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总结(通用13篇)
发布时间:2018-09-23中国法律思想总结(通用13篇)。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1.“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
明朝之所以没能好好的治理,是从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开始的。
2.“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是故养士为学校之一事,而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
天子认为正确的不一定是正确的,天子认为错误的不一定是错误的,即便天子也不能把自己的是非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学校公议事情的是非。
学校职能观是黄宗羲民主思想的重要内容。他说:“学校,所以养士也。
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非谓班朝,布令,养老,恤孤,讯馘,大师旅则会将士,大狱讼则期吏民,大祭祀则享始祖,行之自辟雍也。盖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
是故养士为学校之一事,而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明夷待访录·学校》,以下只注篇名)这就把学校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说得十分清楚了。学校不仅是养士的地方,还要让“治天下之具”都出于学校。
主要的是非问题不是说了算,而是公众的学校。两种意见如有冲突,以学校意见为准。
3.“东汉太学三万人,危言深论,不隐豪强,公卿避其贬议;宋诸生伏阙槌鼓,请起李纲。”
东汉时,中国有3万大学生。他们对国家事务的评论尖锐而深刻,不为既得利益集团开脱。当时,共产党员害怕被他们讨论。
宋代,大学生们跪在国务院面前,敲锣打鼓,请老实的李纲同志出来主持工作。
4.“太学祭酒,推择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幸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
太学祭酒,即国家最高学府的校长,由货真价实、数一数二的学者而不是靠抄袭**评上教授职称的“学术混混”担任,其地位和宰相同等,每月初一,他都要给包括皇帝在内的**领导举办一场专题讲座,同时对**的失误提出批评,切实履行参政议政、**监督的职责。需要说明的是,赋予学校一定的政治功能,不等于学校“政治化”,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情。粗略地说,学校“政治化”有两种情形:
首先,他们放弃学业,每天进行体育活动。学校成了政治斗争的场所和工具。其二,运动是不搞了,但没有学术自由,一切按“最高指示”办,用黄宗羲的话来说,就是“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知识分子丧失了独立的人格,丧失了对权力说不的勇气,学术沦为政治的附庸和婢女。
5.“一方之财,自供一方”;“一方之兵,自供一方”
其目的是将中国共产党的财权和军权分给地方**,通过扩大地方权力来减少中共**集权的弊端。
6.“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我们出来是为世界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君主服务;这是为全体人民工作,不是为一个姓氏和一个王朝工作。
7.“臣不与子并称乎?曰:非也。”
有的人说:“臣子难道不应该与人子一样吗?”“不是的
8.“夫治天下犹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后者唱许。君与臣,共曳木之人也。”
治理天下,就像牵拉大木头一样,前面的人出力喊“耶”,后面的人就要跟着出力喊“许”,君主和臣子,就是一起拉木头的人啊!如果手不拉紧绳索,脚不踏稳地面,在前面带路的人(指君主)只是在嬉戏,而在后面跟随的人(指臣子)还认为是对的,那么就会荒废了牵拉木头的工作。
9.“出而仕於君也,不以天下为事,则君之仆妾也;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也。”
如果出仕成为了君王的臣子的人,却不能以天下大道为行事准则,那么也不过是君主的仆妾罢了;但如果是能够以天下大道为行事准则,那就可以算是君王的帝师挚友了。
10“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其实天下的安定混乱,关键不是在于皇室一姓的兴亡,而是在于千万百姓的忧患安乐。
11.“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三代之法”是“天下之法”,所谓“天下之法”,是为天下人民谋利防乱的公平之法,而“一家之法”,则是专为帝王一家谋私利的**之法。
黄宗羲所谓“藏天下于天下者”,一方面包含着天下是人民之天下,应由人民共同治理的民治思想,另一方面则包含了治理天下之法为万民之公法的思想。
由于立法是为天下之人而不是为君王自己,法并不是君王拿来对付老百姓的,而是协调百姓之间的关系,共求大利,所以不须将法律弄得十分细密严苛,只需简约明了即可。这种法治环境是非常宽松和谐的,因为它不是建立在君主与人民对立的基础上的,而是体现了两者的根本利益。
12.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三代以下的法律,总而言之,是一个私语,是为皇室立法的。法是君王拿来维护自己一家的利益、对付臣下和百姓的工具,因此,越是细密严苛,对君王就越有利。但这只是国王自己的一厢情愿。
因为这个一家之法是建立在君民对立、为君王一家牟利、损害百姓和天下之大利的基础上,其法越是细密严苛,这种对立状况就越是剧烈,所以黄宗羲说,天下之乱就生于这一非法之法中。一家之法是违法之法,混乱之源的观点是对传统法家思想的彻底抛弃。
13.“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
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冶法而后有治人。”
考“治人”“治法”之说,倡自荀子。《荀子》书称:“有治人无治法。
”② 论者以为,荀子的这一论断与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恰好构成反命题,二人的观点是对立的。事实上并非如此。
何谓“治法”?何谓“治人”?荀子称: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③ 又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④ 可见,“治法”,即“良法”。具体所指,便是荀子、黄宗羲所津津乐道的“先王之法”、“三代之法”、“天下之法”。“治人”,即“君子”,或者说,指有德有能有位的人,亦即黄宗羲所说的“能治之人”。
⑤荀子之世,去古不远。他总结三代至战国的历史经验,认为三代有圣人创制之“治法”,又有“治人”来实施这种“治法”,故而天下大治。战国之世,天下大乱,问题不在于没有“治法”,而在于缺少“治人”。
所以,他说:“三代虽亡,治法犹存。”⑥ 因而,致治之方,不是“急得其势”,重新立法,而应急得其人,充分发挥像他那样的“大儒”、“治人”的作用,切实贯彻执行三代之“治法”。
黄宗羲意识到,他生活的时代与荀子之世已完全不同:“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⑦ 他的结论是:“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⑧ 这里的“无法”指无“治法”,或曰无“先王之法”、“天下之法”,有的只是**君主的“一家之法”,这是一种“非法之法”。他指出,在“非法之法”的桎梏下,即便有“能治人之人”,也难以有所作为。因此,黄宗羲疾呼,当务之急是恢复先王之“治法”。
荀子在“治法犹存”的时代重视“治人”,黄宗羲在“治法”“荡然无具”的情况下强调恢复“治法”。这两位相隔约1800年的思想家,在思想和结论上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和发展的。
首先,他们在治国先应有“治法”这一点上相同,只是荀子认为,三代“治法”在他的时代原本就存在着,黄宗羲则看到他的时代全无“治法”,须先一一恢复之。
其次,他们关于“治法”的价值标准是一致的,都推崇三代“先王之法”。
最后,他们还都认为,“治法”须得“治人”才能发挥作用。黄宗羲说,有了“治法”之后,“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⑨“其人是也”的“人”,指“治人”。
有了“治人”,“治法”才“可以无不行之意”,达到良好的实施状态。荀子也曾说,“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⑩ 两人说的是一样的意思。
梨洲所抨击的不是倡言“有治人无治法”论的荀子,而是死抱着1800年前的“有治人无治法”这句话不放的与他同时代的“即论者”。用时下的话语来说,这“即论者”就是不折不扣的教条主义者、思想僵化者。其《明夷待访录》之旨,正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将荀子的“治法”与“治人”思想进行了新的阐释,以解决时代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提出该设想的原因:
封建社会里,充斥着崇拜上帝和皇帝的迷信,维系宗法、强行族权、重视血缘的偏私,讲出身、凭门第、定尊卑的特权
