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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合集15篇)_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10-09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合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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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做好我市气象灾害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2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3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4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无锡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处置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江苏无锡供电公司、江苏电信无锡分公司、江苏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险、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干旱、台风、暴雨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和渍涝灾害等,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森林火险的应急处置,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

(4)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授权拟制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拟制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5)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

2.3 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江阴市、宜兴市: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针对气象灾害,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北塘区、崇安区、南长区、新区: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市气象部门要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市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达到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要立即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与市公安、教育、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市政园林、城管、卫生、安监、民航、电力、通信和无锡军分区、无锡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市气象部门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由市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发布Ⅰ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单位信息服务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 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全市或有关市(县)、区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2 Ⅱ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3 Ⅲ、Ⅳ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较大损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授权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市卫生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重污染天气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农业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防旱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的,由市水利、市政和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市农业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和《无锡市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太湖生态灾害的,由市太湖办、环保、水利、市政园林、农业、气象等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由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的',由市发改、经信、信电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的,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市发改、经信、教育、农业、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民航、信电、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文化、科技、建设、住房保障、城管、卫生、旅游、外事、法制、保险监管、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要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水域风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水利防汛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建设、住房保障、城管、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交通运输、农业、旅游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水利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市政、水利、住房保障、建设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城管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要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低温、霜冻、冰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强化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市政园林部门做好供水、供气系统等防冻措施和绿化养护除雪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林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市政园林、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市政、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与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农业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因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7 雷电、冰雹、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8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

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雾、霾时段上学放学。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变更与终止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据此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人加强防灾减损工作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驻锡部队、武警部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城市饮用水、电力、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3 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当按标准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经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应当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信电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街道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同时,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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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气象部门的汛情通告,迅速传达到全体师生员工,切实做好检查和防范自然灾害工作。

2、根据汛情发展情况果断做出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决定,及时做好师生员工撤离工作。学生在校不离校,学生在家不上学,以保证学生安全。

3、启动防汛防台工作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各副组长靠前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积极配合,并组织有关教职员工积极投入抗洪抗台工作中去。重点做好学校的电脑室、图书室、档案室等设备的防护工作,情况特别紧急时,学校要组织抢险小组待命,对易受洪涝、雨水侵蚀的设备、图书等要及时做好转移。

4、安排有领导带班的24小时在岗值班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组长、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的手机和学校的值班电话要全天候开机,确保通讯畅通。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中心校汇报。

5、要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镇中心校报告灾情损失情况。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校园进行大扫除。对受损较严重的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等,应及时向中心校提出整改方案,并抓紧时间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6、抗灾救灾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全体师生员工了解家庭的受灾情况,开展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员工的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因家庭受灾而失学。同时,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下次防汛防台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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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蒸汽供电作为一种传统并且高效的发电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与其他发电方式类似,蒸汽供电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为了防范事故和保障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概述

1.目的

蒸汽供电应急预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事故,提高供电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减少损失,保障供电稳定运行。

2.适用范围

该预案适用于蒸汽供电站和相关企业,是一种紧急处理机制。

3.预案内容

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蒸汽供电设施和工艺的安全规定,包括性能、维护和保养等;

(2)蒸汽供电安全防范措施和常规检查措施,包括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3)应急处理措施,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应急处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4)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和配备,包括灭火器、应急灯和通讯设备等。

4.预案实施要求

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预案内容,加强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三、应急处置程序

1.事前应急

(1)蒸汽供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和工艺维护计划,开展每周、每月、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2)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熟知安全规定和工作标准;

(3)储备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检修备件和备品备件的储备工作。

2.事中应急

如果发生供电设备出现故障、燃烧和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撤离人员和有关设备,避免火灾蔓延;

(3)启动应急发电设备,尽快恢复供电,减少灾害损失;

(4)保障现场环境安全和周围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

3.事后应急

(1)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意见和改正措施;

(2)及时与相关单位和当地政府沟通,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进展;

(3)做好应急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做好后续跟进,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四、应急物资和设备

1.应急物资

(1)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栓等;

