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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3-06-04

法学开题报告精选。

古语言,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平常的学习工作中。往往需要写报告,报告是一种公文的格式。这份“法学开题报告”是我们独创制作的希望您能够喜爱它,仅供参考,我们来看看吧!

法学开题报告 篇1

高职法学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应是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和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学人才,即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在于根据法学职业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应用性”当然就成为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显著特征,高职教育培养计划中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必须以应用性为主线来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不但一般法律工作者不足。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分析当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场,以及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去向。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具体定位应该是:

1、建立成才立交桥,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空间。

高职法学教育既要立足于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又要给计划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和平台。齐齐哈尔职业学院自2001年始,就实行了“一次授课,两次考试”的人才培养方式,即通过一次授课,使学生既参加校内的高职文凭考试,又能参加法律专业本科的自学考试。通过建立学生成才的立交桥,学院进行的这方面的尝试,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又增加了学生的就业面,还为学生发展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发展空间。

2、规范职业定向性,为不同岗位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平台。

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学习者选择法学专业却又无法跨入法律职业行列,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高职法律教育可以因此改变其职业教育的特性,相反,它正说明了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以及学习者自身情况的差异,使学习者最终的发展方向并不完全一样。有的可能从事了法律职业,有的或许从事了非法律职业;在现代社会,即使已经从事了法律职业工作,也未必终身不变。所以,高职法学教育应能够适应学习者的这些选择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

(四)探索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

1、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在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以职业能力为中心设置理论课程体系,以专业职业岗位所需的诉讼能力和非诉讼能力两大能力进行课程整合,重构课程体系。

(1)成立专业机构,开辟专家讲坛,指导和论证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由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等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的专家、律师、领导组成的法律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探索高职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为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规格及实训基地的建设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开辟“专家讲坛”,把校外的专家和律师请进来,为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各位专家结合自己的工作,讲述自己职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加深了学生对专业的认识,使学生正确的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使学习有的放矢的进行。

通过专家的指导和论证,根据专家的建议,学院将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适时修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业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了长效合作机制。

(2)实施“专本连读”,构建人才立交桥,适应学生多元选择。

构建课程体系多元化,有意向提高学历、升学深造的学生可选修自考本科辅导课程和专升本辅导课程。在课堂教学中增加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课程,为学生就业能跨进公检法门槛创造条件。

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自2001年开始就采取“专本联读”的方式,使高职课程与司法资格考试相衔接,侧重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本科课程与自学考试本科相衔接,侧重理论,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本功。两条轨道并行,理论与实践并重,把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实践教学始终贯穿教学的全部过程。建立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即以能力为主,围绕着法律职业岗位,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通过人才立交桥,为学生多元性发展留有余地。

2、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途径,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全面进行诉讼活动,以程序操作带动实体法律的学习,使学生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案件实体性质的分析认定,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不同诉讼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方面的不同规定,练习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语言表达能力,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1)强化实践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其重点就在于将社会活动中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加强课内实践性环节和课外实践性教学环节。建立法律综合实验室、模拟法庭和法律服务接待室等三个校内实训基地,实训由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和由业内人士兼职的指导教师在实训基地进行。开展培养多种能力的实践活动,如演讲、法庭辩论、模拟审判、以案说法、义务咨询、个案代理、学术讲演、法制宣传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其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2)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开设与WTO相关的课程内容,并将《证据法学》列为专业必修课。同时考虑到高职法学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辩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在设置课程时,增加实践类课程门数,开设应用写作、书法训练、辩才学、司法文书、法庭辩才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

(3)实施第三学期,建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环境。齐齐哈尔职业学院自2001年以来,在全国高职院校中率先实施第三学期。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实训基地,创造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环境。这些基地可以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等。让由专业教师带领学生深入社会,到相关的法律职业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三个月实践训练,收集、分析、研究案例,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序,从而提高其实务能力。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带着案例再回到理论教学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通过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的解决,培养了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了学生的专业职业技能。