君权是罪恶之源,是祸乱之本。君主自私自利,将天下视为自己的私产,无情的剥削,压榨民众。
黄宗羲认为君主应该是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恢复宰相,以分君权
贤明的宰相,倘若天子之子不贤,尚能以之补救。明太祖废除在想的制度是腐败的开始,宦官控制了入阁大臣,入阁大臣无法起到宰相的作用,宦官攫取了宰相的实权,导致了朝廷黑暗。所以,只有加重相权,才能避免朝廷的黑暗,是国家更加的安定。
学校议政,以限君权
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也是表达民意、讨论**、帮助皇帝治理世界的机构。
我们应该继承东汉北宋太生议政干预国事的传统,提高太生学派的政治地位。
君主应定期访问皇家学院,观察民情,听取意见
地方分治,以治集权
分封制不利于地方**的政治教育;郡县制易造成天下征伐不息
倘若在边境重地设立地方分镇,可以克服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弊病,对内可以促进发展,对外足以抵御防患,而且有利于防止君权的过度膨胀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加强地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君臣共治,以弱君权
天下之大,非君子一人所能治理君臣应当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己任
黄宗羲反对把君臣关系等同于父子关系,反对君主**,强调君臣要相互配合,共同对世界人民负责。大臣不可以只向君主个人效忠.
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有以下共同的思想实质:
1."经世致用"思想:
主张学以致用,关注现实问题.针对明代八股取士,读书人只知诵读程朱注解,严重脱离社会现实的情况,他们主张为学应求务实,应关乎国计民生,致力于社会变革.
主张"工商皆本".明末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工商业地位日渐突出,明末进步思想家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张.
影响:经世致用思潮影响深远.其实事求是,博学考据的治学方法开清代考证学术之风气,而立足现实,学以致用的观念也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
2.君主批判思想:
君主的横征暴敛和专断加剧了王朝的危机,他们逐渐认识到君主**制度是诸多弊病的根源,从而无情地揭露**帝王的罪恶.
提出种种限制君权的理论和设想.其中最主要的观念是倡导言论自由,建立自下而上的监督机构,以保证各级政权机关清正廉洁,决策正确和国家社会安定.
影响:以顾,黄,王为代表的君主批判意识是在明清之际政治经济天崩地裂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对君主**统治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他们的思想在其后数百年间仍具有振聋发聩的启蒙作用,给后世民众以深刻的启迪.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利弊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使法律与思想,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阿“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
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以及它对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其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它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对诉讼的惧怕。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人们往往崇尚礼节,鄙视法律,尤其是诉讼。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们不敢为自身权利诉诸法律。其次,它是导致中国封建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而民事法律关系由礼来调整,一旦触犯了礼就科以刑罚。
儒家学说不论其精华还是弊端都对中国封建法律产生了深刻,广泛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对其加以,将其利用到现代法律的构架中,使其再次章显作用。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
中山大学法学院 张远梁
摘 要:法律的公众形象与市场营销学中的产品形象极为相似。大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就像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认同感,消费者对产品的印象对产品的销售影响甚为深远。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法律的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法律是大众据以捍卫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作为工具的法律必须为大众所接受和掌握,而不应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等等“法律人”的专利。就强制性的法律来说,法律的公众形象关系到司法、执法的社会效果,具有强烈的心灵震撼作用的法律才能使法律面对的对象心服口服。从市场营销学[1]角度考察法律的公众形象塑造,也不失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进路。
关键词:市场营销 产品 中国法律 公众形象
法律作为一种精英意识的产物,本身所蕴涵的原理、规则、规范等等一直是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用微观的眼光对法律加以检讨: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作用到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基本理念、核心观点等等,不一而足。无疑,当代中国法学界能够出现今日的繁华景象,应该归功于诸多学者专家教授在这方面孜孜不倦的研究和探讨。但是,对法律的研究,仅仅有微观的角度是远远不够的,在细微之处钻研的同时,我们不能不抬起头来对“法律”这个整体进行宏观的审视。这样双管齐下,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和促进法律尤其是中国现代法律的发展完善。
引 言
法律是什么?
这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很多论文、论著都会提及这个问题,甚至有专著用整整一本书的篇幅来论述[2],洋洋洒洒几万字滔滔不绝,论述深入而且全面、详实。但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列宁认为:“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3]
原苏联的一位学者则说:“法律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4]
我国的法学理论教科书则称:“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5]
……
然而,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只有法律领域内的学者、专家、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有关研究人员等等有必要为之争辩。对广大的公众而言,他们想知道的“法律是什么”是很实在的。大众并不需要很深入的理论论证,他们希望明了的仅仅是:法律到底是什么,它与我何干?
公众心中的“法律是什么”
什么是“公众”?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6]这个词与“大众”的含义极为接近,指的都是一般的民众、群众。但这里界定的公众指的是法律圈子以外的广大人们(是“人们”而不是“人民”,因为与政治概念无关)、群众。经过十几个年头的普法宣传教育,他们不都是法盲,但是对于法律,他们只是水中望月,雾里看花。也许朦朦胧胧知道有“法律”这样玩意儿,但是不晓得如何像使用筷子和调羹那样游刃有余。法律对他们来说,似乎很遥远很飘渺,有时又近在眼前。笔者曾做过一个小调查,随机询问路人知不知道法院法庭或者律师事务所在哪里,十有八九都摇头!这并不足为怪,“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社会,一提及法,民众就会想到刑,立法即为立刑,司法即为施刑,一说到法律文化,则是少数人的精英法律文化,与民众格格不入。”[7]所谓的法律文化,似乎都距离他们太远了,而且谁也不希望“法”字来惹麻烦。人们只知道法院的宣判执行大会经常会在附近的一个运动场举行,觉得很解恨,“坏人”应该得到应有的下场。这就是本文指的公众:知道世界上还有“法律”,但不知道法律与自己何干的公众!
