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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自我评价

告知书自我评价(分享十五篇)

发布时间:2022-02-04

告知书自我评价(分享十五篇)。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瑞华医院消防安全告知书

医院作为公共场合,是存在隐患比较突出且危害影响较大的单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1、医院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科室负责人应每周针对本管辖范围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不乱搭乱建,严禁锁闭、阻塞。

4、严禁医院员工、病人或病人家属乱扔烟头或火种,以便造成火灾。

5、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6、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医院员工应每日班前、班后对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防火检查。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9、加强防火检查,院警班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

10、医院全面加强各项安全消防工作,最大限度提升医院防控火灾能力,为医院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消防环境。

苏州瑞华医院

200X-10-12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安全告知书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实习的管理,又保证学生平安、顺利就业实习;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特向学生告知以下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从可靠性高的信息渠道收集就业信息

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如通过学校就业部门、教师、亲友、网络、报刊和人才市场等。种类繁多的用人招聘信息真伪难辨,鱼龙混杂。一般来讲,学校对就业信息的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为防止虚假招聘信息,对于初次联系的用人单位,学校审查并留存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因此,毕业生在校外选择就业信息的时候要选择可靠性高的信息渠道收集就业信息。

二、毕业生必须提高对信息的筛选和甄别能力

通过报刊、网络、人才市场收集的一些不知名用人单位的信息一定要进行核实,如查阅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登记手续、通过电话核实、通过单位周边群众了解单位情况、非正式走访单位等,利用多种方式,尽量较多地了解单位的内部情况和资料。招聘信息中如有以下情况,应谨慎辨别。例如:

1、招聘广告未列公司名称、地点,以邮箱代替者。

2、招聘条件宽松,没有资格限制,待遇优厚与岗位不成比例,极可能是陷阱。

3、强调高薪、高额业绩奖金的推销业,必须自行购买推销产品者,可能购买后无法退货,不赚反赔。

4、直销业须先缴付高额入会费或购买公司产品的,应慎重考虑。

5、在个人联系求职时对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服装费等费用的用人单位要慎之又慎。

6、对于公司就在本地,却不在公司洽谈而约在其他地方见面的,要引起警惕。

三、毕业生应谨慎保护个人信息

1、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谨慎流露个人信息,尤其在网上投递简历时对于本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要慎重填写。

2、对于本人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要妥善保管,防止用人单位无端扣押相关证件。

四、求职期间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1、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参加招聘会时不拥挤,乘坐安全的交通工具,保管好个人的物品。

3、不单独到偏远的地方参加面试,提高警惕。

4、要随时与学校、家长、辅导员、宿舍同学保持信息畅通。

5、遇到危险马上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五、毕业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1、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劳动法、安全知识的学习。

2、签订就业协议时要谨慎,对于不合理的条款,特别是用人单位的附加条款要慎重,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3、毕业生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做好用人单位、存档单位的把关,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一般合同陷阱包括:

1、当事人故意隐瞒企业真实情况的虚假合同。

2、签约主体不合法的无主体合同,企业未经过工商登记的。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生育、生病、年老、失业、发生工伤等情况下的补偿与帮助不予明确,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推脱责任的无明确说明的合同。

4、不确定具体的月工资额,或不分层次对工资和资金进行各自设定,模糊工资和奖金界限,再或者以计件工资表现劳动报酬,但又不明确计件或定额的模糊工资合同。

六、须随时与所在院系保持联系

必须留下真实、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到达就业见习单位后和返校前,学生要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情况。见习期间,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向辅导员、学院汇报,如因地址、电话号码不明引起的责任,责任自负。

我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阅读人签字:

联系电话: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

家庭联系电话:

离校后趋向:时间: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各位新员工:

1、新员工(以下简称乙方)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如乙方不贴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延长试用期限

或解除劳动协议;如乙方业绩突出并对甲方有重大贡献,甲方可根据实际状况酌情提前结束试用;乙方被正式录用,方可陆续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公司在试用期内给您发放试用期工资。入职后双方签署劳动用工协议及相关协议,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

2、面试透过后,入职时须带给一寸彩照3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健康证等。

3、因新入职员工对甲方状况、环境和操作不了解,包括甲方对乙方的个人状况和操守等不了解,为了给

双方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过程,所有新进员工均有试工期,试工期为3天。试工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不适宜能够随时离职,乙方不需要给甲方培训金;甲方不需要支付给乙方工资和不享受公司所有福利待遇。3天试工期后开始正式入职。

