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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职场资料|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汇集20篇)

发布时间:2021-01-19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汇集20篇)。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一〉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不是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利润进行调整之后的应纳税利润,可以理解成税法上的利润,这样说来纳税调整就好理解了。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其中:

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这种情况税法上要确认收益,有收益就要交税,那么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纳税调增。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比如福利费在会计中是可以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而税法上只能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福利费扣除限额。成本费用是会减少税前会计利润的,那么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纳税调增。

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反映到利润表中使税前会计利润增加,但税法上对于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那么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纳税调减。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比如研究开发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税法中规定该部分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实也是按50%加计扣除的概念)。但在会计上这50%是不作为费用扣除的,那么在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纳税调减。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点在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站在税法的角度看资产,资产的减少会形成费用或损失。

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按照会计准则该项资产可以作为费用或损失在以后列支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可以作为费用或损失列支的,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异属暂时性差异,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二〉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三〉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75万元时,选择提成律师比合伙人净收益多11250元。

③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年收入8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净收益为: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800000÷12×80%× (1-30%)-2000×25%-1375=7458.33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80万元时,选择作提成律师还是合伙人净收益基本持平。

④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10万元,年收入12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净收益为: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1000000时,选择作为合伙人比作为提成律师净收益多93900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设定的条件下,如赵律师年收入超过80万元,其选择合伙人律师净收益高,反之,则选择提成律师收益更高。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结论在有关假设下做出的。故应注意:如作为合伙人分摊所内费用减少,作为聘用律师提成比例降低,或者与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律师应针对自身收入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摊费用等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其次,有的律师选择作为合伙人的目的并非从税收角度考虑,而是为了增加知名度等等,此时律师应在纳税筹划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带来的收益间权衡。再次,此处计算提成律师净收益时未考虑如作为合伙人所里能报销的办案费用的机会成本,律师可结合自己办案支出的预算,减少提成律师净收益,从而得出更佳结论 .最后,上述结论的一个前提是赵律师各月收费大致均衡。如不均衡,则应对每月收入进行调整,重新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税。

对于每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如律师事务所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样会使律师享受到纳税筹划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该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项规定发布后即成为个税筹划的法宝。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同样适用。

例: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约定月薪为12000元,全年收入为144000元。在未进行纳税筹划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12000-2000)×20% -375=1625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纳税方案:

每月发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

12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60000×15% -125=9500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例为19%.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师因是否在律所报销费用而有两种纳税方式: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负担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或者是提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此种情况下,直接以分成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二是个人负担办案经费并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则可从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余额作为计税基数。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低呢?在制度制定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因此提成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征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四〉

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薪资总额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 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外籍(含港澳台)4,800元)。

②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以下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③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

某员工(非外籍)9月税前收入6500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合计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6500元-1000元-3500 元=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该员工9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元*10%-105元=95元,因此,该员工9月净收入=6500元-1000元-95=5405元。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五〉

导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 符合前提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度必要重点搀扶的高新技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履行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前提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度非限制和制止行业,并符合以下前提的企业:

(一)产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出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出100人,资产总额不超出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出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出80人,资产总额不超出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度必要重点搀扶的高新技巧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立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前提的企业:

(一)产品(办事)属于《国度重点赞成的高新技巧范畴》法则的范畴;

(二)探讨开辟费用占销售收益的比例不低于法则比例;

(三)高新技巧产品(办事)收益占企业总收益的比例不低于法则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法则比例;

(五)高新技巧企业认定办理方标准定的其他前提。

《国度重点赞成的高新技巧范畴》和高新技巧企业认定办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订定,报国务院承诺后公救济行。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六〉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部门管理,使所得税占国税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扩大,对国税部门加快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西固区国税局立足现有信息技术条件,坚持总局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工作方针,在现有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基础上,研究开发出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开发背景

作为国税部门管理一个的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是越来越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立足实际,对现行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探索。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的还不够透彻。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中小企业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二是税收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审核环节、检查环节还是以人工为主,就表审表,人工核查的现象没有改变,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三是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当中,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普遍不高,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大量数据,基本上没有采集或无法采集,造成基础数据不全。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线以后虽然方便了各税种管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在中系统缺乏便捷的查询、统计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汇总统计,降低了数据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五是现行的所得税纸质台帐不仅不易于汇总和查询,而且随着登记人员、部门的变动易使台账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软件平台工作原理及成效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办税效率,提高征管质效,经多方借鉴,去年市局所得税处和西固区国税局联合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原理:该系统有效的利用了国税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及减免税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台帐,实现各类台帐的.分类查询与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功能:一是该平台以cTAIS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为主要监控指标,数据由cTAIS自动导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二是通过与减免税文书及历年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了企业所得税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三是通过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控管理,更好地核实税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四是通过后台的审核、汇总、统计功能提高了数据利用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台帐数据的准确性。目前,该系统实现了所得税综合台帐、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减免税统计以及数据质量、权限管理等13项功能。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应用效果:一是台帐查询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六类台帐的查询功能;二是所得税综合台帐以一种直观地方式全面展现了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情况。三是台帐统计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及减免税统计按税务机关、分年度的分类统计。其中:减免税台账统计能按新版申报表中减免税种类进行整理分类,查询结果可按照减免类型形成统计表格。四是数据质量实现了纳税人结转上年度亏损额监控、减免税文书信息监控,并在数据查询过程中实现了分级管理。

