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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8

印发性通知范文(汇总10篇)。

当领导要求我们进行文档资料的写作时,借鉴并非抄袭,抄范文不如借鉴其整体构思,如何拆解分析好一篇优秀的范文呢?经过整理,小编为你呈上印发性通知范文(汇总10篇),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1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议。

(四)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需要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2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西部计划)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重大人才工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西部计划的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创优,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西部计划在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持续实施西部计划,大力支持中西部基层和民族地区,不断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引导高校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到基层和人民中去建功立业。下大气力推动落实社保等政策,加强改革创新,统筹各类资源,突出示范引导,强化管理服务,不断引导广大青年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奉献青春、建功立业。

(一)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全国项目办统筹负责规划编制,优化指标分配,推动政策落实,加强督导考核。服务省(区、市)项目办加大沟通、整合、研究力度,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做好年度计划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日常管理服务。招募省(区、市)项目办制定本区域内招募计划,做好宣传动员和招募选拔工作,并与服务省协调做好人员选拔派遣及派出志愿者的跟踪培养等工作。服务市(地、州、盟)项目办督促、指导服务县(市、区、旗)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服务县(市、区、旗)项目办、服务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事宜,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服务县(市、区、旗)项目办负责本县服务单位申报和服务岗位采集、志愿者的日常管理服务考评等工作。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保障。

(二)公开招募,自愿报名。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以立体化、全方位组织动员的方式进行公开招募,全面宣传西部计划政策和招募要求,充分发挥联合宣讲会、动员报告会、交流座谈会等现场动员形式的激励带动作用,使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全面了解认识西部计划,把符合条件、意愿强烈、真正适合到西部基层工作和发展的学生动员起来。

(三)组织选拔,集中派遣。按照全国项目办的部署,各招募省(区、市)项目办要完善形成切实可行、管用有效的选拔招募制度,督促各招募高校完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选拔招募流程,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做到招募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禁选拔招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开展培训和派遣工作。

(四)加强管理,培养人才。各级项目办要不断完善西部计划的管理体制机制,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形成长效管理监督机制。精准掌握服务地志愿者在岗及表现情况,加强教育督促,形成全员式、全方位、全过程的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西部计划在动员青年、凝聚青年、培养青年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五)示范引导,弘扬精神。注重项目实施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典型引领与整体提升相结合、务实推动和弘扬精神相结合,进一步彰显西部计划在重大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深入一线挖掘优秀典型,加大力度培育优秀典型,多种渠道宣传优秀典型,建立健全志愿者激励机制,弘扬志愿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志愿文化氛围。

,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名单》所列高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项目计划选派18300名左右志愿者(其中含已招募的第十八届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2135名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为1至3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继续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巩固服务新疆、服务西藏专项成果。深化研究生支教团工作和扩大基础教育专项规模,提升支教扶贫实效。深化基层青年专项,推进西部计划志愿者兼任基层团干部。强化后续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

1.确保到岗有为。加强宣传动员,稳步提升招募质量,认真做好志愿者选拔、派遣工作,确保今年派遣任务顺利完成。注重培养、加强管理、落实保障,确保志愿者如期到岗、正常上岗、在岗有为。

2.优化实施结构。把好来源关,建立重点供给高校名单,探索实施供给高校退出机制;把好入口关,总体提高选派志愿者的本科比例,把更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把好输送关,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和西部计划工作综合成效明显地区志愿者派遣的力度。

3.推动政策落地。做好沟通协调,把好时间节点和工作周期,确保社保等各项政策和工作及时落实好,实现全员覆盖。落实志愿者就业、考研、补贴等政策,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切实发挥中央和地方在政策制定、宏观指导、改革创新和实践探索方面的积极性。严格志愿者管理,突出项目育人功能,争取各方支持,健全西部计划长效运行机制。

20,是西部计划工作的改革年、调整年、优化年。为进一步健全西部计划执行方式调整后的体制机制,今年要着重调整完善以下工作。

1.全国项目办根据有关办法、各服务省(区、市)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新一年度申请情况研究确定实施规模上限,实现服务省(区、市)服务规模的动态调整。