4、上班时间请佩戴工牌。男士夏天不能穿短裤、拖鞋,不能光膀子;女士不能穿凉拖。

5、乙方贴合条件者甲方带给住宿,住宿务必提前在人资部做申请,不申请不得擅自入住。

二、乙方自进入公司之日起,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根据乙方实际状况和工作安排乙方的岗

位,乙方务必服从岗位分配,不服从分配者,甲方将视状况给予经济处罚、辞退或作其它处理。

1.集团周一至周五全天、周六上午上班;周六下午、周日、节假日按需值班,非值班人员正常休息。

2.服务部门工作时间为:

每年x月x日至9月x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每年x月x日至4月x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二)、

1.集团考勤实行签到制或电话抽查制。

2.运输员、店面营业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时间根据实际状况予以调整,由部门负责人拟定安排表报上级主管批准。调整后的时间表须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以备查岗。

3.市场部门员工因工作性质不需签名考勤,需每一天至少登陆一次办公系统,及时了解集团相关信息。

4.考勤统计时间以一个自然月份为一周期。

5.集团不提倡加班,鼓励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开展工作,特殊状况需要加班需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员工不得拒绝安排,部门可安排调休。

6.服务部门人员须准时上下班,集团鼓励员工全勤,对出勤状况进行月度统计,对全勤员工实施全勤奖励,市场部门人员不实施全勤奖励。

1.全勤:无迟到早退、无请假、无旷工,上班时间实时到位者;

2.签到:服务部门人员需亲自签到,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5.旷工:在规定的迟到、早退时间未到岗者;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超过事假天数者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者;

6.外勤:因工作需要有外勤者,需到人力资源部签署出勤表,或在办公系统登记,方可出外勤。

7.出差:因工作需要跨地区工作者,应在出差前在办公系统上按照规定格式书面报告,并带给照片。如因会议或培训产生的出差应带回相关课件或影音资料。

1.集团所有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

3.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每年累计不得超过7天;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可办理停薪留职;

4.婚假:正式员工请婚假须持结婚证原件提前一周请婚假,员工初婚者给予10天婚假,可分两次在半年内使用完毕;非初婚者给予婚假三天;

5.丧假: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五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

6.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男职工陪护产假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七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十五天产假;

7.停薪留职:停薪留职以三十天为限。超过三十天,视为自动离职。超过两次办理停薪留职者,应予劝退离职。

8.年假:请年假者须提前一周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

1.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三次按事假半天计算;

3.病假:服务部门人员病假按日工资20%扣除,超过七天按事假计算;市场部门人员病假按日工资50%扣除,超过七天按事假扣除;

4.其他假期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岗者按日工资扣除。

1.所有请假均需事前透过集团办公系统进行审批,如有疾病不能提前申请者,须第一时间通知上级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

2.一般员工请假,七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层级审批,直至总裁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裁直接审批。

4.市场部门人员请假前由部门负责人告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专人记录。

5.所有人员请假前务必做好相应的事务委托,保证有人代办,事务委托以书面委托为据。

6.人力资源部门应每月对市场部人员是否在各自市场进行抽查,如不在市场的,视同旷工。

7.休假完毕到岗第一时间须向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1.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员工提前十天)向部门负责人递交书面辞职申请;部门负责人收到离职申请三天内进行离职面谈,填写离职原因分析,并将报告原件交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离职报告后,确定最早离职时间,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沟通的,将通知本人进行离职面谈,并签署意见。

3.离职申请交集团相关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交接。离职人员的上级主管作为工作交接的监交人。

4.部门工作交接完成后,再进行财务、行政、人力资源等其他部门的会签,并填写《离职会签表》。所有工作交接完毕作为员工的截薪日。

5.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部门负责人要填写《旷工离职通知单》交人力资源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1.离职面谈旨在加强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做出用心挽留,探讨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2.未进行离职面谈的人员,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1.辞职人员若因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把物品寄回集团总部,并委托有关人员代理交接工作。

2.由于员工无法胜任本部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离申请,调离人员如无新的部门接收者,集团予以解聘。

3.因个人原因离职集团不加发资遣费,离职员工交接完好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工资。不按集团规定流程或不按注明日期离开的,集团有权拒绝结算工资及其他应发收入。