系统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取得的成效:软件的上线运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数据准确率、利用率明显提升,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和长期安全保管。20xx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在西固区国税局开始试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业务部门及各税务分局的反馈结果,实现了预期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20xx年通过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管户的自动审核,监控出20xx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有59户存在多报、虚报结转以前亏损额的现象。除13户已补充申报外,其余46户,多报亏损额539万元。其中:西固区国税局2户,多报以前年度亏损额110.72万元。20xx年经系统审核监控出20xx年有1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报表明细不符58.9万元,结转亏损为0,已移交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系统平台后期应用拓展方向:一是进一步对软件功能进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等管理模块;二是增加减免税文书审批信息的监控功能和台帐分析、预测功能,实现电子台帐微观上能监控纳税人异常申报,宏观上能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预测,能对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三是通过建立数据仓库,进行数据清洗,解决数字出多处,各处不相同的现状,并按业务指标建立准确、便捷的查询平台,提高数据质量;四是搭建涉税风险预警平台,由人工逐步向机器审核、机器选案转变,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工作中得到的一些启示

一是软件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工作系统试运行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制约着软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软件模块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只是实施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的一部分,今后还应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分析预测模型,确定基本评估、分析指标,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其他模块的功能相衔接,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采集的数据资源,实现纳税评估、收入分析和预测的自动化,以深化所得税数据分析利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管理上前紧后松,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造成管理数据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因此,在全面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辅导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提高申报质量。

四是要改变信息化管税的误区。改变以往重硬件投资、轻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统应用、轻数据资源管理的现象。应建立切实管用并符合现有国税工作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使事、责、权明晰,形成一个流畅的规范化流程。既要充分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人对机器的管理。

五是开展多渠道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一是要加强税务机关部门间的联系,打破部门间的藩篱,拓展数据应用渠道,建立所得税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实现统计、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部门间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按需索取,对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利用率,为信息管税提供数据支持。二是要拓展信息渠道,加大第三方信息利用,要与地税、工商、发改委、公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拓展数据来源,提高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预见性和税源信息的使用价值。

六是要把所得税日常管理与汇算清缴有机地结合起来,国税管辖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应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税、所得税“两税”联动风险管理,在系统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财务和税收风险指标参数体系,对存在风险的企业重点监控,强化评估。尽早在预缴申报中完成风险排除和控制,尽可能地使实征税收接近理论法定税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七是加强人员培训,储备人才。应针对现在税务干部业务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要以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政策为培训重点,加强税收信息化操作运用的培训,尽快在基层建立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人才库,以适应不断改革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新形势。同时还要想方设法提高每个人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为此,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愿意学习、积极自学、考试成绩突出、勤奋钻研税收业务的干部,应给予精神、物质方面的奖励,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在全系统创造一种崇尚学习、尊重知识、争当先进的气氛,以此来提高全体干部的整体素质。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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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发生技术转让所得,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您公司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时依照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八〉

企业所得税2010纳税申报软件操作步骤---四季青所

所有在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请务必先进行保存“查帐征收企业基本信息表(2009版)”,具体操作方法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页(),点击“纳税申报”,录入用户标识(计算机代码)和密码,点击登录。如果是证书用户,请选择右侧证书方式登录。登录后点击“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选择“有税申报”或“无税申报”,在“申报明细资料录入”中点击“查帐征收企业基本信息表(2009版)”,填写并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无误后点击“保存”,点击“确定”后页面出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保存成功!”

如果企业电脑中存有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今年可以继续使用。如果需要下载,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下载软件:

1、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页(),办税中心,点击“纳税申报”,录入用户标识(计算机代码)和密码,点击登录。如果是证书用户,请选择右侧证书方式登录。

2、登录后点击“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选择“有税申报”或“无税申报”,在“申报明细资料录入”中点击“查帐征收企业基本信息表(2009版)”,点击“离线申报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1>”,在网页的最下方,点击“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软件及相关资料下载(搜狐下载)”,选择最后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JRE版(含patch3)安装程序”,点击“click here ”,点击保存,保存,直到桌面出现安装图标(bjdsqysdslxsbV1.2.1),下载完成。(最好选择默认路径,下载时间可能几分钟,请耐心等待。)

二、安装:

双击刚刚下载到桌面的图标(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JRE版V1.2.1),点击“运行”以及“下一步”等,直到安装完成。(最好选择默认安装路径)。桌面出现快捷方式图标(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安装完成。

