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5-05-03最新塔吊使用应急预案(精品十六篇)。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设备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5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徐进 任书东 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安排生产工作,对工作安排的同时布置好安全工作。
6、甲方有权对参与施工的人员班组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临时有电、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明火发生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班组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 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施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工程施工开工至本工程结束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2
我公司承建的东郊红枫岭Ⅲ号地块4楼,为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成都长源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飞红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商品住宅楼。工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路,建筑面积为52469m2,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建筑高度为98.95m;层高为3.00m,施工工期为520天。
起重吊装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施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根据本工程实际施工需要,计划安装两台QTZ5013型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期间的施工方案如下:
1、作业前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时周边应置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村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特别危险处应设监护人员。
3、起重吊装作业大多数作业点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作业人员应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危险部位禁止人员站立和通行。
5、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司机清晰准确和听到指挥信号。6、作业过程必须遵守起重机“十不吊”原则。
7、被吊物的捆绑要求,按第一节塔式起重机中被吊物捆绑作业要求。
8、构件存放场地应该平整坚实。构件叠放用方木垫平,必须稳固,不准超高(一般不宜超过1.6m)。构件存放除设置垫木外,必要时要设置相应的支撑,提高其稳定性。禁止无关人员在堆放的构件中穿行,防止发生构件倒塌挤人事故。
9、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人从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经常使用的起重工具注意事项
⑴手动倒链: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吊物时应挂牢后慢慢拉动倒链,不得斜向拽拉。当一人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禁止多人一起猛拉。
⑵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使用前检查自锁夹钳装置的可靠性,当夹紧钢丝绳后,应能往复运动,否则禁止使用。
⑶千斤顶: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千斤顶置于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并垫木板或钢板,防止地面沉陷。顶部与光滑物接触面应垫硬木防止滑动。开始操作应逐渐顶升,注意防止顶歪,始终保持重物的平衡。
12.操作前要求
1)认真阅读塔机说明书,司机必须遵照不同的塔机说明书要求使用。
2)检查路基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清扫轨道及路基,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发生电缆线拉断或塔机出轨事故。
3)检查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方法应该在作空载试车的同时进行各限位试验,不能只检验安全装置的完好程度而不按规定作运行试验。
4)做空载试运行。施工中塔吊的各种运行动作,都要在使用前,用不同速度进行空车试验,试车中应注意各部件及传动声响的检查。
13.起重吊装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
(1)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面。操作时力求平衡。严禁急开急停。
(2)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米,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米。
(3)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4)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了其跨越的障碍物0.5米以下。
(6)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在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离不得小于5米。
(7)主卷扬机未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8)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9)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14.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橱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米处。
2)将每个控制开关拔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3)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4)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14.一般要求
(1)塔吊司机和信号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有关部门发给操作证。
(2)实行专人专机管理,机厂负责制,严格交接班制度。
(3)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塔吊,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整机试运转。
(4)塔吊距架空输电线应保持安全距离。
(5)司机室内应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
(6)第一次吊重物时,不要吊起后立即提升到所需高度,要先进行试吊,做到慢起钩,重物离地面50cm左右时稍停,认为没有问题再继续走升。
(7)当挂好钢丝绳索具或吊钩钢丝绳绷紧时,操作人员要立即远离吊重物,防止重物坠落伤人。
(8)司机得到指挥人员明确后,方可开始操作;动作前先鸣铃示意,如发现信号不清,不要随意操作。
(9)规定塔吊每班应有两名司机,一名司机操作,另一名在地面监护,以避免因指挥不当发生事故。
提升重物时,要确认重物的真实重量,要做到不超过规定荷载,不得超载作业。
(10)不准起吊被埋住、冻粘的物件,否则因重量不清,发生超载事故。
(11)不准斜吊重物,避免造成塔吊失稳。
(12)起重臂改变仰角时,必须空载进行,变幅时,不能同时做其他动作。
(13)禁止做快速回转,因为回转速度过快会造成:构件就位困难,塔身过大扭矩和起重物的过大离心力容易发生危险。
(14)两台塔吊在同一条轨道作业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15)操作中遇大风(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将吊钩升起,夹好轨钳,当风力达到十级左右时,吊钩落下勾住轨道,并在塔身结构架上拉四根钢丝绳,固定在地锚上。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3
一、加强安全、文明意识树立企业形象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法》的实施,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精神,在州市各级领导部门三令五申的督促下,我州建筑行业狠抓安全生产、创建文明施工工地进入了高标准、严要求的整治阶段,开创了一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和新局面,规范了建筑市场的经营和生产秩序。
为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而达到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项目部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领导下,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意识和水平,推动企业从创精品工程步入塑造企业品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二、组织强有力的项目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进入WTO,对建筑企业影响越来越大,所以,激发了企业参与竟争的激烈程度,企业对管理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标准,横向到边、纵向到顶的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责任到人的`要求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采用层层管理的原则,设立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为主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
(2)对所属项目部人员及各工种班组长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
(3)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软件的检查指导和硬件布置工作。
(4)负责项目部安全员、施工队长、技术员、质检员各班组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评比、总结的组织工作。
(5)负责检查各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贯彻落实。
(6)安全员协助项目经理具体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7)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整理、汇总各种安全技术资料。
(8)保证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
(9)具体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学习。
(10)督促项目经理对各项安全工作提出具体的经济保证,并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进行处罚。
(11)负责掌握本工程安全动态及时向项目经理乃至公司经理汇报。
(12)填写事故月报表,参加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13)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协助安全员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员汇报。
(14)各工种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命令。
三、编制完善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1、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1)在20xx年施工中杜绝死亡、避免重伤,轻伤事故率为0.5%以下。
