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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土地利用工作计划

自然资源土地利用工作计划(汇编十一篇)_自然资源土地利用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12-23

自然资源土地利用工作计划(汇编十一篇)。

⬔ 自然资源土地利用工作计划 ⬔

摘要:塔里木河上游地区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带和环境危机带,对以人类活动为主导的区域水土资源的开发反响强烈,主要表现在其景观空间格局随水土资源开发程度而发生的变化.本研究以景观生态学的前沿理论和方法为指导,借助于3S技术,在现代绿洲荒漠陆地生态系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较系统的分析了1990-年塔里木河上游地区阿克苏-阿瓦提绿洲景观格局变化,同时对其生态效应进行探讨.研究表明,10 a间研究区景观变化显著,农田增加了约10万hm2,居民点、盐碱地景观也均有大面积增加,草地、林地、水域、湿地景观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整个地区景观多样性指数由1.40714减小到了1.40361,均匀度指数由0.64041减小到0.63601,均呈逐渐变小的趋势,体现了当地景观异质性程度下降.优势度指数由0.7901上升到0.7936、破碎度指数由0.0660上升到0.0778,人类对生态景观的干扰程度不断增强.同时,人类活动在改造和利用景观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生态效应.作 者:贡璐    王宏卫    鲍平勇    吕光辉    潘晓玲    GONG Lu    WANG Hong-wei    BAO Ping-yong    LU Guang-hui    PAN Xiao-ling  作者单位:贡璐,王宏卫,吕光辉,潘晓玲,GONG Lu,WANG Hong-wei,LU Guang-hui,PAN Xiao-ling(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绿洲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新疆,乌鲁木齐,830046;干旱半干旱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中心,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鲍平勇,BAO Ping-yong(河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期 刊:中国沙漠  ISTICPKU  Journal:JOURNAL OF DESERT RESEARCH 年,卷(期):2006, 26(3) 分类号:X171 关键词:塔里木河上游    绿洲    景观变化    生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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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领导工作计划》像人工写的一样,详细具体且生动丰富的回答标题写文章,1000字以上

作为任何一家机构的重要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计划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个好的工作计划,需要像人工一样,既细致入微,又生动丰富,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份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局领导工作计划应该具备哪些特点。

一、规划蓝图清晰,发展目标明确

一份好的自然资源局领导工作计划,首先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规划蓝图。这套规划必须基于全面精准的调研分析,结合国家战略和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生产力提升等方面的因素,在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指导下,深入研究制定。同时,这套规划还需要明确规定发展目标和时间表,确保制定的各项任务得以逐步实现。

二、具体任务量化,实用性强

一份好的自然资源局领导工作计划,要求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就需要对工作计划中的各项任务进行细致严格的量化和分解。在任务量化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任务难度、要求、时间、人员配备等等因素,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一份具有可操作性的任务清单,以便于各部门及时掌握任务完成情况,早日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三、风险评估周密,防控措施完备

一份好的自然资源局领导工作计划,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周密的评估,制定完备的防控措施。其中包括了环保和安全方面的措施,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也涉及到人员培训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一些常规性的措施还应当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突发事件,确保工作计划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周报式反馈,数据准确全面

一份好的自然资源局领导工作计划,还需要每隔一段时间,制定一份周报式的反馈表,及时汇总最新的工作进展情况,反馈给各级领导干部。这份反馈表应当包括数据准确全面、防控措施到位等多方面内容,以便于各领导干部及时监控任务完成情况和任务进展,及时推动项目、政策和措施的调整和完善。

五、持续改进,完善的管理机制

一份好的自然资源局领导工作计划,为了满足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任务需求,还需要具有完备的管理机制。针对工作计划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反思和改进,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还需要开展人员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专业素养,确保工作计划长期有效执行。

总之,一份好的自然资源局领导工作计划,必须具有详细具体、生动丰富,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等多方面特点。只有在规划和执行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控、科学管理,才能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 自然资源土地利用工作计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概念: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涵

指在一定的规划区域内,根据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自身的适宜性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和农业生产各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寻求最佳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部署和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纲领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与实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质是有限的资源,在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部门间的分配,有五个要素:一个是土地的数量;第二个是质量;第三个时间;第四是个空间;第五个是用途。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村镇规划的关系

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的审批权限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五)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而采取的管理制度。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包括农地非农化的管制和农地农用的管制两方面,坚持“农地、农有、农用”的原则,限制农地非农化,鼓励维持农用,包括用地指标管制、现状管制、规划管制、审批管制和开发管制。

(六)“三界四区”的内涵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三条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类空间管制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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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协管员工作计划

自然资源协管员是一种专业从事自然资源管理的岗位,其主要职责是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施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将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并在其中规划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和工作流程,并按照计划的要求,对自然资源进行综合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一、工作任务

1. 制订自然资源开发与布局规划

自然资源协管员应该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自然资源的数据,为各级政府制定自然资源开发与布局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督导和引导相关单位加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

2. 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协管员要对自然资源的使用与开发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3. 开展科普宣传