以上一、二步只需操作一次,安装完成之后可以退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

三、使用:

1、登录:双击快捷方式(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图标,点击:系统----登录----注册新用户,录入用户名(为计算机代码),密码和密码确认是自己设定的8位数字,如8个0,点确定,注册成功,后录入计算机代码和8位的密码,登录。

2、初始化操作:系统----初始化----用户标识录入计算机代码,密码是登录纳税申报系统的6位密码,点击登录。CA证书方式请选择右侧CA证书方式登陆。完成初始化操作。注册新用户和初始化操作只需一次。

3、数据录入:点击“应用----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年报”后方可录入数据,左侧选择报表名称,右侧录入数据,录入完毕表内审核,审核无误后保存,打印,直到相应的报表都录入完毕,然后在主表上作全部审核,全部审核无误后保存。

4、如果数据录入中途因故退出系统,请先选择保存,待下次进入系统时只需进行本地登陆操作即可(用户名是计算机代码,密码是自己设定的8位密码,如8个0),不要进行注册新用户和初始化操作。

四、上传:

首先确认计算机网络连接无问题,然后确认全部报表录入保存完成且审核无误后,点击:工具----上传数据,录入用户标识(是计算机代码)和密码(纳税申报系统的6位密码),然后点击登陆。CA证书方式请选择右侧CA证书方式登陆。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九〉


所得税申报是每个纳税人都需要进行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说是有苦有甜,有得有失。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也曾多次进行所得税申报,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所得税申报不仅仅是填表的过程,更是对自己财务状况的了解和管理。在开始填写所得税申报表之前,我通常会先整理好自己的财务记录,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等方面。这样不仅能够有条理地填写表格,还可以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和规划个人财务。通过所得税申报,我发现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理财目标和规划。


所得税申报是一个需要仔细核对和审查的过程。填写表格时,一定要对每一项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和审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填写工资、利息、股票等收入类别时,要保持清晰的记录,避免遗漏或错误。当然,在填写扣除项目时也要仔细查看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自己享受相应的扣除。通过仔细核对和审查,我发现了一些之前忽视的收入和扣除项目,不仅保证了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也帮助我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税费。


另外,所得税申报也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税收政策和法规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在我国不断推出税收改革和优化措施的情况下。因此,作为纳税人,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及时调整和优化自己的申报策略。对于一些复杂的项目,如投资收益、房产租赁等,更要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避免申报出错或遗漏。通过不断学习和了解,我逐渐掌握了一些专业知识和技巧,提高了自己的申报能力和水平。


所得税申报也是一个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作为纳税人,我们要遵纪守法,按照相关规定和法规进行申报,不逃税、不漏税。同时,也要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合法合规地享受各种扣除政策和减税优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平公正的所得税申报,每个纳税人都能够在享受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所以,所得税申报不仅是一个个体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问题,每个纳税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


小编认为,所得税申报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环节,它不仅是对自己财务状况的了解和管理,更是一个需要仔细核对和审查的过程。通过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申报能力和水平。同时,在进行所得税申报的过程中,要注重追求公平和正义,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提高,每个纳税人都能够更好地完成所得税申报,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

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

【法人股权投资收益】

一、股息、红利所得

(一)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3、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以前免税现在10%税率

1、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采用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无须再缴纳缴纳“股息、利息、分红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1、红股

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至于如何处理?个人理解,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纳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股权转让所发生的亏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个人股权投资收益】

一、股息、红利、红股、转增资本

(一)境内自然人: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①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5、《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境外自然人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三种情形

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有效。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系列解读:

纳税申报表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由于前期的填报详解大部分内容是依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编写的,这里我们把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在进行一下梳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利润总额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关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适用对象的表述更清晰准确。

原填报说明对于收入和成本明细表的适用对象是这样表述的:“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这种表述是以纳税主体适用的不同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的,这样分类在表述上重叠且不够明确。

新填表说明改为:“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报表适用对象是以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为标准划分的,这样表述非常清晰准确,不容易产生歧义,纳税人很容易识别本企业所需填报的报表。

2.行次填报用词更严谨。

将原来的表述为“根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现在修改为“根据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由于这些数据

不是仅仅靠分析就能填报的,要经过必要的计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较严谨和科学。

3.附表一(3)表间关系说明进行了修改。

原报表说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报说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第11行”。这样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间的对应关系就清晰了。

二、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工资及三项费用填报说明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填报说明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大于税

收金额的部分。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

新填报说明修改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

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修改后的填报说明把关于工效挂钩的表述删除了,这样修改的原因可能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该文件固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而有的企业本年度计提工资但可能并未实际发放,本年度就需要纳税调增,待下年度实际发放时又应该纳税调减。这样,存在纳税调减的企业可能就不止工效挂钩的企业了。

2、取消了个别纳税调减项目。

原填报说明中利息支出、社会保险等项目都有调减项目、填报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的差额,即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新填报说明将此修改为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调增、调减金额均不填。这就意味着,当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大于部分要调增,但当账载金额小于税

