管-,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理水平。为了使各项工作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见实效,2003年,市院提出了“内部管理修制度”的思路举措,本着管人、管事、易操作、文字短的要求,将原来60多项制度合并修订出台为13项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局面。各基层院也都按照市院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制度建设迈出了新步伐。
近三年工作有以下六点体会:
1、必须践行“三个代表”,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2、必须守住气节,守住清贫,艰苦奋斗,克服困难,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
3、必须横向比较,找准位置,分析利弊,不甘落后,勇于探索,争创一流;
4、必须以人为本,以班子为关键,以队伍为根本,常抓不懈;
5、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从领导分工、办案制度、流程、纪律、检委会讨论案件种类进行制约,保证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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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须自觉接受“双重领导”,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困难、问题及建议
1、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突出表现在:一是检察官年龄中老化。两级检察机关45岁以上检察官有108人,占干警总数的%,35岁以下检察官只有35人,占总数的10%,其中具有检察官资格的11人,占31%,青黄不接问题相当严重。不胜任、不适应干警占%,空编占%,长期患病退二线不上班的干警占4%,上述合计占%。83%的干警在完成100%人员的工作量。二是检察官学历、专业化程度偏低。两级检察机关现有本科学历241人,占总数%。其中全日制本科学历45人,占总数12%,再其中法律本科学历18人,占总数%;全日制法律专科学历34人,占总数%;已通过法律和司法考试仅7人,占总数%;研究生学历5人,占总数%。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取得本科学历的196人,占总数%。不难看出,-,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检察官学历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显而易见。目前,进入门槛过高,凡进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经过两个考试,一个是公务员资格考试,一个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建议:①应制定政策,凡通过了司法统一考试的再不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经组织考察检察机关择优录用。②适当延长检察官的退休年龄。男、女检察官根据身体状况和法律水平均各延长5岁。即:男的退休年龄65岁,女的退休年龄60岁。
2、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编制职级偏低。目前,职级待遇不合理,地市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编制正职是正科级,基层院内设机构编制正职是副科级。建议应将地市级院内设机构编制定为副处级,基层院内设机构编制定为正科级。同时通过修订《检察官法》,将现行的检察官晋升靠行政职务编制改为靠检察官等级调整工资待遇,以待遇留人。
3、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目前,两级院共有办案用车44辆,平均9人一辆,-,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微机128台,平均3人一台,有少量摄像录音器材,办案工作还基本处在“一支笔、两只手”的状况。市院和三个基层院不符合高检院的“两房”建设要求。市院、兴庆、金凤3个院经费情况稍好一些,每年人均公用经费1万元左右,其他院经费很困难,年人均公用经费1千元左右。地方政府尽了最大努力,但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的问题仍无法解决。检察院既不像公安,也不像法院,自己没有经费来源。建议高检院应考虑欠发达省会院的实际,在拨付办案经费时不要一刀切,应从实际出发,给经济欠发达省会院拨付一些办案、装备专项经费。
4、建议将××市检察院列为高检院的强化法律监督联络系点。
5、建议规范监所检察院的称谓,将××城地区检察院,更名为“××市监所检察院”。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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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浅谈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
浅谈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
白云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可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按照此规定,我国县级检察机关自1979年以来内设机构的设置,除了不设行政装备、研究、监察等部门以外,其它主要业务科(处)室与市级、省级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几乎都层层对应,上下一致。尽管其间对机构设置进行过一些调整,如县级检察机关不设技术科,增设政治协理员或政工科等,但主要业务科室仍然是对口管理。实践中,这种机构设置的模式虽然具有上下级便于业务管理,科与科之间案件管辖划分明确等优点,但是,由于县级检察院属于基层检察院,存在有人员编制少,管辖权限小,年受理案件数量相差幅度较大等许多自身的特点,其主要业务科室的机构设置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口设置,就存在有很多不适应。
一、科室设置多和人员编制少的不适应。检察机关的人员指数是按照地区人口比例数确定的,由于县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人口相对较少,所以,县级检察机关人员编制一般都并不多,加之,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跟随地方党政机构的人事改革,检察人员又几次受到大幅度的裁减,年龄稍大一点的检察人员都被减了下来,使本来就并不算多的检察人员剩余的更少。而进人渠道,由于《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标准提高,程序繁多,首先必须是法律本科,其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再次必须通过省级检察院组织的统一考试,还要通过市级检察院组织的面试,而所有的这些参试人员至今为至,还都限制为行政事业单位且享受财政负担工资的人员。如此重重的难关不说,检察机关招考的时间又一推再推,所以造成了几乎所有的县级检察机关都存在有人员编制少且又严重缺编,而又及时得不到补充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要求县级检察机关对口设置和上级机关业务处室同样多的科室,对县级检察机关来说确是一件很难办的事。目前分、市级检察院设置的处室有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局、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法警、技术、行政装备等13个处室,除去研究、行政装备、技术3个处室,要求县级检察院和分、市院对口设置的还有10个科室,虽然规定人员较少的县级检察院可以免设政工科,但必须设立政治协理员,实际上和只配备一人的政工科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在这种人员少、又必设科室多的情况下,县级检察院为了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只能近乎平均地分配科室人员,一年内只办一两个案件的科室也要配备两个以上人员,否则办案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一年内要办理上百起案件的科室也只能配备三、四个干警,县级检察机关的办公室与上级对口的有办公室、研究室、行政装备等多个处室,但大多数县级检察院办公室配备人员也只有两个人,笔者了解到,能如上述人数安排科室人员的都为人员编制较多的县级检察院,事实上只配备一人的科室在县级检察院并不是少数,显然在这种设置下,客观上势必造成某些案件多,工作量大的科室人员紧张,效率低下,而另一些一年中只办几起案件的科室,干警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人力、资源方面都存在有很大的浪费。