(2)防护设备:防护服、眼镜、防毒面具等;

(3)急救设备:医疗箱、呼吸器等;

(4)通讯设备:对讲机、电话等。

2.应急备件

(1)备品备件:配电开关、保险丝、电缆等;

(2)检修备件:备用轮胎、蒸汽锅炉管束等。

五、应急演练

为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应急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演练内容应全面、真实,演练过程要求组织有序、协调配合。

六、总结与建议

应急预案是一项紧急处理机制,包括预案内容、应急处置程序、应急物资和设备、应急演练以及各类应急配合等。通过娴熟掌握和科学实施应急预案,可以为蒸汽供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提供保障。为此,我们呼吁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预案内容要求执行,不断优化完善,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为蒸汽供电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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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工,各成员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确定应急工作联络员,及时向镇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1、党政办:参与镇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发布气象灾害预案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

2、应急办:协调各村、企业防御和抗击气象灾害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修复等工作;负责提供气象灾害时的地质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防治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坝等重要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做好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农业农村办:负责对全镇水利设施进行有效的监管,尽可能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组织抢修被气象灾害损坏的自来水管道设施,保障自来水的供应;负责农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工作。

4、民政所:统一审核发布气象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全镇气象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6、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御气象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防御气象灾害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提供部分道路实景信息。

7、财政所:负责防御气象灾害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8、国土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组织做好道路除雪除冰防滑工作;负责向被困在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各村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9、供电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用电的供应;及时组织电力受损线路的抢修,保障电网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10、卫生院: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气象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1、中心学校:负责全镇中小学、幼儿园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12、林业站:负责制定和实施林木及林业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及部门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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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机构

波宁四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校的灾害性天气险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任处置工作总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校长)任副总指挥。下设三个专业工作小组,负责灾情发生前后的应对工作。这三个小组分别是协调外联组、抢险救助组、后勤保障组。

2、主要职责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制订完善学校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学校防灾检查,督促校内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防灾安全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上级防灾指挥命令;遇重大灾情时统一下达停课、师生转移等命令;指导学校抢险自救和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灾情调查统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指导并开展学校灾后救助;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项决策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2)专业工作小组职责

协调外联组(主要由校办人员组成):与防汛、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防灾信息通报,;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关于学校防灾工作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相关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写好总结;全面掌握了解、报告及发布事态发展的各类相关信息,做好对外联络工作和应对媒体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抢险救助组(由身体素质良好的教师组成):组织帮助遇险师生紧急撤离,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稳定事故现场事态;配合有关救助机构组织现场伤患人员的救助工作,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后勤人员组成):负责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负责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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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本校的防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校的防汛工作,确保师生汛期安全过渡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2 、做好防汛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师生的防汛意识,确保师生无伤亡,校舍无塌方,水道畅通无阻塞。

3 、防汛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领导班子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离岗、脱岗、代岗。

4 、防汛成员要做到手机不关机,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联系,每当遇到特大暴雨,都应注意观察校园及周边的水位上涨情况。

5 、及时掌握险情,一旦学校发生汛灾,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听从校长的指挥,奋力抢搬学校的教学物质。

6 、双休日放假及周日到校,如遇雨天,领导小组成员要安排学生家长做好学生的防护工作,不乘坐“三无”车辆,确保学生路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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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气象条例》、《**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坚持以人为本,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应急处置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灾情的发生发展,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灾害进行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支持。

3、科学决策,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科学决策,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组织体系

**镇领导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指导和监督。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其工作职责是:及时掌握分析气象灾害情况,提出气象灾害处置建议,并向领导报告;及时传达领导各项指令;协调联络各成员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救援工作;督查、反馈领导各项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同时及时通报各级组织、职能部门气象灾害救援的动态;灾后迅速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指导灾害处置工作的开展。

三、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各组织应迅速调集区域的资源和力量,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迅速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并立即向领导、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处置动态和处置方案。

领导根据灾情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指导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2、根据事发地组织请求,迅速组织人员,协助气象组织成员,开展防灾救灾工作;对被破坏的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