收金额时按账载金额扣除不允许作纳税调减。

三、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主要变化

关于境内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原填表说明有较为详细的表述,但存在一些争议。新填表说明对此作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删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表述,因为此部分表述并不够明确,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期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再作明确规定。二是新的填表说明把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确界定为税后境外所得。另外,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中增加了汇总纳税

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为弥补完的亏损。

总之,新的填表说明与原填表说明相比表述上更准确、更严谨,但也缺少了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一段时间内出台更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说明新申报表的填报细节,望纳税人密

切关注。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二〉

步骤1

用360搜索“xx省地方税局”(即你所在地方的省份)。并点击进入他们的官网。

步骤2


在首页中点击“网上办税”。

步骤3

进入界面后,点击“网上办税控件下载”。

步骤4

解压并安装办税控件,会有网上办税的操作手册可以参考。

步骤5

插上电子钥匙USB,在弹出的界面中,点击“办事大厅”后,选择“xx地税”。

步骤6

然后就打开“××地税网上办税平台”,输入用户名即税号,可以直接Copy电子钥匙悬浮框内的,再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初始密码为8个1,初次登录可以修改密码的。然后点击“登录”。

步骤7

弹出“数字证书口令对话框”,默认“111111”(6个1),输入,点击“确定”,就可以登录页面。

步骤8


进入主页后,点击上方的“统计查询”一栏下的“申报信息查询”。就会显示已申报的税务项目。

步骤9

然后点击“网上办税”一栏下的“代扣代缴”,再选择里面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步骤10

然后点右下角的“增行”来添加所得税,输入各项需要填写的内容,零申报收入和其他全部输入为数字0,而税率输入0.03,然后点“保存”进入下一步。

步骤11


出现是否确认申报的提示框,点击“确定”。

步骤12

然后出现申报成功的提示框,点击“确定”。

步骤13

然后就能看到“未申报”已经变成“已申报-零申报”,因为员工收入都为0进行了零申报,所以缴费金额也为0。


声明本文系本人根据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三〉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受税制及管理模式、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影响,目前所得税管理仍为基层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弱点。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从征管力量来看,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没有专设所得税岗,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断层”,熟悉所得税业务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同时也造成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深入业户了解情况的时间较少,影响了税源管理的实效性。

2、从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来看,由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复杂繁多,行业日趋多样化,业务的专业性,范围的广泛性,职业的判断性,都要求管理人员熟悉专业知识,掌握较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而目前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除了历史原因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等客观因素外,知识更新不能及时与税源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

3、从税基控管方面来看,由于企业成分异常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我国现有法制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手段控制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因此,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变得异常艰难。一是企业账务核算数据的真实度差。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属于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其财务人员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有的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中往往唯企业法人是从,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二是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形成执法和税负不公。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来征收管理,而原来的老企业由地税部门来管理,二者在所得税管理、税收政策执行差异、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导致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影响了税收秩序。三是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公布实施,会计标准、会计核算内容更加复杂,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调整也更加繁杂,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二、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对策研究

1、优化人员配置,充实企业所得税管理力量。根据企业所得税发展趋势和目前新办企业快速增长的形势,现有的机构和力量远远不适应。要按照管理力量与担负任务相匹配、管理效能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机关和基层分局、管理一线人员比例。根据干部的年龄层次、知识层次、专业水平,将每个干部安排到最合适的岗位,实现人适其事、事适其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基层分局业务部门必须配备企业所得税管理专职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将专业对口、熟悉财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所得税管理队伍中,以缓解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的压力。

2、建立和完善所得税岗责体系,强化执法责任制,严格绩效考核。一是科学设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形成科学、严密的流程体系,在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并流程、减少工作环节,缩短业务流程路径,减少存档的纸质资料,实现业务流程无阻滞、业务衔接无缝隙、协调配合无缺位、监督预警无盲区。二是要尽量减少税收管理员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进一步突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重点。必须在实施综合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管户与管事职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的管理,强化实地调查、核查工作,深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变宽泛管理为深入管理。进一步解决所得税管理长期被边缘化的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应避免出现增值税管理一枝独秀的现象,采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并重的管理模式,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针对当前国税工作日益繁重、基层一线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大力实施绩效管理,激发广大国税干部工作热情,推进国税部门整体绩效提升,挖掘人力资源潜力,促进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效能的提高,创新基层管理方式、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问题。