二、有些科室的设立与县级检察院现有的管辖权限不适应。县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目前一般设有政工(政治协理员)科、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渎职侵权科、控告申诉科、民行科、监所科、法警大队等9至10个检察科室,笔者认为,根据县级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有些机构并不适应县级检察机关单独设立。如县级检察院的民行部门只承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审查和初查,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规定,其本意可能是为了防止县级检察院滥用抗诉权利,而只授予县级检察院有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而没有直接抗诉的权利,但也正因为有如此规定,本来已由县级民行检察部门查明弄清的案件,提请到上级检察院后,上级民行检察部门为了保险起见,还需要对案件进行重复的审查和调查,结果导致大量的案件积存在上级检察院而久久不能够抗诉,案件申诉人出于心情焦虑又到上级检察院催办案件,久之,使案件申诉人逐渐对县级检察院失去信心,出现了县级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无案可以受理的尴尬局面。
三、修订、修改《刑法》和《刑诉法》后,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权发生改变后,有些检察科室的职能已由全力办案转变为着力寻找案件线索,也无必要再单独设立。如渎职侵权检察科,虽然说刑法在修订时将渎职罪单列一章表明对惩治渎职罪的重视,但在免去重大责任事故的侦查管辖权后,近几年的办案数字表明,县级检察院年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最多也就是一至两件,且真正被起诉、被判刑的更是微乎其微,渎职侵权部门办案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几
乎都放在了寻找案件线索方面。而一但受理了案件,由于多数案件并不只是单一性质的犯罪而表现为多种犯罪相互交叉,如渎职犯罪往往伴有受贿、挪用等行为,结果又形成了由渎职侵权检察科和反贪局两个业务部门进行侦查的情况。这不仅在侦查的指挥上容易造成不协调,且容易遗罪漏罪,造成打击不力。
三、关于县级检察院机构设置的建议:笔者认为:鉴于县级检察机关人员编制少,管辖权限小,业务科室之间受理案件数量又相差较大的情况,为了充分利用县级检察院的人力、物力,使每一个人、每一个科室都能够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县级检察院一般设置五至六个科室为好,其机构设置可作如下改革:(一)将民事行政检察科与控告申诉检察科合并设为控告申诉检察科。其民行检察职能由控告申诉检察科履行。根据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受理和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控告申诉检察科是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虽然两个科室受理的案件有民事、刑事之分,但其在受理后审查、初查、案件分流等程序上却有很大的一致性,所以将民事行政科与控告申诉科合并为一个科后,不仅可以符合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而且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二)将渎职侵权检察科与反贪污贿赂局合并设为职务犯罪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作为检察院的最大的科室,按照规定应配备检察院编制的18以上人员,但长期以来,因检察院设置机构过多,在职干警几乎平均分配在各个科室,所以反贪污贿赂局的配置人员一直都很难达到这个标准,而渎职侵权检察科由于检察机关不再管辖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后,年均受理案件很少,办案人员一年处于闲置状态较多,将渎职侵权检察科与反贪污贿赂局合并设为职务犯罪检察科,在一个统一科室领导的指挥下,既可以在人员上弥补反贪污贿赂局人员的不足,又可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同时寻求渎职侵权犯罪的事实,达到扩大查找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范围的目的,起到一个互补作用。(三)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设为检察监督科。1978年检察院重新建立时,现今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的职能均为刑事检察科办理,此后为了加强内部制约,将刑事检察科分设为审查侦查监督检察科与审判监督检察科(今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但当时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还属于一种承办人阅卷、科室研究、领导签字人人负责又人人不负责的办案模式,是行政干预办案的形式,但从我国检察系统实行主诉检察官后,办案的决定权在于主诉检察官而不在于科室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干预办案的现象已成为历史,将刑事案件分为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两个科室审查已成为一种旧的产物,在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设为检察监督科后,将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分别由两个以上主诉检察官去办理,不仅完全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作用,还可以起到弥补人员不足的作用。(四)将法警人员归口于办公室统一管理。目前县级检察院专门设立法警大队,但法警部门的职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中查找,除了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外,其它强制措施均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公安局执行,而县级检察院在实践办案中运用拘传的方式进行侦查事实上很少,有的甚至几年内没有出现过一件,所以各个县级检察机关中的法警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很不统一。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看,多数县级检察机关的法警大队都是将法警人员化整为零,分插到其它业务科室办理所在科室的案件,法警队实际上有名无实,失去了设立法警队的意义。将法警人员归口于办公室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办公室信息灵敏和人员机动管理的性能,统筹全院工作安排,及时服务于最需要法警人员的科室,既发挥了法警人员的职责,又缩减了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减少了人力和财力上的浪费。(五)取消政工科机构,由常务检察长兼任政治协理员。从2002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政工科(政治协理员)定为县级检察机关的必设机构,但县级检察机关不同于省市级检察院,不存在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管理职责,政工工作,主要也就是省市院对其考核的基层建设情况、队伍建设情况、业务建设情况、班子建设情况等工作,事实上这些工作都为一把手工程,政工科长(政治协理员)在院领导班子中,排名靠后,充其量也只是有一个党组会上的发言权(有的县级检察机关,政工科长(政治协理员)连领导班子都没有进),发言的份量也不是很重,将如此重要的职责由政工科(政治协理员)承担,实际上造成了政工科(政治协理员)责权不符,反为其它班子成员开脱了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政治协理员由常务检察长兼任较为恰当,常务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开展机关政治思想工作,较之设立一个型式上的政工科必然会加大政治思想工作的力度,使政治思想工作得到有力的开展。属于政工日常事务性工作可确定一名办公室人员专任。
