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资料|出口货物行纪合同(必备十二篇)
发布时间:2019-12-20出口货物行纪合同(必备十二篇)。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_____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甲方卖出、乙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确定的清单1。该清单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价格和合同总金额
在清单1中所载明的商品,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
商品价格包括运抵____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独联体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
三、供货期限和日期
商品应在甲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60天内运往________。
甲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四、商品品质
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Nol中载明。清单1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
五、包装和标记
每件货物应有以下标记:
到达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毛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净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六、支付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
信用证由甲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________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甲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
1、发票一式_____________份;
2、全套乙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3、包装单一式三份;
4、本合同副本;
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独联体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
七、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乙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乙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便于甲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甲方。
任何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是可以按规定程序转让的。
八、保险
根据上文第二条由________对商品在运抵________港之前进行保险。
九、品质保证
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1(见上文第四条)。乙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1(见第四条)的商品。
乙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理由充分的索赔书时起30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对合同的切修改和补充意识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给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十、索赔
商品运到时,乙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甲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乙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乙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甲方提出索赔。
在_________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_________境外,则由卖方承担。 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甲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乙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除非另有规定,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XX)办理”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甲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要的手续,应由甲方无条件承认。
买方须于_________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
乙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甲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索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应供应的商品的理由。
十一、不可抗力
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
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
由甲方或乙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
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
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补偿可能的损失。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_____?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由甲方或乙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十二、罚则
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罚金。罚金数额规定如下:
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___%;
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___%,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_____%。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十三、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但应当按规定程序转让。
所有通知用______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识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给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般--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
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
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
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独联体境外,则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_____规定办理。
本合同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仲裁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经买双方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1、货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成交价格术语:_________(fob cfrcif ddu_________)
3、包装:_________
4、装运唛头:_________
5、运输起讫:由_________经_________到
6、转运:允许 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不允许
7、装运期:_________
8、保险:由_________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__险,另加保_________险至_________为止。
9、付款条件:
买方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100%的货款用即期汇票/电汇送抵卖方。
买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过___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_________天期信用证,并注明在上述装运日期后_________天在中国议讨有效,信用证须注明合同编号。
付款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_________天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时交单。
承兑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_________天承兑跟单汇票,承兑时交单。
10、单据:卖给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整套正本清洁提单。
商业发票一式_________份。
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_________份。
由_________签发的质量与数量证明书一式_________份。
保险单一式_________份。
由_________签发的产地证一式_________份。
11、装运通知:装运完毕,卖方应即电告买方合同号、品名、已装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
12、检验与索赔:
卖方在发货前由_________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
货物到达目的的口岸后,买方可委托当地的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____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如买方提供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的口岸之日起_________天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_________天提出。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做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____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_________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13、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卖方概不负责,但卖方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14、争议之解决方式: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法律适用: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16、文字:本合同中、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释上,若有异议,以中文解释为准。
17、附加条款(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_________
18、本合同共_______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盖章):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表录入说明
1、纳税人识别号、传真、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海关代码、电话、邮箱、登记注册类型、预算级次、邮编、纳税人类别、行业归属、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工商登记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企业法人姓名、职务、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固定资金、流到资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日期、办税人员及关系方式等项目要如实填写齐全,不能有缺项,要保证企业提供的证件、认定表和征管信息系统信息一致。
2、退税机关:录入“廊坊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3、负责人:录入“刘朝晖”
4、经办人:录入“李朋欣”
5、进出口权审批机关:内资企业录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编号及核发机关(一般为廊坊市商务局或河北省商务厅);外资企业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批准号及核发机关(一般为廊坊市商务局或河北省商务厅)
6、征管系统中企业类型为空。
7、附送件填写按认定流程中的要求填写
8、主管单位、隶属关系及专营商品三项如没有可以不填。
9、退税方法选择和确认: 1)退税公式:“内外销分开核算” 2)退税方法:外贸公司选择单票对应法
生产企业选择免抵退方法
小规模企业选择免税 3)申报方式为自行申报录入
10、分支挂靠单位有内容的如实填写。11)拼音助记符写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的声母 12)纳税信用等级如实填写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公约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策划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响应范畴内具有精良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度有关法律、标准法则的、出口本公约项下货品所需的承诺;
鉴于乙方作为拜托人,承诺拜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公约项下货品;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本身的名义对外签订_________号货品出口公约(以下简称“出口公约”);
为明了拜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力任务干系,甲乙两边经友爱会商,特此订立以下公约,以期互助服从履行:
第一条拜托出口货品(以下简称“货品”)
第二条甲方的任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任务调整)