3、协助气象组织成员对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

4、按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处置情况。

四、应急处置机制

1、指挥机构及时掌握气象灾害情况的变化趋势,根据区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灾情通报和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情,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

2、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气象灾害等级标准时(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划分的等级标准),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向指挥机构报告,经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区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气象主管部门。

3、预案启动后,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汇报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

4、指挥机构密切加强与区气象灾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视灾情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部署抢险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五、灾后处置工作

1、做好损毁工程修复。尽快组织修复毁坏的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保证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2、协助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或经授权开展调查评估,及时全面收集、认真分析气象灾情,并认真总结有效措施与成功经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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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县级应急指挥机制。发生跨镇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县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县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县住建局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县经信局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地方应急指挥机制。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卫生、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气象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预警准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县政府。

(二)响应启动。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分部门响应。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山东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抗旱部门依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务、住建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企业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改、经信、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商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卫生、广电、旅游、法制、保险、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镇街、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四)分灾种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1.暴雨。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水务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暴雪、低温、霜冻。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3.大风。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寒潮。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和林业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高温。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水产和林业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6.干旱。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7.沙尘暴。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8.大雾。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五)现场处置。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信息公布。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或解除。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恢复与重建

(一)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受灾地区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灾害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调查评估。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三)征用补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四)灾害保险。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六、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镇街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县财政对达到《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县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镇街、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乡县气象局

2013年8月9日

⬬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1.3.1 Ⅰ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或阵风13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4)干旱: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霾: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6)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死亡和经济特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1.3.2 Ⅱ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高温热浪、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或阵风12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天气。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4)干旱: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市、区)的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严重影响。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9)霾: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10)雾: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强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12小时及以上强浓雾天气。

⬬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宜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缺水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需求、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律、法规、规章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本级设立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为防汛抗旱应急主责部门。市防指下设城区防汛指挥部。各镇(街办)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各自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市防指由市委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委办公室、市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商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宜昌枝江海事处、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畜特局、市农机办、市卫生局、市供销社、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中国人寿枝江公司、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市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防指成员。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防汛抗旱的政策性文件、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长江、沮漳河、玛瑙河等主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市管中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方案、主要分行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城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枝江市城区防洪排涝相关事宜,落实市防指防汛工作部署及下达的任务,组织、协调城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开展防洪排涝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镇(街办)完成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负责组织江河湖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市防指领导指示,做好检查、督促、协调、落实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分行洪区运用中的纪律检查、督察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民兵、预备役、民兵抢险专班的组织与调配及上百里洲分行洪区口门爆破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协助指导马家店城区防洪抗旱规划制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并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监督。对中央救灾款物及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并组织核实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配合市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预报预警及其它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管辖水域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交通保障工作,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

宜昌枝江海事处:负责管辖水域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交通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安定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各镇(街办)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交警部门优先保障防汛抢险、防疫、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畅通。打击盗抢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犯罪分子。

市农业局、水产局、畜特局、农机办: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农机的筹集调配和农业抗灾以及恢复灾后生产。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奔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抗旱的电力供应。

市电信公司:负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以及灾后的通信恢复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业务范围内防汛抗旱移动通信的畅通和灾后恢复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并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遇干旱灾害时,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负责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主要江河湖库的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全市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镇(街办)制定和实施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指导、督查和促进镇(街办)及有关部门制定山洪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江河湖库和分行洪区范围内行洪障碍。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分配及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分行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全程跟踪水雨工灾情,及时会商,随时提出应急措施,当好决策参谋。负责协调东风渠灌区水量调度。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各镇(街办)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指和本级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防汛抗旱工作。镇(街办)防指由本级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镇(街办)水利服务中心。

1、市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及市防指。

2、市气象、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准度,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上报市和市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和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上报市防指,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1、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堤防、泵站、涵闸等工程信息,尤其要重点关注险工险段变化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防指。

2、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沿江河镇(街办)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逐级报告市防指和主管单位,发生洪水的镇(街办)防指应在每日8时15分前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长江、沮漳河、玛瑙河等重点河流的重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指。