〈17〉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基层检察机关既是冲锋陷阵的办案单位,又是在一线履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职能的“排头兵”,是服务经济发展的“桥头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急先锋”,是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办事员”。“正人先正己、打铁自身硬”。作为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自身标准就要高人一着,自我约束就要高人一等,自身作风就要高人一筹,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总结五句“一字格言”:
“一心一意”为民务实
检察机关能否践行为民宗旨,能否坚持务实作风,能否保持清廉本色,事关执法公信,事关司法公正,事关民生之依,事关社会和谐。在和老百姓打交道的过程中,就是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把自己当做群众认识检察机关的“窗口”,用“窗口”紧贴群众“心口”,做百姓的贴心人。
“一点一滴”浸润民心
检察官一生可能经历无数个案子,老百姓可能一辈子只打一个官司,就说明了跟老百姓打交道的时候,要有意识地把“法言法语”,转化成“乡音俗语”,在平凡中孕育伟大,在点滴中彰显真情。真正地树立起服务意识,让最需要帮助的人能得到帮助,使群众最盼望办的'事能及时办好,使群众不满意的事及时得到纠正。
“一板一眼”履行职能
“一板一眼”是法律的严肃性和程序性的要求,履行检察职能,严格坚持效率、质量双促进的工作原则,确保将每个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铁案。同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上,把矛头对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各类违法犯罪,深入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一言一行”彰显公信
所谓“一人得病,全体吃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每位干警的一言一行不仅反映着个人的精神、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整体形象的基本认知。基层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活动不是一项不断机械重复的操作过程,而是向人民群众彰显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生动实践,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敬仰、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反之,一个眼神、一句唠叨、一丝不敬,都有可能引发涉检访,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因此,基层检察干警要把为民务实的信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就在举手投足之间,就在只言片语之中。
“一朝一夕”问心无愧
人生长度的有限,但人生宽度的无限,将有限的生命融入无限的人民事业中,才能实现突破和升华。所谓“一生太久,只争朝夕”。不空喊口号,不做表面文章,不虚度光阴,只要把每天的工作做到问心无愧,看似简单的积累,久而久之,就是一种成就。
〈18〉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一、背景介绍
保密工作是各行各业必须遵循和履行的基本职责,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一员,其保密工作不仅关系到自身正常运转和公信力,更影响到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近年来,网络化、智能化、全球化等特征,为信息安全带来了更大挑战,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二、自查情况概述
我院依托全面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一步加强保密思想教育,强化保密责任,全面推进保密工作。近年来,我院牵头的涉案信息统计和公职人员信息避险工作等方面工作得到了同级检察机关的认可和表扬。
一、加强保密宣传培训。加强保密宣传和培训,对全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2019年,我院共开展保密培训7次,参训人数达到447人次,形式主要包括“专题会议、集体学习、干部轮训、厅室讲解、内部文件等”多种形式。
二、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定相关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密集管理,防止资料、文件等重要资源泄露,加强了保密管理。近年来,我们的保密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优化,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保密管理体系,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密制度框架。
三、加强保密管理。自我加强保密管理,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加强密集管理,确保信息、物品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强化保密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制止包括泄密在内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泄密行为。近年来,我院先后完成涉案信息统计、公职人员信息避险、公检法联合办案等重点保密工作,做到了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四、增强保密防范技术。依托信息化技术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高效可靠的信息安全技术、信息防护措施等,如加密措施、防病毒技术,及时更新数据备份,保证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并对于保密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部分人员缺乏保密意识。由于保密意识的差异性,一部分人员对保密敏感度不高、对于保密纪律的知晓和遵守程度不够,容易引起泄密风险的增加。
解决措施:进一步强化保密宣传教育,帮助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感性教育,询问反泄密的难度以及挽回泄露不良后果低效成本之高。
(二)保密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建设一直是我们的重中之重,但做的仍然不够充分和完善,有一定的利空和盲区存在。
解决措施: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框架,完善裁定程序和内容规范,加强现场管理和细节把控,明确和落实保密制度的要求和规范。
(三)保密防范技术仍需更新升级。随着信息安全等级的要求不断提高,保密防范技术也需不断发展和升级,以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形态和要求。
解决措施:保持对技术的不断跟踪和关注,并进行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和预警,严密监控有关电子设备、网络设备、信息传输过程等相关过程,以确保安全管理流程得到落实。