1.与货品出口公约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公约。
2.在签订出口公约后,当真向外商催开出口公约项下的名誉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品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环境关照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任务和责任
1.根据本公约的法则付出拜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根据出口公约的法则办理货品商检,并供给商检报告。
3.在出口公约法则的交货期内,将货品运至好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品出口所需的文件、允许证。
5.当真补偿甲方践诺本公约时因不可归责于其本身的因为遭到的吃亏。
第四条费用及付出
1.拜托手续费: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环境调整)货品的出口进程中产生的扫数费税均由乙方负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_____费、船埠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腹地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供给的有效凭据进行结算。
3.费用付出:乙方该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法则的拜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公约有关的违约、索赔
2.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对外商践诺任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表露乙方;如甲方是以对外商或承运人负担违约责任或遭到其他吃亏,乙方该当真补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公约任何一方不践诺本公约任务或践诺公约任务不符合商定的,该当补偿对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根据本公约的法则践诺其任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且乙方该当自行负担其是以而遭到的吃亏。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践诺公约时,应在不可抗力清除后3日内向对方传达不能践诺的原因,在供给当局主管部分出具的不可抗力表明后,根据环境可延期、部分或扫数不践诺公约,同局势部或扫数免于负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补偿甲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办理
1.本公约未尽事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约法》的相干法则处理。
2.与本公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两边会商办理,会商不可,应提交甲方地点地人民法院诉讼办理。
第九条公约见效及其他
1.本公约经甲、乙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见效。
2.本公约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甲方(盖印):_________乙方(盖印):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进行了阐述,解释了我国现行的原产地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主题词:原产地 原产地标准 反规避 原产地标记
2004年9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入世后颁布的第一部非优惠性的关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行政立法。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各个世贸组织成员国都应确保它们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程序与WTO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相一致。《原产地规则协议》是WTO一揽子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世贸组织成员国在过渡时期修改或制订新的原产地规则时,均应遵守《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有关规定。
在入世前,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分为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和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两个规则,分别是海关总署在1986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工作由海关负责,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税目改变或从价百分比;而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和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由贸促会和商检局负责,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加工工序辅以增值百分比,国家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这种体制与《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原产地规则应一致统一的原则是不相符的。我国入世后,既要履行WTO规定的义务,又要行使WTO提供的权利,那么在入世前实行的《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和《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就无法满足入世后的现实要求,例如WTO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是入世前我国外贸制度所没有的,而在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一条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中就包括了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等,所以应依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或原则,制订我国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一、立法目的。
原产地是指依据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生产或制造某一产品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地区被确定为该货物的来源国(地区)。原产地被称为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经济国籍”,但和人的国籍可以是有双重或没有国籍不同,每件货物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原产地。由于各国之间的历史、政治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各个国家实行的与进出口相联系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以及各种限制措施会随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为实施这些贸易措施,就需要某种规则把货物的经济国籍和针对该国货物规定的有关关贸措施连接起来,这就需要原产地标准(规则)。例如我国决定对原产X国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进口的同类商品中哪些是原产X国的产品呢,就需要适用原产地标准这一工具去判断, 对于符合原产自X国标准的货物就要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的就不征收。由此可见,运用原产地规则确定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有效适用关税和非关税贸易措施的关键一环。因此进出口原产地管理在国家对外贸易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2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制订合理科学的原产地规则不仅可以准确认定进出口货物的“国籍”,加强对外贸易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国别贸易结构,而且还是有效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救济措施不可缺少的工具,以保护国内产业免遭进口商品不公平竞争的损害。
与出口国的概念不同,原产地有着自己的标准或内涵。从某一国家出口的货物,并不意味原产地就是该国,它可能是另一国家。如果有关贸易措施的适用依靠的只是货物的出口国而不是原产国,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形:来自全世界的货物都会经过享受最优惠待遇(或限制最少)的国家进行转运。
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及其适用范围。
原产地可分为两类:非优惠性原产地和优惠性原产地,货物进口时海关给予的关税或非关税待遇就是依据其原产地来决定。
非优惠性原产地只赋予货物一个“经济国籍”,而不会使货物由此取得优惠或利益。非优惠性原产地是海关适用贸易措施的一个工具,它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①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我国目前的关税结构采用多栏税率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管理措施一览表》的内容,我国进口关税税率设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在书中称为“曼谷协定税率”)。其中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就属于非优惠性关税税率,应依据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确定进口货物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或者虽非世贸组织成员但与我国签订的条约中含有最惠国条款的国家或地区。GATT1994第1条第1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国处理彼此间经贸关系所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对原产于任何成员国的货物所给予的任何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货物。没有一个国家享有比其他成员国更多的、特殊的贸易优势或对它进行歧视,所有成员国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分享降低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好处。最惠国税率只是最惠国待遇在关税上的一种表现。普通税率适用于从那些不享受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
②适用于一些非关税贸易措施,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上述措施的适用依靠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WTO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对某些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或进口过度增长所导致的损害或损害威胁,也提供了救济措施,如贸易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等,而这些情况是我国入世前的出口或进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都没有规定的。为有效实施这些贸易措施,新条例扩大了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使用范围,除用于征收关税和国别贸易统计外,还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贸易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为政府采购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③制作和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就是在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的过程中,为确定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受惠国而采用的原产地标准。符合优惠性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在进口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一条规定,如依据协议性或自主性贸易制度,对从相关国家进口的货物给予的关税优惠超过最惠国待遇程度的,可确定为优惠性关税待遇。协议性或自主性贸易制度是世界各国给予贸易伙伴关税优惠所采取的两种法律方式。自主性贸易制度如GSP,因为是给惠国单方面给予受惠国的出口商品以关税优惠,并不要求受惠国同样提供优惠,因而它采用的原产地规则也是由各个给惠国自行确定的。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贸的,是普惠制的受惠国。协议性贸易制度是贸易伙伴通过协商订立协议,同意给予对方商品减免进口关税的待遇。这类优惠性关税待遇所专门适用的原产地规则,通常是由缔约方协商确定,或作为附件构成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依据《曼谷协定》,为确定从曼谷协定税率受惠国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进口的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于2001年12月25日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
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如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为确定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的货物原产地,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订立了《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作为CEPA的附件。与一般原产地规则相比,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受惠货物的原产地要求更加严格,规定了直接运输、较高的原产国当地价值含量等要求。