(4)与行业企业相结合,共建实训基地。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是提高高职教育质量、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瓶颈”的关键措施。建立司法实践和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机制,深入开展与监狱、劳教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律师等政法机关和法律服务单位在教学和教科研工作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和融合,力争在专业改造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及学生技能培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学院专业教师参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办案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合作和共建,实现了学校、学生和社会的多赢。

3、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师资队伍建设。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性人才,这一任务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双师型”的。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教师既能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法学实践,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又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证书,能够反映教师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在学校内,要严格要求、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采取脱产培训或在职进修的方法,让现有的教师进一步充实和更新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讲师、教师,又是律师、法律职业者,既要有学历文凭,还要有能力水平。在学校以外,要主动、经常地把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或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或搞专题讲座,以此充实高职法学教育的内容。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总之,通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的研究,对本专业整个教学过程进行了跟踪调查和研究,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了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了专业建设和发展。

三、课题研究采取的方法与具体措施

(一)调查问卷和深入实地调查。

通过两次调查问卷和多次深入学生中间座谈,了解到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的困惑和问题,第一,学习不够努力,法学基础知识差。有些学生打算将来从事律师行业,可自身法学知识薄弱,在身边的同学纷纷准备司法资格考试,确定择业去向、职业规划的时候,自己就迷茫了,犹豫了,灰心了,不知该怎么办?第二,法学基础知识学习较好,不注重实践能力。有些学生打算参加司法考试或者考公务员,经过自身努力,终于如愿,但在自己执业或者工作时,才发现自己的实践能力较差,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第三,在非法律职业方面就业的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不突出,不能适应多元化的选择。总之,在法律职业方面就业学生的业务能力不突出,在非法律职业方面就业学生的法律能力非特长,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长期制约了学院法学专业专业的发展。

(二)召开课题组座谈会。

通过四次课题组全体成员座谈会,各抒己见,达成共识,形成一套有自己的特色的感知法律人才培养方法。经过座谈会,我们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1、关于人才培养问题

第一,培养目标:侧重应用性的人才培养;

第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实践性;

第三,培养途径:校企合作、产学一体、双师教师队伍的保障;

第四,人才输出:突出“技能为本”和“做人”的教育以及准确人才定位。

2、关于学生职业生涯问题

根据社会需求设置课程,根据用人要求培养人才,加强校与校之间,校与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密切联系,把专家请进课堂,召开专家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会,对学生的困惑问题进行答疑,明确提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帮助学生确立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方向,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3、关于学生品格培养和人格塑造问题

在第三学期,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切实感受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律041班的学生王纯钢,在龙沙法院进行第三学期实训期间,遇到黑龙江省检查组的领导来法院检查工作,检查组的领导冒充当事人,让王纯钢给介绍律师,该同学拒绝了这一违法要求。同时,对检查组领导提出的问题回答得有理有据,受到检查组领导和实训单位的好评。学院非常重视对学生品格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以德立身、以才立业”是我们教育学生的指针。

s("content_body");有关市场营销方面的开题报告范文如何写研究生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开题报告 篇2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种工伤事故频发。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以及经济增长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相关矛盾日益凸显,工伤保险问题也更为突出。因此如何积极应对工伤事故风险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有关理论的研究动态

三、提纲设计

四、写作计划

五、参考文献

[1] 果婧.中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模式研究[D].南开大学,2007.

[2] 陈磊.工伤保险制度法律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3] 顾欣欣.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1.

[4] 冷建辉.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司法实践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5] 苏文普.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研究——基于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D].河南大学,2011.

[6] 郭晓宏.《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偏向的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11):54-59.

[7] 唐鸣,陈荣卓.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兼析省级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5(6):2-9.

[8] 姜颖.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突破与未来发展--《工伤保险条例》评析[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4,18(3):15-18.

[9] 彭代君,陈永智,蒋琳等.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难点及对策[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5,31(2):49-51.

[10] 关怀.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111-112.

[11] 黄晶晶.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解读[J].知识经济,2012,(21):25-25.

[12] 江义知.工伤认定中的调查核实职责探讨——兼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之适用[J].党政干部论坛,2012,(8):45-48.