自然资源协管员应该通过开展科普宣传,向公众传递保护自然资源的观念,提高公众对自然资源的认识与重视,推广自然资源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

4. 指导技术服务

自然资源协管员应该为不同行业、企业和群众提供技术服务,为各单位解决自然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和难题,同时推广现代化科技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

二、工作进度

根据计划书的安排,工作任务应该安排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具体到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不同的工作,应该尽量准确的给出完成时间,并对时间节点进行细致的规划。

例如,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工作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到采集数据的难度和周期,以及数据分析和处理的时间。而对于科普宣传的开展时间,则需要考虑到宣传渠道的选择和市场推广的效果检测等方面。

三、工作流程

为确保自然资源协管员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我们将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流程表,内容主要包括:各项工作任务的开展流程、相关数据的采集时间、各项工作的责任人等。

比如,对于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工作流程,我们将确定调查区域,进行初步的调查资料搜集和建立数据库,然后组织现场实地调查;而对于自然资源开发与布局规划,我们将先开展市场调研和社会反馈,进行方案论证和编制;最后开展实施阶段和反馈汇报等等。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协管员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职业,其工作任务可以分别为制订自然资源开发与布局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科普宣传和指导技术服务。在工作进度上,我们应充分考虑到采集数据的难度和周期,以及数据分析和处理的时间,最终总结出一份周密的工作计划。与此同时,工作流程也应该得到精心制定,主要是为了确保自然资源管理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以期达到保护自然与人类的共荣繁荣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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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7〕81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

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

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

3.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要及时调整项目,依法抓紧供地。

4.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供地资料不完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供地。

5.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用地业主拖欠土地费用的,应限期催缴,否则取消用地资格,另行安排使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欠缴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安排资金,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予以融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6.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

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可以利用,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给相邻土地使用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

8.违法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1.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足1/

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

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在完成整改以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3.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整改以前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竞买土地。有关部门在研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评定有关荣誉称号时要考虑企业依法、集约利用土地的情况。闲置土地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应予公开曝光。

4.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要区别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早日交地。最迟应在一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

三、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

对在2005年9月2日前出让,但未按期开工、按期竣工、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整改,切实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回购等措施予以处置:

1.未按期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其抓紧开工。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应与未开工企业签定限期开工协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开工。

2.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可与用地者签订延期开发协议,并可收取履约保证金。用地者还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延长竣工期限,限期追加投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延期时限到期后,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用地者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整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者应当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并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对核减的土地面积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总额的8%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投资强度或建设容积率两项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从低择取折算比例核定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期的,一般项目开工期为出让合同生效后半年,竣工期为二年。

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约定的,按初步设计文件(或立项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

年9月3日以后出让,并且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的项目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四、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置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手段,必须坚定不移,对在验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历史从轻的原则妥善处置。

1.超出批准土地面积问题。实际用地范围超出规划红线,涉及土地已农转的,超出的面积不足总面积的5%,经规划部门同意,其超面积部分按土地现行评估会审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2.移动四址问题。土地四址略有偏移,但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涉及土地已农转的,经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红线后,可准予通过验收。

3.历史遗留的用地以外手续不全问题。2005年9月2日前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规划选址要求;虽不完全按总平面布置图实施,但项目容积率已达到规定要求,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准予土地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根据用地者对建筑、安全与消防等整改情况,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

市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的处置由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组确认。

五、鼓励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率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我们工作的根本目标,要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土地利用效率。

1.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发展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加层、扩建工业厂房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鼓励企业对利用率低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腾笼换鸟”、技改、嫁接、招商等方式盘活使用。对主动要求政府回购、调剂出土地的企业,可享受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3.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可返还给所在地政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执法等工作。

三县参照执行。

一、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手段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出口下降,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受此影响,我市的经济建设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方针,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以鼓励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相继采取措施以积极应对形势,如市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房[2009]38号)。作为政府重要资源管理部门,“保增长、保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从存量中找增量”,实现投资扩大、效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目标,并从中挖掘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是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实践 市委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必须突出实践特色,对于国土部门而言,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就是很重要的实践,是落实部厅“保增长、保红线”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的重要工作。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中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根本原则。国土资源管理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土地与保障用地并重。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破解如何既科学合理地保护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两者之间的难题,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的重点。

(三)是保障我市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 今年年初以来,我市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充足的用地保障是基础。比如说,1-4月份,我市共上市成交经营性用地19宗,成交面积亩,成交总额亿元,房地产市场逐渐回暖,呈“小阳春”态势。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我市2009用地计划已提前使用完,受此影响,部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可能会因用地计划无法及时报批而导致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由此带来两种后果,一是项目不开工建设,企业没有利润、土地没有产出、政府没有税收、百姓没有就业;二是如项目开工建设,则会产生违法用地现象。因此,开展并做好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不仅可促进企业增加有效投入、产生效益、增加税收、拉动就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可有效避免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更重要的是相当于节省了等量的农用地计划,从城市中找“耕地”,这也体现了国土资源部当前提出“双保”中的“保红线”精神。