4.因集团业务萎缩,需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按一年补一月基本工资的原则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状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5.如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有具体事实证明者,可予以停职检查或解聘,停职期间停发所有收入,停职期间的工作安排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解聘不加发资遣费:

(1)行为不检,有损集团声誉者;在工作场所发生斗殴者;

(2)伪造公司相关证件者;故意涂改、毁坏、丢失重要公文者;

(3)对同事有胁迫、恐吓、恶意攻击及恶意欺骗行为者;

(4)在集团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者;携带武器、凶器等危险品前来办公场所者;

(5)在办公场所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向外泄漏集团业务机密者;

(6)不负职责地传播不利于集团团结奋进的语言或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者;

(7)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透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带给推荐,而任意谩骂或威胁上级主管情节严重者;

(8)利用集团或集团下属机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故意损坏集团财物者;

(10)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11)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而引起灾害者,并追究法律职责;

(1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不服从集团相关主管调配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养老、失业)。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办理社保的,其职责由个人承担。试用期期间乙方不享受各项保险,透过试用期后方可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其他险种陆续办理,在一年之内全部办完。由于部分险种是需要提前缴纳费用的,如员工提出辞职,或公司辞退/开除职工,公司将有权扣除已缴纳的剩余不在职月份的参保金额。

五、其它未尽事宜或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

学生 因 存在违犯学校相关安全规定情况,为了学生的健康及安全,特此告知,希望家长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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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来宾,欢迎大家莅临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触电,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粉尘,噪声,辐射,割刮刺伤等伤害。为了保证大家的人身健康与安全,请配合我公司熟悉并注意如下事项:

1、请在公司陪同人员引导下有序地进入公司生产现场;进入生产现场请不要穿凉鞋、拖鞋,走指定安全通道,服从陪同人员的指引;严禁自行在生产区域内活动。

2、参观过程中,请不要直接与上班的工人交谈,以免影响工人的注意力。如有问题能够直接向陪同人员咨询。

3、如遇火灾或突发事件,请跟随公司员工或陪同人员一齐疏散到安全地点;如遇意外或事故,请及时与陪同人员联系。

4、

5、请勿在生产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请勿在生产现场触摸各种开关、操作任何设备,这可能会给自身带来安全风险,也可能给我司员工带来意外伤害。

6、请勿酒后进入本公司;请勿在厂区内(除固定吸烟室)吸烟;请勿在参观过程中嬉戏打闹;请勿有各种不礼貌行为;请勿在生产现场拨打、接听电话、玩手机,以免分散注意力发生意外。

7、进入生产现场,请遵守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提示;请勿触摸加工后的碎屑碎渣等,以免伤手;生产现场需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务必系好下颌带。

8、请注意车间内作业的起重机械,禁止在吊物下面停留,并应主动避让,以免受到碰撞和重物伤害。

9、生产现场可能存在临时占用安全通道现象,请注意脚下工件、设备的位置,防止绊倒、滑跌伤人。

10、请勿靠近正在作业的高大设备,以免高处工具等物品坠落伤人;请相互监督、提醒、关照,做到安全、礼貌、秩序参观。

11、运输司机进入公司,请正确佩戴安全帽,并遵守以上规定。

谢谢大家的配合,祝大家在我公司期间顺利、舒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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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事项告知书

(一)各建设、监理、施工参建单位:

为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携有关资料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如有单独招投标的分部工程,应单独办理报监手续。)

①市政监督站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现服务大厅已和总部一同搬至河西典雅居附近,但我主城分站尚在原办公地坚守)

②建设单位应在报监前向服务大厅领取《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③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一式三份);(2)项目立项批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7)施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的检测合同(依据《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建议到南京市市政工程检测中心站送检);

(8)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及审查报告;(9)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书;(10)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取样方案。

2、按照《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按照《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条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5、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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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 页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须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7、第一次质量行为检查中,建设单位备查内容(主要依据《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4.0.2条)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②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批准书(依据《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③单位法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④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对于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包括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及主要工作事项等)

⑤建设单位对于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措施,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计划、项目档案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奖惩等

8、第一次安全行为中,建设单位备查内容

(1)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5)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情况;(6)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备案情况;

(7)实施爆破作业的,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情况;(8)其它行为。

9、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履行好维护管理的责任:

(1)对因故停工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负责组织对工程已完部分作出阶段性验收评价,形成书面验收评价意见报我站备案;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维护单位,明确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并将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报我站备案;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已完部

第 2 页

共 13 页 分的质量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对工程质量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报我站备案后,方可复工。

(2)对工程已完工尚未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维护单位,明确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并将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报我站备案;工程若因前期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短期无法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应于工程实体完工后30日内组织工程实体质量初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若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时,实体质量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工程停工或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按规定对施工作业场地封闭管理,与社会通道隔离;加强施工工地安全监测,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施工工地维护管理,保证施工区域的社会通道安全通行。

10、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为工地现场执行长效管理工作标准的牵头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11、按照《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宁市管字〔2008〕2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入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材料供应单位必须到我处(站)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取得《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查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2)材料使用前,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合同报我处(站)备案。

(3)材料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

二、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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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 页

2、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第一次行为检查中,监理单位备查内容(主要依据《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旁站管理办法”,《导则》第4.0.5条)

①单位资质证书。(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②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依据《监理规范》第3.1.1、3.1.2条)(需提供项目组织机构及部门设置,项目、部门负责人及工作权限;各施工区域、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工作内容)

③监理人员证书原件

总监理工程师持有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有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建设厅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持有的省建设厅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见证员持有市建委颁发的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监理规范》第3.1.4条)

④《监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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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 页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依据《监理规范》第4.1.2条)

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依据《监理规范》第4.1.3条)

⑤《监理实施细则》

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依据《监理规范》第4.2.1条、4.2.2条)(需包括施工现场巡视、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旁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等工作内容、责任人和记录要求;重要分部工程的专项监理细则)。

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依据《监理规范》第4.2.3条

⑥《监理旁站方案》

应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市政监督站。(依据《旁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⑦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和分包单位资质,审定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工作。(依据《监理规范》第3.2.2、5.2.3、5.2.4、5.2.5、5.2.6条)

⑧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依据《监理规范》第3.2.2、3.2.3、3.2.4、3.2.5、3.2.6条)⑨ 是否对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含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序文件签认、(子)分部和(子)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审查、施工方案审查等工作程序、责任人与管理内容

8、第一次安全行为中,监理单位备查内容(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2)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现场机构设置情况;(3)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情况;(4)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5)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7)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机械等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情况;(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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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 页(9)安全问题通知单签发及安全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及上报情况;

9、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监理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履行好维护管理的责任:

工程停工或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对施工作业场地封闭管理情况,与社会通道隔离情况,加强施工工地安全监测情况,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情况、施工工地维护管理情况,保证施工区域的社会通道安全通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应责成维护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我站。

10、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监理单位为工地现场执行长效管理工作标准的监督责任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凡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文明工地创建规划,确保现场管理措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建设标准,实现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争创省级文明工地。

11、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条件审查和动态监管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如不符合开工要求,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告

三、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按照《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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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 页

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7、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8、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每周书面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2、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

第 7 页

共 13 页 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3、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5、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7、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8、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9、第一次质量行为检查中,施工单位备查内容(主要依据《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以下简称“文件管理规定”,《导则》第4.0.4条,《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监督细则”)

第 8 页

共 13 页 ①单位资质证书;(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②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③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原件

项目经理应持有建设部项目经理岗位证书,质量检查员应持有省、市颁发的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岗位证书(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符时,必须具有经建设单位签子盖章认可的变更手续。④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经监理单位审查。(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监理规范》第3.2.2条)

⑤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⑥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施工技术交底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依据《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交底记录应有双方签认手续。(依据《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五)

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出现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质量目标设计,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措施,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线、构筑物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依据《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0、第一次安全行为中,(1)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现场机构设置情况;

(2)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资格及到位情况;特殊专业工种人员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和落实情况;

(5)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列支情况;

第 9 页

共 13 页(6)按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情况,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情况;

(7)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的配备及使用情况;(8)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9)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11)安全问题的整改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12)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13)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20、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施工单位为工地现场执行长效管理工作标准的实施责任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凡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文明工地创建规划,确保现场管理措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建设标准,实现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争创省级文明工地。

21、按照《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宁市管字〔2008〕2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入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材料供应单位必须到我处(站)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取得《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查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2)材料使用前,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合同报我处(站)备案。

(3)材料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参建单位应与我站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和我站联系人沟通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施工现场一旦出现一切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或问题,都必须第一时间向我站报告。