2.服务省(区、市)项目办按照相对集中原则,根据全国项目办确定的本省(区、市)计划派遣人数及已明确的各专项服务岗位,规划和审定2016年服务县及派遣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整青年工作专项。

3.新增服务县须成立西部计划县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项目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接收志愿者人数原则为20人以上,并由所在县级 政府批准,省级项目办审定,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4.服务岗位类别需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等专项中选择,做到人岗相适。县级及以上机关等岗位数必须严格控制在10%以内。

1.确定招募指标。全国项目办规定中东部省份的招募指标下限,继续向服务新疆、服务西藏专项对口招募省下达招募指标。不向服务省(区、市)下达招募指标数。各有关省(区、市)根据报名情况,与相关招募省协商确定在该招募省的招募指标,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服务省(区、市)不能完成派遣计划的,下一年度核减相应人数。

2.严格选拔标准。到岗之前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本科比例控制在85%以上,通过西部计划体检(体检内容和标准见西部计划网站),有志愿服务经历、西部地区生源和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优先考虑。

3.规范选拔流程。各招募省(区、市)要完善选拔招募制度,可单独或会同、指导报名学生所在高校组织开展审核、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等选拔工作,做好入选志愿者集中体检及公示等工作,加强与服务省(区、市)的沟通协调。鼓励服务市(地、州、盟)和服务县(市、区、旗)参与本省(区、市)的面试选拔和人员确定工作。选拔过程的原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为保存,以备查询。2016年4月25日至6月10日,高校毕业生在西部计划网站填写报名表并选择三个意向服务省,下载打印后,经辅导员签字、所在院系盖章,交所在高校项目办(设在团委)审核备案。

4.广泛宣传动员。4月下旬,全国项目办启动并部署西部计划年度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重点组织高校项目办开展宣讲会、报告会、座谈会、毕业班辅导员专题工作会议,广泛利用校园媒体宣传西部计划相关政策和招募要求,使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从政策保障、服务内容、运行管理、激励措施等方面充分认识西部计划的特性,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1.集中培训派遣。服务省(区、市)项目办应在7月20日前确定志愿者报到培训具体地点、联系方式,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并抄送对口招募省(区、市)项目办。7月21日至31日为集中报到和培训时间。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由各招募省(区、市)项目办集中组织到服务省(区、市)培训地报到并参加由服务省(区、市)项目办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做好志愿者补招、信息确认和岗位调换工作。培训派遣期间,如出现入选志愿者流失,服务省(区、市)项目办在本省派遣指标内,可进行补招。补招要严格按照相关选拔条件及体检程序执行,经培训后方可派遣。志愿者到达服务地后,须在8月15日前登录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服务岗位、服务地联系方式等有关服务信息。志愿者应按照所签订招募协议的服务单位岗位上岗,原则上不跨省调岗。

1.增强责任意识。省(区、市)项目办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本区域内项目管理的顶层设计,及时研究发现并顺利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既要为执行好中央政策服务,又要以良好的业绩争取中央政策的进一步支持。

2.强化日常管理。省(区、市)项目办要加强建设,加大对志愿者的管理力度,定期开展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不断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促进志愿者更好地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加强志愿者试用期(前三个月)的管理,省(区、市)项目办通过调整岗位、解除协议等方式,促进人岗相适。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合理有效处置。原则上志愿者不安排在本人原籍所在县服务,鼓励从省外招募更多的志愿者。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切实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志愿者保障力度和管理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志愿者住宿、就餐问题,为志愿者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

3.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各地要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推动和落实好服务期满志愿者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引导志愿者增强自主择业意识,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有效促进自主择业。

4.持续搞好跟踪培养。各地要妥善做好志愿者户口、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等接转工作,对志愿者实施岗位成长计划,制定明确的培养方案,在实践中锻炼,在工作中培养,在服务中成长,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激情与热情。

1.按照《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6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服务期满2年或3年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在考研加分、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

2.志愿者相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并在服务证书和服务鉴定表中体现。

3.服务期满2年内,志愿者户籍、档案未迁出毕业院校的志愿者,可享受一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和落户等政策。