(四)是落实我市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

2008年10月8日,我市被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全国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这既给予了我市发展的机遇,也赋予了我市沉甸甸的责任。为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并于2009年4月3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2号)。《实施意见》共30条,其中第12条明确提出坚决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合肥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和《合肥市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限实施办法》,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收回(购)”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

二、我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回顾

(一)2006年闲置土地清理情况

2006年,我市依法开展了清理闲置土地工作。通过采取“收回或重新配置、完善供后监管、清欠社保资金、调整用地计划、在建项目检查、规范入区入园协议、建立工业项目投入产出经济综合评价体系”七项重点措施,共收回、调整闲置土地7300亩。

(二)2007年闲置土地清理情况

2007年,我们对全市193宗,面积.7亩已供未开工工业项目用地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其中经开区共涉及14宗工业项目用地,面积亩。经过督查,经开区14宗工业项目用地中除1宗亩项目用地被收回外,其余13宗亩工业项目用地已全部开工建设。

(三)2008年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情况

在2007年闲置土地清理的基础上,我们又对全市24宗,面积亩闲置工业项目用地及86宗,面积亩低效利用工业项目用地进行了清查,其中经开区闲置土地4宗,面积亩;低效利用土地4宗,面积亩。通过清查,对经开区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即企业承诺自清查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实质性开工建设,并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建成,如企业未按承诺时间完成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清理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开展了多次,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土地的闲置及低效利用现象有所好转,但仍无法彻底杜绝。在清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清理工作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开展,短期内,能得到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清理成效也较显著,但清理工作一结束,工作重点也就随之转移,事后监管也就成了“水中花、雾里月”;二是每年开展清理工作,每年都出台处置意见,但真正严格按照意见处理到位、动真格的很少,因此并未从真正触动各县区、开发园区的痛处,尤其是对以投资为名实际圈地的用地单位没有形成威慑力;三是每次开展清理工作,采取的是市委市政府牵头督办,国土局具体执行,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模式,在此过程中,开发园区管委会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态,缺乏主动为之的观念;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力量、手段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造成土地巡查不到位、土地执法偏软的现象。五是广泛宣传政策不足,没有形成全社会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国土部虽然批准我市为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但营造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氛围还任重道远,国土资源部门责任重大。

三、经开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经开区共清理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32宗,面积亩,其中闲置土地15宗,面积亩;低效利用土地17宗,面积亩。具体为:

1、按土地用途分。工业项目25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教育项目1宗,面积27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科研设计项目2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住宅项目3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军事项目1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

2、按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时间分。满2年的有28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满1年、不满两年的有3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不满1年的有1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

3、按用地主体分。国有单位4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军事单位1宗,面积亩, 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非国有单位27宗,面积亩, 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

4、按用地规模分。用地面积在百亩以上的有13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用地面积在百亩以下的有19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

(二)原因分析

开发区土地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按分类不同,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有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有政策执行方面的原因,有招商引资方面的原因,有绩效考核方面的原因,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等等,这里不做赘述,仅从几个具体方面原因分析如下:

1、项目单位自身原因

(1)项目单位自身实力不足,贪大求全,大量拿地,或自身经营不善造成资金不足而无法开工建设。如国通公司总用地718亩,但有近400亩土地没有建设。

(2)项目单位一次性拿地,整体规划,分期建设,造成剩余土地没有开工建设。如佳通轮胎,总用地约2000亩,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分期上马新项目,但至今仍有部分土地没有利用。

(3)项目单位处于改制过程中,因人员变动无人管理,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市二建开发公司直至2008年10月才改制完成,造成25亩土地未开工。

(4)项目单位尚未确定规划方案,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省军区亩用地。

2.规划调整原因

(1)因开发区基础设施规划变更,项目用地需重新选址,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亩用地,海恒集团海恒研发创业中心项目9亩用地。

(2)规划方案调整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如晋展(合肥)置业公司利星行项目178亩用地;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亩项目用地。3.开发区自身原因

(1)基础设施不到位。如经济区合肥光华机械有限公司。

(2)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长期预留给项目单位。如捷敏电子项目二期亩用地。

4.受现阶段经济形势困难影响

如美菱集团美菱工业园330亩项目用地,受金融危机影响,项目市场前景较差,拟推迟建设;合肥桐新时装有限公司48亩项目用地,受金融风暴影响,企业订单减少,拟调整投资建设内容;瑞杰丝(安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31亩项目用地。

四、建议措施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有效利用。

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收回土地、赶走企业,而是为了盘活土地,帮助和促进企业早投产、早产出,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从某种角度讲,政府并不是破坏投资环境、失信于企业,而是通过清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建立诚信社会,对政府、对企业都是一种“双赢”。因此,对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我们应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帮助、鼓励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尽快建成投产,产出效益,对开工建设确有困难的企业,政府应加大帮助和扶持力度,而不能简单的“一棍子打死”,以促进企业发展,保增长、保就业、创税收为根本目的。换个角度讲,这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内涵之一,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部开展“双保”和“双赢”活动的实践之一。