3、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市防指组织防汛队伍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同时将有关工程情况及防汛信息上报宜昌市防指。

4、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市防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宜昌市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市防指。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作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市、镇(街办)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并及时向宜昌市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市、镇(街办)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洪涝灾情。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镇(街办)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市、镇(街办)防指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市、镇(街办)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规定逐级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加报。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涵闸口和交通闸口。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行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镇(街办)防指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常规抗旱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行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能够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隐患、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和人工河、分行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管辖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1、当江河即将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市防指组织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年4至10月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办)、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快速转移,并报本地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当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镇(街办)防指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并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1、百里洲防指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并上报市防指,按审批权限组织审定执行。

2、地方和防指按照上级防指命令运用分行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1、市、镇(街办)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镇(街办)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市、镇(街办)防指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或防指向社会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充分利用公网,同时结合已建的专网,建立全市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分行洪区预警系统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水情、雨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市、镇(街办)防指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利工程等情况及防汛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水利工程调度方案以及绘制本地区城市风险图、分行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按规定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1.1按洪涝旱灾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跟踪水情、雨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防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5对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市防指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1、长江、沮漳河主要控制站点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重点堤垸(上、下百里洲垸、董市垸)堤防发生决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2、玛瑙河等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或中型在建水电项目遭遇超标准洪水并危及公共安全;

4、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30000人以上,或局部地区(含分行洪区,下同)10000人以上;

5、5个以上镇(街办)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发生全市性特大干旱灾害。

1、市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召开由市委、市人大、市、市政协、市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防汛抗旱紧急会议,按照《防洪法》依法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将情况上报宜昌市委、宜昌市、宜昌市防指、省委、省和省防指。市防指政委、指挥长、副指挥长带队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办派出技术组赴一线具体指导。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防办具体指挥,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动态,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及措施。

2、市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抗旱职责,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市直各单位按要求到责任点帮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单位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经济商务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气象部门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指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本地防汛抗灾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强化防守巡查,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指负责人及成员单位负责人按职责到分管的区域或驻点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和市防指。

1、长江、沮漳河主要控制站点超警戒水位,并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或长江、沮漳河干流其它堤垸堤防发生决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2、玛瑙河等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中型水库或中型在建水电项目发生重大险情,或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下泄流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或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或局部地区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4个以上镇(街办)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发生全市性严重干旱或4个以上镇(街办)特大干旱灾害。

1、市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召开由市委、市人大、市、市政协、市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防汛抗旱紧急会议。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防办具体指挥,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不定期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及措施。

2、市防指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指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强化防守巡查,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指负责人及成员单位负责人按职责到分管的区域或驻点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和市防指。

1、长江、沮漳河主要控制站点超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但不会达到保证水位的洪水;

2、玛瑙河等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下泄流量可能危及沿线城镇安全,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局部地区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3个以上镇(街办)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发生全市性中度干旱或4个以上镇(街办)严重干旱灾害。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主要领导和宜昌市防指。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在电视台、网站发布《汛(旱)情通告》。

2、相关镇(街办)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

3、市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办)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市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1、长江、沮漳河主要控制站点超设防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玛瑙河等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局部地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3个以上的镇(街办)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发生全市性轻度干旱或4个以上镇(街办)中度干旱灾害。

1、市防办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分管领导。

2、相关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市防办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办。市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3、发生汛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巡查,并将情况上报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1、 当长江、沮漳河、玛瑙河超过设防水位时,沿江河各防指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干部职工巡堤查险,并上足一线防守劳力。

2、 当长江、沮漳河、玛瑙河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沿江河各防指及其成员按防汛责任制要求,进岗到位,加强巡堤查险和防守,上足二线防守劳力。