4.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积极出台志愿者扎根当地的政策措施。

1.财政支持经费。西部计划作为中央举办、地方受益的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每人每年2.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1.8万元的标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结算方式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要统筹中央补助和自身财力,按时足额发放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承担志愿者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开展志愿者培训、宣传等工作。

2.缴纳社会保险。各地要研究制定缴纳社保的实施办法,确保今年7月底之前为全部西部计划志愿者(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落实社会保险。各省(区、市)项目办要把握好给志愿者购买社保的时间节点,具体落实社保的时间进度、时间周期以各省(区、市)项目办实际情况为准,但要注意避免衔接不畅的情况。

3.加大其它保障力度。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志愿者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

1.开展项目综合成效考核。进一步加强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全国项目办将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对各服务省(区、市)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和督导,根据各地招募到岗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服务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到位率、安全健康事故率等情况,对各地西部计划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各地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考核评价。

2.开展志愿者岗位考核。6月30日前,各服务省(区、市)要认真做好志愿者年度考核工作,组织服务期满志愿者填写《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鉴定表》(见西部计划网站),服务单位根据志愿者工作情况出具鉴定意见,装入志愿者的档案,作为享受政策的依据。各服务省(区、市)原则上优秀等次志愿者数量不超过当期在岗志愿者人数的15%。

3.加强志愿者资源库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当期、往期志愿者台账、人才库,加强对志愿者工作发展的长期联系,及时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颁发《西部计划服务证书》,服务证书是服务期满志愿者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重要凭证,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格式和编码,由服务省(区、市)项目办集中培训时发放,服务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县(市、区、旗)项目办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一)高度重视。西部计划是共青团、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组织动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和人才强国的重大举措,各级项目办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社会各界的支持,认真研究项目运行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各类实际问题,切实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指导。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大对项目执行指导力度,突出对招募、培训、管理、典型宣传、安全教育、政策执行等全过程研究、全流程指导,研究解决项目执行特别是转移支付后社保等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共性的、个性的、前瞻性的问题,不断推动项目健康持续深入运行。各级项目办严格按照要求将政策落实到位,从上到下要一以贯之,坚决杜绝省(区、市)项目办将政策落实权限无限下放、只放不收、只放不管、不掌握实际情况等现象。地方各级项目办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力所能及地为志愿者提供规定政策之外的相关保障,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三)健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西部计划工作领导运行机制,明确议事规则,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政策、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的研究。完善资金管理机制,各省(区、市)项目办要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协商,会同财政部门配套专项经费,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和工作管理相结合统筹实施,制定专门的资金使用方案或计划,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大力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宣传西部计划工作,解读相关政策,扩大西部计划社会影响力。深入挖掘推出身边可学、可信、可亲的志愿者优秀典型,通过组织表彰、事迹宣讲、风采展示等活动,广泛宣传大学生服务基层的感人事迹和在基层成长成才的突出业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更好地激发志愿者服务基层的热情,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观念。

鼓励各省(区、市)项目办实施地方项目,按照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各地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地方项目名单报全国项目办审核、备案并进行集中公示,以便志愿者升学、就业、工龄计算等方面享受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同等政策待遇。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3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第二个计划开局之年,也适逢西部计划列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范围的重大机遇,为进一步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化动员方式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锻炼成才、贡献力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20,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项目计划选派176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其中延期志愿者6800名左右,已招募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760名左右,新招募10040名左右)。继续鼓励各地参照中央项目要求扩大实施西部计划地方项目。

年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共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7个专项。以上7个专项中,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分别为原支教、支农、支医专项更名,并将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纳入基础教育专项实施;保留基层青年工作专项;根据中央关于援疆、援藏工作的要求以及新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设立服务新疆、服务西藏专项。其中,今年派往民族地区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实施规模扩大为1万人左右;新疆和兵团今年实施规模扩大为4200人左右,西藏今年实施规模扩大为400人左右;新设基层社会管理专项,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之前开展的灾后重建、新疆双语教学专项不再在全国范围实施,由所在省级项目办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服务省项目办按照相对集中原则,根据全国项目办确定的本省(区、市)计划派遣指标及已明确的各专项服务岗位,在充分考虑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服务县的实际需求、志愿服务成效、日常管理和就业服务、年度考核等因素,审定2011年服务县,确定各县志愿者派遣指标。新增服务县须成立西部计划县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项目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接收志愿者人数30人左右,并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所在省级项目办审定,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因管理不力导致志愿者重大安全健康事故和严重违反工作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服务县,2011年不再派遣志愿者。

