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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方案

策划书|纳税筹划方案(分享14篇)_纳税筹划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29

纳税筹划方案(分享14篇)。

■ 纳税筹划方案 ■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大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自己员工薪酬激励体系。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唯一手段,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有效的方法。但是,很多大公司在设计自己的员工薪酬激励体系的时候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没有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

比方说,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年终为其发放30万的奖金,但是由于这30万远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企业要调增所得额为这30万交纳企业所得税,实质上企业需要付出39.9万元。企业付出了39.9万元,这30万就能到个人手里吗?不能。企业还要代扣代交这30万的个人所得税约11.96万元。最后个人仅仅能得到18.04万元。由此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虽然企业作了不小的投入,却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员工因为自己得到的很少,往往心存抱怨而“跳槽”。所以,企业在制定自己的薪酬激励方案时,必须要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激励也要注重纳税筹划。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最大化,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某国有单位决定进行车改。即将现有车辆一次性出售给高中层领导,车籍转为个人所有。高中层领导实行带车上岗,私车公用。单位根据岗位级别给予车辆折旧和运营费用补贴,一般月人均补贴4200元(按5年考虑车辆折旧,按2万元考虑车辆年运营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该企业的本意是通过这一政策的实行,能够对本企业的高层领导进行激励,以提高企业领导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却不知由于税收的调节,使这一政策并没有达到薪酬效能最大化的目的。

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公司将车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所涉及的车的费用及折旧就不能进公司成本,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公司向个人发放车辆补贴,按照税法规定,该补贴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由于没有考虑税收的问题,公司的'这一操作大大加重了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很不划算。如果企业事先进行筹划,就可以避免大量的税收问题,。如果企业与员工签定5年的合同,在5年中车属单位所有,这样就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各项费用; 5年后企业将车卖给个人,个人有了车,从中得到了实惠。同时,个人也不用再为车辆补贴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操作即减轻了企业负担又留住人才,使个人得到了实惠,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目前,很多公司向单位职工出租住房,收取房租。如某企业向其职工出租住房,公司每月向其收取教育费附加等。同时,该职工工资1000元超过了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要调增所得额 200元交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该职工自己还要为这200元交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公司要交纳营业税200×5%=10元,房产税200×12%=24 元,城建税10×7%=0.7元,教育费附加10×0.3=0.3元,企业所得税(200-10-24-0.7-0.3)×33%=54.45元。职工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000-800)×5%=10元。公司和个人合计的税收负担是99.45元。大家可以发现,由于企业没有注意税收问题,致使企业和个人多负担了99.45元的税。员工虽然取得名义工资1000元,实际上只得到790元。如果企业具有纳税筹划意识,对这一行为进行测算,每月为员工发放 800元的工资,不再向员工收取租金,这样做不但可以省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由此可见,薪酬激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对激励中的税收问题处理的好,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利;处理的不好,企业和个人都会承受巨大的税收负担。员工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实现激励的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 纳税筹划方案 ■

一、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私营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比较如表(见附表)。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合伙企业或私营独资企业税负较轻;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私营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例:英才商贸公司是冯英才和三个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个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工资,年终分红。2010年该公司实现会计利润9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2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5万元,税后利润64.5万元,公司按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9.68万元。可分配利润为54.82万元。年底四个股东决定将其中的40万元拿出来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10万元。四个股东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投资者实际上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合计税负为33.5万元。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工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每人分红5.8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4.64万元,股东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4.2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5.94万元(25.5-4.2+4.64)。

方案二: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奖1.8万元,年终分红4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3.2万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4=2160(元),工资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6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2.916万元(25.5-6+3.2+0.216),显然方案二所得税整体税负较轻。

通过纳税筹划,预测企业的盈利水平,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一个综合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和分红水平,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权益,是企业正确的选择。

■ 纳税筹划方案 ■

作者:辛梦男

**:《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2期

[摘要]融资在企业正常生产和生存中起着重要作用。企业通过开展各式各样的筹资活动,不断地维持自身的正常运作,同时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并且进行更加长远的计划性发展。而在企业的筹资活动中,不得不进行的一项工作就是纳税的筹划。

【关键词】筹资活动;纳税筹划;筹资成本

筹资活动的开展往往是广大企业能够切实、良好运作的前提。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办法在某一特定时期内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手段来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那么在这一时期内就无法成功地进行运作,更遑论取得企业该计划内的资金收益。而企业在这一阶段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一方面可以保证自身的运作以及经济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尽可能地取得最大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家相关税收及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最终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定义