(2)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我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力争达标为100%。
(3)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力争“红牌”现场,将环保工作做的更好。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2、编制经公司审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1)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现场临时用电、架子、模板、机械操作等),必须单独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谁出子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出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2)对新工人进行三级教育、做到人人都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变换工种时再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年度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3)每个工作班班前要进行安全交底活动,时刻提醒操作工人必须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种作业(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必须持本工种操作证上岗。
(4)建立旬、月安全检查制度,上、中、下旬在5日、15日、25日各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每月30日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凡是违章苗头,对其进行严励的处罚。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1)保证行政办公用吕及对外交流手段统一,使用公司统一负印制、订做、订购的信纸、信封、会议桌等。
(2)保证现场临建的标准、统一,对现场有房屋按公司统一进行粉刷整修;办公室、会议室配置,按公司CI统一要求进行;办公用房、食堂,卫生间等按统一相应规定装修、配置;保证现场办公室、会议室门牌、各类指示性、警示性牌的统一。
(3)项目员工着装:项目经理部员工在现场工作期间一律着企业工装。安全帽有企业统一标准,正面贴司微。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帽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4)项目现场正对大门,可根据业主的意见决定是否并排放置放大的业主要求与公司质量方针标牌,两侧相对放置工程简介、现场增平面布置、组织机构、公司简介、安全生产、质量保证、消防保卫、环境保护等其他标牌。
(5)设专人负责工地周边地区清洁工作,保证施工期间周边环境在某些方面好于平时,树立业主与公司之良好形象。
(6)施工脚手架搭设完成后,结构主体统一,用绿色密目网全封闭围挡,主体施工至3层以上时,在临街面张挂横式条幅。
4、环境保护措施。
(1)土方施工
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置专人淋水降尘。现场一般情况下不堆放土方,如特殊情况需在现场堆放时,应采取覆盖。
(2)施工现场道路
为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用硬化路面;每天派专人随时清扫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并适量洒水压尘,达到环卫要求。
(3)施工现场地面
要进行洒水防尘,木工操作面要及时清理木屑、锯末,并要求木工栅和作业面保持清洁;钢筋栅内,加工成型的钢筋要码放整齐,钢筋头放在指定地点,钢筋屑当天清理。
(4)区域清理
施工现场的区域施工过程中要作到工完场清,以免在结构施工完未进入装修封闭阶段,刮风时将灰尘吹入空气中,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随着区域施工的进展及时清理,要求活完底清,不许将垃圾从高处直接倒入低处,每个区域垃圾区,即时将垃圾运入垃圾站。
(5)加设安全防护网
施工建筑物外围立面采用密目安封闭或半封闭,降低楼层内风的流速,阻挡灰尘影响建筑物周围的社区环境。
(6)垃圾堆放区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设专门的垃圾堆放区,并将垃圾堆放区设置在避风处,以免产生扬尘,同时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场,运垃圾的专用车每次装完后,用苫布盖好,避免途中遣洒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扬尘。
(7)调整施工噪声分布时间,合理直直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施工时间,将容易产生噪音污染的分项如砼施工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避免砼罐车和振动棒扰民。
(8)敏感区域施工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包裹。
(9)因施工需要场地噪声超过标准限制,或因工艺等技术因需连续施工,必须报建设部门批准。
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根据本工程特点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进行落实,力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达标率为100%,为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而努力。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4
一、事故类型分析
1.倒塔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起重作业中超载、斜吊、拆卸安装过程中钢丝绳等连接件拉断、地锚拉脱,静置重大风货轨基地形陷变形等。
2.折塔事故大多发生在倾倒过程中,塔身于建筑物相撞,另外,当塔机遇钢轨用卡轨钳卡牢而严重超载时,由于塔机整体不能倾覆,载荷重力产生的弯矩大于塔身金属结构的刚度,使塔身屈服变形,于是造成折塔。
3.塔机背杆主要是由于过卷杨或过倾角等运行失误,导致起重暂被主卷扬机或变幅卷扬机拉起到垂直状态,然后越过塔顶砸落在塔身后面。
4.折臂主要是由于起重臂、平衡臂在外力作用下严重弯扭变形甚至折断,原因为背杆倒塔等意外事故,由于制造质量,安装不合标准如臂杆前端滑轮中心与塔身中心线偏移过大,吊载受力后偏移过大,吊载受力后偏扭折断。
5.塔机重物坠落事故是塔机吊载自空中坠落,其原因较多,如钢丝绳拉断,过卷杨造成吊钩撞翻,起重钢丝绳接头固定卡扣拉脱,卷样机制动器突然失灵以及三相动力突然缺一相等电气故障均可造成重物坠落。
二、事故发生所存在主要因素
1.超载、斜吊、过卷阳、国庆郊、过行程是人为原因,是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的直接结果,并且都以安全装置的失效为前提条件。
2.机件过度磨损和隐伤,是操作者检查保养不周所致。
3.自然环境影响大风刮跑属意外因素。
三、认真处理好人为因素所存在三个障碍。
1.施工管理人员包括行政领导人员的安全技术障碍。施工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要把塔机安全工作当做大事来抓,要迅速提高塔机安全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设备管理人员的作用。
2.塔吊司机的安全心理障碍,其实质是技术障碍在塔吊司机心理的反映,存在侥幸心理,过于自信,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3.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方面的障碍,设备管理人员即要懂技术,又要有实践经验并保持稳定。
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管理
1.对于起重机拆装的工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证。
2.在作业前要了解起重机的性能,严格按照说明书所规定的安装及拆卸的程序进行作业,严禁对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拆装程序做好任何改动。
3.熟知起重机拼装活结体格拆装部件相连接处所采用的连接形式和所使用的联接件尺寸、规定及要求。
4.了解每个拆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在安装或拆卸带轻重闭合平衡臂的起重机时,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6.在紧固要求有预紧力的螺栓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可读数工具,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预紧力值。
7.拆装起重机的电气国家规定的部门部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由持有国家规定的部门发给的电工操作证的正式电工或由他带领的电气徒工进行,严禁其他人拆装。
8.起重机作业中,司机除了对临时出现的故障进行排除和修理外,每天必须停机对机械认真地做一次例行保养,并按使用说明规定的部位、周期和润滑剂做好润滑。
9.起重机发生故障后,必须及时排除与维修。
10.在安装好的起重机的各部金属结构上安装或悬挂标语牌、广告牌等挡风物件。
11.做好其它设备的地锚或牵绳等的固定装置。
12.将起重机的和部分或电焊机地线相连。
13.将起重机的工作机构、金属结构、电气系统作为其他设备的附属装置等。
14.起重机上所使用的安全装置及各种仪表按有关规定,定期标定、维修、报废更新,不受起重机大修间隔时间的限制。
15.在安装(拆除)使用过程中需要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与上级部门。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5
根据起重设备拆装的特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倒塌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求援组织就迅速地投入到抢救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应急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科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项目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程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就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就援组长。
二、救援器材: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
三、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四、通信联络
领导小组组长:电话:
副组长:电话: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五、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3、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4、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会,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6
一、对现场场容管理方面的要求:
1、成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现场各专业工长及后勤、保卫责任人均为成员。
2、工地主要出入口要设置简朴规整的大门,门旁必须设立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3、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划分区域,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清洁整齐。
4、现场施工临时水电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有长流水、常明灯。
5、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仓库、料场、临时上下水管道以及照是明、动力线路,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平面图布置、搭设或敷设整齐。
6、搞好门前宿舍、工地卫生“三包”,安排专人清洁场地。设“六牌一图”(1)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称牌;(2)安全生产纪律宣传牌;(3)动火须知牌;(4)安全情况记录牌;(5)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牌;(6)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警示牌;(7)施工总平面图和张挂安全标志牌。