服务岗位的确定采用申报制度,由各服务省项目办负责审定。县级项目办负责本县服务岗位采集和申报工作,岗位类别需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专项中选择(专项介绍见附件)。要加大向民族地区派遣力度,要加大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专项选派力度;在县级机关、企业等岗位严格控制在10%以内;新疆和兵团、西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岗位计划。

各招募省应单独或会同、指导报名学生所在高校组织开展情况审核、笔试、面试、心理测试或集中选拔等工作,做好入选志愿者集中体检及公示等工作,并加强与服务省的沟通协调,保质保量完成招募任务。

各地可按照惯例,以一人一岗原则按需招募;有条件的还可组织有关高校与对口受援县直接进行岗位对接;也可依据服务省提出的对志愿者专业总体需求招募,由服务省项目办在志愿者集中培训报到时或到达服务地后进行岗位对接。

服务省可直接接收在外省就读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报名,并计入本省招募指标和派遣指标,但需及时与毕业生高校所在省项目办协调沟通,共同做好选拔、体检和高校所在地政策待遇衔接等工作。

7月26日、27日,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由各招募省项目办集中组织到服务省培训地报到并参加由服务省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自7月28日开始,不得少于4天。服务省项目办应在7月10日前确定志愿者报到培训具体地点、联系方式,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并抄送对口招募省项目办。

培训派遣期间,如出现入选志愿者流失,服务省项目办在本省派遣指标内,结合前期招募选拔情况进行补招。补招需严格按照相关选拔条件及体检程序执行,经培训后方可派遣。

志愿者到达服务地后,需在8月15日前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服务岗位、服务地联系方式、发放补助个人银行卡号等有关服务信息。

1.政策保障:

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6号)、《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享受相关政策。

有关报考研究生和报考公务员等相关政策以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为准。一是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必须保持一致。同时,各省级项目办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协助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相关规定。

加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省级项目办应完善基层项目办考评机制,强化定期考核与督导工作,原则上每500名志愿者配备1名管理员,服务县、高校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全国项目办今年起将对服务县、高校项目办进行年度考核。

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76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

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助。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200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15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16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5000元。

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在志愿者到岗后按照各省实际到岗人数110%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各级项目办要积极争取在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服务县项目办应结合实际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西部计划纳入当地年度重点工作范围,并将管理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范围。

各省(区、市)项目办实施的地方项目,应为共青团组织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牵头承办,并按照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今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并加大向民族地区的派遣力度。各地须在6月30日前将地方项目实施方案报全国项目办备案,以便做好志愿者考研加分统计等工作

在县乡中小学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本专项包括研究生支教团。

符合西部计划及研究生支教团选拔标准。师范类专业优先。

在县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技术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

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专业优先。

在乡镇卫生院以及部分县级医院、防疫站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在县级团委从事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青年就业创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工作。

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具备较强的政治和能力素质;具有较强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负责人的优先。已服务1年以上并申请延长服务期的优先。

围绕新疆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等服务。

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工业、管理、教育、卫生等专业优先。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负责人的优先。

围绕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等服务。

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

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法律、经济、中文、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已服务1年以上并申请延长服务期的优先。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债市场的监督机制,提高国债市场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全国国债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托管人的资格,对其托管业务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本地区的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  国债托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财政部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依本办法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并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  托管人在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托管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债托管办法,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记帐式国债的托管关系在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后即产生。实物国债的托管关系在托管客户按本办法和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存券手续后产生。

第九条  托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委托托管人托管其国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条  客户的权利如下:

(一)享受托管人提供的各项托管服务;

(二)对进入已托管的国债拥有唯一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三)有权随时根据规定的程序查询所托管国债的情况。

客户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托管手续和支付托管费用;

(二)不得卖空国债;

(三)遵循托管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托管人包括中央公司及其认可的成员单位,中央公司的成员单位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申请成为托管人的金融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1] [2] [3] [4]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5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0306