三、 原产地标准的两个基本标准。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原产地的判定应采用肯定标准,否定标准只能用来澄清肯定标准或在没有必要采用肯定标准的个别情况下适用。肯定标准是指原产地规则应规定在符合什么条件下能获得货物原产地,而不能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不能获得货物原产地。确定货物原产地就需要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国为货物的原产地而普遍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裁定。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判断标准。判断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以货物是否含有非本国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部件为标准分两种情形: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在判断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时,应优先适用在一国领域内完全获得的规定;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完全原产标准的要求,就要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看是否对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加工和处理。
1.完全获得的定义
“在一国获得的货物”系是指只有一国参与了货物的生产过程,即使很微小的非原产材料的使用都可使货物不符合完全获得的定义。完全获得的货物主要是自然生成的货物。条例第4条对完全获得规定了12种情况,绝大多数条款是自我解释性的,详尽地规定了货物在一国完全获得的情况,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被认为获得了原产地资格。但完全获得的概念并不必然意味着完全排除进口的因素,所以应仔细理解“完全获得”各条款的含义。例如在第4款中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使用进口的种子去种植这些植物产品,并不会使收获的植物产品丧失“完全获得”的原产地资格。如在第八款中所称的“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强调的是在该国(地区)收集的废旧物品,即使废旧物品以前的原产地是其他国家,由于使用、报废等原因丧失了原有的价值或使用价值,被物主丢弃,在该国领域内被回收做原料,完全用它做原料生产的产品或直接出口,它们的原产地都应是回收国。
“完全在一国(地区)内获得”对大多数主权国家来说,指的是其主权支配的、被国际社会认可的领土范围,包括其十二海里的领海,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他国不得侵犯。对非主权的地区来说,指的是单独关税区或关税同盟区(如欧盟),它们虽无国家资格(政治独立性),但可以享有处理国际经贸关系的自主性,并是WTO的一个成员。
由于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任何国家的渔船都可在公海上自由捕鱼。原产地规则中的领海指的是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只限于12海里的领土水域,领海里的鱼类资源属于其主权国家。例如,即使外国的渔船在我国领海里捕捞,所得的鱼的原产地应该是我国,更不用提我国的渔船了。对于领海之外的24海里的毗邻区或200海里经济专属区,沿海国虽享有部分管理权,但其地位与领海不同,在这里捕捞的鱼的原产地的认定应与在公海捕捞的鱼采用同样的规定标准。总之,在一国内陆水域或领海里捕捞的鱼通常被认为是在该国完全获得的;在一国12海里领海以外的海域(公海)捕捞的鱼,进行捕捞的渔船如果能被界定为该国的船只——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那么就可以认为鱼是在该国完全获得的。除有条约或协议的限制外,各国可自行在国内法中规定给予船舶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以及船舶有无权利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通常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享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如果是合法悬挂我国国旗的渔船在公海上捕捞的鱼,就可以认为是在我国完全获得的;反之,如果是合法悬挂别国国旗的渔船在公海上捕捞的鱼,即使是在我国港口靠岸卸下的,也应认为是在船旗国内完全获得的。
对于海洋的海床及其底土,可以从三个部分进行说明:领海的海床及其底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2)条的规定,沿海国的主权不仅仅及于领海的海面,还扩展致领海上的天空以及海面下的海床及其底土,所以在领海的海床及其底土里获得的产品应是在沿海国内完全获得的。
大陆架在海洋法中被定义为包括海洋的海床及其底土,它是一国的陆地领土在领海之外的自然延伸,直至洲际大陆的外边缘。自1945年起,美国和其他一些沿海国家对构成大陆架的海床及其底土里的自然资源提出了主权要求。沿海国大陆架的划分应依照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海洋法公约第77(4)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这些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及其底土中矿物资源、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海底吸附类的生物体。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9月修订版)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地域内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因此,在大陆架上开采的产品的原产地应是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的国家。
国际海底区域包括处于国家管辖之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所以它是沿海国控制的大陆架以外的海域。在国家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通过自然的冲积过程形成的球形多金属核。在国际海洋法公约磋商开始时,发展中国家认为,海底资源的开采会带来巨大的收益,所以应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在联合国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而不是由私人公司(主要来自发达国家)自行开采。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呼吁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对私人公司取得海底矿址进行管理,并限制开采的数量,避免过度冲击陆上采矿业。私人公司应交税并分配给所有国家。而且,国际海底管理局本身通过组建的新实体“企业”来从事开采。如想获得海底区域矿藏,私人公司必须探明两处矿址,一处留给自己,另一处由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企业”或其与发展中国家组建的联合体进行开采。即使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由于工业化国家拒绝签署,使用现有技术进行海底采矿一直不具有商业可行性。从理论上认为,如果某国取得了某块国际海底区域的专有开采权,取得的产品的原产地应是该国。
“全部采用”在该国完全获得的物品进行加工所获得的产品也是在该国完全原产的。
由于条例中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我国进出口货物,该国一词是指我国还是某一第三国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关名词:{微小的加工或处理}
在确定一个货物是否在某一个国家完全获得时,对微小的加工处理应不予考虑。正如有“充分的加工或处理”,也有对称的“非充分的加工或处理”,即微小的加工或处理。所谓“微小的加工和处理是指对货物的主要特点或特性并无
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操作,不能导致货物原产地的变更,是一种不能赋予货物原产地的加工或处理。这种微小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个进行或进行了几个微小的加工或处理,在没有进行其他操作的情况下,都不会使货物取得加工国家的原产地。如条例规定的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加工和处理,为货物便于装运而作的加工或处理,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加工或处理等等。
对于出口国来说,如果在出口国内对获得原产资格的货物(无论是完全原产还是经过实质性加工)进行微小的加工或处理,处理后的货物仍是原产货物,因为货物原产地资格已确定属出口国,无须再考虑进行微小的加工处理对货物原产地的影响,所以原产货物不适用微小的加工处理规则。而对于进口国来说,原产地认定当局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单独关税区)完全获得时,对于以后所进行的微小加工处理可不予考虑。例如,货物是在某一国家完全原产的,如果进口国或者第三国对其进行了微小的加工或处理,货物原产地并不会因此改变。
对非原产货物进行微小的加工或处理,就是说对货物进行加工的“劳动价值量量”是很小的,但货物的原产地又与关税和其他贸易措施的实施密切相连,并且各种关税收入及收费均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如有损失就相当于从其国库里拿走了该部分收入,因此就有必要规定某些不充分的加工或处理不能使货物获得原产地的资格。
在现实世界中,货物种类繁多,加工过程复杂多样,人们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很难对各种加工行为进行周到全面的考虑。因此,某些微小的加工或处理虽然导致了被加工货物的税目发生了改变,但实际进行的加工的量很微小,就不能使货物获得原产地。虽然某项操作不被认为是微小的加工或处理,但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充分的加工或处理,是否是充分的加工或处理应参酌具体货物的原产地标准。
2 实质性改变及其确定标准
从关于完全原产的规定可以看出,完全原产的货物主要是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物质,体现在出口结构中就是初级产品。由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平衡,世界各国处在国际劳动分工的不同阶段。经济活动全球化也日渐发展,闭门锁国发展经济是很少见的。在现实中,只有一国参与生产的货物是比较少的,越来越多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来自其他国家的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但每件货物的非优惠性原产地只有一个,如何在上述参与到货物生产过程的国家中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大多数国家规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其中“最后”一词体现的意义是指相对于“最终货物”而言,对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进行的实质性、充分的加工或处理。例如使用进口布料生产一件衣服,如从皮棉开始加工,经纺纱—织布—染整等加工过程形成进口布料,在加工国内再经裁剪车缝形成衣服。在这过程中可能经历四个以上的实质性改变,但就确定衣服的原产地来说,最后的实质性改变就是把进口布料裁剪成型、缝纫连缀成衣服,而不是指生产进口布料过程中的某个实质性改变。
实质性改变是指所获得的产品,与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相比是新的,并且具有自己独有的名称、特征、形态、用途或者附加的价值有实质的增长。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参与货物生产、制造的,以最后进行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其中需要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只是进口的原材料,它们要在原产国进行充分的加工或处理;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材料,如果它们已取得原产地资格(无论是完全原产还是经过实质性改变)都无须满足具体货物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可以使含有进口原材料的货物取得原产地资格,鉴于实质性改变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概念,适用起来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进口原材料应进行到什么程度的加工,或货物的名称、性质、形态和用途发生怎样的变化才可以认定为实质性改变呢?现在基本上以三种方式或者它们相互之间的组合,去认定对非原产材料进行的加工或处理是否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要求:即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以从价百分比和必需的制造或加工工序为辅。
①税目改变是指加工后获得的产品在协调税则(HS)中的税目归类不同于在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税目归类,就可以认为产品经过了实质性改变。例如用藤条编制篮筐(HS:4602),如果第46章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生产中可使用除本产品税目以外任何税目的原材料”,这就是说除不能使用第46章税目项下的产品外,生产所用的非原产材料可以是其他任何税目项下的物质。用藤条编的篮筐HS为460210,而使用的进口藤条HS为140120,经过编结过程使进口藤条的名称用途价值均发生了变化,很明显满足了实质性改变的税目改变标准。
税目改变指的是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成分的税目改变,所以正确确定进口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税目归类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进出口商有责任为自己的货物提供正确的税目归类。如果进出口贸易商不知道自己商品的税目归类,可以到当地海关去查询或预先向海关申请对拟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做出税目归类等行政裁定。制订中的WTO协调原产地规则对实质性改变采用的就是以税目改变为主,对某些类别的不能采用税目改变确定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货物,采用从价百分比和或者生产加工工序作为补充或专用标准。
②计算从价百分比是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另一种确定方法,条例规定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这种定义方法易产生界定困难,因为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使用了本国原产的材料,这个所谓的增值部分是否把国产材料的价值也包括在内,没有明确,所以还不如从反向进行界定,即生产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得超过产品出厂价的一定百分比,这样就直接明确。从价百分比涉及到两个价值的确认:即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和最终产品的价值,应由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为便于上述价值的认定,进出口贸易商应提供进口原材料的发票、报关单、合同等资料以及货物生产中各类成本、行政管理费用、利润等详细会计资料,以备原产地认定机构检查审核。例如生产机床(HS8456-8466),如果其原产地规则是“生产所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也就是说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原产材料的价值和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所体现的价值(含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应当超过产品出厂价的60%,才可以认为获得了原产地资格。