其实,对于公众来说,法律就像他们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产品。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大法律”概念,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其他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具体可以分为带有强制性的(比如刑法)和非强制性的(比如民法)。此种划分与公法私法的区分很接近。[8]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都带有强制性,但是此处的划分只是把“法律”当作一个相对独立于大众的整体而言的。相对独立不等于互相对立,否则大众与法律就没有消费者与产品类似的那种关系了。
对于非强制性的法律,大众可以选择不知道,有纠纷发生时可以不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就像消费者不知道有某种产品一样。虽然发生纠纷的一方起诉到法院时对方当事人有应诉的义务,但是我们此处系把当事人双方看成是一个整体,不管他是原告还是被告,对法律这个范畴来说,他们都是法律人之外的大众。现代社会呼吁贯彻私法自治的理念,人们有选择法律解决“自己的”纠纷的自由。
但是如果触犯了带强制性的公法,比如犯罪,大众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了。国家将会以公权加以干涉,因为它危害的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他个人的私事,不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
但不管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法律的形象对大众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与商家销售的产品具有相似性。只是销售法律的人不叫商人,也不叫“老板”,而叫“法律人”!二者的相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非强制性的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一个途径,它要接受自己的服务对象的选择。法律之所以可以被当作一种产品,是因为解决社会纠纷、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方式不仅仅法律一种,人们可以通过协商私了、道德约束、武力解决等等途径来实现各自利益平衡。虽然在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法律应是唯一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但那仅仅是理想,我们必须正视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在中国,如同产品一样,法律只是多个选择项中的一个子项,而且不是必选项。强制性的法律虽然轮不到当事人的选择,但是强制给他的法律未必能够使之佩服法律的权威,其屈服也许只是暂时的、表面的、肤浅的。要在深层次、长久地、彻底地征服法律所面对的对象,法律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说服力。这说服力从何而来?从经常性、长期性的法律接触和法律运用中来!“仅仅从观念入手,靠教育或灌输来培养公众的法治精神,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人们只有在实际的操作中,才能逐步加深对法治的认识。”[9]法律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就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可以为大众掌握并且可以经常性地使用的武器,就必须适当加强自己的推广和宣传。
另一方面,一件产品要得到消费者的青睐,要占据市场、获得较好的销路,就不得不注意自己的形象,这是面子问题。我们都有这样的体验:去商场选购商品[10]的时候,我们或多或少地会受到自己内心对某种产品的已经确立的信念和成见的影响。口碑好的商品讨人喜欢、容易出售,原因就在这里。同样,法律如果在人们心目中有足够的权威和认同感,就能够影响人们的选择取向。而影响人们选择取向的最终的目的仍在于更好地维护这个社会运行的必要秩序。[11] 追求法治的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使社会公众达成共识:法律就是上帝,法律的权威比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权威都高。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1)专著
[序号]作者.专著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
例:[1]鲁迅.鲁迅文集(第2卷)[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5:38.
例:[2]Ian Sinclair, The Vienna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4.
(2)期刊文章
[序号]作者.题(篇)名[J].刊名,出版年,卷号 (期号).
例:[3]尾崎文昭.“故乡”的二重性及“希望”的二重性[J].鲁迅研究,1990(03).
例:[4]Bruno Simma, “Self-ContainedRegimes”,Netherland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6,1985.
(3)会议论文
[序号]作者.篇名[C].会议名,会址,开会年..
例:[5]朱晓海.萧绎文学观试探[C].复旦大学第三届中国文论国际学术研讨会,复旦大学,2011年.
(4)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题(篇)名[D].授学位地:授学位单位,授学位年.
例:[6]李兵.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问题[D].陕西师范大学,2004.
(5)论文集与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作者.篇名[A].编者.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
例:[7]瞿霜.现代文明的问题与社会主义[A].罗荣渠.从西化到现代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21-133.
(6)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题(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例:[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7)电子文档(联机网络) (种类很多,选一种示例)
[序号]作者.题(篇)名 [J/OL].出处或可获得地址(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例:[9]傅小松.中国楹联特征论略[J/OL].
(8)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序号]作者.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
例:[10]阮元.十三经注疏[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1450-1471.
2.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1)普通文献类型标识:
专著 [M]
论文集 [C]
报纸文章 [N]
期刊文章 [J]
学位论文 [D]
报告 [R]
标准 [S]
专利 [P]
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A]
其它文献 [Z]
(2)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OL]
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DB/MT]
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M/CD]
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CP/DK]
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J/OL]
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online) [EB/OL]
(七)谢辞
谢辞是简述自己撰写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对指导教师以及相关人员致谢。谢辞不单独另起一页,在参考文献下面空一行,内容三四行即可。“谢辞”两字中间空一格,用黑体四号,居中。内容用宋体小四号,行间距为1.5倍。日期用宋体四号,加粗。
(八)附录
毕业论文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实验设计、调查材料及其相应的数据、图表、图片等,可整理后用附件形式附在最后。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密切相关。它与维护现有的制度、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密切相关,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家庭主义和阶级观念。二者是儒家意义形式的核心,是我们社会的基础,也是我国法律关注的制度和社会秩序。至于这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中的考证,我在这里不做详细介绍。
并**了这一阶段传统意义形式的演变及其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虽然我国已经跨入了21世纪,但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法展。随着西方文化的涌入,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逐渐摆脱了我国传统的藩篱。