就定义方面,目前国内的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都没有一个统

一、权威的意见。而就本文而言,主要认为纳税筹划这一过程是说企业在不触犯法律或者仅仅是不触及到法律边界的前提下,依靠精密的计算与安排来对企业的资金投入或者实际运作等方面进行操作,目的是尽可能地使企业税收数额降到最低,规避税收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从而能够让企业的税后利益取得最大值等。

在对纳税筹划进行定义时,应该注意使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第一,盗税一般是说纳税人在应缴纳税款的义务内,通过各式各样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税款义务,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纳税筹划与之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逃税通常是指法律纳税人利用了税收相关法律中的漏洞等不健全的地方,为了减少甚至免除自己的税务款项而“钻空子”。这种行为成功地打了法律的擦边球,没有违法,但仍不具备合理性。而税收筹划则保证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性。

■ 纳税筹划方案 ■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私营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 纳税筹划方案 ■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纳税筹划方案 ■

企业采购材料要发生运费,运销产品也伴有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对运费进行调控时,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筹划运费中的税收。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购货运费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税法规定:

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

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由于销售方代垫运费未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税,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1、运费的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即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的值。即:17%R=4%,则R=23.53%。

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案例分析】A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为2000元,现取R之值为23.53%计算,则这笔2000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470.60元(200023.53%),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0元(470.6017%)。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A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140元(20007%)。

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额60元(20003%)。这样,站在A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度来看,一抵一缴后实际抵扣税额只有80元。

以上说明当R=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80元),该运费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

2、自营车辆运输与外购运输的权衡

假定运输费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为R,运费收入总额为y(含税),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x,不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d,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17%x。单独成立的运输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为y,就运费收入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自行运输方式下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税后现金流量=y-17%x-d-(y/1.1717%-17%x)

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税后现金流量=y-117%x-d-3%y

求两种方式的均衡点得:

R=x/y=60.68%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超过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有车辆自行运输的方式; 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占运费收入的比重低于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当然对此也需要综合考虑开办运输公司会发生的各种费用。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21日购入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格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3月11 日,该企业和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规定该批货物出厂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采取送货制,甲企业雇佣丙运输公司的车辆运送该批货物到达乙方,另外计算运费11.7万元,到达目的地的价税及运费总价款为526.5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设甲企业期初进项税额为0,本月无其他进项税额)。

方案一:由甲企业给乙企业开具运费收据。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甲企业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通过其他应收款收回。

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金时,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

因此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7%+[11.7(1+17%)]17%=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应纳增值税=76.5-68=8.5(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8.5(7%+3%)=0.8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8.5[440+11.7(1+17%)]1.90%

主营业务利润=440-400-0.85-[11.7(1+17%)]17%=37.45(万元)

方案二:由运输公司给销货方开具发票。

甲企业在销售时,把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和运费11.7万元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为:76.5万元 ([440+11.7 (1+17%)]17%);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甲方开具运费发票,这时按规定甲企业运费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额,但税法规定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1.7(1+17%)]17%=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11.77%=68.819(万元)

应纳增值税=76.5-68.819=7.681(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681(7%+3%)=0.7681(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681[440+11.7(1+17%)]=1.71%

主营业务利润额=440+11.7(1+17%)-400-11.7(l-7%)-0.7681=38.3509(万元)

方案三: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费发票。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乙方开具运费发票,甲企业把运费发票转交给乙方。但是,按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7%=74.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应纳增值税=74.8-68=6.8(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6.8(7%+3%)=0.68(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6.8440=1.55%

主营业务利润额=440-400-0.68=39.32(万元)

纳税方案效果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0.819万元(8.5-7.681),少缴销售税金及附加0.0819万元 (0.85-0.7681),货物销售利润额增加0.9009万元(38.3509-37.45),因此方案二优于方案一。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缴增值税 0.881万元(7.681-6.8),少缴销售税金及附加,0.0881万元(0.7681-0.68),货物销售利润额增加0.9691万元 (39.32-38.3509),方案三优于方案二。通过以上比较,方案三为最佳方案。

3、运输业务的纳税筹划方法

(1)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R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