四、未来工作计划
本机构保密自查报告,从自查情况的概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入手,明确了今后保密工作的重点和发展方向,下一阶段,我院将进一步围绕“提高保密质量、强化保密措施、强化保密管控、深化保密制度”等重点方向,深入推进保密工作,加强防范和管理,持续提高保密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19〉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 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具体办法和日常积分工作由所属医疗机构负责。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 积分办法
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六)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七)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4分:
(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四)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五)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
(六)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开具药品处方的;
(七)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支农队员在工作期间脱岗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2分:
(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二)发生检验报告单丢失、标本丢失和损坏,医技科室未按要求报告危急值结果的;
(三)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
(四)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
(五)上班时间脱岗、串岗或者进行网上娱乐活动的;
(六)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
(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一)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上岗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
(三)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
(四)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 分)
(五)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修改签名及代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计1 分);
(六)出院病历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每份计1 分)
(七)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八)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积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结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所属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诉。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与医疗机构综合督查工作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每半年通过“医疗机构综合督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本单位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在专栏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第二十条 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暂停医师处方权3个月参加待岗培训,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0分时,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延迟三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可委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式样)
:
经查,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及本院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本人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分积分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医疗机构(盖章)当事人签收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医疗机构。
甘肃省医务人员执业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二〇一年)
(式样)
姓名: 科室: 职务及职称: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医疗机构复核情况记录
〈20〉检察机关述职报告
关于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郭小锋
【内容提要】检察机要关服务大局就离不开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以前,检察机关谈为企业服务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观念的更新,为民营经济服务从无变有,从有到好。但是毕竟还不够成熟,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营经济 服务
新形势下,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后,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建设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给予什么样的支持,是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大局过程中面临的新课题。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给予极大关注,并且融入到检察实践工作中: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和保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相较之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关注不够。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司法职能部门,应当在深入学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同时,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将检察职能融入到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中去,积极探索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思路。