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随着城市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缓解,然而,现实生活中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同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现阶段还没有现进的法律意识观念。支配他们生活的是几千年的刻板印象。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强调道德和法家,儒家是德治,法家是法治。显然,两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的,但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却是共通的。
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
"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文集上关于"礼"或者"法"的概念其实是没有区分的,因为二者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德与法,同是行为规范,儒家的行为规范是道德,而法家的行为规范又何尝不是道德。
在技术法层面上,二者因其不可调和的实现方式而存在矛盾。儒家的道德标准是“礼”,其方法侧重于启蒙、人的心理改造和人的善良意志。它认为这是最彻底、最积极的方法。教化的价值在于"绝恶与未萌,而起敬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没有作恶的动机,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为恶,如此社会便可长治久安。
而法家的目的在于禁奸,对于劝善并无大兴趣。法家更愿意用刑罚来达到法治的目的,或达到法家的道德标准。管子云:
"行令在于严罚"。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
重刑可使人畏怯慑服,不敢以身试法。虽言重刑,但究其最终的目的,实者在于"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礼伟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由此可见。
但至于汉后,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法儒两家的融合,汉以后的儒者虽主张德教,却绝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对以法作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达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目的。法家在准则法层面既与儒家思想本无实质差别,在技术法层面上又被儒家的礼所取代。最终导致法家在历史上的名存实亡。
技术法所强调的一些原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消失。剩下的一些价值观只有积极迎合儒家对善的追求,才能生存下来。由于历代统治者的青睐,儒家思想在我国流传了几千年。儒家学者开始成为学者的代名词。吾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车轮开始启程,加上佛家思想的传入,从此吾国的法律思想史揭开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众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
正如冯友兰所说:“李斯受荀青学识的影响,成为秦国的统治者。”。秦之法治实法治之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
《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向度一:深化对中国思想史学科范畴的理解
思想学术的研究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古人对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法等问题不是没有考虑,但与西方近代学术的理论化程度相比较,他们的论述显得还不够明晰。19世纪末,进化论、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然科学的经验法、归纳法传播到中国,中国的学术观念开始发生变化。人们反观传统学术体系,认为传统学术虽然不乏幽玄高妙的体系,同时也有较为严密的实证方法,但与西方近代学术相比较,尚没有达到“自觉”地位。王国维认为,“中国人之所长,宁在于实践方面。而于理论之方面,则以具体的知识为满足。至于分类之事,则除迫于实际之需要外,殆不欲穷究也”①。这使得中国学术没有西方那样严密的综括和分析水平,抽象思辨的能力和精密分析的能力也有欠缺。
20世纪初年,中国的学者们试图对中国思想学术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作出解说。在各种解说的基础上,侯外庐通过对中国思想史的系统研究,对该学科进行了明确定位。他认为,从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思想史研究应该包含三个主要层面:一是世界观。世界观亦称宇宙观,即人对世界总体的看法,包括人对自身在世界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哲学是它的理论表现形式。侯外庐认为,哲学问题是任何思想都不可能逃避的问题。无论何种从经验世界得来的思想观念,都有哲学的基本认识作为最后依据,而处理经验世界各种具体问题的思想,也通常有待于哲学的反思才能得到超越和提升。研究传统的思想学术,首先要清理出思想家们的世界观。②二是逻辑思想。逻辑思想即思想学术家们阐发思想观点的方法。较早地意识到逻辑的重要,并力图对中国传统学术的逻辑思想加以分析的是章太炎。他曾经从逻辑角度对孔子的“忠恕”思想加以阐发,明确指出“忠恕”思想与演绎、归纳法完全相符③。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也把逻辑方法放在十分显要的位置。侯外庐认为,逻辑思想反映出思想家的思想水平,是准确把握中国思想发展层次的主要依据。1947年,他与赵纪彬、杜国庠合著,在上海新知书店出版的《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古代思想编》,就非常注重“各时代学人的逻辑方法之研究”,认为研究古人的逻辑思想,主要目的不是从古人的思想材料中提出某一个逻辑命题,也不在于说明或讨论古人具有西方的某种逻辑思想,而是要揭示历史上的思想家的思维水平,从而真正理解中国思想方法的演进历史。三是社会意识。所谓社会意识,是指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社会问题、社会模式的意识、观念或理论,它既包括社会意识形式,也包括社会心理。侯外庐认为,真正能够反映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实质内涵的是社会意识。1947年,他在《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古代思想编》卷首指出:“斯书特重各时代学人的逻辑方法之研究,以期追踪他们的理性运行的轨迹,发现他们的学术具体的道路,更由他们剪裁或修补所依据的思想方法,寻求他们的社会意识及世界认识。”1957年,修订本《中国思想通史》出版,侯外庐另外写有“自序”,再一次明确他所关注的核心内容就是哲学思想、逻辑思想、社会意识三者的综合。1987年,侯外庐在《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自序”中又提到,“对中国思想史的研究,我以社会史研究为前提,着重于综合哲学思想、逻辑思想和社会思想(包括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方面的思想)。应该指出,哲学史不能代替思想史,但是思想史也并不是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哲学思想的简单总和,而是要研究整个社会意识的历史特点及其变化规律”④。
侯外庐关于中国思想史就是研究中国思想历史的学科,是研究中国思想结构、思想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发展变化历史的学科之认识,是在中国传统学术研究向现代学术研究过渡过程中对思想学术史作为一门学科的重新定位。它既有对中国思想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也有对西方社会思想研究特别是马克思唯物主义理论观点的吸收,需要后来者在充分理解的同时不断予以深化。
向度二:加强对中国思想史多样性研究方法的探索
在中国思想史学科体系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特色的中国思想史研究方法,其中运用得比较成功的主要有:哲学诠释的研究方法、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和学术史的研究方法。
——哲学诠释的研究方法。1918年,胡适发表《中国哲学史大纲》。其“导言”提出,中国哲学史研究的“根本功夫”不外两条:一是要在资料的搜集审定和整理上下一番功夫,二是要重视西方学术思想的参照作用。他主要依据进化论和詹姆士的实验主义对先秦的思想学术做了整理,凸显了用西方哲学来诠释中国思想学术史的主题。
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出版后,人们惊叹该书对中国先秦思想史所做的明确的条理性分析的同时,不免对这种主要用进化论和实验主义勾勒出来的中国思想史产生疑惑。金岳霖指出:“所谓中国哲学史,是中国哲学的史呢?还是在中国的哲学史呢?”⑤陈寅恪也指出,所谓以科学方法整理国故者,看上去很有条理,然而往往不真实,“著者有意无意之间,往往依自身所遭际之时代,所居处之环境,所熏染之学说,以推测解释故人之意志”,所论中国古代哲学“大抵即论者今日自身之哲学”,“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①。他们的怀疑,突出了在用西方哲学来诠释中国思想学术史时的另外一个主题:如何使这样的诠释避免主观随意性、使之符合中国思想学术史的原貌?