③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为达到实质性改变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进行某些特定的加工或经历某些特定的加工阶段。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就是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某些加工阶段为最低的加工要求,非原产材料必须完成这些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获得原产地。实际加工工序可以多于规定的加工工序,但绝不能少。
相关名词:{过渡时期}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颁布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称的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内,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为协调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以便世界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认定保持确定性,《原产地规则协议》第四部分规定,由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海关合作组织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依据第9(1)条确定的原则制订一部统一的原产地判断标准——协调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然后由WTO
部长级会议通过决议,把该准则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一个附件,依据部长级会议确定的生效时间表,适用于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国,从而统一WTO的非优惠性原产地的判断标准。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不久,1995年7月协调工作开始,依据协议规定本应于三年内(1998年7月)结束,但由于协调工作本身极为复杂,需要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逐一对货物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作出规定,而且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会涉及某些成员国的出口利益,需要协调各方的立场,达成各方同意的统一准则,所以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1998年7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批准一项决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尽最大努力在1999年12月完成协调的原产地规则的制订。协调工作在新的展期内又没有完成。2000年12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特别会议决定,把最后期限再宽展到2001年底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召开前完成。虽经多次延期,至今未见收工的消息。在WTO一揽子协议生效后至WTO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完成并生效之前的这段时期,成为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内,各成员仍可适用自己制订的原产地规则,但要遵守《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二条过渡时期的纪律,对与纪律不一致的规定应做出相应修订。一旦世贸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后,WTO成员国负有实施统一的WTO原产地判断标准的义务。
四、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特例
1、中性成分
中性成分是指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含安全设施)、机器和工具以及其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既不存在于货物中也不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在实质性改变理论中,加工或处理的对象是非原产材料,中性成分只是实质性改变得以进行的手段。因此在货物原产地认定中,就没有必要考虑中性成分的原产地。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1992年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把中性成分称为“间接物质”,并作了详细规定:“间接物质,不管它起初是在哪国生产的,都将被视为一个原产的物质。间接物质一词是指这样一类物质,虽然在生产、测试或检验另一货物时被使用,但并不从物质成分上构成那个货物;或者是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被用于厂房建筑的维修保养或使生产设备得以运转。它包括下列物质:燃料、动能、工具、模子和模具;用于维修保养设备和厂房建筑的零部件和物料;在生产中使用的或用于运行其他设备或设施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物或其他物料;手套、眼镜、工作靴、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用于测试、检验货物的设备、工具和用品;催化剂和溶解剂;以及其他任何虽不在成分上构成另一货物但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被使用并且能被合理地显示出成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部分。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中,间接物质被“推定”为原产的成分,即使它是在国外生产的。
有的中性成分虽不直接构成产品的一部分,但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或发生折旧,如燃料,应按会计准则计入产品的成本中去,在以价值百分比作为原产标准时应加以考虑。
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现实中的货物有的简单有的复杂,如电脑,由显示屏、主机、鼠标等三部件组成,这三部件又可以继续分下去。那么在原产地规则中,复杂的货物应如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呢?这就需要参考协调税则(HS)。如果依据协调税则表确定税目归类时货物可被视为一个基本单位,归入到某一个税目,那么该货物就是一个合格的原产地确定单位。例如,如果一件商品是由两个以上部件构成的,但在HS表被视为一件单个商品,归入一个税目,那么在确定原产地时也应被视为一件单个商品。这是因为税目改变标准是税目为基础确定规则的,并且每件商品只有一个非优惠性原产地,所以对归入一个税目(子目)下的货物,就构成一个合格的原产地确定单位,即使是由两个以上部分组成,也只能有一个原产地。当然这一过程也涉及确定货物各部分的主或附关系,即以确定货物基本特征的部分为主。
就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和所装货物的税目归类来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总归则之规则五的规定来确定。内容如下: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① 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协调制度对“基本特征”一词没有做出定义,有关的解释性注释认为,基本特征是指货物极重要的物理性质、主要功用和其他能决定货物名分的一些因素。决定货物基本特征的因素对于不同种类的货物是不同的,应对每件货物要个案分析,综合考虑货物所用的材料或零部件的性质、质量、数量、价值以及构成材料在货物拟定用途中所占的重要性等。例如装茶叶的银罐或装糖果的高质量的有装饰作用的陶瓷碟子,这些包装相对于内装货物来说价值巨大,构成了该件货物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包装或盛器的税目进行归类。
②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指没有被制成仅适用于盛装某货品的特定形状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作者注),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例如盛装压缩性气体或液化气的铁(钢)罐,这样的包装应按钢铁制品单独归类。所谓一并归类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分类总规则、有关的类注、章注以及税目或子目条文,货物与其包装应归于同一税目。
在采用税目改变标准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随所装货物一起进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并入货物一体考虑,货物的原产地推定为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对于与内装货物不能归于同一税号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它的原产地的确定应按本条例关于完全获得或实质性改变的相关规定确定原产地。
3、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进口的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就推定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推定是有条件的,例如,采用税目改变标准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上述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应与货物一起进出口和销售;它们的价值与货物列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包含在货物的价格中;并且它们的数量和种类与货物相比来说是正常或标准配备的,那么这些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就可以忽略不计,被推定为与货物属于同一原产地。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能一
并归类的,就不适用推定,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确定其原产地。如何确定正常数量? 这就要从货物的性质、用途、数量等特点,人们的习惯做法以及有关的标准规则来确定。
4、反规避
国际法学者马丁·沃尔夫在《国际私法》中关于规避这样写道:一个人由于某一强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达到他的目的时,常试图规避这个规定,而规避的方法是在于异常地造成一些事实,这些事实是不适用这个法律规定的,但能保证他获得他所想要达到的经济结果或者社会结果。利用原产地规则进行规避是指当事人在趋利避害动机的驱动下,利用实质性改变标准,通过在第三国(或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生产或加工,有意地改变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规避进口国对原产自特定国家的货物所应当适用的有关强行规定。
从贸易规避产生的原因看,如果法律对某些货物完全禁止进口,对这类规定无法规避;如果法律允许货物自由进口,就不需要规避。但是进口国法律对特定国家的货物实行限制或歧视性的规定或措施的,被限制国家为实现货物出口或者趋利避害就会采取规避措施。这些限制或歧视性的法律规定有贸易禁运,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等。规避使进口国有关货物进口管理的法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从而损害其国家贸易利益,所以应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利用原产地改变规避法律的现象之所以产生是和原产地实质性改变制度密切相关的。实质性改变就是指生产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原产地改变,也就是说如果有关国家对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加工或处理,使其成为具有新的名称、特性、形态、用途的产品,那么加工国家就可以取得原产国地位。由非原产材料的原产地转变为加工后产品的原产地后,也会导致原先对非原产材料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现在因原产国的变更而变得不再适用,这就为规避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反之,如果非原产材料未经过实质性改变,自会保留其原产地,也就不会发生规避法律的现象。反规避规定并不是要否定实质性改变制度的合理性,而针对的是在主观上以规避进口国的法律规定为目的的不正当贸易行为,是对因此获得的原产地资格的一种否定。
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的适用须符合如下条件:
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的适用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客观上有加工行为,即在第三国内,对产自特定国家的、被采取进口救济措施的货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生产或加工,从表象上看该生产或加工符合原产地改变的标准;
2、主观上有规避意图,即进行生产或加工的唯一目的在于规避进口国对产自特定国家的货物所做出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加工既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也没有其他充足的正当理由,只是为规避进口国的法律规定;
3、规避的对象是进口国针对特定国家的货物所制订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应是针对特定的原产国实施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经贸管理法规或措施,例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反规避条款是为了使有关规定切实得以贯彻实施,所以在适用时应以遵守关规定为前提,如反倾销法规中的反规避规定;
4、必须能够证实或从已有事实可以合理推断出规避的意图,即须有一定数量的相关证据支持,而不能在臆测的基础上确定;
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就可以认为发生了利用原产地改变而规避法规的行为,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或处理。
原产地规避是利用了实质性改变概念固有的一个特征,它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产地证或者伪造变造原产地证书等违法行为还是有区别的。
五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和申报
1、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为使海关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或实施其他的贸易措施,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时,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单独关税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对于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原产地的预确定。
国家为正确适用税率或者实施配额、反倾销、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各类贸易措施,海关当局对进口货物都要正确确定它们的原产地。进出口经营者应正确申报货物的原产地,否则会导致货物的延迟清关、被扣、没收、被拒绝入关、罚款直至刑事惩罚。为避免以后的问题与麻烦,依据新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以及有关的当事人都可以在进口甚至交易以前向海关对拟进口的货物申请原产地的预确定。