(二)分类对待,分别处理,加大处置力度。对通过宣传引导给予扶持帮助但仍不改进或置若罔闻的,要坚决进行清理。

1、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2、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但不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一律按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3、超过土地出让合同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建设不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4、土地使用权人低效利用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约定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逾期仍未竣工的,按协议约定追究土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对无力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全部或部分低效利用土地。

5、建立土地退出机制。对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还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

6.除上述措施,还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采用周转、调剂、置换、纳入政府土地收储等方式。一方面可以解决开发园区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促成好的项目及时落地。

(三)完善落实“双向约束”机制。

1、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建议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变以往的“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共同做好对项目单位的监管、控制和激励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对实际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开工条件、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等方面进行复核验收,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违约责任,由受让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关办法处理。

2、优化征地报批流程,缩短项目落地投产时间。即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前置、合并、同步”等方法,优化现有征地报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确保项目在征地报批结束后即可开工建设,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3、强化用地计划管理,依法合规开工建设。对用地计划已经土委会审定同意的,用地预申请单位须承诺按预申请的条件、内容参与竞买活动,并同步申请办理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立即开工建设。否则,无偿收回用地计划,重新安排别的项目,并在三个月内不再安排用地计划;对用地计划已经市土委会批准,但因资金等原因无法按承诺时间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议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收回用地计划后,优先安排给可立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对拟安排项目,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投入产出,合理控制项目用地规模;为促进项目用地“紧凑式开发”,根据项目规划方案、开工建设时序和当拟开工建设面积,统一规划,分期安排用地计划;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从勘测阶段起,严格地类审核,控制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指标。

4.强化建设用地跟踪管理。落实建设用地许可公示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强化土地合同管理。对园区工业项目,以项目单位同开发园区签订的入区入园协议为依据,对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税收、就业人数、投资强度等指标的,开发园区可通过收回土地或加收增值地价方式,督促开工建设,并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及工程建设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

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合肥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和《合肥市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限实施办法》,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收回(购)”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着力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形成“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重点做好已供土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积极主动帮助政府寻求解决人地矛盾的合法途径,最大程度地减少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业务管理水平,提高宏观管理能力。

2003年中央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几年来,成效显著。市委市政府也要求不断提高国土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要把国土资源部门塑造成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求我们从对土地市场调控转变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从针对行业调控转变为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这不仅是我们的新任务、新挑战,更是我们的光荣使命。鉴于此,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业务和相关知识培训,要变国土资源管理专才为懂经济、懂管理、懂工业、懂相关技术的通才,在学习中拓宽知识面,在实践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在摸索创新中提高宏观经济管理能力。

发展不足是我市现阶段基本市情,合肥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不仅是贯彻落实部厅“保增长、保红线”的工作部署,更是全面推动我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不是权宜之计,更应长期坚持。面对发展中的问题,我们没有回避的理由,只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和信心,扎扎实实开展好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在实践中破解发展难题,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应尽之力,真正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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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秀华

**:《教师·上》2015年第05期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总则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幼儿园,不同班级的实际,这一教育组织与实施原则提得非常好,我们应该认真地对照《纲要》。分析当地、园林、班己的实际情况,立足自身实际,不盲目追求高端、新潮。

”根据教育活动的需要,合理安排,因时、因地、因内容、因材料灵活运用。福建省德化县湖前幼儿园(以下简称“我园”)在长期实践探索中,树立起先进教育观、资源观,努力挖掘周围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把活动区延伸到园外的社会、家庭中,让幼儿在大环境中自主愉悦地发展,真正体现了陶行知先生提倡的:活的乡村教育要用活的环境。

1、 从农村自然和社会环境中获取资源

我们从本地实际出发,挖掘一切可以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开展区角活动,既解决了资金不足的矛盾,又使活动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1利用自然环境资源开展区域活动

活动区必须有各种活动材料。孩子们在玩和操作材料的过程中了解世界。农村的自然环境为幼儿提供了丰富的、开放性的活动材料,如可以制作草人、小飞机的稻草杆,可以编花环、草帽,及各种动物头饰的狗尾巴草,可以用来画画的小石子,可以用来搭小桥、做接力棒的小竹子,可以用来做椅子、桌子的枯树头,可以制作打击乐器、高跷的竹筒,可以染钯粘贴的花生皮,可以制作挂饰的贝壳、干果等。这些开放的材料能给孩子带来极大的乐趣和成熟,也能促进孩子创造力的发展。

在观察了解幼儿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相对于室内的区角活动,孩子们更喜欢在自然环境中开展区角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我们根据《纲要》的教育目标把孩子引向了大自然:幼儿园附近的一片山坡,这里就成了孩子们活动的“宝地”,有的幼儿用长长的芦杆编成扫帚,有的用狗尾巴草编草帽、娃娃,正开心地玩“娃娃家”游戏,有的幼儿采来蘑菇、山果、花等,正开开心心地玩“菜市场”游戏?