金岳霖指出,最好的办法是“把中国哲学当作中国国学中之一种特别的学问”,根据中国哲学自身的特点来理解和诠释,而不必计较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异同。陈寅恪也认为,如果要真正使中国思想学术的研究契合实际,就必须努力做到“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冯友兰提出,要对中国思想学术史进行贯通,确实需要参考西方的学术,但同时要注意西方学说理论框架与中国传统学说的某些说法结合。他试图在重视中国学术传统思想观念的一贯性基础上,找出中国哲学实质的系统。在冯友兰之后,对于如何才能找出中国哲学实质的系统,侯外庐、张岱年、任继愈、李泽厚都做过有益的探索,他们的解释已构成对中国思想发展史的重要一环。目前,又有一些青年学者尝试用现象学、分析哲学等现代西方哲学对中国思想史进行研究,初步形成新一代哲学解析中国思想史的新特点。用哲学诠释的方法研究中国思想史,已经成为了一条具体可行的道路。
——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在人们努力确立一套符合中国思想自身特性的诠释系统的同时,侯外庐还提出,“思想史系以社会史为基础而递变其形态。因此,思想史上的疑难就不能由思想的本身运动要求得解决,而只有从社会的历史发展里来剔抉其秘密”②。他认为,研究思想史,首先应对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有科学的理解。而要准确理解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就必须“以自然史的精确性”对中国社会历史进行研究,这就需要对中国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历史有深入的探讨。他通过翻译《资本论》,“从经典著作的原著掌握观察问题的理论和方法”,确立了他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对于社会史如何与思想史相贯通,侯外庐作了系统的论述,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的思路。他找到的思想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第一个结合点是社会思潮。他注重对社会思潮的考察,力图把握社会思潮与社会历史的联系及其所反映的时代特点,进而研究不同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思想特色和历史地位。他找到的思想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另外一个结合点是法典。法典即体系化、制度化的思想形式。从法典中能看到社会史的内涵,而且能看到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统一的程度。
把社会史与思想史的贯通,是20世纪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重要的创见,它不但为合符真实的现代中国思想学术史的建立提供了基础,而且为科学地解剖中国思想学术史,挖掘思想背后的社会原因提供了依据。
——学术史的研究方法。任何思想都离不开一定的学术土壤。许多思想命题都是从当时的学术研究中酝酿出来的。例如,要了解孔子的思想,就需要研究西周鼎盛时期的“六艺”教育传统。孔子做了不少文化典籍的整理工作,古代文献既是他的思想得以产生的源泉,同时又是他发挥其思想的材料。又如,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就是在诠释《公羊春秋》过程中,为了使《公羊春秋》得到更完整、更合理的解释才提出来的。如果我们对《春秋》公羊学的发展历程有深入研究,能够理清不同时代、不同学人对《春秋》公羊学所提出的创新,当然就可以比较准确地理解董仲舒所作的贡献。
学术史的研究方法是中国古代特别是清代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非常传统的方法。如今对这一传统有比较到位的理解的是日本京都大学池田秀三等一些学者。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学者们反思中国思想史的研究历史,深感过于政治化、主观化的诠释与中国思想史的真实存在一定距离,从而提倡学术史的研究,学术史研究得到了空前重视。人们相信,只要学术史基本事实真实,就一定能够建立更加契合历史事实的原理,摆脱过分主观的弊端。
当前的中国思想史研究需要对上述三种主要方法加以发展。中国思想史的研究不能离开对范畴、观念和思想体系的哲学剖析,思想史研究的突破最终要依靠对中国思想史的一系列核心概念及其演变历程的深入研究。中国思想史的研究需要将范畴、观念和思想体系与社会历史的联系揭示得更加清楚,将思想还置于社会历史,只会使我们更加深刻地领会思想的真实含义。中国思想史研究也需要对范畴、观念和思想体系的学术背景进行挖掘。学术史的眼光能使我们看到思想背后深沉浑厚的学术土壤,帮助我们纠正许多习以为常的误解。
向度三:提高中国思想史研究的文化自觉反思境界
中国历史学有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它的文化反思功能。《易传》说,“君子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又说,“彰往而知来”。也就是说,学术研究不仅是对“前言往行”的认识,不仅是对过去历史的描述,还要在多识前言往行的基础上提高研究者认识自身、认识世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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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过渡,学术研究的文化反思功能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发扬。当时的学术研究,没有一种不是围绕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来进行的。当然,对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的思考不可能千篇一律。从20世纪学术研究来看,有的比较保守,有的比较激进。例如,胡适认为,中国文化最缺乏的是个人独立的自由意志,要培育国民的独立人格,就必须学会理智的思考。他感到,中国传统文化比较缺少西方的理性精神,需要我们加以深刻反省。而陈寅恪等则通过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对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实质有了更加真切的体认,并在传统文化之中找到了自己的归宿。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元白诗笺证稿》三部书中,以魏晋隋唐数百年历史为背景,通过一系列重大历史事实的梳理,勾勒出在民族冲突与文化冲突背景下中国传统文化的不竭的生命力,以及不同社会集团和个人在文化发展过程中与政治生活、与个人人格的联系。这说明,只有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形成精神和制度上的高度凝聚力,才能在文化冲突中得到保存和发展;只有富有独立人格和道德力量的社会集团和个人,才是文化发展的中坚。至于马克思主义史学,也从不讳言自己的学术研究是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自由。侯外庐常说,研究历史,既不是如冬烘先生们之读书,以为古人一切言行都是今人的宝筏,也不是把古人当做今人和他争辩,而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思想家的遗产在其时代的意义,批判其腐朽的糟粕,发掘其优良的传统,在清理历史、还历史真相的基础上超越历史事实本身,引领现实向前发展。今天来看,我们或许不能同意他们对文化反思所得出的结论,但却无法不被他们学术生命中关于文化的独特感悟所震撼。
中国思想史的任何一家、任何一派,最后都要归结到对文化的反思上。思想家的思想往往以对文化问题的深入反思为最基本的特征,文化理念成为他们思想最根本的出发点。不同的文化理念构成他们思想范畴的不同向度,中国文化即由这些思想范畴的不同向度展现出它的绚丽多姿。同时,中国文化的历史性和阶段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一时期所出现的关于文化问题的各种不同认识的调和与整合。思想家的思想会有一定的学术史取向,会有一定的社会属性,甚至会有个人的价值倾向,但所有这些,只有落实到对他们的文化认识的分析基础上,才有可能得到更加全面的认识。对文化的自我觉醒和自觉设计,是统一哲学诠释、社会史研究、学术史研究的基础。当前的中国思想史研究,尤其需要在认真思索前辈学者的文化洞察思路的基础上,提高文化自觉的反思能力。
① 王国维:《论新学语之输入》,见《王国维遗书》,第3册。第529页,上海,上海书店,1983。
②④ 侯外庐:《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自序》,上册,第15、l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③ 章太炎:《检论》卷三《订孔》,见《章太炎全集》(三),第426—42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⑤ 金岳霖:《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载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附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① 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载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附录。
② 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第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摘要: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我国法律文化对于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来说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儒家思想对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对古代法律文化儒家化的正确认识有利于弃糟粕而吸收其精华,能提供一些有益思路给法治现代化模式之构建。
关键词:法律文化;儒家化;古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6-0048-02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中华文明产生于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下,其是在独特的文化逻辑与历史规律之中独立发展的,并从而形成了与众不同的文明模式。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辉煌的历史