预确定申请人应向直属海关递交书面的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为使海关能正确确定货物的关税分类和原产国,申请人应准确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姓名、地址、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和其他识别信息;
(二)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 2、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国的有关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 3、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产地等情况的资料; 4、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和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资料。
(三)关于此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如进口计划、拟进口的日期与口岸、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发票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影响海关进行原产地预确定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补充修正。
海关接到申请人的有关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的文件资料后,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应尽快作出有关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接受申请后的150天,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原产地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预确定的海关的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核。申请行政复核时,也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写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的,可向上级海关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产地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原产地预确定可在我国关境内各个海关口岸持续有效。
原产地预确定的失效可分二种情况:
① 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新规则生效后货物的进口应按新规则确定原产地,原来的原产地预确定失效应自不待言,但对依据原来的原产地预确定已经实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没有溯及力。如果实际进口货物自身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与申请原产地预确定时提交的文件资料描述的不符,如货物所含非原产成分的价值增加,那么按照从价百分比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增值比例,就应重新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原来的原产地预确定就不应适用。
② 在以后的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原产地预确定被上级海关或法院依法推翻,并通知了有关的当事人,预确定就不再有效。
海关的原产地预确定可分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原产地预确定和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原产地预确定。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原产地预确定,按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应由海关总署,按WTO透
明性原则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构成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应遵守第16条的保密要求。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原产地预确定,仅对有关的当事人有效,海关不予公布。
六 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1、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我国进口原产地的确定是由海关负责的,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和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签发是商检局和贸促会负责进行。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应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确定。
2、 原产地证书与签发
条例规定,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证明该证书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本国(地区)的书面文件。如果原产地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证书就是在进口报关时伴随货物的护照或身份证。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签发体制大体如下: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协调管理工作,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分会。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必须先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应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签证机构可以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出口商要如实、准确地缮制原产地证,确保原产地证书中所列的货物符合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另一方面,签证机构应仔细审核有关单证,核查有关货物,依据新条例第3至10条的规定,判定货物是否原产于我国关区。对不是我国原产的货物应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应进口国(地区)主管机关的请求,海关或签证机构可以对我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为便于退证查询,签证机构自原产地证明书签发之日应保存申请书和副本至少两年。
七 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用来表明该产品原产自特定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文字、图形或标记。原产地标记是为保护进口国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定的,以便让消费者知道产品的生产国。如美国法典第19编1304条规定,进口的每件货物都应以擦不掉的、永久的和明显的方式附上原产国标志,以便向美国的最终消费者显示原产国的名称,但法律规定免于标志的除外。美国的最终消费者必须能够轻易地发现标志并且在阅读时不致会引起曲解。原产地标记与货物的原产地是“表”与“里”的关系,而原产地的判断要遵循原产地规则或法规。对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我国需要制订一部详细的行政法规加以调整和管理。
在本条例颁布之前,关于原产地标记一词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2001年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就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所指的原产地标记仅是原产国(或单独关税区)标记,不包括地理标志。
原产地标记与地理标志之间存在以下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地理标志是指用一个地区、特定地方或者国家的名称去称谓一种农产品或食品,只要该农产品或食品产自该地区、特定地方或国家,并且该农产品或食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色应归因于该地理产地和在该地理区域内进行的生产加工活动。
②表现形式不同
原产地标记一般是采用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名称,通常采用“MADE IN”“PRODUCT OF”等标志。
地理标志中的地理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内的地区、特定地方的名称,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是以国家名称称谓的。地理标志的表示方式一般是以地理名称加农产品(食品)名称表达的,只有产于这个特定地方的农产品(食品)方可使用该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如果用于出口也应加贴原产地标记。
③使用货物的范围不同
原产地标记应按进口国法规的要求加贴于进口的各种类的货物上。原产地标记与所附的货物的品质或者声誉没有关系,只要符合原产国的原产地标准就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主要适用于农产品和食品上,因为这些产品的特色、信誉品质与生产地域的独特环境存在联系。地理标志的使用正是因为特定地域的产品是有特色的、高质量的产品。对此加以保护防止别人不正当的使用,对生产者来说,他们付出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因此获得了较高的收入;对于消费者他们买到了生产过程和产地都有保证的高质量的产品。
④性质不同
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进口国要求在进口货物及其外包装上应标注原产地,原产地标记是进出口贸易商依法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
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利,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生产同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生产者组成的联合集团依法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经法定的官方检验机构或经批准的私立检验机构检验后,确认拟使用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和食品符合规范与标准,就可以列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注册的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⑤判断依据不同
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原产地标准,即必须是完全原产的货物或者经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地理标志授予注册依据的规范有:历史渊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 标记产品原有的认定标准和传统的加工工艺;产品及其原材料的描述以及它们主要的理化、卫生、感官等方面的特征;以及证明产品产自地理标志所限定地域的证明,产品特色与特定地域存在联系的证明;以及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⑥在WTO不同协议中规定。
WTO关于货物的协议—GATT1994第9条对原产国标记作了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均应遵守。原产国名称可用众所周知的简写,如HK、USA等。
地理标志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了规定。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进出口贸易经营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一致。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和商检局责令改正。
八、 保密
《原产地规则协议》第2条过渡时期的纪律有保密的规定:为适用原产地规则,凡在性质上属于秘密的或在保密的基础上提供的所有信息,原产地资格认定当局都应作为严格的秘密对待,没有提供信息的当事人或政府机构的特别允许,不得对外披露,除非在司法审查程序中要求提供,而且限于司法审查实际需要的程度。司法审查机关也应尽可能地保护所获得的机密信息。
何谓秘密信息?条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凡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上文所述,为获得原产地的确定,进出口经营者要向海关提供有关货物和交易的各种各样的文件材料。虽然这些材料并不都是商业秘密,但有的信息一旦泄露确实会给当事人的商业经营造成损失,就有保密的必要。
因此,对申请人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用于认定原产地的资料,海关应予保密,而且仅供海关业务使用,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予泄露。当司法机构有合法理由要求提供时,海关才可以提供。如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的机构或个人调查取证,有关的机构或个人不得拒绝。有关机构查处与原产地条例有关的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时也可以要求提供信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
原产地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如果认为提交的资料含有不宜泄露的商业信息时,可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详细说明需要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由海关和签证机构根据信息的性质、范围以及从公共渠道取得的程度考虑认定,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的原产地认定机构或签证机构,包括海关、贸促会、商检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资料或信息都负有保密责任,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的允许,方可以提供。
九、 处罚
1、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我国《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设定体现了我国对原产地工作的重视,增加了原产地管理的手段和管理力度,这是我国以前的原产地法规中所没有的。
由于国外针对我国的提起反倾销的案件的数量和贸易争端日益增多,签证机构应严格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如违法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公司或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要参考资料:
(1)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
(2)//europa.eu.int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上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仓储、中转、集装箱装箱、货交承运人或垫付海运运费等货物出运事项。甲方在每次委托时应列明具体事项。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托运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货物的包装、件数、数量、重量、尺码应该与实际相符。
2.每航次出口货运代理,甲方应于船抵港前日将填制准确的货物“托运单”或“货物明细单”等单据(以下称“委托单”)送交或传真给乙方。委托单应明确标明订舱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单内容应标明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装箱数量、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及甲方注明的其他要求。
托运危险品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中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和注意事项;危险品运输规则有规定的,按该规则处理。
托运贵重货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上申报货物价值。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的,应在开船前合格、准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以及海关要求的报关委托书。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配额证书、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装箱、中转运输(公路或内河运输)的,应在委托单或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其中包括仓储、装卸、短驳、刷唛、拆装箱等事项。
乙方为使甲方的货物能顺利出运,可委托第三方办理前款的部分或全部事项。
5.甲方要求提供门对门装箱的,乙方在客户指定地点等待集装箱装箱完毕。甲方在装箱完毕后应传真给乙方具体的集装箱号、铅封号、准确的货物尺码、重量、件数,以保证顺利通关。
6.甲方要求更改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的,必须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按乙方的要求出具书面更改单,加盖公司章或业务章后传真乙方。
7.当货物体积、重量、数量与委托单不符时,应以乙方实际收到并计量的数字为准;如货物最终装船出运,则以承运人或其代理所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
8.甲方在超过截单日要求加载时,乙方可积极配合,但乙方不承担延误出运的责任。
9.因甲方单方取消航次委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
2.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尽心尽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努力完成订
舱事务,维护甲方的利益。因乙方的过失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承受额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3.乙方应在收到船公司“订舱回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订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价等如实告知甲方。
4.如船期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出运。
5.乙方接受委托从事货物出口报关或者报验的,除了必须有甲方提供的文件单证之外,乙方应当接受委托代为制作报关所需要的文件。如遇海关查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集装箱货物的装箱,因为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7.乙方应于相关手续办妥后合理时间内将退关单、核销单退交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单证不能按期退交,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四、关于提单:
1.乙方应在开船前日,将提单格式传真给甲方予以确认。
2.真给乙方。
3.乙方应在船开航后
五、费用结算与支付
1.甲方就每票货物的出运委托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元。
2. 乙方在办理出运的过程中为甲方垫付海运运费和下列人民币费
用:
a. 订舱费
b. 报关费
c. 港务港杂费
d. 拖车费
e. 安保费
f. 铅封费
3. 双方可以约定,乙方以包干费的方式向甲方收取上述人民币费用。
4.甲方于船舶开航并由乙方开具发票之日起日内,将乙方所垫付的海运运费、人民币费用(含代理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5.因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查验出口货物产生的费用,或者由于甲方原因所产生的冲港费等由甲方承担。
6.在代理期间所产生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人民币费用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费用的单据,经甲方确认后实报实销。
7.甲方逾期未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留置退税单、核销单以及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不论该运输单据项下费用是否已结清。此外,甲方应当按逾期支付的日数向乙方支付每日的违约金_______元。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后的书面内容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每航次委托的具体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应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免除责任或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交 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一方在协议期满前中止本协议的,须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不在同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章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时间: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出口货运运输合同英文版一
托 运 方Shipp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Add.____________ 邮码:Zip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方:Carri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Add____________ 邮码:Zip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The Shipper and the Carrier hereby enter this Contract through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related regulation.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Article 1. Name of goods,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price
第二条 包装要求
Article 2. Packing requirement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The shipper shall provide standard package as per the national standards. For the non-standard package, the shipper shall pack the goods by guaranteeing the safety of the goods. Otherwise the carrier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o transport.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Article 3. Place of departure, place of destination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Article 4. Date of dispatch, date of arrival
第五条 运输安全要求
Article 5. Safety requirement for transportation
第六条 货物装卸方法
Article 6. Method of loading and unloading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Article 7. Reception and checking of the goods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Article 8. Freight and settlement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Article 9.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both sides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the shipper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The shipper’s rights: Requesting the carrier to transport the goods to the destination on tim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transferring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if the shipper needs to change the destination or the consignee, the shipp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hange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or cancel the contract. However, the shipper shall inform the carrier before the arrival at destination, and pay the relevant charges to the carrier.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The shipper’s obligation: Paying the 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 as the contract to the carrier. Otherwise,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transporting, and claim to the shipper of the punishment. The shipper shall pack the goods according to standards, and abide by the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s of dangerous goods, and transfer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as stipulated quantity and time in the contract.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the carrier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The carrier’s right: Charging the freight and other costs to the shipper and the consignee. If the consignee refuses to pay or fails to pay on time of the stipulated freight and costs,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tain the goods. If the arrival notice cannot reach the consignee or the consignee refuses to receive the goods,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ustody the goods within the stipulated period and charge for it. In case the goods can not be delivered after the stipulated period,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ispose the goods according to relative regulations.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The carrier’s obligation: Delivering the goods to the destination on time, and informing the consignee of the arrival in time. The carri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the goods, protect the goods from shortage, damage, and contrived deterioration. Otherwise, the carrier shall be obliged to compensate the shipper or consignee. The carrier shall custody the goods for stipulated period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the consignee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The consignee’s right: Taking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by presenting bill of cargo.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时间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The consignee’s obligation: Taking the goods on time upon receipt of the notice of arrival, and paying the charges. The consignee shall pay the custodial fees when the time is overdue.