有的用山上的泥巴塑造小动物,有的把树叶当伞,有的正围着桃树高兴地追逐、游戏……只要我们稍加留意,就会发现河边、田野、树木等都是开展区角活动的好地方。孩子们在真实的环境中展开活动,想象力、创造能力都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同时,大自然亦能陶冶情操,萌发幼儿爱自然、爱家乡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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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利用的外部性要求人类要有意识地认识土地系统变化,以调控土地利用管理和辅助土地利用规划决策,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本论文对南宁市~土地利用结构及其变化迸行了分析,采用回归分析揭示耕地、建设用地变化驱动力,最后提出南宁市土地利用变化的政策性建议.

作 者:农兆云 刘永雷  作者单位:农兆云(广西土地整理中心,广西,南宁,530022)刊 名:南方国土资源 英文刊名:NANFANG GUOTU ZIYUAN 年,卷(期): “”(11) 分类号:P2 关键词:土地利用变化   土地利用变化驱动力   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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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据本园的条件,利用周围环境的自然资源开展了符合本班幼儿实际情况的主题活动DD我爱家乡兰考。

参观活动。随着近几年来的红色旅游,兰考焦裕禄纪念馆成为各地人们参观学习的地方,但作为本地的孩子,在焦裕禄陵园散步、玩耍的时间很多,但未必了解兰考以前的面貌,我园利用亲子活动的形式,由家长带领孩子一块参观焦裕禄纪念馆。通过听一听讲解,看一看实物,感受感受场景,让孩子们了解兰考受以前的风沙、盐碱自然灾害的贫穷面貌。了解焦爷爷如何带领大家战风沙、盐碱的事迹,萌发对焦爷爷的崇敬之情。

科学活动《认识泡桐》,我们把课堂搬进大自然,孩子们在温暖的阳光下,闻着空气中桐花的香味,带着心中对焦爷爷的崇敬,一起合抱着“焦桐”,像一群快乐的小鸟。在宽松的氛围内诉说着自己的观察所得。“老师,泡桐的花像一串串紫色的小喇叭,味道甜甜的”,有的说:“一排排泡桐树很像解放军,排的整整齐齐。”有的说:“泡桐的树冠像一把很大很大的伞,让我们在树下乘凉。”“泡桐的叶子像一把把小扇子。”

当我问到:“泡桐树长大有什么用处呢?”盖房子、做桌子、椅子、做家具、加工成积木……孩子们情绪很高。这次活动充分调动了孩子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进一步让孩子们了解兰考泡桐,我们又与民族乐器厂联系,把乐器的制作过程用课件的形式展现在孩子面前。从选择兰考特有的桐木DD浸泡一个月DD高温蒸煮72个小时DD长达一年以上的自然风干等等,直到最后油漆,安装调试。当孩子们听到悦耳的古筝音乐,悠扬的琵琶曲时,个个瞪大了眼睛,这些乐器都是咱们兰考的泡桐做的呀!我们的泡桐真棒呀!

谈话活动《新兰考》,当问孩子们现在的兰考是什么样子。孩子们说,有许多高楼,那是小区,我家就住在凤凰城小区,我妈带我在人民公园玩,我奶奶在那跳广场舞,我和爸爸一起参加“欢乐向前冲节目”,我们又通过课件《今日兰考》让孩子看到新建的莱阳湖公园,环境优美的南工业区,图书馆,体育馆。我们幼儿园小朋友能为家乡干点什么呢?孩子们说:我们在公园不乱扔垃圾,保护环境,不乱踩公园的花、草,好好学习本领等等。

手工制作活动《旅游纪念品》,我们利用本地农作物,高粱杆、玉米皮、小麦秸秆、蔬菜水果制作玩具、装饰品等。利用随处可见的黄泥进行泥工制作。让来兰考参观的客人们都有纪念品,人小也能为家乡做贡献。

通过上述活动,丰富了孩子们对家乡的认识,加深了对家乡的进一步了解。为了更好的激发他们爱家乡的情感,最后我设计了绘画活动《美丽兰考》。孩子们的画千姿百态,他们用小小画笔勾画着自己心中的兰考,有高大的泡桐树,有宽阔的大马路,有春游时美丽的桃花、迎春花,有草莓园里的小朋友,还有想象中的未来的兰考。每一幅稚嫩的画里,透着孩子们的热情,透着心中的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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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即使是在私有制的国家,也对农用地转用实行计划控制。如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农用地转用控制指标来控制建设用地的过快增长,这一是为了防止农用地的减少,起到保护农用地的作用;二是为了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长,达到控制城市地价的目的。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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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是以负责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海洋管理等方面重要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和任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透明公开的要求逐渐提高,自然资源局也在积极推进着“双公示”工作。

什么是“双公示”工作?

“双公示”是指关于自然资源资质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公示和依法公示。其中,法定公示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向社会公示的各类信息;依法公示则是指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的评价报告等信息。

为什么要推进“双公示”工作?

推进“双公示”工作,其核心目标是希望接受公众监督,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参与度,提高政府和社会的协同作用,共建和谐社会。

如何做好“双公示”工作?