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中国古代人民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体系的法典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根据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中国的法典显然是杰作,自成一格”。到了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高峰,对周边东亚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形成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在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胁下,中国被迫打开大门,在欧洲和美国面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失去了昔日的辉煌,沦为“野蛮” 与“落后”的代称。从清末的“维新”发肇,我国法律改革的参考规则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受到冷落,备受各界的批评和攻击。但恰如马克思所提出的,“不管是政治立法还是公众立法,它只显示和记录经济关系的要求。因此,在法律问题上没有真理,每一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传统习惯制定法律制度” [1]。意识到这一点,将使我们能够不妄自菲薄,从而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奋勇前行。
传统法律文化本身包含了许多的优秀元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和判例法等并存的“混合法”;“无讼”的价值观和“刑无等级”的理念;遵纪守法、司法保护兼容隐藏“人的学说”;“慎刑狱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 “集体主义”的司法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政治人” “亲民”的政治道德观、简洁的法律语言,以及“为政在人”的人治观、古代司法官员的人文素养及行政立法、监管体系所构建廉洁政府和历史上的“变法”的经验等,这些都是符合现代法治的,经过改造,可以服务于当前的法治建设。
二、包含儒家色彩的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一)传统的法律文化倾向于国家本位主义
在我国古代社会,家族式的父权制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同和支持,由无数父权氏族社会组成的“人”形成的体系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家族制度的模拟与扩展。这从某种角度上说,处于权力中心的国家权力是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种理论和信念的支持同时以实际行动拥护此种典型的专制统治制度,不管是强调“仁”和“孝”的儒家德治思想还是治人“艺术”与“正确”的法家集权专制思想,都与统治者的利益一致,并受到统治者的青睐的,从而使这些理论和思想都受到国家暴力机器的保护。因此,上述理论成为国家标准,并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在习惯上中华民族的美德片面地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并且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如果超越了界限,那么个人的人格权无从谈起。现代法治尊重人权,追求自由与人格,是与上述所谓美德格格不入的。
当今的法律传统的虽然在制度层面已经否认了国家本位主义,但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思想仍然为其控制,从而直接致使了目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强,并且不尊重他人之权利。长期灌输的“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导致相当多的中国人奴性很强、逆来顺受,不信任并且蔑视法律,所以对政府所谓的监督很难以政府“供养人”的身份理所当然的.进行,更何谈要求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并平等与其谈判和对话。
(二)传统的法律文化工具主义特性明显
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主要部分的社会法是刑罚的概念。法律于中国古代仅仅是君主奴役臣民之工具,并且传统和理论上很大程度“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一方面与专制的共同创建国民恐惧、无知、软弱、奴性之人格。另一方面是结合儒家思想,要求凡事有规则并且必须依照一定的仪式,追求片面的“和谐”,培养的是“息讼” “和为贵”的法律观念。此情境下造就国人对已定的法律倾向遵从,但是对法律本身的无视,个人权利的问责是比较少的,并且对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如权利和参与的概念,在审议和行政的国家事务漠不关心。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之下,中国老百姓始终坚持“要原谅和宽恕”心理,除非彼此深恨,否则对方犯下罪行,一般是不诉诸法院。所有态度和立场都是温和的,避免偏于任何一方表达自己的立场,以免麻烦。
(三)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等级秩序,忽视平等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即使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此种说法,不过在漫长的封建传统社会文化潜意识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这些等级制度却被长期坚守并施行,同时对嫡庶、辈份、年龄、地位的区分很严格。如此自然的权利,在思想观念平等的当今人们无法成为共识,甚至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之上,秉持权柄者及其亲属也享有特权待遇。这对权力腐败的蔓延有了催化作用。
另外,由于血缘关系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形态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人情比法律更大、亲情比法律更大”已成为桎梏,限制了法治建设的进展。
三、包含儒家色彩的传统法律的具体化
(一)法律公法化
从先秦至清末时期,尽管有着不同的民族侵略,或不同的文化传入中国,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国一直处于主体地位,并形成和延续了长久的文明进程,一切的变化影响不了历史沉淀而形成的传统的民族和国家。到汉代,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已具雏形,汉武帝推出并强力推行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国家政策,使得儒家思想在官方明确并建立了地位,法律公法化因此越来越明显。
从此以后,私法制度和理念在我国传统中得以成长并发展。所谓中国法律,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法,二是组织政府行政机构及治理机构之法,其构成内容大体为行政执法的规则和违反行为规则的处罚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文化色彩极浓,基本上是儒家化的。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私法制度被划为公法制度,其地位是依附或从属的,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基本上可以直接视为是公法。
(二)法典的刑事化
在古代国人的潜意识里,刑法与法律基本上是同一个概念。用我们今天的思维去理解刑法得出来的结论是不一样。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范之总和被现代法学者当作是刑法的主要精义,教育(犯罪预防)是其主要的功能,惩罚罪犯是它的第二个功能;但是古代刑法中的思维集中在惩戒(报复),轻教育(警告),原因在于古代的法律的功能是主要是惩罚,惩罚就是杀戮。而杀戮其目的无它,报复是它的终极意义。从而刑罚化即为中国传统法律之性质。
要理解我们古代的法律是一种特别的刑法,并体现明显的公法文化,可以从历史与传统的视角来看,我国的法律最初是在部落间的争斗中形成的,主要用来处理和惩罚野蛮人。在这个独特的历史渊源的既定思维的影响下,人们总是根据处罚的法律,并且习惯将酷刑和残忍同野蛮下等人和未受过教育的人、不遵礼教者以及品性败坏的人等皆可称为的人品不端(邪恶的)的人联系一起。不过由于时代、身份和知识的局限,学者在没有科学的辨别和评估下,仅仅在一些表象和主观臆测之下,得到对应的法律观和犯罪观[3]。中国的法律轨迹二千多年来受到这种非科学的理论影响巨大。
(三)民法具有刑法的特征
毋庸置疑,民法是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它是规范平等主体(法人和法人、法人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规则。与中国古代法律相比,我国古代的民法没有真正专门的民法典。以此看来,中国封建王朝的财产与财产关系有关系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表面上看,他们是民事的,但实际上,他们具有刑法化的特性痕迹。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当时的契约主要是贷款和交易。它的契约合同如果利息不按时交付的,就当作是违反了契约的规定,用刑法对之进行制裁,就是所谓的:“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并且,单纯的买卖或租赁合同事件,最终被当作刑事案件。用刑法手段处理民事纠纷,从西周开始就成为一个传统,直到清末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在传统中国,民法是刑法,另一方面,民法内容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不高,数量也不多。百姓的纠纷一般不惊动官方,而自行处理,并且根据宗族规定和风俗习惯的调解是其主要处理的方式,以宗族规定为主。不仅民法典在封建国法中没有体现,并且民间的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法。所以,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中国传统民法(法典)。
四、结束语
中国法律文化抛弃“儒家糟粕”汲取“儒家精华”,推进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是一个与经济、政治、理性文化及公民社会共生互动的过程,需要全体公民及政府的合力从而达成。只有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也将为期不远。
参考文献:
[1]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M].杭州:浙江人民 出版社,1999.
