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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精华十七篇)

发布时间:2017-07-14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精华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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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分流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来自某某中学的高三学生XXX,我对于将要面临的高考,感到忐忑不安。经过思考,我决定提出志愿分流申请,请求学校给予支持和帮助。以下是我提出申请的原因:

首先,我深知自己的实力。虽然在学校的平时考试中表现尚佳,但是我也意识到自己在全国的高考中,有着相对较大的差距。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我所处的学校并非重点高中,而且在各个省市区的排名也相对不够靠前。而大学所要求的分数线,则是由省内重点高中的平均分决定的。因为这个原因,我意识到,在家里参加高考或者去外省参加高考的可能性给予我更好的机会。

其次,在外省高考的过程中,我可以接触到不一样的环境、人文背景以及生活习惯。这是一种非常好的锻炼方式,可以让我更有效地适应未来可能会面临的积极机会。同时,我也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不一样的城市、同龄人以及社会文化,这对于我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性。

最后,我认为这个过程对于自己的人生规划和职业选择非常关键。在外省读书和生活,可以让我更加明确自己的兴趣和擅长领域,也让我更加清楚自己未来的方向和目标,从而让自己有更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策略。

以上就是我提出志愿分流申请的一些原因和感想。我知道,这个过程肯定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但是,我愿意承担一切的后果和责任。我真心希望学校能够支持我的想法,并给予我能够尝试的机会。谢谢!

顺祝学校越来越好!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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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申请书

公司领导:

我是公司职工

,根据单位有关政策,自愿申请分流

年。分流期间,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望公司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申请人:

分流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根据单位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分流时间:自

日至

日止,共为

年。

二、分流期间,计算工龄,正常晋升或调整工资不受影响。

三、分流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待遇,并按规定每月向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含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若不按时交纳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分流期间,每月应向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100.00元,办理手续前一次交清。

五、分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及因病治疗等一切费用以及发生民事、刑事、经济纠纷等均由本人负责;若因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单位将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若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达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六、分流期满,乙方应提前十五天提出申请要求回单位工作或继续办理分流手续。若分流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到单位报到或未继续办理分流手续的,甲方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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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__】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__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__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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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做好物业管理对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福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针对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领导,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社区、街道成立我市小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对具体实施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提升行业形象,促进物业管理和谐健康发展。组长:陈桂凤(建设局局长)、副组长:庄强(建设局副局长)、成员:陈乃秋(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科长)、陈蒲儿(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职员)、林学贵(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职员)、王丽香(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职员),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福清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联系人:林学贵 电话85197229。

二、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与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督促相结合、全面规范和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整改整治,以达到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面貌明显改观,行业管理得到加强的目的,力争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1、动员阶段。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及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分布实施计划。。

2、对全市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3、制订工作方案。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并根据自查情况,制订物业项目整改提升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及责任人。物业项目整改提升方案要于8月20日前要报我局备案。

1、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治理动员大会。布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报“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自查检查表”对存在问题的小区一律在9月5日之前自行整改完毕,并向协调小组提出整改书面报告。

2、根据示范项目考评标准,采取靠前服务、跟踪推进的办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新申报创建示范项目的指导。同时,对现有已评上省、市级示范项目将采取“回头看”措施,加强检查监督。

3、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问题要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把物业企业及管理服务项目结合开展物业管理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作为今年资质审验考核评定的主要内容。

1、责令物业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整改工作不落实的,将采取相关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

2、对个别严重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进行再抽查。

1、提高思想,统一认识。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性行业,是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促进和谐社会、城市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落实责任。加大对规范提升专项行动的日常督查,跟踪项目进展、掌握工作动态,对物业企业对专项行动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督促物业项目规范提升实施方案的落实。对拒不整改、不执行、不落实工作方案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动态监管,每周安排不少于1个工作日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三)扶持行业发展。加大行业扶持力度,扶优扶强,引导、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扩大经营规模,拓展经营项目。重点培育一批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企业,带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四)加强宣传力度。以简报、信息报送的形式加强工作动态交流,上下情况沟通,同时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典型示范项目,曝光、通报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引导业主支持和主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营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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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为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

三、对从改制前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应由原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四、对分流到国有控股改制企业(指绝对控股,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下同)的职工,原企业与改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为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下同)的,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原企业和改制企业都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企业(包括改