【案例分析】B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方面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分析,其运费价格中R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假设2008年该企业共核算内部运费76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为1.292万元(7610% x17%)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B企业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后,该企业实际抵扣税又是多少呢?"独立"后该企业不仅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计提进项税额5.32万元(767%),而且还要承担"独立"车辆应纳的营业税2.28万元(763%),一抵一缴的结果是,B企业实际抵扣税款 3.04万元,这比原抵扣的1.292万元多抵了1.748万元。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格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对企业就能多抵扣1.748万元的税款。

(2)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C厂销售给D企业某产品10000件,不含税销价100元/件,价外运费10元/件,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0017%+10000[lO%(1+17%)]17%184529.91(元)

若进项税额为108000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额为8000元),则应纳税额为76529.91元(184529.91-108000)。

如果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法人运输子公司,让该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这笔运费补贴款,使运费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C厂纳税情况则变为:销项税额为170000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不再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因运输子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运输汽车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进项税额已经不存在了,则应纳增值税额为70000元),运输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000元(10000103%)。这样C厂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73000元,比改变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因此,站在销售方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

然而,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结果,购货方D企业能接受C厂的行为吗?改变前,D企业从C厂购货时的进项税额是184529.91元,改变后,D企业的进项税额分为购货进项税额170000元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税额7000元两部分,合计177000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无论是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还是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都必然会增加相应的转换成本,如设立运输子公司的开办费、管理费及其他公司费用等支出。当节税额大于转换成本时,进行纳税筹划是合适的。

■ 纳税筹划方案 ■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

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中,“划转”这个词鲜为使用,从百度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适的解释,仅从国有资产划转的文件中有“无偿划转”之类的表述,日常公司经营中我们因受《公司法》约束,独立企业之间是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但“划转”却广泛用于税法,不仅所得税文件应用,契税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么是划转呢?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税法中划转的法律定义

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中,“划转”这个词鲜为使用,从百度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适的解释,仅从国有资产划转的文件中有“无偿划转”之类的表述,日常公司经营中我们因受《公司法》约束,独立企业之间是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但“划转”却广泛用于税法,不仅所得税文件应用,契税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么是划转呢?

企业所得税文件中对划转规定最为详细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划转主要是如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上述文件规定的四种情形,相当于对划转的定义。实践中,在进行资产重组时,除了要适用税务文件外,主要适用工商文件,在工商变更时绝对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重组不符合工商文件,企业注册登记将无法进行,且可能造成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站在《公司法》的角度将上述四种情形进行文字标准化,以使其满足重组要求。从文义上看,第一种情形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第二种情形“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一个公司冲减实收资本是一个很为复杂的事情,只有公司减资或分立才能减少注册资本,因此,这种情形是母公司减资或分立后,母公司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将分立的公司与子公司合并。第三种情形母公司收回投资,子公司减资或分立,子公司的股东将减资或分立的财产投资到母公司,母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因为子公司的.股东本身是母公司,自己给自己投资,实践中很难碰到。第四种情形,因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属于子公司减资或分立后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另一家子公司投资或合并。

上述各种情形的处理,除了第一条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外,其余均为减资或分立、合并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三种情形是两个以上重组程序的结合,因此,企业所得税中的所谓划转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减资、分立加投资或合并。

二、划转在增值税重组中的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征税项目之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两个文件均列明“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作为重组方式,但划转是否是增值税不征税重组允许的重组方式呢?根据前文分析,划转是投资或投资与减资、分立、合并的组合,合并、分立是文件规定的重组方式,而减资是否是允许的方式呢?减资、投资属于同一种类型,均是出售资产且以股权作为对价的交易,只不过减资的对价是收回股权,出资的对价是发放股权,因此,减资、投资应当是“出售”的一种特殊形式。从以上分析看,划转是投资或投资与减资、分立、合并的组合,而这些重组方式均是增值税文件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重组方式,但组合是否是规定的重组方式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从该文件看,组合就是多次转让最终受让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情形,因此组合也是增值税文件规定的允许不征税的重组方式。综上所述,划转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文件中规定的重组方式,当然划转的前提是在具有投资甚至是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否则无法使用划转这个概念。