2、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重伤、机械设备事故等,施工单位必须在一小时内电话报告我站,并保护好现场,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我站备案,对迟报、瞒报、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第 10 页

共 13 页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我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下达《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我站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5、对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总监(或总监代表)须提前48小时通知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需参照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DGJ32/J66-2008)、《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宁公综字[2006]12号)以及我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请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严格按照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宁建基字[2008]866号,宁公综字[2008]451号)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内部培训和宣贯,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导则要求加强现场通病防治组织领导、实施与验收工作,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8、施工现场需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四有两不”(工地有围挡、有硬化、有洗车台、有保洁员;出场车辆后挡板不超高、车轮不带泥),确保场内整洁有序,无堆积渣土和杂物;现场控制积尘、扬尘措施到位;按照《市政府通告》的要求实行100%车辆进出场冲洗保洁;按照《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挡、洗车台、标识牌设置及管理的通知》(宁公综字[2008]83号)要求,100%全封闭围挡。

9、对今后可能遇到的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落实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

10、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宁市管字〔2008〕25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材料供应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

11、建设、监理应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条件审查和动态监管的通知》要求(宁市质监字〔2008〕17号),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条件进行审查

工程施工质量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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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 页(1)工程总分包手续、企业资质与承接工程对应情况;(2)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机构、制度等建立情况;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试验员、测量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含需专家论证的意见)、检测取样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工程创优方案编制和审批情况;

(5)材料合同、出厂证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试报告及报验手续等情况;(6)工序交底、工序和隐蔽部位报验手续情况等;

(7)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石灰、粉煤灰、水泥类无机混合料实行厂拌情况;石灰土、二灰土铺筑采用机械施工情况;二灰碎石、水泥稳定土、沥青混凝土机械摊铺情况;施工沟槽禁止使用米砂、建筑垃圾或原状土回填情况;主城、新市区工程使用水泥、沥青预拌混凝土情况,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12、建设、监理应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动态监管的通知》(宁市安监字〔2008〕13号)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条件进行审查。

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2)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机构、制度等建立情况;(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保证措施;(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情况;

(5)安全隐患排查方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6)现场平面布置、围挡、社会通道、冲洗台、各类标识牌、临时用电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等设置情况;

(7)民工学校建立情况;

(8)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3、施工单位应按照《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意见》(宁公综字[2008]8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14、其他有关事项告知:

(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工序划分表报监理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报验资料需及时、有效、真实

(2)大型机械设备、材料、半成品使用前建设、施工单位须至南京市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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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 页 科办理登记手续

(3)如有分包工程(包括劳务分包)、施工单位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签订合法分包合同,并及时提供至监理处审批备案;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违反违规分包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我站,否则视为认可期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监理情况进行督察;如今后被检举且经我站核实违法情况后,我站将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相关法律条文严肃处理。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职业人员持证上岗;

(5)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岗前培训,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建设单位督察。

(6)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报监理审批通过后组织演练,监理应对演练过程进行监督,并留有文字性记录。

(7)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理,如发现任何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到位,并书面告知我站备案;如未及时书面告知我站,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我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进行有效监管,如发现任何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书面告知我站;如未及时书面告知我站,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我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告知人(南京市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主城分站):

被告知人: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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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书自我评价 ●

告 知 承 诺 书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申请专用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制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告知书

本行政机关就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

(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其中物业管理师1人,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中专学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

(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积极参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察考核、培训、会议等。

三、提交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告知承诺书。

(三)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凭证。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及清单。

(六)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经查实不予受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贰份,一份由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咨询。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备案承诺书 代理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l、本单位对贵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己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本单位承诺已经达到申请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3、本单位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4、以上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自愿承担责任和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告知书

我院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为使您在住院期间能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出院是及时结算,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现就您住院期间 做到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配合:

一、医院负有对您身份的核对责任。本《告知书》相关内容,您的经治医师最迟应于您入院次日前告知您或您的家属,并请您或您的家属在本《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二、根据“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病人须于入院2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处办理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的规定,为此提醒您按规定及时办理。(医院为您代办入、出院、医保备案手续,请您在住院2日内及时出具您的《医保证》,因您的原因造成的延期登记责任,医院不予负责。)