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企业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因企业改制后不存在或经约定由改制企业履行原离岗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办理离岗退养,由改制企业自行确定。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八、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单位或未办理相关手续须按除名或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的人员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先行处理,不纳入职工分流安置范围;对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安置。

九、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十二、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

十三、改制前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规定参保,在改制前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计缴利息和滞纳金。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十四、改制企业应按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费用。

十五、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而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档案可交由当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职工可委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由本人缴纳相应费用。

十七、改制企业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整体改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本级财政从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本级财政予以解决。

符合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改制分流工作。

十九、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十、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适用本意见。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前已改制并已安置的职工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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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安置方案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社会工程之一,其不仅仅可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同时也可以满足人们对于生活环境和住房需求的不断增长。

一、为何需要搬迁安置方案

在当今社会中,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和人们对于生活质量和住房条件的不断提高,低效、低端、低档的居住环境及配套设施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特别是在城市建设领域,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很多低效益、老旧、危险、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城市片区,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于城市化生活的需求与要求。此时,搬迁安置方案便成了最佳解决方案之一。

二、搬迁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搬迁安置方案不仅涉及到房屋建设、管理、维修、地方经济、财政等众多方面,还涉及到群众情感、社会稳定等社会问题。因此,一份成功的搬迁安置方案必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针对原住户的搬迁补偿政策

针对原住户的搬迁补偿也是搬迁安置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了经济补偿、房屋安置、咨询服务、落实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对于原住户和商户双方都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以便他们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重新安身立命。

2、新房建设及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搬迁安置方案中,新房建设及其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应该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严格意义上讲,新房建设及其相关设施的完善是判断一个搬迁安置方案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这里,我们需要考虑到新房的性质、设计、内部结构、照明、通风等各个方面,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相关设施的完善,如商场、医院、学校、银行、邮局等等。

3、针对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对方案

在进行搬迁安置方案时,需要考虑到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制定一份针对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对方案意义重大。这个方案应包括城市治理、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等多种措施。同时,还需要关注到企业招聘、资源整合、管理协调等方面的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原居民、移民、企业等各方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和保障。同时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如何实行搬迁安置方案

为了实现一个成功的搬迁安置方案,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建立领导机构

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的领导机构,可以是由政府官员、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工作队伍。

2、指定方案执行者

在此基础上,需要指定一些具有丰富经验和实践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实现搬迁安置方案的逐步执行和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3、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

制定一个详尽的工作计划,包括项目期限限制、财政拨款、招标、建设标准等方面。通过逐一制定一个完善的方案并进行周密的组织协调,以达到最佳实施效果。

4、公开透明的工作流程

保持工作的公开透明性。以保证搬迁安置过程中,各方权益受到充分保障,并能够获得最大的效益。

五、总结

搬迁安置方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体系,涉及到公共资源的配置、城市化生活水平与城市治理等众多方面。为了使搬迁安置方案能够达到最佳实施效果,需要建立合理的政策体系,并逐一实施细节方案。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以保证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从而不断提升搬迁安置方案的实效性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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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教育(体育局)领导:

首先感谢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调动申请!本人,男,1969年出生,*县人,中xxx党员,小学高级教师。1993年毕业于山南师范学校,同年7月被分配到洛扎县*乡完小任教。于20xx年在师范学院教育管理专业脱产进修两年后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现任*乡完小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但是,如今本人在边境三类地区工作,的确有些力不从心。一是由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超负荷的工作,身体的承受能力已经接近了极限。现在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与屡降屡升的高血压病,再加上无法根治的痛风可以让我一倒就是躺一星期,而因为在边境,所以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实在是影响到各种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影响了自己的身体。另外我的视力也在急剧下降,已经不能胜任繁重的教学工作了。二是本人老家还有80高龄的父母,在边境线上的20xx年当中因为相隔太远,本人没能尽孝,想来也苦了老人家。现在年事已高需要我的照顾。

希望上级领导能体谅我的这两点困难与不便,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并多年默默付出的教师,减少一些后顾之忧。为此本人恳请领导将我的工作调动到地区直属学校的后勤部门为谢!

如果上级能批准我的申请,我坚信自己能为山南的教育事业继续添砖加瓦。此致敬礼!