三、划转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中的协调

增值税文件强调“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要求将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打包转让,这实质上是一个业务转让的范畴。正因为是业务转让,目标不是转让资产,才使增值税及营业税均将该转让列入不征税收入,这种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因此,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转让是其必要条件。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进项税也能随着资产而转移,因此可见该转让的整体性。从这些文件看,增值税中的重组是指业务从一个单位或个人向另外一个单位或个人平移,业务始终在进行,只不过是业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我们看所得税中的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该条不难看出,所得税中的划转是指主体限制在同一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不划转负债,划转后的股权或资产不能改变用途的重组形式,这表明所得税中的划转不是业务的转移,而仅仅是资产的转移。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的几种重组方式都是以股权作为对价的划转,如果打包转让,转让资产时必然转让负债,负债转让就会变成资产转让的对价,这就会与文件不相符,因此,这从另一方面说明,所得税文件规定的划转纯粹属于资产转移,不应是打包资产转移或净资产转移。

增值税中打包资产的转让是要将债权、负债一并转让的,而所得税文件中的划转不能随同负债一并转让,这个问题形成互斥的局面。如何能够协调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一个良好的方法将使整个重组面临失败的风险。当然,能够有一种税不征也能够取得足够的税收利益,这就需要对比哪一种税收利益更大。笔者建议,一是在做重组计划时先要计算重组带来的增值税或所得税税支出,然后进行比较,以此做出税务处理方案;二是如果能够确保打包资产划转不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考虑能否利用非货币资产5年延期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变通利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办法;三是因为除了第一种情形的划转外,其他三种情形均包括减资或分立、合并,可否将划转的重组类型改变为先分立后合并。

四、前述案例的分析及延伸

本文开头的案例是一个分公司的划转,分公司就是一个资产、负债、劳动力的集成打包的典型,划转分公司当然需要注销分公司划转到新公司后再成立;第二,增值税中的重组文件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即不要求所有有关联的资产、负债、劳动力都要转让,有些要素是不能转让的,比如分公司经理是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兼任,该经理就不能转让,有些资产也无法转让,比如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这部分资产有时候与生产经营没有关联,因此部分转让也是可以的,但转让多少呢,笔者认为达到业务转让的要求就可以了;第三,资产重组是市场经济中一种交易概念,百度百科有这样的描述“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因此,资产重组适用于任何企业;第四,文件规定打包资产受让的主体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但如果是个人,是无法进行业务继续的,只能是转让给经济主体,比如个体、企业等;第五、契税中的划转没有资本作为对价的要求,因此划转资产和划转打包资产均免征契税,且契税的范围更为宽泛,在自然人与其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也免征契税;第六、土地增值税的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划转这一方式,前文已述,划转实质上是投资与合并、分立、减资的组合,土地增值税的重组文件中规定了投资、合并、分立,也没有要求以资本作为对价,但没有规定减资的优惠政策,因此划转重组方式中有减资组合的,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其他形式的划转均享受优惠。

■ 纳税筹划方案 ■

纳税筹划的方法非常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纳税主要是根据收入指标和费用成本指标,通常的筹划方法就是分散收入法、转移收入法、针对费用采用费用分摊法或增加费用法。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欢迎阅读。

1.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遵守国家税法为前提,如果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得当,就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企业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对产品的优惠、对地区的优惠、对行业的优惠和对人员的优惠等。从税收政策角度来讲,税收优惠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税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少。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总量保持不减少;

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较多。这种政策也能够确保国家税收总量的完成,但是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支出。

我国现在的税收政策大都属于第二种,税收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多。企业不能改变税率高的法律事实,但可以通过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来自觉地采用一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纳税负担的纳税筹划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举例

我国规定,任何企业在吸纳下岗人员方面都有新的优惠政策,其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若企业属于服务性质,假设其吸纳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公司员工比例的30%以上,且该企业是新办的,那么企业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免征企业3年所得税。

企业在更新设备时,在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性能、质量差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购买国产设备,因为国家有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外资生产型企业如果购买国产设备,还可以享受退还征收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不同地区注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企业在开发区、高新区、沿海经济特区或中西部地区注册,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各自不同。

2.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纳税筹划的第二个方法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有很多的替代方案。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概念,使得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纳税筹划遵循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的经济活动安排对应不同的交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案例】

如果民营企业老板或董事个人想买股票,那么他可以有两种选择:①通过公司的账户把资金打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②以个人的名义到证券公司开户。在股票上涨、挣到钱的情况下,哪一种方式给他带来的'税收收益最大?由于我国现在对个人买卖股票差价的所得,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以个人的名义到证券公司开户的方式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最大;