3、推行“阶梯式”培训目标,提高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对管理干部的要求更高,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显得尤其重要。首先,要紧紧围绕干部履行职责的需要设计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新准则及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知识、税法政策规定、纳税评估技巧等方面。其次,在培训方法上也要大胆创新,针对干部素质现状,将全员培训转变为分类培训。一要区分培训对象。对税收征管一线的同志,主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注重税收实务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二要区分同一层次人员个体差异。必须区分人员在年龄、学历层次、专业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通过针对不同对象应用不同的培训方式,努力做到培训工作主题突出,运作规范,在集中式培训的基础上,加强长期精细化式培训。以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职责标准相对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妥善处理相关工作事项的能力为长期培训任务,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点突破和培训,有效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再次,要大力推进“阶梯式”培训目标,将培训分为提高基本素质,培训骨干力量,培养高端人才三个阶段,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确立抓基础人才培训与抓骨干、研究型人才培训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培养一批会会计核算、懂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必须扩大视野,既要培养熟悉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现代企业管理与财务核算、先进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又要培养在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业性人才,如行业纳税评估专家等等。

4、以抓大、控中、核小为思路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设立相应的税源管理岗位,实现对不同纳税人有针对性的监控。

一是分规模管理。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掌握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及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三是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如对汇总纳税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行业等非增值税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行业实施集中管理,这些行业社会影响较大,税收控管手段薄弱,征收方式难以确定,执行政策不易统一,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源管理实效。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强化制度建设,全方位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不是哪几个人、哪几个单位、哪几个行业或哪几个地区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不能搞家庭式的财务管理,决不可滥竽充数;对会计人员要经常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教育,提高素质。要强化企业审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等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管理。政府职能应继续强化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升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信用度,规范会计中介机构的鉴证行为。三是加快政府化财务总监制度建设。中小企业约占40%的比例都是兼职会计,还有约10%的比例是会计记账机构记账,大多仅限于简单记账的财务管理。为此,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抓大、控中、定小”的原则,设立政府管理的公共财务总监机构(第三方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分类,由专门的财务总监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社会化监督管理,参与中小企业重大投资、经营的决策,“替老板看账”,进行行业性的财务分析,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四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有些企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不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对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这些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所以我们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预期收益,披露不讲诚信的人,对不守诚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加强部门协作,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经营、申报纳税等信息在国地税、工商、统计等部门之间能完全共享。进一步确认国、地税征管范围,我们倾向于实行随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范围比较合理,即企业交纳主体流转税归那一个局管理,其所得税也归那个局管理,避免国、地税局争抢税源或漏征漏管。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共同管理并相互交叉的现实,可以考虑建立国、地税共同办税制度,以县级为单位,统一制订申报预缴、税前扣除审批、征收方式认定、政策宣传等管理办法和意见;统一组织纳税检查,保证政策执行和工作的一致性,避免同一区域、同一税种因管理机关不同而造成政策执行口径参差不齐,征收方式不同,税负水平不公,市场竞争不平等的现象。

7、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税务代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财务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业务素质上都不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对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对会计核算基础较差,没有建账能力的企业或财务核算混乱、账证不健全的企业,以及比较复杂的涉税事项,要积极推行由税务代理机构来代为建立健全账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办理纳税鉴证事项。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颁布时间:2009-12-2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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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1]4号: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意操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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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政策。但上述文件均没有继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填报以及汇算清缴等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操作问题仍采取原来的政策。

一、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此前,实务操作中不少人认为,无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低于3万元,所得税预缴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的规定,据实预缴时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不作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在预缴所得税时都不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计50%所得额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反映。

而按照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期末减免所得税额15万(100×15%)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减免后,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二、预缴时要注意把握三个相关问题

(一)首次预缴注意事项

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意味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时,要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是2009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实。如果企业是2010年新办企业,显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二)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年终汇算清缴要重新核实当年相关指标

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由于企业2010年预缴时享受优惠的前提是根据上年相关指标符合条件而定,因此,如果企业2010当年相关指标不符合条件,显然不能享受优惠。因此,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减免的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进行补缴。三、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一)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即使经营规模很小、盈利水平也不高,不能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因此,如果从事国际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引起高度关注,宜尽早进行升级转型或是调整经营结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由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能力或不能准确进行会计,也就不可能正确计算有关指标,从而也无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三)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均在国外,税务机关要判断非居民企业各项指标显得非常困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就是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不论其年应纳所得额的多少以及从业人员的多少,一律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这不但是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需要,而且能防止非居民企业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六〉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人为调节申报时间。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存在较大随意性,即使在某个季度中有利润,但由于考虑到后续季度可能亏损,于是人为调节当季成本,导致当期无利润。还有一些企业人为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扩大享受“两免三减半”、“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目的。

2.申报金额存在不实。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除购进的外,还有自制的、接收投资或赠予的,以及改制并入的,其中,不乏原始单据不真实甚至无原始凭证的。所以,资产金额含有一定水分。加上部分设备报废按全额申报损失,而处理报废财产有收益或有赔偿的部分又未进行冲减,致使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金额严重失实。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以折旧方式摊入成本,但不少企业将完好的或经修理后仍使用的固定资产申报做财产损失处理,一次性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把本应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申报列支坏帐损失,甚至将用现金收回的应收款项留作小金库,其应收账款余额继续作坏账处理。

(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1.研发支出备案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先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存档备查。