申请人:

20xx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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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官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少“三违”行为。根据《县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现就我镇“职工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和深化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9月16日-10月31日全镇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4550人。

20首批组织安昌镇22家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培训(具体培训职工数见附件一);其余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原有职工(特别是新员工、转岗员工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安全重点领域)。

本年度首批22家企业4550人职工培训资料使用《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读本》(本文件下发后由对应联系干部送达);其他企业可使用原有安全培训资料。

1、企业自主培训、考试(9月16日-10月20日)。首批22家企业由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对应指标人数职工采取集中培训、分班组自学等方式对《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读本》进行系统细致学习。完成学习后组织参训职工进行培训理论考试(考试资料由镇政府统一下发),考试卷由企业组织人员进行批改,80分及以上为合格标准,未通过的必须进行补考。首批22家企业必须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培训、考试工作,其他企业做好本单位安全培训查漏补缺工作。

2、镇政府检查、验收(10月21日-10月31日)。首批22家企业完成本单位培训、考试工作后,向镇安办朱强同志联系验收事宜,由镇政府对培训档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必须于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通过后镇政府统一联系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合格证发放工作。

1、认真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对提升本质化安全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要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宣教团”,加强对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经费支持和人员保障。首批22家企业必须按要求按期完成4550人培训,其余单位也要做好本单位安全培训查漏补缺工作。

2、档案齐备。首批22家企业在联系镇安办进行验收前必须做好以下培训档案:1、企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花名册;2、企业职工花名册;3、企业安全培训年度计划;4、职工安全培训花名册和考试合格卷;5、职工安全培训签到表。培训档案要做到真实、齐备,并在验收后做好建档归档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台账进行留存备查。其余企业也要参照此标准做好安全培训档案工作。

3、严格执法。镇安办要配合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的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罚和规范,并对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严格倒查培训、考试不到位的责任。

4、加强宣传。镇广电站要充分发挥现代化媒体作用,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的宣传力度,总结和推广在职工安全培训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首批22家企业培训教材费用由各企业自行承担(各企业材料费用见附件一,包括培训教材、考试卷、视频资料和培训合格证制发费用,为8元/人)。培训费用必须于10月15日前汇款至镇政府账户,也可通过现金缴纳(现金缴纳的单位必须将现金缴纳回执原件或复印件送镇安办朱强同志处以便确认缴款单位及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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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各地法院收案数量连续增长,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突破千万,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占比为%,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短期内增长较慢,各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实行繁简分流和探索案件速裁的新模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难题的一剂良方。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机制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高效、简明、先进”的目标相一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和案件速裁模式的探索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

“繁简分流”是法院约定俗成的术语,对其实施机制各地法院有不同的探索。从民商事案件的角度,繁简分流是指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繁简分流的实施在基层法院中主要体现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和案件速裁机制的推进,对简单案件通过独任审判、加大调解、简化流程等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这无疑是基层法院对繁简分流机制的有益探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时可适用简易程序,为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 (一)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民商事案件的案发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国家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反应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否,各类商事案件和家事纠纷能够直接折射经济社会关系的活跃与波动态势。2004年以来,我国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连续十年保持高增长势头,2015年民商事一审收案数量突破千万,案件基数不断增大,审判和执行压力倍增。在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简明”的目标指引下,“重数量、轻质效”或以大批招录新进人员的“人海战术”显然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成为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由之路。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进行分析定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与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区别开来,做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以强化司法执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审判团队为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具备快审快结的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大部分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审判流程更具有技术性。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数出现了井喷增长的态势,收案数量的增加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强度。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和简单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支付金额、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数额上。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能够做到快审快结,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防止小案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

三、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操作应当具备充足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行性,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类处理,做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证复杂案件审理的质效,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激增的司法需求的突出矛盾,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合理平衡。

(一)科学划分案件认定繁简的标准

案件繁简的划分标准没有既定的答案,因为具体案件具备自身的特殊性,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一致的结论。因此,划分案件繁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一条具有原则性的前提。结合司法实践,简单案件可概括为“一明确、二不大”,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争议不大。这样,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制,结合当前多发的争议类型,尽可能地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针对具体的案由,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简单合同纠纷的案件,对于有书面合同、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或者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侵权赔偿类纠纷案件,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具有明确赔偿主体、对事故发生经过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的离婚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分,不能排除小额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存在当事人争议大、事实不易查明的复杂情形,此时为了个案公正,应当及时变更适用程序,但是不能因为个别的例外情况而放弃普遍规律的适用。