三、住院期间,请您自觉遵守医院管理,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将对您的住院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现您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在病床,发生的住院费用将不予报销。因此,您不能擅自离开医院,更不能夜间回家居住,如有特殊情况须写出理由充分的书面请假条(详见附表),经治医师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医院(主治医师只有一次批准权利)。

四、为减轻您的个人负担,我院将在治疗效果相同的情况下,尽量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如果经治医师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项目、应书面告知您或您的家属,并经您或您的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您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如发现医院有违反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或服务态度不好,可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监督监察举报电话:8866195

六、本《告知书》经您或您的家属签字后,视为您已经同意上述要求,医院将存入您的病历中作为依据。不明事宜请咨询您的经治医师或医院医保办公事。

感谢您的信赖和配合。祝您早日康复!

告知医师(签名):

责任护士(签名):

参保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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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xx精神病医院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告知书

患者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岁,住址:。

为了使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护理,保障患者的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向患者或其近亲属(监护人)告知如下:

一、患者系(非自愿/自愿)(打“√”选择,打“×”排除)住院,如患者系非自愿住院,护送人或患者近亲属(监护人)须确保已征得患者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送住院除外),并确定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

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二、鉴于病史材料对精神障碍诊断的重要性,病史提供人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病史材料,并对病史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医师将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药物不良反应。

四、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在实施保护性约束等措施时,患者可能会因不合作而致扭伤、挫伤、骨折等意外情况。

五、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并未转移。

六、探望者不得将伤害性物品,如:利器、绳带、火种等带入病室。

七、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提出陪护或转院建议时,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应配合医院妥善处理。患者若伴有躯体疾病,院方发现后将及时告知家属,家属或监护人接通知后应及时赶赴医院,或陪住或转院。老年患者,住院期间可能自行跌倒,造成骨折等意外情况。

八、监护人在探视患者时若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向医师或护士反映,以便及时采取对应的治疗措施。

九、非自愿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擅自离院情况,若患者擅自离院,医院会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和监护人应积极参与寻找,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医院并协助将其送回。自愿住院患者在其住院期间,擅自离院的,视作自动出院。

十、精神障碍的治疗目标是让患者回归社会,经医师评估可以出院时,近亲属或监护人应在接到医院通知后的一周内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

十一、非自愿住院患者近亲属或监护人要求出院,但医师评估认为患者不具备出院条件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应提出申请,并签字确认。

十二、医院视本次护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由其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事务,若有变更或委托他人,应及时告知医院。

以上情况院方已告知患者本人或近亲属(监护人)或护送人,患者本人或近亲属(监护人)或护送人已了解清楚,并认可签字!

患者本人或近亲属(监护人)或护送人签名:,系患者之:。

20年月日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因休养员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机体各器官趋于老化,各器官功能逐渐衰退,并伴有不同程度的基础疾病,老人存在自身机体状况及疾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因此,老人在本养老机构休养期间,有可能会出现在机构正常管理秩序及护理状态下所无法预控的意外现象。为了能使您和您的家人与我们双方在老人寄养过程中能够相互理解,彼此信任,我院特将休养员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向您作如下告知:

1、老人均患有不同程度的心脑血管疾病或有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危致病因素,因此容易突发心肌梗塞、猝死、脑血管意外等突然性疾病及死亡现象。

2、老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因此在寄养过程中老人可能因行走不稳而跌倒或在座椅、座便和活动时用力不均等原因,导致老人出现软组织损伤、骨折(伤残)、死亡等意外。

3、休养员,特别是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休养员,在饮食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吞咽障碍而导致的吞咽窒息、死亡等意外。

4、休养员可能因心理问题、家庭矛盾、情绪波动等原因导致出现轻生现象:坠楼、割脉、自缢等意外死亡。

5、休养员因性格孤僻、猜疑心重、脾气暴躁等原因,导致出现极端异常行为,容易与其他休养员发生冲突,引起相互间的伤害意外:软组织损伤、骨折等伤亡意外。

6、休养员均有不同程度的脑萎缩现象,可能因思维障碍、情绪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失去行为自控能力,出现攻击性或伤害性行为,造成自伤或第三人伤亡等意外,如:误食、误伤、软组织损伤、骨折、死亡等。

7、为避免失智老人出现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我们对躁动、有伤害行为倾向的失智老人需提供保护性的约束措施,由此可能会出现:软组织损伤、皮肤破溃等意外。

8、卧床的休养员基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低蛋白血症、或患有免疫功能方面的疾病,极易出现皮肤意外:皮肤水泡、难免压疮等。

9、休养员不听工作人员嘱咐和劝阻,自行行动、上厕所、洗浴、上下楼梯、自行外出等行为极易造成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等。

本院工作人员已将上述休养员潜在意外风险明确告知休养员的监护人,在非服务不当的情况下,此意外情况出现,我养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告知!