如果以公司名义买股票,投资的收益就要补交相应的所得税税款,这样就加大了税负。若预计未来能够挣10万元的股票收益,那么就要补交企业33%的所得税;相反,个人买卖除了缴纳一些佣金和印花税以外,就不用再缴纳其它任何税收。

3.充分利用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条款

尽量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特定的条款是纳税筹划的第三种方法。采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要求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

【案例】

某企业把母公司生产的产品移送到外地的分公司,其账面上做了减少库存商品处理,而不是销售。如果国税部门稽查发现,其库存商品减少是从一个机构移向了区外或者县外的另一个机构,那么应当视同为销售处理,补交增值税,甚至还有可能被罚款。企业面临这样的裁定,是因为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而做出决定。如果企业提供不出相应的文件,就只有被迫接受裁定,但是如果纳税筹划人员或者企业办税人员了解到国家还有一个新的政策来补充这项规定,就可以依据规定办事。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文件指明企业在向其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如果由总机构开票,并且由总机构收管,那么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就不能被视同销售。这里有两个关键点:①必须是由总机构开票;②必须是由总机构向客户直接收款。如果这两点都具备,税务部门的认定就需要服从1998年文件的要求。因此企业不但要了解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要了解一些税收的具体政策。

4.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规定

纳税筹划的第四个方法是指企业应当充分地利用财务会计的规定。如果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那么,利用财务会计规定有什么意义?如果税法做出规定,企业运作就要满足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税法就要自动地服从于会计的规定。我国目前颁布了新的会计制度,这些新的会计制度如果没有与税法相冲突的,那么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财务政策,就需要服从财务会计规定。

【案例】

企业对外捐赠产品,或赠送一些产品给客户或者本企业的职工,这就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视同销售以后,就存在着缴纳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视同销售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税法没有做统一规定,税收政策也没有做统一规定,这时企业应该利用财务会计的规定,采用优先的方法。财务会计规定有两个方面:①将企业视同销售的产品按照市场价格调成产品销售收入,然后取得相应的成本;②由于视同销售没有收到相应的现金流,可以直接做库存商品的减少处理。这两种账户处理方法一直是存在争论的,但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这时企业应当争取采用汇总方法,不做销售收入,而做转化相应的成本和减少相应的库存,这样就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

5.税负转嫁

纳税筹划的第五种方法是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一种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

【案例】

某生产企业想将自己的产品卖出去,与某知名商家达成协议,并获得允许在商家设置专卖柜,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商家对该企业却借机提出了很多苛刻的要求,例如缴纳摊位、展览、广告以及其它等各种费用,但商家在收这些费用时,不能给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也不开普通发票,只开收据(当然这违反发票管理法的规定)。商家无论给企业开什么票,其后果都会加大生产厂家的税负。这是因为:①企业销售价格上升后,生产企业的销项税在增加的同时,不能得到抵扣;②如果企业收到一些不合法的票据,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列支,这样就加大了生产企业的税负。

购买方转嫁税负

企业相互之间买卖产品是其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但总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购买产品方在没有付款给销售方的情况下,要求销售方先开增值税发票,然后根据企业资金的安排情况再付款给销售方,其中就会出现税负转嫁。当销售方把增值税发票开给购买方以后,销售方必须要做销项税处理;但是购买方在没付款的情况下,它取得销项税发票时,将商品入库。如果购买方是工业企业,就可以申请抵扣增值税,如果遇上所得税申报期,那么销售方不但要做销售收入,还需要补交其所得税。

【案例】

某企业购买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销售方在没拿回款项的情况下,收到的只是税务局要求补交税款的通知单(17万的增值税),以及低于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样,销售方在没有收到钱,产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需要出钱交税,从而加大了税负。购买方通过税负转嫁得到很好的效果:不仅可以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而且还可以节省销售成本。这样,购买方就达到了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方式属于税负转嫁。

销售方反转嫁

企业需要了解税负转嫁的基本原理,采用反转嫁的方法来保证自己的税收利益在正常交易当中不受损失。

关于购买方与销售方之间开具发票的问题,销售方可以采用相应的方法来解决。例如,销售方可以依据国家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向购买方讲清楚,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不能开票给购买方;也可以通过双方在各项活动中订立一些条款来加以说明。同时,销售方依据收到的货款额来开相应金额的发票,这样就避免了卖出货而没收到钱,然后自己掏钱垫税的情况。