[2]杨超.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概论[M].上海:交通大学 出版社,2010.
[3]程燎原等.法治与政治权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1.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犯罪,违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违法,有时我们也会不经意的去做。譬如:打架斗殴、闯红灯等等。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犯以下8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好多犯罪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并不遥远。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一定能抵制它,那些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论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以中国二次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视角
曹培忠①,周艳波,惠峰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 泰安 271000
内容摘要: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这就使得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首先在欧洲成为可能。它首先借助于欧盟内部统一体的力量,通过区域化立法的形式扩张。同时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法律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欧盟法律又极力推行其法律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务实的劣性中得以实现。欧盟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对中国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尤其是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保护功能和高度的能动性,对中国建立排它性的济济保护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全球化 趋势 影响
The Study on the Globalization Trend of the
EU"s Laws and the Affection
In the sight of China"s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the Huag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s Referenc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European Communities, EC, as an international special region organization, has the futures of exceeding the states. It resulted in the possibility in the EC to globalization of the laws in the world scope and the laws development common or the cp-operation among the different states" laws or the different elements combination firstly. Firstly, the EC"s laws globalization achieves its aim to legislate via the EC"s laws to access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with the strong political element, when the conflict of the laws between the EC"s laws and world"s laws, the EC promotes its laws via the shortcoming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as well. The common features and the regulation of EC" laws is for helpful and guideline for China, especially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laws to protect function and establish the exclusive economic orders.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trend affection
引言
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依此消除不同法系之间关于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引发的管辖和承认问题的法律冲突。
中国政府在2000年二次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国际条约的起草工作会议。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在专门管辖和承认执行程序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条约,仍然处于起草讨论阶段。
然而,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主持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是以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1968年条约为蓝本的。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条约的历史命运,从一个侧面论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对于中国法律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和欧盟法律。本文从欧盟法律演变历史这个角度,详细研究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法律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尤其是研究了在中国入世的条件下,中国法律生态化建设和多元化的法律适应问题。
本文正文分四部分: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法律的影响和结语。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长期以来,欧洲共同体有两种不同的涵义。广义的欧洲共同体是1952年《巴黎条约》建立的欧洲共同体、1958年两个《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① 狭义的欧洲共同体仅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正是基于关税同盟为基础和具有共同市场为核心的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在国际社会和国际舞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随着1992年马斯特里赫《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才成为一专有称谓出现在世界舞台(European Union, EU)。事实上,《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并没有当然代替《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也没有终止欧洲共同体的存在。相反,《欧洲联盟条约》明确宣布欧洲联盟是在三个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和尊重和确保“欧洲共同体建设既得成绩”(the achievement of the EC"s structures and the legal )原则下建立欧洲联盟。②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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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中国宫廷的观赏感受》
以下是电影《中国法院看完电影后的感受》的介绍。我希望这对你有所帮助!
上周,学校组织我们做了一些关于法庭的小故事,让我们了解了真实的法庭和真实的审判,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庭,总是保持严肃的场面。不管是什么样的案件,它都有绝对公正的判断。
这就是我在电影中看到的。
为什么有法律?我想起了我以前参加的辩论比赛。人民和**更重要。
我的直觉是——如果没有**来领导人民,我们怎样才能取得进展,怎样才能实现安全与和平?因此,我们需要一个能够防止我们误入歧途的立场。**我们需要法律来规范我们的行为。
法律,游戏规则。生活就像一场游戏。有些人贫穷,有些人富有,有些人活着,有些人死了。
这是游戏规则。你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
这是人权和义务。法律是一个公平的人,但他总是一个工具。他没有生命,被人遗弃。
然而,人是变化无常的动物,经常违反规则,就像网络游戏中的插件一样。因此,有人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绝对不可能的”。
法律将永远存在,并且永远存在,直到地球不存在。当然,有些人会推翻旧封建王朝和腐败无能的**,但他们会立即修改新法。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总是制约着人们的行为。
只有有了法律,社会才能稳定,人才能发展。包括中国最高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环境保**、税法、工商法、地方法等。每条法律都有其必要性。
如果你违反任何法律,你将对此负责。
我们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处理问题时,让我们更加理性和感性。大学生的学习,既是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工作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因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基础和薄弱的学科。因此,研究法律制度具有迫切的意义。
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内容和法学院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的编排与编制、法律研究规划、法律地图与数据的分类、法律参考书的编制都有直接或间接的意义。法律是严肃的,教训是深刻的。学生让我们学习知识和技能,从身边做起,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当我们想为一点点矛盾挥舞愤怒的拳头,当我们为了满足不正当的贪婪而伸手去拿别人的财产,当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法侵犯他人,当我们面临眼前的困惑和困惑时,请点亮我们心中的“法律之光”,指引我们走出错误的道路。
让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挂着两盏灯,一盏是“美德”,另一盏是“法律”。无法无天肯定会导致行为偏差。时代呼唤四个德才兼备的新人!