养老院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因无法从休养员以外的途径得知休养员是否有其他负有赡养义务或享有继承权的家人,故由休养员监护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责任。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投标单位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为建设和营造建设工程领域“反对贿赂,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本公司在 项目的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

一、要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规定、诚实守信。

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三、不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向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投标监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五、保证独立投标,不挂靠或借用别人的资质投标。

六、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保证拟派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七、严格执行标后合同管理规定,不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从中谋取利益。

八、不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其他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单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由投标单位法人签字、加盖盖章、法定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与投标文件在开标时一并提交两份。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招标人一份、承诺单位一份,招投标管理部门备存一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廉洁招标承诺告知书

为了防止在建设工程发包、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打造廉政项目、阳光工程。

我单位作为 项目招标人,现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保证本项目的招标工作和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是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通过明示或暗示手段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不搞暗箱操作。

三、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不泄露招投标商业机密,不收受投标人、代理机构及与招投标有关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礼物,不参加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的任何活动。

四、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与投标人、评标专家进行私自联系,确因工作需要联系,要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五、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六、本单位不向评标专家支付合理报酬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礼物。

七、定标后,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及时签订合同。以上承诺,接受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广泛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诺 单 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由招标单位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在所在单位公示后监督执行。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单位一份,招投标管理部门备存一份。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2021疫苗接种具体流程为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宝宝疫苗接种流程

宝宝在出生之后就要开始进行各种疫苗的注射,之后会随着年龄的增长需要定期接种疫苗。以下是接种疫苗种类及时间安排:

一类计划免疫:

1、卡介苗在小儿出生时注射1针。

2、脊髓灰质炎疫苗共接种三次,第一次接种在小儿2个月的时候,3、4个月各注射一次。

3、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混合疫苗共接种三次,第一次接种在小儿3个月的时候,4、5个月各注射一次。

4、麻疹疫苗第一次接种是在小儿8个月的时候,到1岁时复种,在6-7岁、12-13岁和18-19岁各加强一次。

5、乙肝疫苗共接种三次,在小儿出生时、1个月和6个月时各接种一次。

6、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都是在小儿出生6个月时接种,到1岁时加强。

二、二类选择性疫苗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3周岁注射1针次,6、9周岁各加强一针。

无细胞白百破:可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程序同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麻风腮:1.5-2周岁注射一针,基础免疫后4年加强1针。

甲肝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间是2岁时注射1针,4年后加强1针。

甲肝灭活疫苗:1-16岁接种2针,间隔6个月,16岁以上接种1针。

甲乙肝:16岁以上儿童接种

水痘:1-12岁接种1针次。

流感:1-3周岁每年注射2针,间隔1个月。3周岁以上每年接种1次即可

HIB:预防肺炎和脑膜炎的,进口的要四针,反应也比较小。2、4、6月龄各注射一次,12月龄以上接种一针即可。最好第15个月去打,一针就OK。

轮状病毒:2个月-3岁婴幼儿。最好半岁后,在秋季高发季节接种为好。

肺炎:7-11月龄接种3剂,12-23月龄接种2剂,24月龄-5岁接种1剂。

疫苗接种通过哪种途径

从宝宝出生,爸爸和妈妈们要为宝宝做好各种各样的预防措施。事实上,对于孩子而言,在出生3个月-6个月之后,从妈妈处得到的免疫力就会逐渐消失,而自身的免疫系统在6岁的时候才会比较晚上。那么在这段免疫力不足的时间里面,只有进行有效地免疫接种才可以提高宝宝的免疫力。疫苗接种采用哪种途径呢?我们快来看看吧。

事实上,主要由疫苗的要求以及免疫力的效果决定的,目前采取的接种途径以及方法有以下几个:

1、皮下注射:多针对于多种免疫制剂,例如流脑疫苗、麻疹疫苗等;

2、皮内注射,例如卡介苗的接种等;

3、口服法:效果较为有效,例如脊髓灰质炎活疫苗;