1、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自然资源局将留下独特的管理路径,强化与市场、与技术、与监督等各方面的合作,提高自己的公示质量和公示效率。

2、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做好“双公示”工作,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自然资源局更应该明确岗位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岗位职责的履行与审核把关,从源头上确保公示质量的有力保障。

3、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力量。自然资源局应该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搭建良好的交流平台和公示信息渠道,积极宣传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于群众的公示阅读、理解和及时反馈,提高人民群众的受益和参与度。

4、优化公示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自然资源局在推进“双公示”工作时,应该积极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快捷的公示平台,提高公示效率、优化公示方式,让公示信息更加便捷易得。

5、坚持创新发展,强化应对能力。随着时代的变化,自然资源局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变化,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应对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推进“互联网+双公示”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机制和制度创新机制,推进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创新发展。

总的来说,“双公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各方面的积极推进和合作。自然资源局应该坚持“科学公示、依法公示、便民公示、精准公示”的原则,灵活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不断提高自己的公示水平和管理能力。让更多的公众了解自然资源资质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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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005年为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5704.74万公顷(98557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192.24万公顷(4788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2208.27万公顷(183124万亩),园地面积为1154.9万公顷(17323万亩),林地面积为23574.11万公顷(35361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6214.38万公顷(39321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3.09万公顷(3829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2601.51万公顷(3902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30.85万公顷(346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59.87万公顷(5398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997-200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0.35万公顷(305万亩),与1991-1996年年均占用29.3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005年与199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1997-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2259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近2万个,全国累计补充耕地227.6万公顷(3414万亩),年均补充耕地25.29万公顷(379万亩)。

──国土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土地生态环境逐步改善。1997-2005年,全国累计实现生态退耕686.25万公顷(10294万亩),沙地面积减少19.52万公顷(293万亩),裸土地面积减少5.01万公顷(75万亩)。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缓解了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的趋势。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人口众多、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土地利用和管理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2005年全国人均耕地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优质耕地只占全部耕地的1/3。耕地后备资源潜力1333万公顷(2亿亩)左右,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生态脆弱地区,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较多。

──优质耕地减少和工业用地增长过快。1997-2005年,全国灌溉水田和水浇地分别减少93.13万公顷(1397万亩)和29.93万公顷(449万亩),而同期补充的耕地有排灌设施的比例不足40%。新增建设用地中工矿用地比例占到40%,部分地区高达60%,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的居住、休闲等用地供应相对不足。

──建设用地粗放浪费较为突出。据调查,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全国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0.3-0.6,工业用地平均产出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1997-2005年,乡村人口减少9633万人,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却增加了近11.75万公顷(170万亩),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普遍较低。

──局部地区土地退化和破坏严重。2005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00万公顷,退化、沙化、碱化草地面积达13500万公顷。一些地区产业用地布局混乱,土地污染严重,城市周边和部分交通主干道以及江河沿岸耕地的重金属与有机污染物严重超标。

──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2007年开展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结果显示,全国“以租代征”涉及用地2.20万公顷(33万亩),违规新设和扩大各类开发区涉及用地6.07万公顷(91万亩),未批先用涉及土地面积15万公顷(225万亩)。总体上,违规违法用地的形势依然严峻。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必须科学分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刻把握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挑战: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期将分别达到13.6亿和14.5亿,2033年前后达到高峰值15亿左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也需要大力加强对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同时,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也需要调整一些耕地。但是,耕地后备资源少,生态环境约束大,制约了我国耕地资源补充的能力,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10年和2020年,城镇化率将分别达到48%和58%,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拉动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的进一步增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但是,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我国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随着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不断加快,亟待转变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优化行业土地利用结构;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促进国土开发新格局的形成,对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行业、各区域土地利用目标的多元化,加大了调整和优化行业、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的难度,统筹协调行业、区域土地利用的任务日益繁重。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利用问题的有利条件。从土地利用状况看,我国建设用地利用总体粗放,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较大,为统筹保障科学发展与保护耕地资源提供了基础条件。从国际背景看,经济全球化、科技革命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从国内环境看,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人地关系的和谐发展。

展望未来,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挑战与机遇并存。必须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出发,正确把握科学发展与资源配置的密切联系和内在规律,本着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保障科学发展,增强土地资源危机意识,树立全民节地观念,妥善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探索土地利用新模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落实共同责任,注重开源节流,推进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按照稳定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立足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合理控制建设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统筹各业各类用地。按照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立足形成国土开发新格局,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土地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强化土地宏观调控。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立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2120万公顷(18.18亿亩)和12033.33万公顷(18.05亿亩)。规划期内,确保10400万公顷(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保障科学发展的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扩展,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规划期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年均提高6%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年均提高10%以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195万公顷(2925万亩)和585万公顷(8775万亩)。通过引导开发未利用地形成新增建设用地125万公顷(1875万亩)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达到38万公顷(570万亩)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稳定在66177.09万公顷(992656万亩)和66883.55万公顷(1003253万亩),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控制在3374万公顷(50610万亩)和3724万公顷(55860万亩)以内;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30%调整到2020年的40%左右,但要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的比例。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面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新增工矿废弃地实现全面复垦,后备耕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114万公顷(1710万亩)和367万公顷(5500万亩)。

──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三化”(退化、沙化、碱化)草地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加强。