[13] 钱建议.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的影响[J].四川劳动保障,2011,(12):25-25.

法学开题报告 篇3

课题来源与意义,目前研究现状及存在不足,拟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时间安排

资料的话,从你们大学图书馆主页进去,都是专业性的数据库。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

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

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

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

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

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

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八)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

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

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如果需要代写开题报告,可以加我,你好,希望我们可以帮你。

相关资料在知网,万维网能查到资料。

论文不会写,最关键的是要把心态放正,一步步来,多看点范文,看看别人怎么写的,法学专业论文是我们特长,我们的服务特色:支持支付宝交易,保证你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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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抄袭检测报告,让你用得放心。

修改不限次数,再刁难的老师也能过。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

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法学开题报告 篇4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论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系 部 名 称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2.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相关系主任审查后生效。 3.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用a4纸打印。 4.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中应有适当的外文资料(一般不少于2篇)。 5.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与毕业设计(论文)一同存档。 篇二: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人文管理类

题 目: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学 院: 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 法学071 学生姓名: 朱 蕾 学 号:

150711134 指导教师: 李冬梅(副教授) 2010年12月10日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三:2015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2015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一、选题意义 (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征收权力作为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赋予的一种强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权力,实践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对人,即被征地人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充分保护被征地人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对土地征收的条件、补偿、程序进行了严密规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笔者的研究旨在探讨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在分析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征收制度逐渐完善,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城镇土地征收,但是在农村地区,集体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今年,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上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现阶段,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尤其是今年来公益征收的范围被不加节制的扩大,暴力征收现象层出不穷,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引发了失地农民的不满。所以笔者认为,修改现有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把农民集体所享有的土地收为国有,并对其作出一定的补偿行为。现阶段我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以上法律虽然相对具体,但是与时代发展需要相脱节。众所周知,西方国家虽然没有如我国一样的“集体土地”说,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论却由来已久发展至今,其中英国、德国和美国的征地制度是当今世界比较完善和先进的制度体系。英国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强调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没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录,而且没有通过强制购买征地必须是为了狭义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xx年颁布的《规划和强制购买法》中,对于地方当局通过强制购买实施城市开发的目的的规定更加具有弹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当局就可实施强制购买: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经济福利,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社会福利,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环境福利。美国自建国初就在联邦宪法中规定:只有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须要给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补偿,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地权。

德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也相当完善,主要体现在《德国基本法》中包含了严格的限定,对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与每一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发展水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情况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百废待兴,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权力运用较为频繁,当时的国家建设大多是国家投资的军事国防、基础设施等,与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用地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投资主体,供地制度也逐步实现市场化,但是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农村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垄断性。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弱化、残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权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立和割据。农民土地权利的这些特性造成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土地征收条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科学、过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被征地农民权利被严重损害。 通过对国内外理论和现存制度的研究笔者得到了很大的启发,笔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应该从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后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另外在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时应该由征地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而在操作过程中显得很混乱,如新乡市东开发区在征收延津县农用地时先是延津县国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

村民委员会所在的乡政府签订一份合同,然后再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合同都没有。

笔者认为:首先应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必须具备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补偿性);其次加强农民对征地的参与;最后健全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裁决制,将征收主体和裁决机构分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行政与司法救济。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学理论和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通过与老师指导和探讨,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报刊文献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的资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土地管理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不断涌现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

六、论文提纲

浅议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引言 (二)提纲

一、 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

二、外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鉴 (一)外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简介 (二)英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现状 (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宪法》

2、《物权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 (二)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认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农民缺乏对征地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

4、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不完善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权划分与城市化发展的矛盾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

3、征地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被虚化

4、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思想

四、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确区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措施

1、补偿标准市场化、方式多样化

2、对失地农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 (三)健全集体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确立征收的正当程序原则

2、加强农民的参与权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争议解决及权利救济

1、健全集体土地争议裁决机制,将征收主体和裁决部门分离

2、完善救济制度

(1)加强行政救济,将该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加强司法救济,保证司法对土地征收权的有效监督

五、结语篇四: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中 北 大 学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 生 姓 名: 学 院、系:

专 业:

论文题目:

指导教师: 2012 年 3月xx 学 号: xx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法学系 法学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xxx 毕 业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篇五:法学开题报告范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关键词:选题意义 国内外研究情况 内容 文献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选题意义: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2002—2003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

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法学论文研究内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猫猫”事件)--引出问题: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为什么不力?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

二、行政领导责任概述.