【实施日期】 19960401 1996年3月6日鲁政发(1996)15号发布 根据199

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 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在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章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管理和 监察。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是:

(一)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 法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检查、评价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并进行劳动条件分 级;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参与、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审批结案 ;

(五)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及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进 行安全认证和检验;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发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的劳动卫生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对省属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鲁用人 单位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与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 门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与监察。

市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 卫生实施综合管理与监察。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专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或聘任兼职劳动安 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与任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责任制度,做好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 定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

(三)审查用人单位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审查和督促落实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 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 统计、上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章名】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职 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做好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 术培训,经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安全作业和安全操作等规 程,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 劳动条件进行分级;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 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不得擅自延 长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劳动安 全卫生教育、培训,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情 况有权监督,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有 权要求治理或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章名】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劳动行政等部门参与初步设计

审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外生产项目的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 卫生的技术设备或者使用国内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 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光线充足,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

(二)高温、粉尘和有毒、有害作业的场所建有淋浴设施;

(三)生产过程中有水、油脂或其他液体溢出的地面和通道,设置排 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设施;

(四)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防 护设施、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五)因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池,设有围栏或盖板。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 验,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使用;

(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安装防护装置;

(三)对安全防护装置、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校验,保 证使用安全、可靠、精确;

(四)尘、毒易散的设备,采用密闭等防尘、防毒措施;

(五)因生产急需而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妥善安 装,用后及时拆除;

(六)漏电保护器、避雷装置、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器等装置,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全认证标志;

(七)厂区铁路的道口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必 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一)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的;

(三)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特种设备不按规定检验或安全认证的 ;

(四)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不符合劳动 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

(六)不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对劳动条件不进行分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九)拒绝或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十)造成职工中毒,或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0元以下的 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 ;

(四)不按规定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备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或超过工作时间 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 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缴同级 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 管理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名称】 附: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题注】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 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 发布施行。

【章名】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 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造成职工中毒,或伤亡事 故的。”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 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 ;

(四)不按规定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备或设施的。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强迫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或 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 30000元。”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 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或未成年 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5.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6

防控办印发通知:迈向防疫新征程


近日,防控办印发通知,号召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这一通知对于当前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明确的指导,进一步强化了疫情防控的措施和要求。下面,我们从各个方面来详细阐述这一通知的内容,并探讨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深远意义。


在疫情的防控工作中,通知强调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疫情的认识,并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同时,通知还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合作,发挥他们在信息收集和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疫情的防控需要依靠科学的手段和有效的技术手段,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的挑战。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于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化科研环境和条件,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于技术力量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疫情的能力。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疫情的蔓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之间的问题,而是全球的共同挑战。只有各国共同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的威胁。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加强国内合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到国际合作中,共同研究和分享疫情的信息和经验,加强疫苗的研发和分发,为全球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疫情防控的工作不是一时的,需要长期的坚持和努力。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于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进行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


小编认为,防控办印发的通知对于当前疫情的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加强宣传力度、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及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加强,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疫情的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这一通知也为今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的基准和依据。希望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能够积极响应这一通知,共同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共同为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做出努力。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中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交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1 2 3  下一页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推动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

贷: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作计划。

2009年扶持2万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其中,政府就业经办机构扶持8000人以上;工会扶持1000人以上;共青团扶持6000人以上;妇联扶持3000人以上;工商联扶持1000人以上;个私协会扶持1000人以上。

2009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创业小额贷款10亿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

各州(市)、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工作机制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统一管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各有关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服务。

分系统实施: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实现全省年度创业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制定、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创业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负责本地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创业目标任务的落实;县(市、区)主要开展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创业申请;

(二)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发放的贷款按期回收;

(四)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和呆坏账进行审核、补助和核销。

六、经费拨付及风险控制

(一)经费拨付

1.年初对承办单位按照任务指标的50%预拨工作经费,年中根据工作进度调整、追加,次年1季度内结算工作经费,年度还贷率高于95%的全额兑现工作经费。

2.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1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县级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其业务经办。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担20%,州(市)、县(市、区)各承担10%,省担保基金承担60%。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2日(地方法规)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4-0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前,仍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计会部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在新系统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后,可不必提交原件和加盖销号章。