作为四个现代化的**人,“知法守法,修身养性,勤学苦练,立志为国服务”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让我们共同努力,做一名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的合格大学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这就是电影《中国宫廷看电影后的感受》的内容。谢谢你阅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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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法学》杂志1997年第8期
一、中国百年法治的反思
中国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在1895年,有的认为在1898年,还有的认为在1901年。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起点应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1895-1901年期间。作为一个重大而漫长的历史事件将其点确定为一个期间也并不为过。其实,历史的真实也大体如此。在1895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中国,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这实际上是中国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中国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十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戊戌变法”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在中国实现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中国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1901年,中国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第一步。反观百年的法治之路,笔者认为,法治发展在我国是: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一)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从清末的法律改革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都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在本世纪初的前十年,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制度移植。不仅颁布或草拟了取法西方的六法框架(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或行政法),甚至移植了在当时的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法》和《破产律》等。其中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基本照抄了日本的监狱法,但又抄的“犹豫不决”,乃至草案内部也“相互矛盾”。辛亥革命时的“《临时约法》”将中国法治发展推进了一个新的高度。国民党政府前十年的立法,应当认为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五五宪草)、《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为国民党政府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其立法目的固然有维护国民党统治的一面,同时也还有继承中国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先发达国家立法成果,实现中国法治(国民党政权所追求的法治)的另一面。其后,国民党政府法治的发展概莫能出其左右。
从清末到国民党统治在大陆的结束为止,应当说,中国向西方移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了,而且经历了至少半个世纪,为什么在中国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
笔者认为,真正法治的建立,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顺理成章的结果,而不是靠简单的模仿、抄袭就能成功的。中国之所以长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关建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缺乏建设法治的社会根基。从经济上看,中国的经济一直是农业经济、自然经济,而不是作为法治基础的民主政治;从文化上看,中国的封建文化,集权、特权、宗法等的传统观念没有被摧毁,民主、自由、平等等的社会文化尚未形成,而现代法治却是以民主、自由、平等等为文化、思想基础的。
(二)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
在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中国本着师夷自强、与万国同制,赶上先发达国家的理念,谒力学习西方列强。或是在法律规范上抄袭,或是在法治组织上模仿,不一而足,但终未能建立起中国先进分子所期望的那种法治。这又是为什么?
笔者认为,法治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要各个要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发展过程应是其内在各要素的整合发展过程,是其内在各要素的一体化共振共进过程。法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不是简单的机械仿就可以建立的。通观中国近百年的法治建设不能不说,缺乏整体共进,是中国法治未能达到理想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中国法治的百年发展都是由先锋引导得以推进的。其引导的历史可以作两段来分析。
前50年(1949年前),中国法治的发展基本上是“以学为先,以官为主”的。在中国法治建设之初,首先是由康有为、梁启超、文廷式等学者率先倡导,继而为君主所看中的。然而真正从事法治建设的并不是学者。因为中国学者无权从事法制改革,无权将西方的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当时的官方亦无今日的“西化”之累,他们可以大胆地“西化”。法治,应当说是西风东渐的。没有官方参与,封建的法制改革根本就无法进行。“以学为先,以官为主”的模式一直延续到国民党统治在大陆的结束。
后50年(1949年)又可以分作两部来考察。在前期的近30年(1949-1978年)的时间中,可以说是“以学为主,以官为否”,意即,主张“法治”的基本上是学者,而“官方”则基本上是否定法治的。在后期近20年的时间中,可以说是“以学为先,官学互动”。主要表现在,在本世纪的80年代初,中国的法学家们就已公开而较深入地研究、探讨了现代法治,并且历久不衰,千方百计地通过为国家领导人上法制课等形式,引导国宵领导人实行“法治”。这对于国家领导人主张法治,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目标写进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去,起到了不容匆忙忽视的重要作用。其间,如果没有学者的先导固然不行,如果仅有学者的先导而无领导的互动,仍将是十分困难。然而,在除今而外的漫长历史中,中国法治竟然未能在这些先锋的引导下顺利建立,原因何在?
在笔者看来,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民众基础。在近百年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法治似乎并没有成为中国民众的心理要求。在长期的封建法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民众所拥有的仅是中国传统的明君思想和清官期望。民主未能成为民众的普遍追求。至于自由、平等等不是缺乏就是畸形。自由被无政府主义所取代,平等被平均主义所等同。面对非法,人们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再次是寄希望于明君与清官。民众自己缺乏法治意识,也必然不会对社会提出法治要求。中国的法治,往往是中国先进分子的理想,而不是社会整体的期望。所以,笔者认为,中国近百年法治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1,你说你活着为了你的孩子,那你的孩子又为了啥呢?2,表演使真诚和欺骗相等。
3,在真正的民*主法治中,君子和小人一起消失了。
4,快一感人人相似,快乐各个不同。
5,知识改变不了命运,命运却可以改变知识。
6,媚上欺下使社会的等级化更加完善。
7,男人一爱一女人自然属一性一,女人一爱一男人社会属一性一。
8,一爱一情就是大海捞针:针不一定能找到,但对针的追求一直在执着。
9,一爱一心总是在不健全的社会体制中跳动。
10,思考是对人生的节约。
11,时间越久,专制就越荒谬。
12,不是思想家创建思想,而是思想孕育了一个表述者。
13,怀疑真理,才能相信真理。
14,男人永远在追求,女人永远在选择。
15,D的炒作叫宣传,没话语权的百姓的宣传叫炒作。
16,一个强盛或欲强盛的文明,对于自己往往是批判多于赞美。
17,能汇聚成民*主之江与自一由大河的,恰恰是个人为自己的公民权利而抗争的涓一涓细流。
18,问题是永恒的,而真理是相对的;以相对的真理去解释永恒的问题,就构成了哲学的历史。
19,实践是检验假说的唯一标准,而真理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
20,你不关心政治,政治也一定会来关心你的。
21,进化有两种。禽一兽到人,是自然的进化。人到禽一兽,是社会的进化。
22,人民是看不见的,看见的只是一个个公民。
23,从来就没有革命者甘愿革自己命的,革命都是假的。
24,不该接的接轨了,该接轨的咋老是不接呢。
25,政一协,亦正、亦-邪。
26,房地产是继土地革命之后的又一场财富再分配式的掠夺运动。
27,民*主根本不需要什么素质,因为素质是民*主之果。
28,向民*主制度以及多一党一制的和平演变,不仅是民众之幸,也是统治者之幸。
29,既然“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又何来“大救星”呢。
30,宠物是无期徒刑的终身受益者。
31,盲人之所以摸像,就在于没有负面报道。
32,民*主是给集中出主意的,因此,人家给了你主意,集中应该给民*主发钱。
33,演出是一场汇报,那么汇报会不会也是一次演出?
34,思想不需要什么解放,需要解放的是提出“思想解放”者的思想。
35,鱼离不开水,可水就需要鱼吗?
36,某某领导只要一讲话就很重要,他的舌头怎么受得了啊。
37,量变导致质变,请注意保质期。
38,最应该从重从快的是关乎民*主政治的改革。
39,如果信徒都是些思想上幼稚的人,那他们心中的那个圣人也高明不到哪儿去。
40,物质决定意识的另一个说法是,屁一股决定脑袋。
◈ 中国法律思想总结 ◈
中国法学论文格式你是否了解呢?作者名称是否写在篇名下面,是否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是否加粗居中。就跟随小编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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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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