(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归责的法律,是司法人员规范审判程序、保障公正司法的前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进行繁简分流的首要原则。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以一审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的方式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不能为了结案速度牺牲程序公正,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第一步,法院象征着公平争议、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司法审判工作应当是严肃、明晰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都涉及最基层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诉讼参与主体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重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更应当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当事人传唤和调解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享有平等的程序性权利,只有当事人同意放弃的程序性权利并书面确认后才视为放弃,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目的而忽略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3、整合司法资源,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繁简分流应以“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为基本工作思路,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简明、便民的原则,经过当事人同意,通过简单高效的方式进行审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物力、财力的无端消耗,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 1、庭前工作准备流程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需要,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上,主要包括当事人传唤和证据交换等。为了达到简案快结的目的,简化庭前准备工作更为必要。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庭前准备的流程,将庭前准备工作按照既定的模式进行,主要集中在开庭前必须信息的收集、证据质证、庭前调解等,使争议焦点明朗化,为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做好准备。

(1)简化通知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的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审判人员,并初步了解案情和证据提交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经当事人同意的并确定当事人确能到庭的,可以电话口头通知调解和开庭时间。

(2)简化证据交换,组织庭前质证和调解。为明确案件当事人的争议所在,明确开庭审理时争议焦点,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庭前调解,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携带证据原件到庭,将庭前质证和庭前调解程序合二为一,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留存质证笔录,为快捷庭审打下基础。

2、调解审判一体化,发挥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效用 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法院目前的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通过简案快审与各审判庭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诉。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成功的,则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并预定开庭时间,在传唤当事人时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将调解融入询问和开庭过程中,使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同时加强对其义务履行的督促。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执压力。

3、积极推行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制度

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程序是要对简单案件运用简单程序快速审理,提高审判效率,是“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在探索一种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又具有本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诉讼程序的简化成为民商事审判的趋势。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小额法庭,对小额诉讼适用更加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以快速解决纠纷。我国各地法院对于适用较为简化的程序实现纠纷迅速解决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建立“速裁法庭”或“速裁组”,成立“一乡一庭”“便民法庭”,构建“诉调对接”机制,都是对提高审判效率,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有益尝试。借鉴引入小额诉讼和速裁制度,将那些确实简单的案件利用快速有效的方式消化在矛盾初期,改变当前大量简单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局面,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供有效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和案件速裁模式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针对确实简单的案件,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实行格式化诉状、提纲式庭审、纠问式审理、令状式裁判,减省庭审辩论环节,并将调解程序与开庭过程有机融合。

4、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行格式创新。

在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写作存在大量罗列证据和质证过程,造成裁判文书冗长而重点不突出、主次不明的问题。在提倡“简明、高效、便民”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写作的创新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简要写明证据质证和认证的一般情况,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罗列。在审判实践和速裁模式的探索中,桃城区法院对令状式判决的书写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列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开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后,不再罗列当事人诉、辩称和证据,不再明确划分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模块,将查明的事实与本院认为的法理释明过程有机融合,判决文书短但逻辑清晰,说理简短有力。

5、审判力量的最佳配置。

繁简分流机制是克服案多人少难题的制度保障,最关键的因素仍然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各地法院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实践经验并不平衡,这就需要在审判队伍的配置上动脑筋。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分配给年轻的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和审理,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作为坚强后盾,有意识地培养新晋审判员的办案经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则优先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负责,同时也要注重以老带新,倾听和尊重年轻法官的意见,建设新型审判团队,用其所长,尽用其才。

四、结论

民商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应用是应对现实中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激增的司法需求矛盾凸显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民商事审判领域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推进案件速裁、裁判文书改革,引进小额诉讼制度为案件繁简分流,最终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提供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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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政府确定 “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黄若辉