第十条 违约责任
Article 10. Obligation for Breach
一、托运方责任: The shipper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 元。
If the shipper does not delivery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as per the stipulated time, the shipper shall pay to the carrier RMB___ as a penalty.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In the case of the shipper putting dangerous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normal cargo, or concealing heavy items, thus result in breakage of hoisting tools, dropping of goods, turn-over of crane, explosion, corrosion, etc. the shipper shall take the obligation of compensation.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If other’s cargo or transport facilities are polluted or corroded, or persons are injured or dead due to the defect of package, the shipper shall take the obligation of compensation.
二、承运方责任:The carrier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If the carrier does not load or ship the goods as per the stipulated time, the carrier shall pay to the shipper RMB___ as a penalty.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____。
If the carrier delivers the goods to wrong destination or wrong consignee, the carrier shall make correction. If the goods do not arrive at the destination on time, the carrier shall pay to the shipper RMB__ as a penalty.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If loss, shortage, deter operation, pollution or damage should occur to the goods, the carrier shall compensate for the loss (including the packing cost and freight) to the shipper.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obliged for loss, shortage, deter operation, pollution or damage resulted from the following reason(s):
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the nature of the goods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reasonable loss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Faults of the shipper or the consignee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This contract has original of duplicate.
出口货运运输合同英文版二
编 号(No.) :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Signed at) :________
日 期(Date) :_____________
卖方(Sell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Buye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 and Buyer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as below:
1. 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Name,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of Commodity):
2. 数量(Quantity):
3. 单价及价格条款 (Unit Price and Terms of Delivery)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 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办理。)
The terms FOB,CFR,or CIF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20xx) provided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herein.)
4. 总价 (Total Amount):
5. 允许溢短装(More or Less): ___%.
6. 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天内装运。
Within _____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allowing tran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7. 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买方须于____ 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_____天在中国到期,并必 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 before ______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______after the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 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 Letter of Credit before the above-stipulated time,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scind this Contract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notice at Buyer or to accept whole or part of this Contract non fulfilled by the Buyer, or to lodge a claim for the direct losses sustained, if any.
8. 包装(Packing):
9. 保险(Insurance):
按发票金额的___%投保_____险,由____负责投保。
Covering _____ Risks for______110% of Invoice Value to be effected by the ____________.
10. 品质/数量异议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 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 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iscrepancy of the goods shipped due to cause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other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 /or Post Office are liable.
11.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 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entire lot or a port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Sales Contract in consequence of any Force Majeure incidents which might occur. Force Majeure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ntract mean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objective conditions.
12. 仲裁(Arbitration):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Shenzhe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13. 通知(Notices):
所有通知用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All notice shall be written in _____ and served to both parties by fax/e-mail /courier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es. If any changes of the addresses occur, one party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the change of address within ____ days after the change.
14. 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_____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two counterparts each in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equally authentic. This Contract is in _____ copies effective since being signed/sealed by both parties.
The Seller: The Buyer: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出口货运运输合同英文版三
合约编号:________
ContractNO._______
售货合约
SALESCONTRACT
——-
买方: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Buyers:_____ cate:_____
卖方:____ 中国___进出口公司___省分公司
Sellers:ChinaNationalMetals&MineralsImport& Exportcorporation
,____Branch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买方购进卖方售出下列商品:
TheBuyersagreetobuyandtheSellersagreetosellthefollowing
goodsontermsandconditionssetforthbelow:
──────────────┬───────┬──────┬──────
(1)货物名称及规格,包装及│(2)数量│(3)单价 │(4)总价
装运唛头│ ││
NameorcommodityandSpeci-│Qoantity │unitprice │Total
ficationsPackingandshpp-│ ││Amount
ing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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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数量允许有 %的增减)│ ││
(ShipmentQoantity %more │ ││
orlessallow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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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运期限
TimeofShipment:
(6)装运口岸
PortsofLoading
(7)目的口岸
PortofDestination:
(8)保险:投保___险,由___按发票金额___%,投保
Tnsurance:Covering Risksfor____%ofInvoiceValuetobeeffected
bythe
(9)付款条件:___……
TermsofPayment:___凭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以中
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__分公司为受益人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Byconfirmedirrevocable,transferableanddivisibleletterofcredit
infavourofChinaNationalMetals&MineralsImport& ExportCorporation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机构申请检,以及、检疫、鉴定或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那么进出口货物报检流程有哪些呢?