7、工地各出入口设有保卫室,加强对人员的`出入管理。进入现场施工的人员穿统一服装及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个人身份标卡。标卡上有个人照片、姓名、职务等。
8、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丢洒在楼梯、楼板上的砂浆混凝土要及时清除,落地灰要回收过筛使用。
9、砂浆、混凝土在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要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使用地点盛放砂浆、混凝土必须有容器或垫板,如有洒、漏要及时清理。
10、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建筑物内清理的垃圾渣土要及时集中外运,严禁从门窗口向外抛掷。在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垃圾和杂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11、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定期外运。清运渣土垃圾及流体物品,要采取遮盖防漏措施,运送途中不得遗撒。
12、实施封闭式管理,根据工程性质和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围护和遮挡措施,并保持外观整洁。
13、针对施工现场情况设置宣传标语和黑板报,并适时更换内容。
14、施工道路畅通,场地不积水,场地排水成系统,临时设施硬底化。
二、对现场机械及生活区卫生管理方面的要求:
1、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按平面固定存放,遵守机械安全规程,经常保持机身等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2、清洗机械排出的污水要有排放措施,不得随地流淌。
3、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职工(包括民工)宿舍,保持清洁卫生,要建立卫生区域,经常打扫,并按规定在工程竣工交用后及时拆除和清退。上述房屋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
4、施工现场设统一的集体的食堂,食堂管理符合卫生标准,炊事员上岗持有效的健康证。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生熟食物隔离,要有防蝇防尘设施。
5、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安排专人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定期施洒白灰或其它消毒药物。
6、施工现场严禁居住家属,严禁员工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7、加强对工人教育,增强文明施工意识,自觉遵守纪律。凡有违纪一律严肃处理,严重者撤出现场。
“场容场貌”的规定
序号项目内容
1工地实行围挡封闭施工⑴围栏设置按工程所处位置分别要求:市内围栏高度达到2.5m以上,郊区围栏达到1.8m以上,并达到稳固、整洁、美观。⑵建筑、装饰工程立面:围挡封闭高度必须高出作业层1.5m以上,以防物体外坠。
2工地建立企业特色标志工地的出入口设置实行企业标志。
工地区域分布合理有序、场容场貌整洁文明施工区域与生活区域严格分隔,场容场貌整齐、有序、文明,材料区域堆放整齐,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4设置醒目安全标志施工区域和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设置“五牌一图”施工标牌在工地主要出入口设置“五牌一图”:⑴工程概况牌;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⑶消防保卫牌;⑷安全生产牌;⑸文明施工牌;⑹施工现场平面图;
6工地必须做到三通一平、排水畅通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7
一、工程概况:
“尚品天城广场”1-2#楼是由沈阳永嘉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高档住宅楼,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附近,总建筑面积23194.24平方米,条形基础、框剪结构。主体分别为2层、18层和19层。
二、在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起重吊装作业前,实地考察吊装现场,与主要操作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吊装方法和安技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避免盲目施工在施工前要将起重吊装方案向操作人员交底。吊装施工方案、交底内容应包括人员配置、起重机械的选择、吊装技术方法、起重运行路线、构件的平面布置、运输、堆放、施工安技措施等。
2、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3、清除吊装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对工作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有:
(1)电气线路危害;
(2)风力危害;
(3)场地的不影响,如场地不平、有水泥、地坑等;
(4)高温环境;
(5)场地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以上主要危险因素都可能引发事故。
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基本要点
1、搞好作业前准备。作业前准备内容为:
(1)准备并检查起吊用和防护设施;
(2)准备辅助用具;
(3)确定并清理落物地点,力求平整、宽敞。
2、提高捆绑技术。捆绑要点为
(1)捆绑构件和设备之前,应根据形状和重心位置确定好绑扎点;
(2)捆绑重物应考虑起吊时吊索间的中收夹角以60-90○为宜,如大于100○应采取防止滑钩的措施;
(3)捆绑有棱角的物体时,应垫以木板、轮胎、麻袋、草袋等,以免钢丝绳受到操作;
(4)捆绑重物应考虑吊物拆除是否简便以防压往或压环吊索;
(5)起吊各种零散件,需采取与其相适应的夹具,以保证吊运平稳;
(6)防止歪拉斜吊。
3、指挥信号准确化,起草吊装指挥信号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联络,特别是起重机司机,一定要对指挥信号、吊挂形态、运行通道、起落空间克认后方准进行操作。
4、选择安全位置:起重吊运过程中,由于吊物的冲击、摇摆、跨越作业区,因此,必须根据作业区的具体条件选择安全位置,以有效的预防起重伤害。
四、起重机司机“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2)指挥信号不明确;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吊物滑动;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操作;
(6)遇有拉力不表的埋置物件;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8)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
(9)否拉斜吊重物;
(10)易燃易爆物体。
五、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1、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颁发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2、操作人员对构件重要进行核定,起吊连接在固定件上的构件或地下不明重量的构件,及与地面构结的构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后在起吊;
3、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M)
输电导线电压(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方向最近距离1.53456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直方向最近距离11.5246
4、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精神要集中,一般情况下起重机司机设二人,一个人在机上进行操作,一个人在机车周围进行监护。
5、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规格、强度要符合机型的要求。
6、起重机在吊重自由下降时,因重力的作用对起重机产生大的冲击力,会造成机车的失稳倾翻,所以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能带载自由下降。
六、卡环的使用:
1、卡环必须是锻造的,一般用20号钢锻造后经过热处理而制成。不准使用铸造的`和补焊的卡环。
2、在使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不准横向使卡环受力,以免卡环变形造成钢丝绳滑脱。
3、构件吊装完毕,摘除卡环时,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以防止卡环碰撞变形和损伤裂纹。
4、使用中应经常查,如发现严重磨损变形或疲劳裂纹时,应时更换。
七、绳卡的使用:
1、卡子的大小要适合钢丝绳的粗细,U型环的内侧净距要比钢丝绳直径大1—3mm,净距太大不易卡紧绳子。
2、使用钢丝绳卡子时,一定把U型螺栓拧紧,直到钢丝绳被压扁三分之一左右为止。由于钢丝绳在受力后产生变形,绳卡的钢丝绳在受力后要进行第二次拧紧,以保证接头的牢靠。
3、绳止在使用后要检查螺栓丝扣有否损坏。暂不使用,要涂上防锈油存放在干燥处。
八、吊钩的使用:
1、吊钩必须用整块负材锻制,不准用铸造的,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刻痕、剥裂、钝角等缺陷;更不准进行补焊修理。
2、不准用焊接钩、钢筋钩。
3、使用中吊钩不准硬别或歪扭。以免吊钩变形或脱落。
4、吊钩应注有载重能力并不准自由下滑。
5、必须设有防止脱钩的吊钩保险装置。
6、经常检查钩体查钩体是否有裂纹、变形和磨损等情况,出现上述情况必须马上更换。
九、钢丝绳的使用:
1、钢丝绳不得造成绳环的扭结;
2、钢丝绳使用中不准超负荷,不得有脱钩和扭曲,吊钩时在棱角处要加垫。
3、钢丝绳穿浇滑轮时,其滑轮边缘不得有破损和裂口。
4、钢丝绳禁止与带电金属接触。
5、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时要逐圈排列整齐,不准错叠或义缝。
6、起重吊装作业中,严格遵守钢丝绳报废更新标准GB6067-85规定。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我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叉车)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条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熟悉已经建立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切实地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为应对突发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苑素云任组长,张同坤、张得鑫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杨木峰、徐小军、司琼、徐长喜。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副组长的职责:张同坤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张得鑫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第十条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叉车等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具体位置的分布,编制书面记录和绘制的详细分布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均应存档随时备查。
(七)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点为本公司重点监控内容,在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检查隐患点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在用设备的特点和实施应急救援的要求,配备的必要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专用工具柜内,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本单位如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一)组长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在向苏州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的同时,向区内其它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本单位如发生重大事故后,现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最高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