近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紧加快,在依法处置无行业发展前景且效益极差的国有企业资产及妥善安置这些国企职工的工作中与当地政府政策性支持是分不开的。但是在笔者处理国企改制的有关纠纷中发现这样的一个现象,即有些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国有企业,因受到破产法的限制无法正常进入破产程序而是按“关门走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清盘或者清产核资后实施转让,对国有企业职工实施给钱走人的方法分流安置,而在这一过程中为达到分流安置职工的目的,却采取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以当地政府决定的 “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点及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计付经济补偿金终止日的依据。对此,笔者认为,由政府来确定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的作法与我国现在法律规定不符,且易发生劳动争议及可能引发行政纠纷。
首先,就企业法人经营自主权而言,对无发展前景及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及企业法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申请注销权或停止经营权。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生存或发展应当由经济市场运作规律来决定,这是不以任何人或哪个政府的意志所支配的。其次,就企业法人的用人自主权而言,根据《劳动法》及劳动法相关配套法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人员的裁减权。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证,依法裁员是企业法人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无需借助于国家行政权的支持及批准。再次,就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言,企业法人与企业职工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企业法人处于法定的裁员情形下,企业法人对企业职工依法享有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这应当是企业法人的自主行为,而不应当由政府行政命令来替代,也无需政府的文件来批准确定。再其次,就劳动关系内容设定原则而言,有关劳动权益与劳动义务的内容约定是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也基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定情形而发生的,同样不得由其他主体的替代。
本文中所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实质上就是由政府来确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而该“基准日”一旦确定就终止了劳动关系,这明显不符劳动合同基本原则与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由政府来确定的这种“基准日”的做法,实质上是政府超权行为,政府的这种“关心”与“爱心”,在某种情况下还成了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之一。笔者有例为证:二OO三年十二月,某国企数十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请求是补发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补缴社保金。事因是由该国企于二OO三年十一月张贴的一张公告通知书引起的。该公告通知书上称:根据某届某政府某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我厂将近两年来陆续申请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向某政府有关部门呈报,并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为了对职工负责,我厂再一次通告,尚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请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到厂劳工科办理相关手续,以便统一上报。随后并提供一份打印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定为二OO一年三月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职工认为尽管此前企业曾要求职工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与此次公告通知书一样是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当年职工就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证明了不“愿意”,因此,职工利用此次公告通知机会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某政府纪要及通知为据,认为企业与职工在某政府纪要及通知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即二OO三年三月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领取经济补偿金无理,驳回了职工的全部诉请(现本案尚在法院一审期间)。但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是基于自愿为原则,二OO一年职工有权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现在仍然存在,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职工认为尽管有关部门确定了“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但职工个人未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职工与企业仍存劳动关系,且现公告的通知书上仍然白纸黑字地写着“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这证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着,不因为政府定了“基准日”而终止(职工当时也并不明知有这个基准日的决定)。现要求企业支付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社保金并非无理。由于“基准日”与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日及与职工实际领取经济补偿金日(劳动关系解除日)存在着时间差,“基准日”往往早于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日,职工在基准日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间常常要求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又因为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而引发争吵。从本案发生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政府就是出于安定稳定社会及妥善安置国企职工之良好愿望主动介入确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也并不因此能够让劳动者确信该行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并不能平息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业已紧张的劳动关系。同样因政府纪要与通知既不是行政规章,更不是法律,因此,在将来诉讼程序中存在被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
事实上,在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早已就如何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已经在法律上做了设计。根据劳动法及上述规定用人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这就是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裁员是企业的权利。同时法律对此类裁员在程序上也作为规范如要求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笔者认为,裁减人员是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本案中为何企业却要职工“自愿”地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呢?这不得不让人生疑该国企是真倒闲还是假倒闲了。笔者还认为,政府若能责成职能部门认真有效地监督企业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实施裁员,“基准日”就会变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认同的安宁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将精力更多地用在审查企业资产的处置上,防止个别人利用国企的“受难日”,大发“国”难财,远比无法律依据地介入讨论研究诸如什么“基准日”、“关门日”、“走人日”等,更有价值,也更能为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或准失业人员争取到更多的应得的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不再承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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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置方案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居民的安居需求,由相关部门制定的一套安置政策和措施。无论是自然灾害、城市拆迁还是战争冲突等各种原因,房屋安置方案都是为了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确保他们能够安居乐业。本文将详细探讨房屋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