4、肌肉注射:例如:乙肝疫苗、破伤风抗毒素等;

5、皮肤划痕法:较多使用在对于活疫苗的接种,如卡介苗等,但是现在基本不用;

6、喷雾吸入法:主要针对于某些用于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预防的疫苗,例如流感活疫苗等。

接种乙脑疫苗的注意事项

疫苗是一种敏感的物质,一直在特定的时间和身体状况下按照特定的方式接种才会有效果。

一般接种疫苗前后,医生都会嘱咐家长不要对婴儿做哪些事情,护理婴儿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方面等,这些都是为了保证婴儿安全地注射疫苗并且能够让疫苗发挥其功效。接种乙脑疫苗的时候要注意以下事项

1、疫苗接种应在流行季节前一个月完成。

2、接种前,家长应该尽量把宝宝的身体状况和过往病史清楚告诉医生。

3、认真、仔细检查疫苗的质量,若液体疫苗有混浊、变色、异物、曾经冻结,均不得使用。

注意在启开小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疫苗溶解后应在1小时内用完,对用不完的要废弃。

4、应备有1%的肾上腺素,以备发生过敏性休克时急救用。

5、液体疫苗临用前,每5毫升疫苗中加入0.1毫升的亚硫酸氢钠溶液,混匀后可把疫苗中的甲醛中和掉,能减轻注射疫苗时产生的疼痛。

6、接种乙脑疫苗一般无反应,个别有发热、头晕等症状。

如有皮疹者应注意观察,必要时给予适当的对症治疗。

7、患发热、急性传染病、中耳炎、活动性结核及心、肝、肾等疾病,体质衰弱、有过敏史或癫痫者,先天性免疫缺陷者,近期或正在进行免疫抑制剂治疗者和孕妇均不可注射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

8、儿童的接种方法是首次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0.5毫升;

2岁时加强注射0.5毫升;7岁时再注射0.5毫升,以后就不再免疫;其他人群的接种方法可参考儿童的免疫程序进行。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正常地学习,健康地成长,强化学生交通安全预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提前部署,强化管控,用心采取各项措施,确保中小学生出行安全。特拟定《学生安全告知书》。,

一、学校方面

1.学生入楼时间:上午:7:40下午入楼时间:1:

放学时间:上午:11:30下午:4:

学生早晨到校不得早于7:30,下午不得早于1:30,在此之前所有安全问题自负。

2.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学校应结合校内的实际状况,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使学生明确安全事故可能涉及的方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潜力,做到警钟长鸣。

3.学校应经常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4.学生在校生病、发生意外或者不按学校要求私自回家的,班主任及课任教师应及时通知家长。

5.在体育、劳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注意安全,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6.班主任要向学生强调上、下楼梯靠右慢行,教育学生不在校园内追逐、嬉戏,不向楼下扔东西。

二、家长方面

1.家长应负责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安全,负责接送或家长轮流护送孩子上下学,并要求孩子不要提前到校或迟回家。

2.要求孩子在任何时候不准在公路上玩耍。

3.教育子女遵守交通法规,不乘三无车辆。

4.教育孩子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

5.要教育子女提高消防意识,不带打火机、鞭炮等危险物品到校,要注意教育孩子不能带火种上山,防止引起森林火灾。

6.教育子女不私自购买零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7.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时上课、活动,有事要请假,事毕要消假,请假一律由家长代请。

8.家长要经常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不打架斗殴,不做不礼貌的事。

9.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支持学生参加人身平安保险。

以上资料,请学生家长认真阅读,并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学校、家庭和社会联动,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五大连池风景区第二中学第三小学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审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部分诉讼费用将自行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祥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时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取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12、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委托人仔细阅读后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带给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它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 告知书自我评价 ●

1、积分入户(调动)通知或接收入户介绍信等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院校毕业生、录取新生、军转干部及复退军人本人免提供)、身份证(或转业证或退出现役证或复员证);已注销户口的国外引进留学生提供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最近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已婚、再婚、离异人员提供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人员需提供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军转干部、博士后、引进留学生除外);

6、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7、入户地选择顺序: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

所需材料:

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配偶属挂靠人员的,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户主户口簿。

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房产证明材料、《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④接收单位集体户:提供集体户内任一户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⑥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未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代理机构社保单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人事名册及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文章来源:https://www.dm566.com/zhichangziliao/1278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