销售方风险比较大,主要面临两种风险:

坏账风险。指企业已经卖出货物,没有收到货款,却支付税款,最后收不到货款的情况。这样,企业不仅将产品白送给别人,而且还把税款给了税务局,这些税款还不能重回(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

财务风险。由于企业需要先找一笔资金去垫税,在企业资金周转不善的情况下,就会面临财务风险。

■ 纳税筹划方案 ■

纳税一直是企业管理者关注的问题之一,做好企业纳税筹划可以有效的帮助企业降低税负,那么企业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哪些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纳税筹划的途径的知识,欢迎阅读。

1、规避税收负担

规避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向无税负或轻税负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这样,纳税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税收上的优势,以增强竞争实力和获取更高的资本回报率。

2、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

这是指就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就低避高,选择低税负纳税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

3、递延纳税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的支出,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简单的说利用递延纳税的时间资金进行周转使用,不但那为自己产生效益,也可以利用通过膨胀为自己降低税负压力,从而变相降低税负。

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这个最容易理解的,主要是根据政策优惠和行业护持来实现,例如国家护持目前高新行业、节能等,我们可以将发展发现向该行业优惠政策靠拢,从而降低税负,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有:

(1)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即不同地区的税负轻重不同;

(2)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即对某些行业实行低税政策;

(3)规定减免税期间;

(4)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

(5)农业合作社等。

税收优惠对节税潜力的影响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空间就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大,税收筹划仅仅靠以上几种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要想让公司税务处于合理状态,还是委托专业机构比较合适.

■ 纳税筹划方案 ■

第一章 纳税筹划基础

三、判断正误题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谋划活动。3.()欠税是指递延税款缴纳时间的行为。

4.()顺法意识的避税行为也属于纳税筹划的范围。5.()覆盖面越大的税种其税负差异越大。6.()所得税各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小。7.()子公司不必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8.()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税收优惠的形式。

9.()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更加关注成本费用的调整。

10.()财务利益最大化是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参考答案:1。× 2.√ 3.× 4.√5.√6.×7.× 8.√9.√10.×

第二章 纳税筹划及基本方法

三、判断正误题

1.()纳税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一致的。

3.()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4.()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5.()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小规模纳税人轻。

6.()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7.()对计税依据的控制是通过对应纳税额的控制来实现的。8.()税率常被称为“税收之魂”。

9.()商品交易行为时税负转嫁的必要条件。

10.()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参考答案:1。√2.× 3.√4.× 5.√6.√ 7.× 8.√9.√10.√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一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视经营情况随时申请变更。4.()某大饭店既经营餐饮业,又开办歌舞厅,属于混合销售。5.()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属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6.()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准予按照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销售自来水、天然气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9.()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委托加工时收取。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3.()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4个税目。

4.()自行加工消费品比委托加工消费品要承担的消费税负担小。

5.()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货款的当天。6.()消费税采取“一目一率”的方法。

7.()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形式。8.()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销售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9.()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五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不征收营业税。

3.()未经批准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4.()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时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5.()我国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6.()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7.()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参考答案:1.× 2.√ 3.×4.√ 5.√ 6.×7.√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合伙制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

2.()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所得税率。3.()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纳税义务。

4.()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5.()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计算盈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7.()符合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已足额提取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算折旧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9.()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10.√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2.()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3.()每月均衡发工资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4.()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年终奖计征时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扣除12个月的速算扣除数。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6.()当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所得适用税率。7.()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加征十成。8.()稿酬所得的实际适用税率是14%。

9.()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每次可扣除800元的修缮费。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普通标准住宅纳税人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全额纳税。2.()玻璃暖棚、菜窖、酒窖等建筑物均应缴纳房产税。3.()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4.()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赠与不用缴纳契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7%、5%和1%。6.()资源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7.()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 纳税筹划方案 ■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合作建房,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若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提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

仅此一项,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 纳税筹划方案 ■

单位若在工资发放方面存在问题——比如用小金库发钱,或通过报销发票方式、冒名方式领取工资,不仅税务会盯着你,社保也会盯着你;涉及国资的,审计也会盯着你。随着各部门监管体系的完善,这里边的风险是越来越大,违法乱纪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员工年薪发放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年终奖实务处理