当前纳税人提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在审核时往往重形式,注重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只要形式完备基本都能通过。这种备案管理忽视了企业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xx年度)》规定范围,才可以考虑加计扣除。同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开发,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八项费用支出,才允许加计扣除。其中,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际管理中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往往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对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委托开发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等费用归集也存在不准确现象。

2.符合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报备中缺少相应的条件,例如,有的企业股东大会对股息、红利分配金额不作具体说明,有的企业完全是为应付备案而事后补充的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备案中存在项目不清楚,有些企业为了成为高新企业把一些不是高新项目的也归集到高新项目中去。

(三)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缺乏法制约束

目前,少数中介机构以追求业务量为目的,顺从企业的不当要求,对财产损失原因、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析及相关项目的计提依据等涉税事项避而不谈,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违规追求享受最大优惠政策,审计报告粗糙失实,参照价值不高。

(四)报送资料不规范

企业报送的经贸委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因为没有标准模板,形式五花八门,有的仅是一页纸几句话一个章。

(五)后续管理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及相关手续,但简化不代表放任不管,因为审核备案阶段的简化,就更需要加强事后监督和管理。当前备案类减免税存在后续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备案登记结束,资料归档入库,很少再进行事后监督审核,对备案类减免税企业缺少连续、动态的管理。

二、强化后续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审核工作

1.重点审核的企业

主要包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明显偏低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低或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股权登记变更或重组改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解禁后出售的企业;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重点审核的企业。

2.重点审核的项目

(1)收入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否存在隐匿收入,销售收入不及时入帐,视同销售、非货币性交易收入不计应税收入,股权性转让收益、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不计应税收入,各种减免的流转税及取得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等问题。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也应重点审核。

(2)税前扣除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多结转销售成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摊销,资本性支出列入费用等问题。

(3)关联交易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税收优惠项目应重点审核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审批、备案。有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有无应税企业向免税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造成应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有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核算划分不清等问题。

(5)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是否按规定审批、扣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会计核算资料和内部审批证明。

(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重点审核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有关产业目录,审核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超范围列支。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加计扣除,备案时要加强审核。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该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允许加计扣除,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二)加强资料的真实性调查

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为例,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调查,以确保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为此,必须认真核对报损项目,对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技术产品的提前报废等原因而报批的项目,应查看消防、保险等部门的证明、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七〉

我企业在20xx(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1月至20xx年xx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xx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八〉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亏损。以前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精要: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你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很有研究的。由于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加之有许

多政策本身不够明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口径不一。现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对。

本期应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弥补以前亏损

只有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才需预缴税款。

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亏损]×25%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2)不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同样的规定。本期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属于本期应承担的税费,不能理解为预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直接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在税前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不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新申报表填表说明)文件明确,按照本期应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无论是否缴纳均可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不对。期间费用是无法对象化的,不可能也无必要与收入、预收款对应。期间费用可以据实扣除(相关支出需要作纳税调整的,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确认:

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子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8]875号)有抵触,并且很难操作。该文件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该文还强调,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如果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商品房在没有交付之前,实际控制权仍在房地产开发商,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故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操作,需要作一系列纳税调整处理。例如,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完工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将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作预收账款处理,在实际交付商品房时结转收入。企业需要严格区分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和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对于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暂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所得,实际完工符合计税收入确认条件时,重新按照已收价款确认计税收入和对应的成本,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前期预收账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需作纳税调减处理。将这部分开发产品实际交付并核算收入、成本时,前期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的差额还需再次作纳税调减处理。对于产品完工后签订的销售合同,取得的预收账款不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所得,而应按照收到或应该收到款项时作为计税收人并调增所得,同时按照已收款项占房屋价款的比例计算对应的成本并调减所得,在实际交付产品并核算收人的,前期已作纳税调整的金额还应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为了简化处理,建议:无论是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计税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与会计处理一致),在确认收入之前取得的预收款,均需按照计税毛利率确认应纳税所得,实际结转收入的再作纳税调减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亏损。以前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6)不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预缴所得税时,实际利润总额应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以前的亏损,再计算预缴税款。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7)不对。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作为征税的对象,而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的一个纳税的全部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只有费用,没有收入的企业,也必须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出亏损额,用于以后弥补。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可以在税前扣除。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作出的规定。建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项目管理咨询合同”。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14号)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浮动利率。实际操作中,具体执行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11)不对。无论开发产品何时完工,只要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作自用的,均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出租的,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上述业务,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不再处理。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十九〉

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或申报企业资产损失,在网上申报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手续后才能申报。

2.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申报资料。

3.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如需要更正申报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4.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的登录方式:通过登录广东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网站地址:app.guangdong-n-tax.,推荐使用IE浏览器),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密码与企业所得税季度网上申报登录密码一致),登录成功后,点击 “网上拓展” →进入广东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温馨提示主页面,点击 “我要申报”,选择相应的功能进行申报。

5.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时遇到问题,请致电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二、操作步骤