──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土地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土地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节主要任务

围绕规划目标,明确以下主要任务:

──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农用地。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

──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深度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为手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态功能,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推进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的国土综合整治,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制定不同区域环境保护的用地政策,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和引导,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强化省级土地利用调控,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落实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政策,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围绕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扭转优质耕地过快减少的趋势。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100万公顷(1500万亩)和300万公顷(4500万亩)以内。

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及时复垦灾毁耕地。规划期间力争将因灾损毁减少的耕地控制在73.33万公顷(1100万亩)以内。

第二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义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3万公顷(945万亩)和182万公顷(2730万亩)。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17万公顷(255万亩)和46万公顷(690万亩)。

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开发未利用地补充耕地34万公顷(510万亩)和139万公顷(2080万亩)。

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第四节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加大耕地管护力度。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

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提高园地利用效益。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严格保护林地。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大江大河源头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草场资源,防止超载过牧,严禁滥挖、滥采、滥搂、滥垦。坚持用养结合,科学合理地控制载畜量。加强天然草原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产力。牧区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建设高产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地。半农半牧区发展人工种草,实行草田轮作。支持退化草场治理、退牧还草、草地生态系统恢复重建等工程的实施。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加强畜禽养殖用地调查与规划,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引导新建畜禽场(小区)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畜禽养殖。

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围绕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来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以土地供应的硬约束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推行节地型城、镇、村更新改造,重点加快城中村改造,研究和推广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优先开发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第二节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严格执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比例。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除矿山、军事等用地外,新增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开发区用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扩区、升级。

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土地资源环境条件,合理制定产业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与地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科学配置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效益,促进地区产业链的形成。鼓励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产业升级。调整优化工矿用地布局,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现状。

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和谐发展。严格限定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

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搞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住宅用地超标准问题。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对“空心村”用地的改造。到2020年,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90万公顷(1350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完成30万公顷(450万亩)。

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保障能源产业用地。按照有序发展煤炭、积极发展电力、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统筹安排能源产业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项目用地管理,重点保障国家大型煤炭、油气基地和电源、电网建设用地。2006-2020年安排新增能源建设用地50万公顷(750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新增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20万公顷(300万亩)。

统筹安排交通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优化各类交通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促进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综合交通网络的形成和完善。2006-2020年,新增铁路用地26万公顷(390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11.5万公顷(172.5万亩)。新增公路用地145万公顷(2175万亩),其中,农村公路用地30万公顷(450万亩);“十一五”期间安排新增公路用地55万公顷(825万亩),其中农村公路用地12万公顷(180万亩)。新增港口码头用地3万公顷(4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1万公顷(15万亩)。新增民用机场用地5万公顷(7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新增民用机场用地1.5万公顷(22.5万亩)。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论证,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推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保障以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的农村水利设施用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45万公顷(67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22万公顷(330万亩)。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安排8.70万公顷(131万亩)。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支持矿业经济区建设,加大采矿用地监督和管理力度。按照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支持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

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各地要按照分解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划定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扩展边界,明确管制规则和监管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

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要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

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围绕加强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对沼泽、滩涂等土地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严格依据规划统筹安排。规划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国土地面积的比例保持在75%以上。

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支持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基本农田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地和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在城乡用地布局中,将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优质耕地作为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巩固生态退耕成果。切实做好已退耕地的监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地区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基础上,严格界定生态退耕标准,科学制订和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切实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采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复垦历史上形成的采矿废弃地,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的综合治理。

加强退化土地防治。积极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综合整治水土流失;加快风蚀沙化土地防治,合理安排防沙治沙项目用地,大力支持沙区生态防护体系建设;综合运用水利、农业、生物以及化学措施,集中连片改良盐碱化土地;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严格禁止用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综合整治土壤环境,积极防治土地污染。

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快速城镇化地区,要遏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间农田与绿色隔离带有机结合,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功能。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大力发展城郊农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地。

平原农业地区,要把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放在土地利用的优先地位,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重点优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结构,鼓励发展城镇集群和产业集聚。严格控制工业对土地的污染,防治农田面源污染。

山地丘陵地区,要大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活动,积极防治地质灾害。因地制宜加强植被建设,稳步推进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以小流域为单元,积极防治水土流失。建立山区立体复合型土地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缓坡土地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山区特色产业发展。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地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禁止向严重污染环境的开发项目提供用地。加强对能源、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六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围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科学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的调控,促进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根据各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把全国划分为九个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西部地区。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基本口粮田。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用地,重点支持依托中心城市和交通干线的开发,逐步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西北区:保障油气和优势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出境和跨区铁路、西煤东运和交通通道的建设用地,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重,适当降低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支持水利建设和节水农业发展,加强平原、旱塬和绿洲的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严格生态用地的用途管制,重点加强农牧交错带、干旱和荒漠草原区、沙漠绿洲等地区的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土地荒漠化防治。

西南区:保障国道、省际公路、电源基地和西电东送工程建设用地,适当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合理安排防治地质灾害和避让搬迁用地。加强对重庆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用地的政策指导。加强平原、坝区耕地的保护,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支持天然林及水源涵养林保护、防护林营造等工程,限制生态用地改变用途,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以自然修复为主的生态建设。