第十六条本单位叉车注册在异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同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苏州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本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 事故发生地点;
(三)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 事故设备名称;
(五) 事故类别;
(六)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如发生后,本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二十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9
一、基本要求
1、现场积极配合业主,遵守业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施工作业的动火主要包括;
(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按照要求,做好作业任务与危险环境及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班组安全员负责用火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的情况。
3、安全部长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的工作。
4、项目总工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5、用火作业人的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6、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又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参加业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用或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4)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当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单位报告。
三、用火作业分级
1、用火作业特级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内。
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可燃气体、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
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用火。
5、改扩建等项目的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签字,五级风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升级管理。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的办理,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业主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业主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5、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业主主管领导,由业主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业主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7、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相关单位意见”一栏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9、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用火所在安全技术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10、《用火作业许可证》时效,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五、用火与监护范围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
2、检修期间二级、三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最多不准超过3处。
3、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超过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业主、安全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2、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侓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6、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8、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米内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9、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领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0、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规定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间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再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监测,当仪器报警时立即撤离作业人员。
13、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沟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2)拆除管线的用火作业,查明内部介质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业前,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使用气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10
甲方:
乙方:
下学期,我校住宿生将住进学生公寓,学生住宿中的安全,是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广大家长非常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为保证学生宿舍的安全,使全体住宿生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现由学校与住宿生及家长签订协议如下:
1.增强防火意识。任何同学不得将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一经发现,给予停宿处理。
2.任何住宿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同学,不得留宿非住宿生,更不得留宿非本校人员,如有违反,作停宿处理。
3.宿舍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私自存放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4.宿舍内禁止使用手机及电器(电炉、电热杯、电吹风、电熨斗、电热毯、手机充电、电蚊香、热得快等),一经发现,除停宿外并按《官蔡学校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5.严禁无故接触防火器材,私自拆卸、安装宿舍内照明设施和其他宿舍设施。
6.严禁坐窗台、跨越窗户,破坏门锁及宿舍内的一切生活设施,违者将收到停宿处理并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7.对不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或夜里遛出宿舍翻越围墙出校园,作停宿处理,并按《官蔡学校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两次教育不改者,作停宿处理。
(1)不整理自己床铺的。
(2)生活用品排放不整齐的。
(3)不按时做好值日工作的。
(4)将零食带入宿舍的(水果除外,因晚自习后学校本着非营利原则提供副餐)。
(5)在宿舍乱涂、乱画,将脚印蹬在宿舍墙上的。
(6)下晚自习后三十分钟,无故不进宿舍、影响他人休息的。
9.严禁在宿舍楼随地大、小便,乱倒水,破坏、偷盗其他同学生活用品及搞恶作剧,一经发现将作停宿处理。
10.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区,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区。
11.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突发事件处理人:
宿舍值班老师学校行政值班领导此协议在每学年初签订,一式两份,学生留存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住宿生、家长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11
一、发放范围
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 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并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房屋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 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调查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状况,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标明的使用年限认定。无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 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或者进行租赁备案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周边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现状影视、图片资料或者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继续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结构严重损坏;
(三)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
(四)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台风、雷雨季节或者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房屋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送达委托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抄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危险房屋需加固修缮或者拆除治理的,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失的;