“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的次序为:财务会计报表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必须按照上述的次序进行,否则无法操作。

三、操作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下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电子表单(PDF文件格式),下载后通过读盘导入数据(支持目前企业在用的三种企业端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包括:涉税通-企业版、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易财税)、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导出的申报数据,下同)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完成申报表数据的填写,填写完毕并由纳税人输入密码验证后上传电子表单。

1.登陆系统进入信息提示区

(1)登录成功后,点击 “网上拓展”进入广东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温馨提示主页面,如下图:

(2)点击左上角“我要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下图,进入申报相应模块。

(3)在申报区域可以看到信息提示、准期应申报税种、本月已申报税种,点击“我要申报”,如下图

2.进入电子表单下载页面

(1)进入企业所得税年报电子表单下载页面,如下图 3

(2)录入校验码,点击“下载申报表”,弹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下载提示框,点击“保存”,将企业所得税电子表单保存到本机,如下图。

3.如何填写电子表单

(1)打开PDF文件,可以看到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电子申报数据导入”按钮,“版本检查”按钮,如下图。

(2)点击“版本校验”以确认下载的电子版单已是最新版本,确认无误后即可进入表单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手工录入,第二种是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并导出数据文件(文件为XML或RAR格式),然后再点击“导入”按钮,选择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中导出的申报数据文件(根据企业申报软件不同,数据文件存放的位臵会有差异,申报数据文件名类似于taxML_Qysds2008Nd_20100101_20101231_44010XXXXXXXXXX_V10.xml),如下图所示。

(3)导入申报数据后,可以点击“文件”菜单中的“保存”按钮暂保存申报表数据(如下图)。用户也可以先关闭文件,稍后再进行上传申报文件的操作。但是,当用户再次打开PDF表单文件继续编辑时请注意点击“版本检查”,确认表单为最新版本。确认后即可继续编辑并进行数据上传。

4.如何提交电子表单

(1)确认PDF导入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输入密码并提交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2)点击“请输入密码”,按提示录入登录密码,点击“提交”,如果校验通过,则完成电子表单提交。

5.查询电子表单是否提交成功

(1)点击左上角申报区下的“申报查询”,进入查询区,如下图。

(2)网上申报结果会列示在“信息列表区”,“业务状态”中显示网上申报所处状态,可点击“查看”查看详细状态说明,如下图为成功申报提示界面。

下图为处理失败提示画面,点击“查看”后,可看到错误原因提示。可根据提示修改您的申报表再次提交。

对于错误原因为“CTAIS2.0发生异常”的,请首先确认您本次填报PDF表单内“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主表34栏)和弥补亏损数额(附表四)是否与之前申报数相符。

(3)对于“处理成功”的网上申报,可以点击“下载”,录入校验码,下载提交成功的申报表供企业归档保存,如下图。

(二)财务会计报表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进入财务报表申报界面,下载财务报表电子表单(PDF文件格式),下载后通过读盘导入财务报表数据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完成财务会计报表数据 的填写,填写完毕并由纳税人输入密码验证后上传电子表单。

1.进入“财务会计报表申报”页面

(1)登录成功后,点击 “网上拓展”进入广东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温馨提示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2)点击主菜单上的“申报区”从下拉菜单中选择“财务会计报表申报”即可以进入财务报表网上申报页面,如下图所示。

2.下载财务报表电子表单

(1)选择会计制度类型和报表所属期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系统将自动在“应申报财务报表(年报)”栏目中生成应申报记录,纳税人无需手工选择所属期,可直接在“应申报财务报表(年报)”栏目中选择会计制度类型,然后点击“下载电子表单”,如下图所示。

(2)下载财务报表电子表单

进入下载页面后,输入验证码,点击“下载电子表单”即可下载对应的财务报表,如下图所示。有多个财务报表时,需分别点击“下载电子表单”分别下载。

点击“下载电子表单”,则会弹出财务报表下载提示框,点击“保存”,选择保存路径,将财务报表保存到本机,如下图所示。

3.填写并提交财务报表电子表单

打开下载的PDF格式的电子报表,可以看到相应的财务报表,如下图所示。首先应点击“版本校验”以确认下载的电子版单已是最新版本,确认无误后即可进入表单填写。财务报表的填写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手工录入,第二种是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填写报务报表数据并导出数据文件(文件为XML或RAR格式),然后再点击“导入”按钮,选择对应的XML或RAR文件,即可自动填写财务报表。

导入申报数据后,可以点击“文件”菜单中的“保存”按钮暂保存财务报表数据。用户也可以先关闭文件,稍后再进行上传财务报表文件的操作。但是,当用户再次打开PDF表单文件继续编辑时请注意点击“版本检查”,确认表单为最新版本。确认后即可继续编辑并进行数据上传。

确认PDF导入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提交申报表。点击“请输入密码”,按提示录入登录密码,点击“提交”,如果校验通过,则完成电子表单提交。如下图所示:

