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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部工作总结

合同法律部工作总结(分享10篇)

发布时间:2021-05-05

合同法律部工作总结(分享10篇)。

⏣ 合同法律部工作总结 ⏣

提起一部法律,最先想到的是自己不能去逾越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会受到惩罚,这也是法律的约束力所在吧。今天读的这部法律是劳动合同法,当初选择此法律时最先考虑到的是自己今年暑假去打工的问题,求其所需,所以就选中此法,下面来说一下自己读这部法律的感受。

首先介绍此法实施的背景:此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分析:

此法建立的时间距今较近,广义上讲,中国的劳动者可以不用再受各种形式的劳动不公平待遇了。但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制建设确实不是很健全,如今,还有很多中国的劳动者还遭受着不公平的劳动待遇,中国还需要更多更详细的法律来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劳动者的保障才能真正得到完善。

然后是劳动合同法的总则,分为六条:简要说明一下:1,本法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2,此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住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活动。三。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龙洞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指定与其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的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妥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向劳动者公布或者通报。5,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6,工会应当帮助,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以上六条总则总算是全部列完,此总则是全法的核心部分,也是总纲,简要而重点的介绍了劳动合同法的行使范围,行使形式,行使规则,等一些行使过程中的细节。规定了劳动者有被告知与劳动相关的具体事宜的知情权,从现实角度上看,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黑工和霸王工的存在。

由此看来,此法的出台还是很有必要的。另外提一点,当今,还是有很多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存在,归其原因,个人认为还是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并不彻底,加之劳动合同法的不完善性,如果我可以给劳动合同法加点东西,那我肯定会学习一下西方国家一些体制。比如有些国家充分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一点不合理的侵害(譬如自愿加班没有加工资),那么劳动用人单位一定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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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税务法律部作为企业内部专门负责税务法律事务的部门,承担着公司税务合规、风险防范、税务争议解决等重要职责。在过去的一年里,税务法律部在公司的领导下,积极应对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变化,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努力保障公司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内容


1. 及时更新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依据,税务法律部定期关注国家税收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公司的税收政策,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始终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做到合规运营。


2. 税务风险评估


税务风险评估是税务法律部的核心工作之一,通过对公司税务政策、操作流程以及纳税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降低公司的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合规。


3. 税务争议解决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税务争议,税务法律部将协助公司处理涉税纠纷,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寻求解决方案,减少公司的税收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合理规划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企业有效减少税收负担的重要手段,税务法律部与财务部、税务部门共同合作,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约税费,提高经营效益。


5. 建立税收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税收管理行为,税务法律部积极建立健全公司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税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漏报、错报等情况的发生。


三、工作成果


在过去的一年里,税务法律部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


1. 通过及时更新税收政策,公司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得到了提升,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税务风险。


2. 在税务争议解决方面,税务法律部成功帮助公司处理多起税务争议案件,有效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在税收筹划方面,税务法律部与财务部合作,为公司规避了大量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有效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4. 通过建立税收制度,大大提高了公司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有效减少了税收管控方面的风险。


四、未来展望


在未来的工作中,税务法律部将继续秉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学习,提高税务风险的预警和应对能力,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税务法律部的工作总结到这里暂告一段落,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贡献力量。愿我们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再创佳绩,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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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学号:

专业:

班级:

指导老师:

实习单位:

实习时间: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

实习期间,我协助健全XXXX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完善;协助X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业务中涉及法务方面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协调做好申报工作和纠纷处理;负责联络、协调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方,配合处理XXXX有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为XXXX有限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维护XXXX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收集、整理、公布与XXXX有限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等等。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一、 实习简要介绍

实习地点:武汉宏元商务大厦**科技有限公司

实习时间:——

主要工作:公司法务助理

公司简介: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于20xx年9月在*武汉成立,是全国首家致力于SaaS云端技术的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主创人员由**归国团队构成,自成立以来,已与国家电网、中铁集团、三江集团等大型企业建立了长久、良好的合作关系。旗下产品“亿客”本着“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以客户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研发,创造了全球首款客户自行开停账户的SaaS CRM软件,简单易用、同时又有着完美的用户体验,解决企业销售管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亿客还拥有最灵活的软件消费模式——全球首创的“按月付费或充值消费”,满足企业、**、个人以及世界各地用户的消费需求。