(一)年终奖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二)年终奖计算案例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步骤:(见附件)

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1]假设某纳税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480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240元,则:

以2424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20元。其对应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2]假设某纳税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326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240元,则:

该纳税人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尚余240元费用扣除标准抵扣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奖金24240元扣除上述24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剩余24000元,以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步骤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接上〔例1〕该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240×10%-105=2319元。

另当月获取工资收入4800元,应纳税额=(4800-3500)×3%-0=39(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接上[例2]该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240-(3500-3260))×10%-105=2295元。

(三)年终奖的坑

1.全年一次性奖金"多发一元""多交上千税钱

[例1]假设某纳税人2015年2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480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4000元,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4,000.00×10%-105=5,295.00

若该纳税人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4001元,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4,001.00×20%-555=10,245.20

多发一元奖金,多缴税款:10,245.20-5,295.00=4,950.20

具体数据如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界点和无效区域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界点和无效区域表(见附件)

[例1]假设某纳税人2015年2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480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4000元,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4,000.00×10%-105=5,295.00

该纳税人年终奖金税后数额=54,000.00-5,295.00=48,705.00

若该纳税人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60,187.50元,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0,187.50×20%-555=11,482.50

该纳税人年终奖金税后数额=60,187.50-11,482.50=48,705.00

可以看出来,纳税人取得年终奖金54000元和60,187.50元,税后年终奖额一样,所以把54000-60,187.50元区间叫"年终奖无效区域"。

(四)跨年度发放年终奖如何算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 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奖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上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五)员工同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由于员工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应选择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员工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员工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多单位取得年终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的年终奖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各个单位向员工支付奖金时,可按照年终奖计算方法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可选取其中一家按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税,申请退税或者补税。

[例]李某2015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兼职单位可以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李某应自行申报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六)工作未满12个月年终奖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5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七)分多次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按规定代扣税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工作情况对员工实际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只有实际发放的才能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扣缴个税;如未实际发放,不能适用该办法,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它奖励、补贴等应在发放时合并当月工资一起代扣个税。【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例]吴某2015年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5年7月再发放。2015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5年1月,吴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 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5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5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取得应合并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应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例]员工张某,2015年12月工资性收入6000元。2015年12月末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某得奖金60000元。同时,张某还取得年终双薪3000元。则张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由于张某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税,而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要寻找张某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 率:(60000+3000)÷12=5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即张某2015年度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 金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3000)×20%-555=12045(元)。

即2015年12月张中国共产党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2045=12190(元)。

(九)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包括年终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年终奖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1)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年终奖算加计扣除范围。

(2)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年终奖算加计扣除范围。

3.残疾人年终奖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各个地方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不一样,如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几种算法(也是筹划)

(一)年终奖零界点和误区筹划

[例]个人某月工资6000元(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发放含税年终奖18500元。

正常发放工资应纳个税:

6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5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8500×10%-105=1745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1745+145=1890元

员工纳税后剩余:6000+18500-1890=22610元

方案一(直接降低放弃年终奖):如果发放含税年终奖18500元,个税为1745元,税后所得为16755元;而如果发放含税年终奖18000元,个税为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后者大于前者。

6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8000×3%=540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540+145=685元

员工纳税后剩余:6000+18000-685=23315元

即使放弃"500"元年终奖,员工到手的还是多705元(23315-22610)

方案二(工资和年终奖结合):将月工资调整到6500元(工资表上可以填其他项目),发放含税年终奖1800元,则:

65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6500-3500)×10%-105=19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8000×3%=540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540+195=655元

员工纳税后剩余:6000+18500-655=23845元

(二)工资有点高利用年终奖

[例]个人某月工资23000元(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后

方案一:23000元全部当做工资,则需缴纳个税3870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5000元工资,18000元年终奖,则:

5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5000-3500)×3%=4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8000×3%=540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540+45=585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6000元工资,17000元年终奖,则:

5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7000×3%=510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510+145=655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4000元工资,19000元年终奖,则:

5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4000-3500)×3%=1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9000×10%-105=1795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1795+15=1810元(见附件)

(三)领导工资利用年终奖

[例]某公司是内部持股的一个IT企业,预计2015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保证一线职工年收入达到12万元。在制定其一线职工年度薪酬计划时,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方案一:月均工资奖金合计100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500)×20%-555]×12=8940(元);