附件:1.退税销号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流程图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台帐

5.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办理退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税,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向纳税人退还其应退的税款。

第三条 应退税款包括:

(一)减免退税,指按照税收减税、免税的规定,将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减免退还给纳税人的退税;

(二)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三)误收退税,指因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包括应退付的多缴税款利息;

(四)其他退税,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从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退税。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退税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化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制度、流程、文书等综合管理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退税的管理审核工作;计划会计部门负责应退税款的退库工作;法制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退税程序

第七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以下简称《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表(契税未使用征管系统软件前不需要提供纳税申报表);

(三)对于政策性退税和其他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将所有申请资料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直接填写《退款申请书》,及时为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所是退税的受理和初审部门,须对已经受理的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就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享有退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三)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四)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受理人员对《退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在“税务所受理人员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报送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复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人在《退款申请书》中“税种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分局、区(县)局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中“主管局长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转计

会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计会部门按照主管局长审批后的有关退税手续,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章,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计会部门应对原缴款书回执联逐一销号,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样式附后),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对手续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库,应退回补办。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应坚决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退税销号章由各分局、区(县)局按市局统一规格要求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税款的退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但对不能通过转账办理的,可以退付现金,由计会部门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兑付现金”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六条 对以外币缴纳税款因故需要退库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可兑付外币”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七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应付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余额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同时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纳税人由于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形成的应退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既不与以前欠缴企业所得税相抵,也不与下一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抵,同时也不与其他税种欠税相抵。

纳税人由于享受政策性待遇而形成的应退营业税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退税管理台帐,加强退税管理的记录、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退税办理完毕的,税务机关应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退税办理完毕的退税资料,由计划会计部门按照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集,并纳入税收会计档案;受理后因故终止的退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所负责。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到主管税务所缴纳税款,当日发现多缴税款的,持原《完税证》(税票收据联)到税务所申请退税,如税务所尚未将当日税款汇总解缴入库,则可以对审查属实的,收回原纳税凭证与报帐联、存根联一并作废,将多收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三章 利息计付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利息金额的计算: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由税务机关计划会计部门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

退还税款金额:是指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金额;

利率: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一)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二)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划转国库之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第二十三条 退付利息与退付多缴税款应使用同一预算科目办理退库,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单独填列“退税性质”及金额

第四章 退税时限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款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退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完毕的;

(二)受理、审核时未调查核实清楚,造成多退税款或者不符合退税而予以退税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退税申请人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退税款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者协助退税申请人,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办法单独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印发性通知范文 篇10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9]114号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1999-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

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9〕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认真解决外商反映强烈的几个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涉外部门实行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职责的行政服务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定具体办结时限,实行承诺制。加大涉外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外商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各级外经贸部门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作用,定期举办政策发布会,及时向企业通报发布政策信息。

二、二、实行外商投诉纠纷处理责任制。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实行负责制,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处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每15天内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经办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外商投诉案件的,要追究经办人及其有关领导的责任。投诉处理机构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向政府报告。

三、三、严格依法依合同办事。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或解聘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方管理人员应善于同外方合作共事,依照合同、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事。

四、四、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各市地、各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设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到当地物价部门免费领取缴费登记卡,企业缴费时要求收费单位认真填卡,收费单位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可按低限标准征收。有条件的市地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可试行一个机构定点统一收费,实行“统一收费、内部分流”,并逐步实行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方式。

(三)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必须及时返还。

五、五、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复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外汇管理、海关、经贸八个部门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检查权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凡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属案件侦察和治安问题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

六、六、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八、八、试行对涉外部门工作评议制。每年由市地、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对所在地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涉外行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议活动,并公布评议结果,对外商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财政督促其限期整改。

九、九、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下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凡属国家《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各市地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审批合同,章程,并委托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报省外经贸委备案。未经省外经贸委同意,各市地不得层层委托下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向外商投资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水平,试行“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等有利于加快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做法。青岛、烟台、威海三市政府要按照《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检查在土地征用、劳动人事、项目审批、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方面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的落实情况,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十、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对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及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涉外法律法规、增加外商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加以教育、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介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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