二、 实习主要内容

法务的职责,在于将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与法律有机结合起来,以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风险防御能力,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经营损失。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在规模巨大的世界五百强企业中,“顾问”这个字眼在每个部门都存在,但是几乎除了法律顾问以外,“顾问”这个词更像是一个无用的代号。而法律顾问则不同,在********里,法律是每个企业防控风险的必备武器,没有它,企业的经营运转可谓险象环生,举步维艰,可见法律顾问的地位与重要性。

实习期间,我协助健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完善;协助**科技有限公司在预上市过程中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协助做好申报工作;收集、整理、公布与**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等等。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知识和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在实习的第一周,我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心态,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了解**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往来以及以往的相关案例。由于法务是一个需要与***及各个部门(如销售部、研发部、财务部等)通力合作的职位,所以打下良好的人际关系基础必不可少。因此,我很注重和各位前辈的沟通交流,虚心请教不懂的问题。

在接下来的几周,我跟随公司新聘法务李律师,就企业**完善、业务合同审核、劳资纠纷、公司增资扩股等法律事务进行实习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参与、协助了公司公会的建设和完善,参与公司相关规章**的起草和出台,结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公司内外各种资源,力求使公司在法治范围内做到规范运作,努力达到**治企的目的。

**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时间比较晚,20xx年开始运作,由于公司规模较大,汇集了行政类、研发类、产品类、销售类的各色人群,人员组合比较复杂,此外由于公司发展比较迅速,而相关规章**和公会建设没有相应的跟上公司发展的步伐,在处理员工关系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积极地进行改进和完善,先后出台了《**科技有限公司**规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处理办法》等文件,在规范企业管理等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使公司员工有自己*的途径,也是公司有规范员工行为的准则。

(二)、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了管理办法和**,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按照目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是以各部门自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合同的签约授权、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档管理等多项**,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使合同管理更具操作性。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改进工作具体包括:

1、夯实基础,使合同基础材料、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得到加强。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建立合同动态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除了各种经济合同外,把员工保密协议合同、劳动合同等纳入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之内,使合同管理更加恰当的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

三、 实习心得总结

通过实习,我巩固并检验了研究生期间学习的专业知识,并就目前**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了其中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工作参与**科技有限公司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作为法**家的一个现代化企业,法律工作的中药性是不言而喻的。在**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心工作中,可以说随时随地都要与法律打交道,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技术服务方面体现得非常明显。但是按照**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法律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法律工作仅仅局限于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少数事务性工作;从深度来看,也仅仅是做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很难从实质上起到维护**科技有限公司权益的目的。

(二)、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有待改善。随着规模的扩大,人员的增加,公司开始关注法律工作,但由于时间和精力的有限,在很到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工作的深入开展。另外,由于实际工作经验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的问题,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及实践经验,我大胆地就**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提几点思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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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太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上传时间:2010-6-5 浏览次数:8974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

内容提要:企业间借贷行为已是公认的、社会长期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图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趋向、规范借贷关系的法制环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分析得出企业间借贷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结论,以期使其从法律层面上得到完善的解决。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企业间资金拆借由来已久,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目前市场化经济时代一直存在,并且随着市场经济脚步的加快,亦有快速发展之势。然而,在这些活跃的资金借贷活动中,也深藏着很多的不规范性,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因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未对其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对其合法效力是不予认可的。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这里的借贷直接体现的就是借款合同, 变相借贷所形成的也无非是形式上的非借款合同,诸如明为联营或者投资入股实为借款、名为垫资实为融资等等。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这里的“有关金融法规”,就是指《贷款通则》。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项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述国务院颁布的第247号文件当属行政法规。因为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认定是否有效,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全部将企业间的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认定为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签合同也就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维持合同效力的立法趋向

在我国《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适用的是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于1993年修订一次,相应条款被修改为:“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借贷的几个司法解释,包括前述最高院的批复(法复〔1996〕15

号)就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出台的,是对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的解释。比如:“……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法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法经发〔1990〕27号)、“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的规定(法发〔1996〕19号)等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合同法》取代了旧的《经济合同法》,已经改变了那种一直以来“认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无效”的观点,进一步缩小了无效合同的法定范围,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无效外,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即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

(一)》),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司法解释(即法释〔2009〕5号《〈合同法〉解释

(二)》),坚持从宽认定合同有效的态度,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进一步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限缩性解释,将这里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细分强制性规定为取缔性或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之后,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确认其为无效合同。