注意:同一所属期的同一类型财务报表仅可上传一次,上传成功后如需修改财务报表数据,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修改。

4.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网上查询(1)进入“申报区”

登录后从主页选择“申报查询”即可以进入申报查询区,如下图所示:

进入后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2)选择查询条件

进入申报查询区后,从选择类型中选择“财务报表”,业务状态和所属中选择一个,作为查询条件,如下图所示。

(3)查询结果

选择查询条件后将显示如下图所示的查询结果:

(4)查看申报数据

点击“下载”将会出现如下的验证码校验框,输入验证码,点击“下载表单”,将PDF文档保存在本地即可以得到一份包含申报数据的离线表单,可供查看和打印等,如下图所示。

(三)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网上申报

进入关联申报界面,下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电子表单(PDF文件格式),下载后通过读盘导入数据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完成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数据的填写,填写完毕并由纳税人输入密码验证后上传电子表单。

1.登陆系统进入信息提示区

(1)登录成功后,点击 “网上拓展”进入广东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温馨提示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2)点击左上角“我要申报”——“关联申报”,进入关联申报相应模块。如下图。

2.进入电子表单下载页面

(1)点击关联申报后,显示纳税人《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封面相关信息,如下图:

(2)点击“填写”后,进入“关联报表选择”,通过选择相关选项确定需下载填写的关联申报表格类型。如下图:

(3)如果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选择框1可选择“否”。如选择“否”,企业仍需下载关联申报表的表一至表七PDF电子表单文件,但文件中已存在默认申报数据,即表一《关联关系表》第一行“关联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法定代表人”默认为“(无)”,“国家(地区)”默认为“中国”,“关联关系类型”默认为“A”,企业无需填写数据即可保存、上报数据,完成关联申报表表一至表七的零申报。

(4)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选择框2:“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和选择框3:“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是/否)?”。如选“是”,则需要下载、填写相对应的关联申报附表8和附表9。其中,如选择框2:“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是/否)?”选择“是”,系统将提示“如存在多个《对外投资情况表》,暂不适用网上申报关联申报表,请到办税大厅申报!”

(5)点击确定后,显示要下载、填写的关联申报表的附表种类,如下图:

(6)填写完校验码后,点击“下载申报表”按钮后,下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PDF电子表单文件,如下图:

3.如何填写电子表单

(1)打开PDF文件,可以看到相应的“关联申报表”,电子表单中包括“数据导入”按钮,“版本检查”按钮,如下图。

(2)确认当前PDF表单为最新版本后,点击“导入”,选择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中导出的申报数据文件。

导入申报数据后,可以点击“文件”菜单中的“保存”按钮暂保存申报表数据(如下图)。用户也可以先关闭文件,稍后再进行上传申报文件的操作。但是,当用户再次打开PDF表单文件继续编辑时请注意点击“版本检查”,确认表单为最新版本。确认后即可继续编辑并进行数据上传。

注意:如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但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或对 外支付款项,填写表八或表九PDF电子表单文件时,数据导入功能将被屏蔽,企业需通过人工录入方式填入数据。

4.如何提交电子表单

(1)确认PDF导入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输入密码并提交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2)点击“请输入密码”,按提示录入登录密码,点击“提交”,如果校验通过,则完成电子表单提交。

5.查询电子表单是否提交成功

(1)点击左上角申报区下的“申报查询”,进入查询区,如下图。(2)网上申报结果会列示在“信息列表区”,“业务状态”中显示网上申报所处状态,可点击“查看”查看详细状态说明,如下图为成功申报提示界面。

(3)对于“处理成功”的网上申报,可以点击“下载”,录入校验码,下载提交成功的申报表供企业归档保存,如下图。

(四)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操作说明

登录后进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申报征收”模块中的“网上缴税”功能,按提示完成税款缴纳。

所得税申报心得体会 〈二十〉

所得税退税申请书 篇一

××税务局:

我公司于20XX年度年终汇算中,全年应缴所得税额××元,已预缴了××元,多缴××元,现申请退税。

请给予批复!

××公司

年 月 日

所得税退税申请书 篇二

东城区国税二所:

本企业2013年度年终汇算调整后所得131991.95元,弥补(2008年度)未弥补亏损额:84608.99元,弥补(2010年度)未弥补亏损额:22245.89元,2011年公司总计亏损:181796.08元,实际弥补亏损额:25137.07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56659.01元,本企业2012年度亏损金额45564.44元可转以后年度弥补,因此,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总计为:202223.45元。( 2011年度未弥补亏损额为:156659.01元, 2012年度45564.44元)

本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108352.28元,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2557.57元,(计算:108352.28-45564.44=62787.84 62787.84*20%=12557.57)

经鉴证本企业实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2557.57元应退回,故向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

致此

xx有限责任公司

所得税退税申请书 篇三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属于XX企业,根据财税XX号文件,我公司符合退税要求,XX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共计XX元,应退所得税XX元,特申请退税。

申请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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