(二)未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提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委托鉴定的房屋发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使用的意见,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继续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第三人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辖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13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塔吊使用过程中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保障作业人员施工安全和各方财产免受损失,预防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恪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塔吊使用范围:钢结构安装工程、土建钢筋混凝土工程。
四、双方在使用塔吊过程中均必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作业规程,正确使用塔吊。
五、双方在塔吊使用过程中,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规定如下:
1、乙方在塔吊使用前必须委派专人与甲方联系,办理使用签证单,并安排具有操作证的吊装人员(起重工、司索工)和信号指挥人员进行吊装作业。
2、乙方在每次吊装任务完成后必须补填塔吊确切使用起止时间及塔吊运行状况记录,双方共同安排专人负责,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3、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任何一个使用方在吊装前必须对塔吊操作人员(塔司)进行相关吊装内容的方案交底,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吊装注意事项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
六、双方在塔吊使用过程中,任何一方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告知双方项目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其责任范围划分如下:
1、乙方不得在未办理塔吊使用手续时擅自使用塔吊,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吊装过程中未按排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司索工和信号指挥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吊装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操作规程和吊装“十不吊”规定,不允许超重吊物,歪拉斜吊,构件、散件必须捆绑固定牢靠,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4、甲已双方在使用塔吊交接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塔吊使用工况状态,确认的工况状态作为甲已双方使用塔吊状况界定的依据。
5、塔吊工况界定不清时,可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确认。
6、使用方在进行吊装作业前,除对自己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外,未按吊装内容对塔吊操作人员(塔司)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吊装注意事项交底和教育的,由此引起塔吊司机误操作或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由使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7、塔吊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在正常吊装过程中,因塔吊吊钩以上(含吊钩)的机械故障或塔司人为操作造成的事故由第三方(塔机租赁公司)负责。
8、吊钩以下(含钢丝绳)的作业不当或指挥不当事故由使用方负责。
9、按照上述责任划分,在塔吊使用过程中,因事故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同时,另一方使用方(无过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因事故造成损失的索赔权。
七、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甲已双方如因塔吊使用而发生事故并产生法律纠纷时,到甲方法人所在地地方人民法院解决。
八、协议时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终止塔吊租赁合同时而终止。
九、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 : 代表:
年 月 日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14
吊装方案
一、工程概况:
“尚品天城广场”1-2#楼是由沈阳永嘉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高档住宅楼,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附近,总建筑面积23194.24平方米,条形基础、框剪结构。主体分别为2层、18层和19层。
二、在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起重吊装作业前,实地考察吊装现场,与主要操作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吊装方法和安技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避免盲目施工在施工前要将起重吊装方案向操作人员交底。吊装施工方案、交底内容应包括人员配置、起重机械的选择、吊装技术方法、起重运行路线、构件的平面布置、运输、堆放、施工安技措施等。
2、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3、清除吊装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对工作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有:(1)电气线路危害;(2)风力危害;(3)场地的不影响,如场地不平、有水泥、地坑等;(4)高温环境;(5)场地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以上主要危险因素都可能引发事故。
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基本要点
1、搞好作业前准备。作业前准备内容为:(1)准备并检查起吊用和防护设施;(2)准备辅助用具;(3)确定并清理落物地点,力求平整、宽敞。
2、提高捆绑技术。捆绑要点为(1)捆绑构件和设备之前,应根据形状和重心位置确定好绑扎点;(2)捆绑重物应考虑起吊时吊索间的中收夹角以60-90○为宜,如大于100○应采取防止滑钩的措施;(3)捆绑有棱角的物体时,应垫以木板、轮胎、麻袋、草袋等,以免钢丝绳受到操作;(4)捆绑重物应考虑吊物拆除是否简便以防压往或压环吊索;(5)起吊各种零散件,需采取与其相适应的夹具,以保证吊运平稳;(6)防止歪拉斜吊。
3、指挥信号准确化,起草吊装指挥信号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联络,特别是起重机司机,一定要对指挥信号、吊挂形态、运行通道、起落空间克认后方准进行操作。
4、选择安全位置:起重吊运过程中,由于吊物的冲击、摇摆、跨越作业区,因此,必须根据作业区的具体条件选择安全位置,以有效的预防起重伤害。
四、起重机司机“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2)指挥信号不明确;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吊物滑动;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操作;
(6)遇有拉力不表的埋置物件;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8)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
(9)否拉斜吊重物;
(10)易燃易爆物体。
五、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1、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颁发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2、操作人员对构件重要进行核定,起吊连接在固定件上的构件或地下不明重量的构件,及与地面构结的构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后在起吊;
3、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M)
输电导线电压(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方向最近距离1.53456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直方向最近距离11.5246
4、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精神要集中,一般情况下起重机司机设二人,一个人在机上进行操作,一个人在机车周围进行监护。
5、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规格、强度要符合机型的要求。
6、起重机在吊重自由下降时,因重力的作用对起重机产生大的冲击力,会造成机车的失稳倾翻,所以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能带载自由下降。
六、卡环的使用:
1、卡环必须是锻造的,一般用20号钢锻造后经过热处理而制成。不准使用铸造的和补焊的卡环。
2、在使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不准横向使卡环受力,以免卡环变形造成钢丝绳滑脱。
3、构件吊装完毕,摘除卡环时,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以防止卡环碰撞变形和损伤裂纹。
4、使用中应经常查,如发现严重磨损变形或疲劳裂纹时,应时更换。
七、绳卡的使用:
1、卡子的大小要适合钢丝绳的粗细,U型环的内侧净距要比钢丝绳直径大1—3mm,净距太大不易卡紧绳子。
2、使用钢丝绳卡子时,一定把U型螺栓拧紧,直到钢丝绳被压扁三分之一左右为止。由于钢丝绳在受力后产生变形,绳卡的钢丝绳在受力后要进行第二次拧紧,以保证接头的牢靠。
3、绳止在使用后要检查螺栓丝扣有否损坏。暂不使用,要涂上防锈油存放在干燥处。
八、吊钩的使用:
1、吊钩必须用整块负材锻制,不准用铸造的,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刻痕、剥裂、钝角等缺陷;更不准进行补焊修理。
2、不准用焊接钩、钢筋钩。
3、使用中吊钩不准硬别或歪扭。以免吊钩变形或脱落。
4、吊钩应注有载重能力并不准自由下滑。
5、必须设有防止脱钩的吊钩保险装置。
6、经常检查钩体查钩体是否有裂纹、变形和磨损等情况,出现上述情况必须马上更换。
九、钢丝绳的使用:
1、钢丝绳不得造成绳环的扭结;
2、钢丝绳使用中不准超负荷,不得有脱钩和扭曲,吊钩时在棱角处要加垫。
3、钢丝绳穿浇滑轮时,其滑轮边缘不得有破损和裂口。
4、钢丝绳禁止与带电金属接触。
5、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时要逐圈排列整齐,不准错叠或义缝。
6、起重吊装作业中,严格遵守钢丝绳报废更新标准GB6067-85规定。
吊装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5)《起重机使用说明书》;
(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7)《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8)《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80012);
(9)《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
(10)《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
(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1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3)《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14)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地质报告;
(15)地下、管线,周边建筑物等情况调查报告;
(16)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及相关文件;
(17)常州市东方西路(青龙西路-青洋路)1号桥施工图(变更);
(18)常州市东方西路(青龙西路-青洋路)2号桥施工图(变更);
(19)常州市东方西路(青龙西路-青洋路)3号桥施工图(变更);
(20)常州市东方西路(青龙西路-青洋路)4号桥施工图(变更);
(21)常州市东方西路(青龙西路-青洋路)5号桥施工图(变更);
(22)常州市东方西路(青龙西路-青洋路)6号桥施工图(变更);
(23)常州市东方西路(青龙西路-青洋路)7号桥施工图(变更)。