三、变相借贷合法化的法制环境

1999年新的《合同法》不再使用“借贷”的措辞,而统一采用了“借款合同”的称谓。在《借款合同》一章中,没有把借贷行为界定为金融业务,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贷款方的主体资格也并未完全局限于金融机构。并且《合同法》还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企业之间有些借贷行为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合法解决。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当年的2月9日发布《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其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法理上并无不同,企业作为合法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应与民间借贷区别对待。

2005年2月9日,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实际上就是一种质押担保性质的借款,依附借贷法律关系而存在,典当合同就是一种抵押借款合同。按规定,从事融资活动,必须遵从有关金融法规。典当商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应视为非法机构。然而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业的兴起,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

典当行自复出以来,其主管部门历经央行、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仅属于部门规章,层级和效力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自2000年8月,典当行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国家经贸委,似乎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随之取消,但本质上仍属金融业务范畴。目前《典当管理条例》已处在国务院的积极研制之中,或许有望在明年出台。

2005年,我国修订通过新的《公司法》。《公司法》及“三资企业法”,均未限制公司的资金不可借贷给关系企业。另外,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我国税务机关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但未限制,而且在依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5年4月17日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其中

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通知的部分条款虽然已被后来的国税发[2009]29号文件予以废止,但上述规定仍被保留,至今有效。

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企业间借贷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放开企业间

借贷。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第二,《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第三,既然民间借贷已经放开了,再继续禁止企业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据介绍,最高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则第12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虑对企业间借贷是否有条件地开启一律禁止的大门。

而对于变相的企业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一个与以前大不相同的司法解释,200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这种以垫资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看来,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央行也注意到了“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采取了一些变通方式,比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比如私募基金等等。

四、公法、私法相互协调而又各有侧重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一些取长补短、调剂余缺的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还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降低交易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可以放任不管吗?金融毕竟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不能游走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前述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至今有效,但其性质是行政法,属于公法,不能直接当做判定合同效力的法源依据。尚且该办法,已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企业之间借贷,其借款对象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其贷用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不是转手放贷。此贷非彼贷,与金融业务中的借贷截然不同。

法律一向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多为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法律,一般而言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无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完全打破了当事人对自我财产的自主安排。大量、经常和不加控制的宣告合同无效,必将灭杀市场活力,浪费社会资源。如若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自有行政法律甚或刑事法律予以相应制裁。《〈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对如何适用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规定,解决了正确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的重大问题。我们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立法意志,严惩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也要防止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滥用,不恰当地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损害交易人的合理预期和交易安全。一般可以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当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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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一、概述



合同是指约定双方有关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约束力的文书。合同的签订是企业、个人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律部作为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合同的管理和审查等工作。本次工作计划旨在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合同管理责任和制度执行标准,提高合同管理质量。以下是我部今年的工作计划安排。



二、工作目标



1.合同分类清晰:准确区分内部合同、外部合同、前置合同、补充合同等,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程序。



2.合同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和制度执行标准,严格合同审核流程和标准,加强合同履行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合同风险防范:通过加强风险提示,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和安全措施,合理分担合同风险,保障企业权益不受损失。



4.合同信息化建设:推进合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和精度。



三、工作计划



1.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合同管理规定,将内外部合同、前置合同、补充合同等进行分类,明确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步骤,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完善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责任和流程,并通过内部培训和宣贯,全面落实合同管理制度。



2.严格审查合同:加强合同审核的标准和流程,建立合同审核制度,制定合同审核标准和工作流程,明确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合同审核工作,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未经审核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3.加强合同履行和监督:制定完善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检查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协调与沟通,保证合同得到规范的履行。



4. 完善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合同条款的风险评估,健全合同安全保障机制,规范合同纠纷解决管道,以分担合同风险,降低企业合同风险。



5. 推进合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优化合同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合同审批、签订、履行和监督等工作,建立合理的数据监测体系,规范合同的整个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时和质量。



四、总结



上述工作计划要求各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工作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效率,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在此,我们对合同法律部相关工作再次提出要求,要以专业技能提升为前提,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合同管理专业技能和客观判断能力,为企业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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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20xx年10月借的款,但到现在还没有还。请问合同什么时候失效。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合同,法律快车覃校红律师给当事人这样的意见: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自该还款日期起计算2年的;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你可以随时催讨,对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归还。从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再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你在这2年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享有胜诉权和强制执行权。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借款期限约定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包括借款的出借曰期不能确定,或者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在这些纠纷中,借款人常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对确定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借款的出借曰期不能确定的,出借入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曰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曰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曰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曰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曰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曰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该催告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应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曰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来确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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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结构:_________室_________厅_________卫,为平层