进出口货物报检业务流程
大致可分为:报检申请(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信用证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报检(将申请的相关信息录入CIQ2000系统,并将相关单证递交检验检疫局检务部门受理);施检部门施检(施检部门接受单据、确认、检验、结果登记、拟制证稿、审核签字);签发证书(检务部门对施检部门拟稿审核,并签发证书)。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可以分为: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3、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4、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5、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报检流程
接单、审单、预录、申报、验货、放行、下帐
1、接单
报检操作人员接到客户或内部转来的单据后,在专门的登记薄上登记,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并询问出口的大致日期,出口运输方式是否需要出具检疫部门的证书等。
2、审单
首先要核对出口报检单据是否齐全。单据有:发票、装箱单、合同、报检委托书(青岛企业必须提供正本报检委托书);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单据:使用信用证结汇的须提供信用证复印件、货物外包装(纸箱、塑编袋、网袋、桶包装的涉及食品安全卫生标示的),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出口换证商品必须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出口安全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等管理范围之内的商品,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两证管理编号以及厂检合格单等;出口熏蒸货物必须提供场站入货通知书,并且确认货物存放于场站熏蒸区。
3、预录
(1)出口单据审核完毕后,使用九城单证系统对单据进行预录入。预录入过程中,可以根据系统提示制单,并且可以根据系统对商品编码的要求最终确认所需单据是否齐全。(九城单证系统在线更新,所以很多编码要求及时更新)
(2)在制单过程中出现计量单位与海关的计量单位冲突时,第一计量单位按商检规定的计量单位输入,第二计量单位按海关的规定输入。
(3)在制单预录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应及时与客户或操作人员联系。
(4)一般在预录入后待系统自动生成预录入报检编号后,打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交给报检员。
4、申报
(1)报检员在接到全套申报单据发票、装箱单、合同、报检委托书(青岛企业必须提供正本报检委托书)、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单据后,在报验申请单上填写随附单据并注明,报检员签名。
(2)到报检前台申报,随时解答商检官员对商品的提问,报检员必须对所申报商品及客户情况有所了解。
(3)申报完成,报检员根据申报货物的不同,将申报单据转往各个科室,并且根据各个科室的不同要求对单据进行登记。
5、验货
(1)申报完毕的单据,报检员要及时联系客户验货,到检疫局科室预约验货时间并告知客户。
(2)验货完毕后将单据转回各科室。
6、放行
(1)出口验货后到科室将验货单据找出,根据科室要求不同填写验货单据交科室主管人员签字,并在电脑中过机放行。
(2)到计费处计费,然后到商检财务缴纳检疫费。
(3)打印《出口货物通关单》,如果需要出具检疫部门证书的,还需在单据中注明,以便日后出具检疫证书。
(4)放行后将通关单交给报检操作人员或报关人员签收
7、下帐
(1)报检员将出口通关单及商检发票交给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将其复印登记留底,并注明公司编号。
(2)将正本通关单交给报关员报关使用。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公约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策划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响应范畴内具有精良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度有关法律、标准法则的、出口本公约项下货品所需的承诺;
鉴于乙方作为拜托人,承诺拜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公约项下货品;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本身的名义对外签订_________号货品出口公约(以下简称“出口公约”);
本公约任何方不践诺本公约任务或践诺公约任务不符合商定的,该当补偿对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根据本公约的法则践诺其任务的不属违约。
为明了拜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力任务干系,甲乙两边经友爱会商,特此订立以下公约,以期互助服从履行:
第一条拜托出口货品(以下简称“货品”)
第二条甲方的任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任务调整)
1.与货品出口公约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公约。
2.在签订出口公约后,当真向外商催开出口公约项下的名誉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品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环境关照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任务和责任
1.根据本公约的法则付出拜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根据出口公约的法则办理货品商检,并供给商检报告。
3.在出口公约法则的交货期内,将货品运至好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品出口所需的文件、允许证。
5.当真补偿甲方践诺本公约时因不可归责于其本身的因为遭到的吃亏。
第四条费用及付出
1.拜托手续费: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环境调整)货品的出口进程中产生的扫数费税均由乙方负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_____费、船埠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腹地运输费等。
甲、乙任何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践诺公约时,应在不可抗力清除后3日内向对方传达不能践诺的原因,在供给当局主管部分出具的不可抗力表明后,根据环境可延期、部分或扫数不践诺公约,同局势部或扫数免于负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补偿甲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
3.费用付出:乙方该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法则的拜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
第五条与出口公约有关的违约、索赔
2.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对外商践诺任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表露乙方;如甲方是以对外商或承运人负担违约责任或遭到其他吃亏,乙方该当真补偿。
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公约任何一方不践诺本公约任务或践诺公约任务不符合商定的,该当补偿对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根据本公约的法则践诺其任务的不属违约。
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_____。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践诺公约时,应在不可抗力清除后3日内向对方传达不能践诺的原因,在供给当局主管部分出具的不可抗力表明后,根据环境可延期、部分或扫数不践诺公约,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办理
1.本公约未尽事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约法》的相干法则处理。
2.与本公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两边会商办理,会商不可,应提交甲方地点地人民法院诉讼办理。
第九条公约见效及其他
1.本公约经甲、乙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见效。
2.本公约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甲方(盖印):_________乙方(盖印):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福州市晋安区运输管理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 出口货物行纪合同 ●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提供的'外贸出口货物英语名词。一起来看看吧。
automated recycle radiogas chromatograph 自动循环放射性气体色谱仪
automated texture diffractometer 自动结构衍射仪
automated transport system 自动化运输系统
automatic abrasive belt grinding machine 自动砂带磨床
automatic actuater 自动致动器
automatic actuator lock 自动致动器锁
automatic advanced breaker 自动提前断电器
automatic air brake 自动空气制动器
automatic air circuit breaker 自动空气断路器
automatic air drain lathe 自动气门车床
automatic air switch 自动空气开关
automatic air traffic control computer 自动空中交通控制计算机
automatic aircraft pilot 飞机自动驾驶仪
automatic airline baggage weapons detector 检查飞机旅客手提包携带武器用的自动探测器
automatic alarm device 自动告警装置
automatic alarm receiver 自动报警接收机
automatic alarm signal generator 自动报警信号发生器
automatic amino acid analyzer 氨基酸自动分析仪
automatic ampule-cutting and rounding machine 安瓿自动割圆机
automatic analyser 自动分析器
automatic analytical plotter 自动解析绘图仪
automatic and protective relay 自动化及保护继电器
automatic aniline point tester 自动苯胺点测试仪
automatic announcer 自动告示器
automatic answer-back code exchange 自动应答码交换机
automatic answering back device 自动应答器
automatic answering telephone set 自动应答电话机
automatic antenna exchanger 自动天线交换器
automatic antenna exchanging unit 自动天线交换器
automatic approach coupler 自动进场耦合器
automatic arc welding machine 自动电弧焊机
automatic arc-submerging welder 自动埋弧焊机
automatic arc-welder 自动弧焊机
automatic argon arc welder 自动氩弧焊机
automatic ash recorder 灰分自动记录器
automatic assembly machine 自动装配机
automatic back tool turning machine with hydraulic copying 自动液压仿形背刀车床
automatic back-up light switch 自动倒退灯开关
automatic background-correcting spectrometer 自动本底校正光谱仪
automatic bacteria colony counter 自动菌群计数器
automatic bagging machine with weighing scale 自动称量装袋机
automatic baiter 自动装饵机
automatic balance recording meter 自动平衡记录仪
automatic balance 自动秤
automatic bale breaker 自动折包机
automatic band saw with carrier 自动化跑车带锯机
automatic bander 自动捆扎机
automatic barometer 自动气压计
automatic batcher plant 自动分批拌和设备
automatic bean sprouts growing machine 自控豆芽生长机
automatic binary computer 自动二进制计算机
automatic biochemical analyzer 自动生化分析仪
automatic biochemistry analyser 自动生化分析仪
automatic blender 自动混棉机
automatic bobbin changer 自动筒管更换器
automatic bobbin-changing loom 自动换纡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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