二、工程概况
按规划,东方西路工程自青龙西路开始,到青洋路结束,全长约3.2公里,道路红线宽度50米。主要相交道路有青龙西路、横塘河西路、横塘河东路、青洋路及规划道路。本路沟通青龙西路与青洋路,是城东青龙片区的一条东西向的主干道。沿线主要为农田和村庄,是未开发区域,该区域东西向交通需绕行城北干道或常戚路,绕行距离较长,很不经济,因此本路急需建设。
本工程一标段桩号起止点为K0+089.82~1+681.53,内容包括1.道路、桥梁、河道驳岸、雨水管道、供电管道、给水燃气土建,2.污水管道,3.通讯管道等。
本专项施工方案将主要针对混凝土结构的模板、钢筋、小型机械设备、各种管道装卸等采用起重吊装作业进行设计。
三、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履带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1)、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起重机技术性能。执行规定的各项检查与保养后,方可启动发电机。注意各种仪表指示,认为正常后,才可开始工作。
(2)、开始工作前,应先试运转一次,检查各限位保险是否齐全正常,各机构的工作是否正常,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必要时应加以调整或维修。
(3)、起重机工作前检查距尾部的回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
(4)、起重机吊起满载荷重物时,应先吊起离地面20~50c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确认可靠后,才能继续起吊。
(5)、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
(6)、起重机吊起重物时,应严格注意起吊重物的升降,不使起吊吊钩到达顶点。
(7)、起重机必须置于坚硬而水平的地面上,如地面松软不平时,应采取措施整实平整。起吊时的一切动作要以缓慢速度进行,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8)、起重机工作完毕后起重臂停在约45?处,离开作业面,停在坚硬可靠的地基上。然后将发电机熄火关闭电门,操纵杆推进空挡位置,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冬季应将水箱、水套中的水放尽,水门打开。锁住驾驶室门窗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9)、如遇重大构件必须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时,构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量总和的3/4。绑扎时注意负荷的分配,每台起重机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允许负荷的80%,以免任何一台负荷过大造成事故。在起吊时必须对两台机进行统一指挥,使两台机动作协调互相配合,在整个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车组都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起重机操作时必须由持有效指挥证的指挥工进行指挥。
2、汽车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1)、不准载荷行驶或不放下支腿就起重。在不平整的场地工作前,应先平整场地,支腿伸出应在吊臂起升之前完成,支腿的收入应在吊臂放下搁稳之后进行。支腿下要垫硬木块,在支点不平的情况下,应加厚垫木调整高低,以保持机身水平。
(2)、起重工作完毕后,在行驶之前,必须将稳定器松开,四个支腿返回原位,起重臂靠在托架上时需垫50mm厚的橡胶块。吊钩挂在汽车前端时钢丝绳不要收得太紧。
(3)、工作中如遇故障,应按规定顺序查清原因予以排除,如本人不能排除,应及时报修。
(4)、操作前应检查距尾部迥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
(5)、操作中必须遵守“十不吊”等有关安全规定。
(6)、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挥必须持证指挥。
四、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管理
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需经考核、持证上岗。信号指挥人员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兼任其它的工作。要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1)被吊我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主(特别是小钢横板)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时不准吊。
塔机工作后应将吊钩起升到距起重臂最小距离不大于5m位置,并且吊钩上严禁勾挂重物。将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电柜总闸。一定要将夹轨钳锁紧,保证塔机的稳定,切断现场塔机电源。
吊装方案
起重吊装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施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要求
1、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时周边应置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村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特别危险处应设监护人员。
3、起重吊装作业大多数作业点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作业人员应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要卷扬机与地滑轮穿越钢丝绳的区域,禁止人员站立和通行。
5、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司机清晰准确和听到指挥信号。
6、作业过程必须遵守起重机“十不吊”原则。
7、被吊物的捆绑要求,按第一节塔式起重机中被吊物捆绑作业要求。
8、构件存放场地应该平整坚实。构件叠放用方木垫平,必须稳固,不准超高(一般不宜超过1.6m)。构件存放除设置垫木外,必要时要设置相应的支撑,提高其稳定性。禁止无关人员在堆放的构件中穿行,防止发生构件倒塌挤人事故。
9、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人从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经常使用的起重工具注意事项
⑴、手动倒链: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吊物时应挂牢后慢慢拉动倒链,不得斜向拽拉。当一人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禁止多人一齐猛拉。
⑵、手搬葫芦: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使用前检查自锁夹钳装置的可靠性,当夹紧钢丝绳后,应能往复运动,否则禁止使用。
⑶、千斤顶: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千斤顶置于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并垫木板或钢板,防止地面沉陷。顶部与光滑物接触面应垫硬木防止滑动。开始操作应逐渐顶升,注意防止顶歪,始终保持重物的平衡。
二、龙门吊机
1、龙门吊的制作安装:
(1)严格按照龙门吊的装配图进行制作安装。
(2)龙门吊所用万能杆件的规格、数量、重量要符合标准。
(3)龙门吊拼装万能杆件柱墩时总的原则:
先低后高要记牢先直后横要斜撑
先外后内拼到顶先柱后梁设支架
2、龙门吊拼装的注意事项:
(1)注意立柱端头的三个孔眼及距离和四个孔眼及距离的方向钣与接点钣孔眼及距离的方向有关。
(2)注意接点板有斜拉和无斜拉的位置,方向的区别。
(3)注意立杆端头的上接点要待下一节立柱插入后,再上紧接点钣螺丝,不然就劳而无功。
(4)注意龙门吊在拼装时必须遵循原则和顺序施工。
(5)龙门吊在拼装前必须经技术人员设计计算,并复核无误,绘制草图,按图施工。
3、龙门吊在拼装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上架的拼装人员必须系上安全带,佩带安全帽。
(2)拼装人员的工具要拴好保险绳,以防掉下伤人。
(3)拼装前必须预先满铺好脚手板。
(4)所有螺栓、螺帽、垫圈必须装在箱内,放在脚手平台中间。
(5)架子上下必须设扶梯。
4、架梁安全质量措施
A、准备工作:
1、移梁使用的机具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卷扬机应实验性能良好,钢丝绳穿设正确,滑轮转动良好。
2、移梁搭设的滑道基地夯实,枕木均布,滑轨钉设牢固;
B、安全质量具体要求:
1、埋设地锚必须安全可靠、牢固。深度及夯填必须符合技术交底要求。
(1)锚应埋设在土质坚硬的地方;
(2)不得使用腐烂的木料作地锚,横木绑扎拉索处,钢丝绳要绑扎牢固。
(3)埋设地锚应经过计算,埋设后需进行试拉。
(4)地锚埋设后,应经过详细检查,才能正式使用。使用时要有专人负责看守,如发生变形,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固。
2、卷扬机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卷扬机的布置应注意下列几点:
①钢丝绳饶入卷筒的方向应与卷轴线垂直,这样能使钢丝绳排列整齐,不致斜绕和互相错叠挤压。
②在卷扬机正前方设置导向滑车至卷筒轴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即倾斜角不大于2°以免钢丝绳与导向滑车槽缘产生过分的磨损。
(2)、卷扬机的使用注意事项
①卷扬机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在一个供电网路上,接地和接零不得混用。
②卷扬机使用前要先空运转作空载正、反转实验5次,达到运转平稳无不正常响声;传动、制动机构灵活可靠;各紧固件及连接部位无松动现象;润滑良好,无漏油现象。
③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原厂说明书规定。卷筒上的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应留有不少于3圈;钢丝绳的末端应固定可靠;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④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止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去拉、踩钢丝绳。⑤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停电或休息时,必须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3)、禁止斜吊。这里讲的斜吊,是指所要起吊的重物不在起重机起重臂顶的正下方,因而当将捆绑重物的吊索挂上吊钩后,吊钩滑车组不与地面垂直,而与水平线成一个夹角。斜吊会造成超负荷及钢丝绳出槽,甚至造成拉断绳索。斜吊还会使重物在离开地面后发生快速摆动,可难碰伤人或其他物体。
(4)、应尽量避免满负荷行驶,如需作短距离负荷行驶,只能将构件吊离地面30cm左右,且要慢行,并将构件转至起重机的正前方,拉好溜绳,控制构件摆动。
(5)、绑扎构件的吊索需经过计算,绑扎方法应正确牢靠。所有起重工具应定期检查。
(6)、禁止在六级风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7)、指挥人员应使用统一指挥信号,信号要明显、准确。起重机驾驶人员应听从指挥。
5、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⑴、操作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环挂于高处,而人在低处操作。
⑵、高处使用撬杠时,人要立稳,如附近有脚手架或已安装好构件,应一手扶住,一手操作。撬杠插进深度要适宜,如果撬动距离较大,则应逐步撬动,不宜急于求成。
⑶、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作业处和构件上有水、霜均应及时清除。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毕。
⑷、登高用梯子必须牢固。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⑸、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⑹、操作人员在脚手板上通行时,应思想集中,防止踏上挑头板。
⑺、梁构件安装时,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操作台。需在梁上行走时,应设置护栏横杆或绳索。
6、防止高处落物伤人措施
(1)、地面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⑵、高处操作人员使用的工具、零配件等,应放在随身佩带的工具袋内,不可随意向下丢掷。
⑶、在高处用气割或电焊切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花落下伤人。
⑷、地面操作人员,应尽量避免在高空作业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过,也不得在龙门吊的起重臂或正在吊装的梁下停留或通过。
⑸、设置吊装禁区,禁止与吊装作业无关的人员入内。