一、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一)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宪法对经济问题也作出相应调整,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并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逐渐凸现出来,使得民营经济从体外注入体内,从不合法走向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最终为社会所认可,并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
(二)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思维定势和误解,外化为观念上的“盲区”。迄今为止,检察机关仍将服务经济大局定位为服务国有企业大局,把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排除在外。尽管依据检察职能,在检察工作中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到民营经济的内容,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检察机关没有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其实,服务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既可以是通过业务“聚焦式”服务,也可以是围绕业务“辐射式”的服务。因此,服务到位不到位,不在于业务的范围是否触及,而在于服务意识的存在与否。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包括许多其他国家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态度上,截然不同,保护和服务国有经济明显多于民营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和现状。但是,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解放思想,积极更新观念,重新审视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继而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主线思想,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原则,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更新保护和服务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歧视或者不公正地对待民营企业的错误思想,将服务民营经济的思想统一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服务整个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高度,从而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二、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进一步确立服务的重点
观念的更新只是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思想条件。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如何将服务民营经济与检察职能相结合和做好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用来指导如何开展为民营企业服务,但同时不能忽视检察视野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差异,毕竟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较少,所以,应当在服务国有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首先,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是服务的前提,没有了解也就没有服务。基于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至于如何加强交流与沟通,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聆听企业的心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进行过该项实践,并取得相当的成绩和经验。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座谈会双方主体: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公诉和渎职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则邀请大、中、小型企业代表参与,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力争做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或者在其他职能科室设立与民营企业联系的窗口。其职责为:不定期与民营企业联系;收集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集中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走访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配合企业予以解决。
其次,寻求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党政机关和企业共同的目标,两者之间不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只是侧重点不同而矣。这点,决定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可能性,再结合“打击、预防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检察职能,决定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可行性。其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为:打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样,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直以来,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和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影响了企业的纵深发展。司法实践表明:盗窃公司、企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以及商业贿赂等财产和经济犯罪,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正常地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检察职能,围绕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打击和预防诸类犯罪的力度,确保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最后,确立服务民营企业的重点方向。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仅依据刑事手段正面打击来遏止犯罪,是不现实的,还必须借助预防手段,在某种程度上,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为重要。因此,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因为民营企业财产的非公有性,决定其涉嫌经济犯罪与违法不是完全由检察机关全过程受理。无疑,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面就相应缩小,但并不能由此说明民营企业内部的问题也随之减少。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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