四、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带给主材(见甲方带给材料明细表)。

五、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贴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为质量评定的最低标准;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环境达标标准。

六、合同付款:(大写)_________元。竣工后据实复核结算□;合同款包干□。

七、付款方式:合同协议后,甲方预付35%工程款_________元;水电等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40%工程款_________元;泥工,木工中间工程验收后支付20%工程款_________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5%的尾款_________元。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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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_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 合同法律部工作总结 ⏣

林先生于20xx年2月16日晚去某商场内就餐、购物,将所骑电动自行车放于商场指定的停车棚内,并锁上后轮锁和链锁。当晚,电动自行车丢失。从商场监控视频看出,林先生电动自行车是由两人以上整体搬动越过商场停车棚朝路外侧低矮立柱,装往小型汽车后备箱盗走。

林先生认为,商场车棚设计不合理,朝路外侧立柱低矮,且未设计地锁框,致使自行车虽上两道锁仍面临被盗的巨大风险,且商场保安疏于巡视,因此商场对他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商场答辩称,商场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一个便利措施,而且商场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接收该自行车,更没有给付林先生任何凭证,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保管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商场位于半封闭院落内,只有一个门口供顾客出入,且设置了保安岗亭和门杆。另外停车棚朝路外侧设置了高约35cm、间隔约20cm的立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林先生与商场达成和解,商场对林先生进行了经济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针对本案,本文只讨论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主张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的一种便利措施,实际在于主张好意施惠。好意施惠与意思表示的根本区别在于效果意思的有无。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中的第二阶段,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就是所谓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属于独立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例如给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错了方向,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再如请朋友吃饭,即使没请,对方也无权要求必须请。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的特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两者实则相差甚巨,权利义务不可同一而语,具体可遵循以下三种判断规则: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例如甲驱车驶往a地,乙请求顺路搭乘,两人明确约定成立无偿合同,此时自应依从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规则。利益平衡规则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再以乙免费顺搭甲车为例,甲本无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义务,自失公允;

(3)交易习惯规则。《合同法解释二》从空间、行业要素和时间要素对“交易习惯”做出了列举解释: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的认定同样可以识别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果施惠者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此时,原来的好意施惠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本案中,停车棚设置的目的远非“便利措施”所能涵盖,隐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顾客前来商场消费,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辅助措施。依据交易习惯规则,如果商场未明示拒绝前来消费的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停车棚的行为,就视为已经认可该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商场设立了停车棚实际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顾客为意思表示。

法律上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方式。本案涉及现实交付是否完成。对现实交付最通俗的表达是标的物过手,即一手交货、一手收货。交付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识别的表征,是否完成的关键在于事实上的管领力是否转移。

本案中,车棚设置在商场所处的一个半封闭的大院内,归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通过停车棚指导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后,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自行车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 合同法律部工作总结 ⏣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提供工作条件,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________(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_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_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_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_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登记材料: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当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受托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如果出现一些不良后果,这种风险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其原因在于:。

(1)这是由咨询报告所固有的可选择性所决定的。技术咨询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由于种种原因技术咨询的结果本身会受到各种不确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带有风险性,因此受托方不可能保证为种种技术问题提供奇迹般的答案,因而咨询报告具有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从民法原理上讲,技术咨询合同为一种“适当完成一定行为之债"。如果债务人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的,那么他就不应对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负责。

(2)这是由受托方和委托方各自应尽的不同职责决定的。受托方在合同中只是一个进行独立思考,向委托方提出参谋性建议的人,而委托方则应对这一参谋性建议进行及时评价和分析并作出选择。委托方最终是否在其工作中采纳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并不构成委托方是否应当支付咨询费的必要条件。

在实践工作中,咨询报告的实施风险责任问题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不同类型的咨询工作,人们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处理咨询风险责任承担的方式,而合同法也允许当事人约定。在多数情况下受托方会斟酌自己的工作性质风险的程度,取得报酬的多少以及对咨询报告的自信程度等因素,在合同中约定承担咨询报告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4)在技术培训合同中受托方的义务表现为:认真制定培训计划,配备相应的师资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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