三、相关注意事项
1、工地禁止使用未满18岁的少年工从事任何施工生产工作和其它工作,如在检查中发现使用将立即要求清退,并处使用单位5000元/人的罚款;
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级施工人员须由各工区项目部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未经培训上岗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使用单位500元/人的处罚;
3、各工区须在施工场地进口、高处、水上作业等危险作业地点设置安全标语牌,配电间、炸药库等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4、凡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严重贫血、手脚有残疾、视力听觉有缺陷或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5、所有购置的安全带须符合GB6095-85《安全带》标准、安全网需符合(GB5725-5726)标准、安全帽须符合GB2811-89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安全带应有试验合格标记,一般每隔6个月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静载试验可225公斤停5秒钟进行观察,或用120公斤在离地面2米高处冲击试验(试验过的安全带应当场报废)。安全网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及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应随摘随挂;
7、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走行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不合格的可拒绝高处施工,并通知工区项目部令其整改;
8、施工区域的风力为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和起重作业;
9、完善脚手平台、水上施工作业平台以及浮吊、浮体作业平台。施工平台要求使用木质脚手板满铺,浮吊、浮体临水侧、浮吊顶面作业平台安装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2米,间距小于30cm。作业平台支架四周及平台必须挂好安全网,施工脚手四周设置密目防护网,保证人员、工具、配件不会坠落,防止物体坠落伤人,高处作业使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放在工具袋内吊运,严禁抛掷,不使用时应放置在小工具箱内,以防坠落伤人和坠落伤害;
10、禁止在模板或构架上攀爬,严禁利用吊机、塔式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
11、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2、高处、水上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灵便,决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着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13、高处、水上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应随时加以清扫干净。拆卸下来的物体、剩余材料和废料等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或者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14、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处、水上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有些确因施工需要而暂拆除或移位的都要报经施工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动手拆移,并在工作完毕后即行复原;
15、如遇需要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时,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16、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必须搭设必要的脚手架和马道,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保证作业人员在支架、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佩带安全带;
17、尽可能避开双层作业或多层作业,当无法避免时采用脚手板对不同的作业面进行隔离。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在墩柱下安排值班人员加强了望,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8、要派专人检查支架连接插销,对拉螺栓及斜撑等是否松动,随时拧紧加固,支架和作业平台的稳定;
19、严禁在还没有固定牢靠的脚手架、模板上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工作,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过;
20、严禁乱拉、搭接电线,所有电器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电器开关、插座等设施应安装固定牢靠,并设防护罩防护人员触碰和漏电。禁止非专业人员进行电器作业;
21、钢筋加工及模板吊装等施工作业,应遵守相应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钢筋加工及模板吊装等施工作业,必须遵守相应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2、吊装中使用的钢丝绳、麻绳、卡环等起吊用具,必须相互配套,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换;
23、严格按照下发的各项工艺、规范进行吊装、钢筋、模板等的施工,出现问题必须按照现场技术人员的要求处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下步施工;
24、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明显缺陷的,将不允许进入下一步施工;
25、各工区项目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检查落实各作业队的安全设施、安全行为,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并配合解决如吊装过程中用具的使用、安全设施的完善等问题,负责判定钢丝绳等吊装工具是否应该报废,并及时更换,
26.违反施工工艺、规范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和本措施施工的,将按照指挥部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15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项目期限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工程完工。
三、协议内容
(一)责任划分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2.甲方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管,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依法承担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乙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制度,接受甲方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5.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施工所需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落实。
6.乙方如果和另一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施工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乙方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对于甲方排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整改。
9.甲方有监督乙方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消防管理的义务。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10.乙方应按照批准的《调试方案》、《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组织单机调试、分系统调试,对单机调试、分系统调试的安全负责。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11.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防火等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乙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防火等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防护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12.乙方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A.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设施和河流;
B.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C.使用封闭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D.采用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E.对施工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F.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二)资质要求
1.乙方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乙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能够胜任所在岗位。
3.乙方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经过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取得有效证件。
4.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资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三)人员要求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乙方应提供使用劳动力人员名单,在册施工人员有变动,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乙方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发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5.施工单位人员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工作,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单位的施工区域。
6.施工单位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施工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7.乙方应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证件在甲方审核后复印备案,甲方如发现乙方人员无证上岗有权停止其本人工作并对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四)设施、设备管理
1.乙方必须对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监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乙方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设施。