方案二:月工资奖金合计8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个人所得税负担:

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500)×20%-555]×12=414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00÷12)=2000元,对应税率表适用10%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则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4140+2295=6435(元)

方案三:月工资奖金合计8000元,年终分红24000元;个人所得税负担:

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500)×20%-555]×12=4140(元)

分红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00×20%=48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4140+4800=8940(元)

方案四:月工资奖金合计6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年终分红24000元,个人所得税负担:

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000-3500)×10%-105]×12=174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分红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00×20%=48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1740+2295+4800=8835(元)

(四)在职股东个人分红和发年终奖相结合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税后利润为75万元,个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则分配股东手上只有60万元(75-75×20%),企业整体税负:40万元。该种情形为先分后税,整体税负较高为40%。

先分后税方案,即税前给在职个人股东发放年终奖,则:

有限责任公司给在职股东发放年终奖96万元,则企业所得税前利润4万元,企业整体税负:

年终奖96万缴纳个税:33万元

企业所得税:4万元×25%=1万元(有可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10%的税率)

个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3万元×20%=0.6万元

■ 纳税筹划方案 ■

融资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他经济活动的保障。资本虽然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但企业所拥有的资金量始终有限。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在资本保障方面满足投资经营的需要。

**税收筹划与税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双重的,这一过程的主动性完全掌握在**。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行政执法的偏差和实施的偏差,将影响企业的节税预算。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涉及一些税法,会计和金融知识,这是非常全面的金融活动。

如果有轻微偏差,可能导致计划失败。因此,企业融资活动中,税收筹划在其优惠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些风险。如果这些风险被允许肆虐,而不阻止其发生,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税收风险防控规划不容忽视。

1、 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风险

在税收筹划中,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现既定目的的可能性,是税收筹划的风险。不管是民营还是私营企业都要面对的主要融资风险具体包括财务的风险、政策的风险、操作的风险、市场的风险与执法的风险等。

1、财务风险

从税收收入和债务增资扩建规划获得企业税收筹划空间规划的角度来看,获得的相关收益越多,与之对应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是我们的生产和经营的大部分资金的主要**,企业借入的资金越大,随之而来的是债务比例也相应的增加,最后资本结构的财务金融风险也会相应的增加。

2、政策风险

所谓政策风险是国家政策规划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变更风险和政策选择风险。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总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政策变更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有效性的不确定性。现行税法法规将不断补充,修订或完善,旧政策将不断废止,新法规将适时出台。政策选择风险是指企业不确定是否选择了正确的政策,即企业采取的行为可能符合国家的政策精神,实际上却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的及时性或不规范性,将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重大影响。

■ 纳税筹划方案 ■

纳税筹划建议书完整模板


委托项目:

受托人员:古唯美纳税筹划建 议 书 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历史文化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纳税筹划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38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200万,评估值8302万, 机器设备账面净值3000万,评估值 2400万;不动产账面净值10000万元,评估值7300万元

3、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拥有债权8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母公司关联债权;应承担债务5000万元,其中,预收账款3000万,银行贷款2000万;欠缴税款及附加1000万元

4、职工情况:有职工120人,其中签署正式合同人员80人

二、原企业重组方案的纳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兼并重组企业以转让产权和出售资产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兼并重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问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兼并重组双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契税。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兼并重组双方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账簿方面,对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新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在企业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方面,对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7、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2、所得税方面的筹划选择

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使企业满足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主动积极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登记备案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按规定可享受印花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申报备案;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重组方式的比较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可以重组方式可以归结为: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出售四类形式。

1)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合并)。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单纯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对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六个要点:

① 必须是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② 劳动力的转让应以受让人是否按《劳动法》与原企业职工签 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妥善安置企业全部职工为标准;

③ 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

④ 原企业可能解散也可能不解散,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

⑤ 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⑥ 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

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据财税[2009]59号精神,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对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

[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契税 据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财税[2008]175号文件(1)若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可免征契税。(2)即使发生股权转让,但原当事人要进行注销,重新设立登记,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3)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劳动法》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小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免征契税。

2)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资产收购)。也叫整体资产投资,实际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企业由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从事投资活动。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 原企业并不解散。

② 必须是将资产、负债同时转让的行为。

③ 受让企业对转让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④ 支付的对价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能是非股权支付或二者的 结合,但一般应以股权支付为主。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交易行为?..在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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