青藏区:保障基础设施和生态移民搬迁的建设用地需求,适当增加农牧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发展。加大西藏“一江两河”(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年楚河)和青海海东等地区土地整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用地政策指导。加强天然植被和高原湿地保护,支持退化草场治理、“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生态环境建设。

──东北地区。保障先进装备、精品钢材、石化、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东部铁路通道和跨省区公路运输通道等建设用地。开展土地利用政策与机制创新,为阜新、大庆、伊春、辽源、白山、盘锦等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提供用地保障。加强基本农田整理和建设,强化粮食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天然林、牧草地和湿地的保护,积极支持黑土地水土流失治理、东北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加大工矿废弃地再利用力度,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改善矿区土地生态环境。

──中部地区。加大耕地整理力度,促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合理安排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晋豫区: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山西、河南大型煤电基地建设和骨干通道建设的用地。适当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降低人均城乡建设用地。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污染防治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支持商品粮棉基地建设,增强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有序开展山西黄土山地丘陵和豫西山地生态退耕,加强豫东黄河故道沙化土地治理,大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湘鄂皖赣区:支持沿江铁路、主要城市间的快速交通通道等基础设施和淮北、淮南煤炭基地建设。适应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的进程,适当提高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对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用地的政策指导。实施基本农田整理工程,促进稳产高产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长江、淮河及洞庭湖、鄱阳湖洪涝、污染综合治理,保障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用地。加强洞庭湖、鄱阳湖等地区湿地保护,禁止围湖造田。

──东部地区。严格保护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水田等优质耕地的保护和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优化整合建设用地,降低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城镇和工业用地外延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京津冀鲁区:统筹安排产业用地,控制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低成本扩张,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调整区域土地利用布局,重点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曹妃甸钢铁基地和以首都为中心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和平原生态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重要水源地保护和水土资源协调利用,支持京津风沙源治理区的生态退耕、长城沿线风沙带治理和黄河故道沙化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沿海滩涂资源,防止非农建设盲目侵占滩涂资源。

苏浙沪区: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形成工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适度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防止重复建设。积极防治上海及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严格保护水田等优质耕地,加强太湖、杭州湾等地区污染土地治理,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合理开发沿海滩涂资源。

闽粤琼区:加速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从严控制珠江三角洲等城市密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适当提高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严格保护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产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海南及其他海岛生态旅游建设的用地。加强珠江三角洲、福建沿海等地区污染土地的治理,支持河口湿地、红树林和滩涂等生态用地的保护。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产业布局和国土开发格局,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大力推进优化开发区域土地利用转型。严控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建设用地存量,鼓励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创新,促进优化开发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扩大,逐步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适度增加城镇居住用地;整合优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支持环保设施建设;限制占地多、耗能高的工业用地,支持高新技术、循环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区内集中连片、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切实加大耕地污染的防治力度。保留城市间开敞的绿色空间,保护好水系、林网、自然文化遗产等用地,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

有效保障重点开发区域集聚人口及经济的用地需求。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促进重点开发区域支柱产业的培育和经济总量的提升,促进人口和经济集聚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合理安排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人口和经济集聚效益的发挥;加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鼓励城市存量用地深度开发;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促进公路、铁路、航运等交通网的完善,推动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的用地需求,支持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用地,促进主导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和用地的集中布局。积极推进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严格保护生态用地,切实发挥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优化城镇、产业用地结构中的生态支撑作用,促进人口、经济的集聚与资源、环境的统筹协调。

切实发挥限制开发区域土地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屏障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坚持土地资源保护性开发,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限制开发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积极支持区域内各类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良。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核定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严格限制增加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的建设,严格禁止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引导与主体功能定位相悖的产业向区外有序转移。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林地、草地,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

严格禁止在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土地的开发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对依法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确保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

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根据各土地利用分区的调控方向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详见附表1-6),强化省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

《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落实,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纲要》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积极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搞好国家与省级主体功能区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激励约束措施,完善规划基础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按照《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强化战略性和政策性,重点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的目标、指标和任务。地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各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五年近期规划,明确各项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落实差别化的计划管理政策。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切实维护土地利用计划的严肃性。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机制,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支持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充分运用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发挥地价杠杆调控作用,规范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土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实行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城市现有土地的税收政策。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引导建设用地整合,提高用地效益;加大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向集约高效方向流转;加大对土地深度开发等的税收支持力度,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不断提高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积极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工作,严格和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巩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基础。依据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听证制度,明确违反规划处罚办法,增强土地规划执法力度。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系统,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构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测体系。

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完善能源、交通和公用设施、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标准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适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并减少划拨供地数量,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对其他土地要加快实行有偿使用。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金土工程”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的统一地政管理数据库。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推进规划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加强土地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学科发展;加快制定或修订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规程、各类用地规划标准和规划成果质量规范。建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借鉴国外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方式。加强土地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完善规划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土地规划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

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改进规划工作方式。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建立和完善规划修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规划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土地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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