3、 当预报长江、沮漳河、玛瑙河水位继续上涨有可能达到保证水位时,市防指应及时启动各类应急预案,按调度权限和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建筑物,临时抢护加高子堤等。必要时申请宜昌市、省防指调度漳河水库拦洪错峰。市防指领导和市防指成员要到分工的责任段,靠前指挥。市防指按要求督促上齐三线防守劳力,根据需要及时增调,重点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防守。对抢险技术难度大的,市防指派出专家组、技术组支援抢险。当出现重大险情时,应迅速调集一切可以调集的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同时迅速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必要时,可申请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4、当达到保证水位且预报继续上涨时,市防指应迅速做好分行洪区启用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分行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分洪口门爆炸准备。及时向宜昌市、省防指报告有关情况,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宜昌市、省防指批准后实施。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1、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市、镇(街办)防指负责。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征兆时,市、镇(街办)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影响区域预警,组织群众转移,同时向市和市防指报告。市、镇(街办)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

1、当发生渍涝灾害时,市、镇(街办)防指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适时开启固定泵站,调集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渍水。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水情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指负责,气象、国土资源、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气象、水利部门预报可能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相关区域防指或有关部门通过传真、电视、电台、手机等方式及时发出警报,视灾情作出转移准备工作。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山洪灾害发生时,市防指应组织气象、国土资源、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请求救援。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市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市、镇(街办)防指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 市、镇(街办)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1)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1)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

(1)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 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指应对城市、集镇供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和信息部门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一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8.1出现突发事件后,当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上一级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指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1各级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镇(街办)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当地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和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当地批准,由市防指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通过当地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时,可依法征调人员、物资、车辆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市、镇(街办)防办和新闻部门共同负责,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消息。重大灾情或重大决策及行动部署由市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播出。

紧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镇(街办)防指应组成调查、检测、损失评估等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考评指挥效能和实施应急效能,总结经验教训。

4.14.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依照相关程序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或应急响应结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及相关部门迅速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2)防汛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抢险任务。

(3) 调动防汛专业抢险队伍程序:由市防指向宜昌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报省防指批准。

(4)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部队参加时,由市防指向宜昌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应由市防指向宜昌市防指提出申请,与宜昌市武警支队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5) 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1)在抗旱期间,各级和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指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行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调配。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巡医问诊。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抢险、分洪爆炸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洪区的社会秩序。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市、镇(街办)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省、宜昌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长江重点堤防、闸站及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

(3) 市、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市、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1)各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在发生灾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近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宜昌市防指申请调用省、宜昌市防汛储备物资,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下达调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签发人等。

市级防汛抗旱经费每年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水雨工情报汛、防汛抗旱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防汛组织业务(如防汛抗旱预案编制、检查、演习、宣传、培训、会议等)、抗旱业务等的补助。市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防汛抗旱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防汛抢险。中央、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市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市、镇(街办)防指组成部门,在汛期或旱期,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在防汛抗旱紧急期,由市防指报请市批准后发布动员令,各类社会力量及团体须根据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需要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3、汛期或旱季,市、镇(街办)防指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1、依托省广域网和公共网络,建设和省、宜昌市防指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提高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的现代化水平。

3、建立水利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长江、沮漳河、玛瑙河等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建设易旱地区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全市抗旱形势分析和抗旱决策提供支持。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成果。

4、依托长江委、省防指、宜昌市防指,建立长江、沮漳河、玛瑙河等重要河流的洪水预报系统和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报有效预见期,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市、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市、镇(街办)防指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市、镇(街办)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市、镇(街办)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1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应分级列入基建计划,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分行洪区运用后,参照国家、省制定的分蓄洪区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成立分行洪区补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补偿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重建标准。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防洪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原则要求、基础资料、防御方案、实施措施等四部分。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抗旱预案包括:抗旱目标、调度原则、调度方案和调度权限及应急措施,是实施正确指挥、以供定需、优化配置、节约用水、组织抗旱的综合性方案。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组织的指导。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和生产受到影响。

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4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负责管理,每5年对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召集各镇(街办)、水利系统二级单位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评审,并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加强与省、地市级和县市区级之间的交流,同时,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先进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或由市人事局和市水利局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褒扬抚恤;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气象灾害行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全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组织召开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管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队伍;总结分析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气象局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做好应急物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粮油保障供应;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和组织协调我市各相关部门安排各种灾害恢复重建资金,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灾害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根据应急需求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4)市商务委:负责保证灾区猪肉、鸡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委做好蔬菜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5)市教委: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市中小学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6)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保障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在危险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