3.乙方人员对所有使用的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4.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5.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6.施工机械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乙方必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乙方必须建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安全责任制,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7.乙方如果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应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并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8.乙方特种设备首次及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五)其他
1.乙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2.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中,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3.乙方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必须的安全警示标志。
4.乙方的施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施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
5.乙方在进行吊装、动火等危险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消防器材不准挪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监督。
7.甲方应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等详细交底,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8.乙方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乙方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9.乙方在施工现场设置的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疫的要求。
(六)法律责任
1.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各种机电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它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失及法律责任。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其工伤保险补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乙方在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如实通知甲方,同时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5.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甲方或监理单位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停工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在甲、乙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万元。乙方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经济处罚。罚款后,乙方须向甲方补缴安全保证金至规定数额。待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工程交接后1个月内,安全保证金扣除罚款,无息返还。
8.由于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由此造成上级主管部门对甲方进行的经济处罚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由甲方从乙方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时从工程划线款中扣除。
9.由于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应于三日内交甲方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者,每天按罚款总额的3/1000收取滞纳金。超过1个月不交者,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划线款中双倍扣除。
四、其他
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订立协议单位的双方,若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若工期延长,本协议随工期顺延。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执行。
4、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 篇16
总承包
分承包方
出 租 方
安 装 方
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合理使用。保障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为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北京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协议。
机械名称 施工升降机型号SCD2000台数3 统一编号京CP-S02821京CP-S06909京CP-S12488
项目名称朝阳区华威南路施工地点 弘善家园 进出场时间20__年7月27日
一、 总承包方责任
1、根据施组设计与主体结构进度按时组织施工升降机进场,型号与性能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2、双方协议确定后组织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让升降机进场。
3、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升降机基础图纸及技术要求组织基础施工、出租方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方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表,方可进行整机安装。
4、做好升降机进场前的场区道路畅通及电力电源设备供应与配置。
5、支搭升降机作业范围内地面设施安全防护和楼层的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6、对整个机组操作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并留有记录。
7、机械安装完毕后,经公司专业安检人员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租赁合同、安全协议、验收资料、检测报告、机械设备编号、全市统一设备编号等资料存档。
8、对升降机安装质量监督与日常作业检查,对操作人员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有权制止及采取强制处理措施。
9、为机组人员的住宿和就餐提供方便,保证机组人员的正常生活。
10、对租用设备自验合格30日内,于市建委互联网进行登记,取得挂在设备明显处。
11、督促各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规定。
二、出租方责任
1、严格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出具市建委注册的租赁资质,统一编号并有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合格证,提供状态良好的机械设备。
2、根据总包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和主体结构型式确定安装位置,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确定进场安装与验收日期。
3、组织设计拆装方案,提供升降机基础施工图纸并技术指导项目部基础施工与验收,合格后方可设备安装,如委托拆装,必须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定拆装合同,同一台设备拆装接高附墙必须是同一拆装企业来完成,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拆装合同报总包方一份备案。
4、机械安装完毕后,督促安装方按时验收,资料整理,保证按时交付使用。
5、配备足够的操作司机,必须是持有效证件的人员操作并持证上岗,机械使用前必须根据机械性能、操作规程及防护等进行书面的安全交底,做好作业、维修记录,并填写履历书。在运行中不得违章作业,在每层启动前观看楼层安全门是否关闭,未关闭时严禁启动。
6、每月要对机械进行一次整机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并交总包方一份,司机做好日常检查与保养,保证机械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配备、遵守操作规程并教育司机服从总包方的管理,作业中控制乘人违章行为,做到优质服务,不得刁难工地,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8、设备故障必须及时组织检修与故障排除,保证机械设备正常使用。
9、提供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并交总包方注册与存档。
10、施工现场在居民生活区等区域必须遵守环保有关规定,不得超时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鸣笛方式,保持整机清洁,不得将油污污染地面。
三、安装方责任
1、承担起重设备拆装必须是有相应的拆装资质企业并提供资质证件、拆装人员证件与出租方签定拆装合同与拆装管理协议书,并报总包方一份备案。
2、根据现场确定安装位置并根据总包方提供基础地质情况,编制安、拆方案,进行基础制作质量鉴定验收工作,质量合格方可安装。
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做好安全交底,配备足够的起重能力设备,划定拆装作业区域并设监护人员现场监督全过程,确保安装过程安全。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戴好防护用品。
4、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必须对整机质量及安全装置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企业进行书面的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签字并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同一检查表》。
5、安装自检验收完毕后必须经总包方专业安检人员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必须立即整改,以确保机械质量与使用安全。
6、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在居民生活区等区域必须遵守环保有关规定,不得超时作业,特殊情况办理相关手续,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地面上泄油。
四、分包方责任
1、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对所乘坐、使用升降机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2、严禁在恶劣天气以及6级以上大风时使用升降机,乘员和载物应均匀分布与吊笼内,防止偏载、严禁超载,乘员不得在笼内打闹、喧哗。
3、乘员在乘坐吊笼,在吊笼运行时不得搬、动机械任何部件,乘员离开吊笼进入楼层时必须关闭好联锁门与楼层安全门,乘人在等候吊笼时严禁打开楼层安全门或探头。
4、施工升降机司机不在时施工人员严禁随意开动施工升降机。
五、四方其他增项
在机械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维修, 不能出现机械带病作业 。
六、事故处理
因机械在拆装、使用过程中发生机械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后,根据京安监政法[20__]49号文件,《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持一份。
总包方负责人(签字) 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安装方负责人(签字) 分包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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