1、行政领导责任概念

2、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领导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监督过失理论(从监督过失的构成分析) /falvlunwen/

1、监督过失的实践和理论来源

2、行政领导监督过失的构成要件

(1)监督过失的客体

(2)监督过失的客观方面

(3)监督过失的主体

(4)监督过失的主观方面

四、行政领导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的限度

(1)有限适用信赖原则

(2)考虑不可抗拒因素

(3)分清责任主体(编辑:)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1.新浪网页. 2.[美]珍妮特·v.登哈特 罗伯特·b.登哈特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 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法学开题报告 篇5

(包括选题的意义、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结果、研究进度计划等)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直接言辞原则对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讲,适格的证人只有亲自出庭作证,陈述证人证言,回答控辩双方的询问,参与质证过程,证人的证言、陈述、结论等才能作为法庭最后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此,如何建构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成为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

自我国实施新的刑诉法以来,在审判实践中不难发现,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并没有随着立法的确立而逐渐进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使许多案件的关键证人处于长期流动的过程中,很难及时取证。第二,证人不诚实作证的情况较多,或模棱两可,或借口搪塞,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第三,翻供和串供行为时有发生。第四,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困扰审判工作和公诉工作的重要障碍。上述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必将导致新刑诉法确定的刑事庭审改革流于形式,最终导致改革失败,使法律得不到正确实施,难以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在作证制度方面,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孙长永教授认为,这种制度相对而言显得缺少灵活性和难以操作,弱化了证人作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发挥的作用。而在证人资格认定方面,我国法律确立的是以证人对案情能否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为作证资格界定标准的。中国人民大学毕海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难于确认最佳证人和最佳证据。在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显得空洞,不成系统,周璐怡就认为,我国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配套制度,证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履行。

相较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严峻的立法与司法现实,汤维建教授研究国外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后认为,两大法系国家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息息相关的立法例有着明显的优势与先进之处,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带来了崭新的思路。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传闻证据规则、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等,都是十分有特色的立法例。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拒证制度、经济补偿制度等也值得我国借鉴,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中最广泛、最普遍的证据,莫过于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基于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以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首先对‘证人’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主体范围;其次剖析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第三,在做好理论准备的前提下,研究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司法、制度因素、社会因素等多个层面探寻原因;第四,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立法例,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

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研究我国刑事庭审实践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前提下,借鉴他国的经验与实际案例,找出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里最突出的现实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建议。本文研究的难点在于卷帙浩繁的国内外文献。证人作证制度是理论研究的热点,各种资料数不胜数,去芜存菁,去伪存真,任重道远。

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分析、归纳、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有代表性的'问题;二是如何借鉴其他法系国家成熟而有特色的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例,来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证人作证制度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力图详尽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性质、特征、构成要素、现实意义、现状、问题等等,希望能抛砖引玉,为该制度的完善贡献一点心力。

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文献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既借鉴了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理论方法,又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证人的主体特点进行研究,对当前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具体采用下面的方法:

资料文献分析法:采用国内外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证人作证制度相关文献的分析研究,厘清基本概念及其特征、现实意义等。

理论分析与演绎推理法:重点从我国审判改革的趋势等出发,探求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及其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证人作证制度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当前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进行理性判断。

实地调研与访谈法:主要是访问调查,即针对特定问题对笔者所能接触到的公、检、法各级国家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和律师进行访谈,以获得了第一手文献与访谈资料,并借助资料深入分析,以准确判断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完善这一制度的途径与方法。

资料翔实,内容完备,有一定的创新,通过这次研究,希望能够尽可能提出一些有实际意义的提议,对改变现状有所帮助。

法学开题报告 篇6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 20xx年4月1日以后至 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xx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xx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xx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