(7)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协助指导区县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监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落实管理工作;组织对经行政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进行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

(8)市农委:负责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好全市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9)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市管企业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0)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全市高速公路沿线的巡控,负责城区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主的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承担消防救援任务。

(1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指导和协调救灾款物捐赠、转移安置灾民、灾民生活救济、损毁民房重建补助等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3)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因气象因素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指导和部署有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4)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抗旱监测信息;组织防洪安全检查,组织修订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防汛抢险、防洪调度,编制防汛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15)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对伤病人员的医疗、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6)市气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负责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情和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参加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17)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发现污染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8)市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因气象因素引发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和预报预测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

(19)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2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协调工作。

(21)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保障城市公交客运的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和监督铁路、机场、港口、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统计、报告及运输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机场、港口、长途客运因灾滞留旅客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22)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市政道桥、公路设施运行安全工作;按照职责组织清融雪队伍、设备和物资,清除外环线和普通公路积雪;负责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做好预防气象灾害的物资、机械设备和应急队伍的落实工作。

(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有关发布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4)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社会播发本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5)天津海事局:负责天津辖区海上船舶、人员遇险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通过海岸电台等途径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航海安全提供保障。

(26)天津警备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驻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7)武警天津市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

2.5 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市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6 区县应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2.7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并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8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环保、国土房管、交通港口、铁路、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

(2)二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三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及雷电、冰雹灾害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由气象部门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交通、农业、教育、人力社保、旅游等部门,应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预警调整与解除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并依据天气形势演变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除时,气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并发布。

3.2.3 预警准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市和区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2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区、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2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和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处置措施

4.4.1 Ⅰ级响应

(1)市指挥部总指挥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2)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由市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气象灾害发展动态,必要时请求支援。

(5)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2 Ⅱ级响应

(1)市指挥部根据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上报总指挥,重要情况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3 Ⅲ级响应

(1)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相关准备。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4.5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4.7 响应调整

4.7.1 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指挥部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市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根据综合分析评估,由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的领导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气象灾害,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重大、较大气象灾害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灾情报告、评估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情况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

5.2 救济救灾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做好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 灾害保险

市和区县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部门主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科学出具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

5.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6.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6.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乡镇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社区和村至少设立1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6.3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6.4 物资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6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7.1.2 市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市教委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并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对本区县、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等进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3.1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区县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7号)同时废

⬬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区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天气气候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部队、武警、公安、卫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和其它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根据救灾需要,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卫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气象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

一、预案目的

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我学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发挥气象工作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指由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指挥机构与职责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教导主任 成 员:全体老师

指挥协调全学校的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气象办公室职责

(1)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测预警,发布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并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减灾措施以及开展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3)负责向各有关方面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发展趋势,为各专项指挥部乃至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学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负责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1)来源

学校教务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预报服务效益。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

四、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学校教务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学校教务处逐级上报,同时直接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短信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24小值班,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五、预警预防行动

学校教务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根据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教务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政府将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处理和评估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六、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分为四级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信号)、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信号)Ⅲ级预警(黄色预警信号)、Ⅳ级预警(蓝色预警信号) 七、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在我学校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时,学校教务处及时向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学校气象办公室向县气象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学校教务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响应,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学校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

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气象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由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终止命令,学校气象办公室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九、应急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学校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学校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学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十、应急队伍保障:教师队伍。

物资保障:学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经费保障:学校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学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学校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广场、体育馆、学校等建筑相结合建设适合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县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

1、监测预报系统建设

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和服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灾害普查

建立以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信息共享

根据村、部门向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情、灾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情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气象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有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 气象供电应急预案 ⬬

灾害发生后,各村、各部门按镇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响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有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受影响村、部门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办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关注气象部门更新的预报预警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社会事务办公室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农业农村办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所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站、消防部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院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国土所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洪涝时,农业农村办、国土所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农村办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委员会启动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供电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供电所启动供电保障工作应急预案。

通信、中心学校、文广等部门做好有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交警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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