房屋安置方案需要考虑的是居民的住房需求。在灾害或拆迁等情况下,许多人的家园被摧毁,他们急需一个能够提供居住空间的地方。因此,房屋安置方案应该以提供适宜的住房为核心,确保每个居民都能得到合理的安排。这些住房可能是新建的房屋,也可能是已有的闲置房屋。


房屋安置方案需要考虑的是居住环境。除了住房本身,良好的居住环境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样重要。这包括交通便利、教育资源、医疗设施等方面。因此,房屋安置方案还应该考虑如何提供完善的社区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房屋安置方案还需要关注贫困居民和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在某些情况下,贫困居民和弱势群体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住房问题。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财力来购买自己的住房,而且可能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因此,房屋安置方案应该在设计中考虑到这一特殊群体,提供适当的扶持和保障措施,确保他们也能够获得合适的住房。


在实施房屋安置方案时,需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住房资源的分配应该依据客观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房屋安置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公众参与也是重要的一环。政府应该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房屋安置方案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房屋安置方案的长期维护和管理同样重要。房屋安置方案不能仅仅停留在提供住房这一层面,还需要有相关的政策和机制来确保住房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这包括住房维修和改善、物业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房屋安置方案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以促进住房安置工作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房屋安置方案是为了解决人们住房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它需要考虑到居民的住房需求,提供适宜的住房和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别是对于贫困居民和弱势群体,还需要提供额外的扶持和保障。在实施中,应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加强监督和管理。房屋安置方案还需要有长期的维护和管理机制,确保住房安置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综合考虑到这些因素,才能真正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保障他们的安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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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保障。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政府根据征收土地的需要,对被征收农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这一方案旨在保障农民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并能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



首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经济补偿。政府将根据土地被征收的面积和土地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补偿金额会远高于被征收农民土地的实际价值,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除了经济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包括生活安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住房安排,以确保被征收农民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这些安置住房通常会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供水、供电和卫生保健等。此外,政府还将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帮助被征收农民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政府通常会进行充分的征地补偿安置评估。这项评估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生活状况以及当地的发展需求等因素。通过评估,政府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然而,尽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对于被征收农民而言,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他们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可能需要重新学习一些技能。其次,被征收农民还需要面对可能的社会融入问题,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他们需要适应城市生活的种种规则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培训和就业机会。政府可以提供职业培训,以帮助被征收农民获取新的技能,并为他们寻找就业机会。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社会融入工作,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社会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总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保障。通过提供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这一方案确保被征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并能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然而,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帮助被征收农民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农民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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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丰富全体干部职工的文体生活,增强职工体质,加强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培养职工的团队精神,特举办此次运动会。

一、运动会指导思想

本次运动会以团结、文明、创新、拼搏为主题,以健身运动为宗旨,以广泛参与、增进团结和友谊为目的,通过规定项目的有序竞赛,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健身意识,促进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使之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二、运动会组委会人员

主任:

副主任:

总裁判长:

裁判人员名单:

三、比赛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四、比赛地点:

林业局

五、比赛项目:

羽毛球、乒乓球、象棋、登山

六、比赛规则:

见附件

第一项:

1、项目名称:羽毛球

2、比赛规则:(见附件)

3、报名人数:不限

4、裁判安排:

5、比赛场地:林业局院内

6、奖品设置:

一等奖各第二项:

1、项目名称:乒乓球

2、比赛规则:

3、报名人数:不限(视报名人数进行分组

4、裁判安排:

5、比赛场地: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二楼职工活动室

6、奖品设置:一等奖各第三项:

1、项目名称:象棋

2、比赛规则:

3、报名人数:不限。报名人数低于

4、裁判安排:

5、比赛场地:林业局院内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图书室(女子组)、(男子组)

1名,奖品:(价值元)

二等奖各1名,奖品:(价值元)三等奖各1名,奖品:(价值元)

1名,奖品:(价值元)

二等奖各1名,奖品:(价值元)三等奖各1名,奖品:(价值元)

4人,该项目取消。

6、奖项设置:一等奖1名,奖品:(价值元)

二等奖1名,奖品:(价值元)

第四项:

1、项目名称:登山

2、比赛规则:(见附件)

3、报名人数:不限

4、裁判安排:

5、比赛场地:xx

6、奖品设置:一等奖1名,奖品:

二等奖1名,奖品:三等奖1名,奖品:

七、报名时间:

x月x日至x日

八、报名地点:

县林业局

九、本方案的解释权属运动会组委会。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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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裁员或者转型重组的时候,职工安置方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个合理、公正、周到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仅可以保障职工权益,缓解社会压力,还可以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本文将以"职工安置方案"为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一个有效的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人情况和意愿。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员工的特长、技能、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制定个性化的职业规划方案。比如,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员工,可以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对于有转行意愿的员工,可以提供职业转型培训和就业安置服务;对于有继续留在企业内部工作意愿的员工,可以提供内部调岗、晋升等机会。通过这种方式,员工更容易接受安置方案,并且可以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事业。


职工安置方案需要着重关注失业员工的再就业问题。企业可以与就业服务机构合作,为失业员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企业还可以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推荐失业员工就业。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失业员工的再就业率,减轻其就业压力,确保社会稳定。


职工安置方案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在裁员或者转型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公正、合法地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还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岗位职责、绩效表现等因素,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提高员工安置方案的满意度。


职工安置方案还需要注重员工的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裁员或者转型重组对于员工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故,很容易导致失去工作的员工情绪低落、自信心降低甚至抑郁。企业应该积极组织心理咨询和培训,帮助员工调整心态,增强自信。同时,企业还可以组织一些团建活动、员工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员工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动,减轻失去工作的员工的情感压力。


小编认为,一个有效的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人情况和意愿,注重失业员工的再就业问题,合理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提供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只有通过这样综合考虑的方案,才能帮助企业顺利进行裁员或转型重组,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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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类型的脑积水都可以使用脑室-腹腔分流术,它也是目前应用最广的分流方式。【禁忌症】

1.颅内、腹腔内、手术野感染。2.妊娠。3.腹水。

4.脑脊液蛋白过高(>150mg/dL)。

5.脑室内新鲜出血。【操作方法及程序】

1.气管插管,全身麻醉。患者取仰卧位。术野较宽阔,消毒及无菌操作需特别关注。2.头皮切口的选择经右侧额角穿刺置管是目前较为推崇的方法。另有学者习惯于经侧脑室三角区置管;但应注意,置管深度应超过脉络丛、尽量伸展至额角,减少脉络丛包裹的可能。对于置管困难者,可于神经导航(neuronavigation)引导下,精确放置。3.分离皮下隧道以专用导条,熟练者可一次性打通脑室穿刺点至腹部切口的皮下隧道。保证导条走行于皮下脂肪层,避开重要的腺体,避免损伤颈部血管。

4.脑室穿刺置管根据术前影像学资料,反复印证穿刺点和穿刺方向,预判置管深度并标记。穿刺过程中,避免损伤皮层和皮质下血管。置管成功后,避免脑脊液快速流失。5.连接分流装置、放置腹腔端导管顺序连接分流系统,确保固定性结扎牢靠,验证分流系统通畅。腹腔端的导管可放置于肝脏膈面,固定于肝圆韧带。也可以放置于盆腔内,管道预留约50厘米。腹腔端管道末端“针刺打孔”的方法,并不能降低腹腔端梗阻发生的概率。【注意事项】

1.穿刺并发症穿刺道出血,甚至形成脑内血肿,而需二次手术清除。穿刺成功后,快速引流高压的脑脊液,也是形成急性硬膜下出血、脑室内甚至是硬膜外血肿的原因。2.分流管梗阻梗阻可以发生于脑室内和/或腹腔端。脑室内梗阻的原因最常见的是脉络丛的包裹,裂隙脑室综合征(slitventriclesyndrome)发生时,顺应性降低、向内塌陷的脑室壁,也可以阻塞脑室端。腹腔端梗阻,大网膜或炎性包裹的可能性最大,甚至形成假性囊肿。

3.感染分流管相关感染的研究显示,感染的致病菌多为葡萄球菌属。一旦术后怀疑感染,应立即采集标本、尽快明确病原学,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使用强力药物控制感染。对于感染迁延者,拔除分流装置、改行腰池持续引流(无梗阻性脑积水)或脑室外引流(梗阻性脑积水),则是不得已的选择。如果发生脑室炎,则病死、病残率激增。腹腔可并发腹膜炎、膈下脓肿、腹腔脓肿。

4.分流管移位分流管与皮肤、肠管、腹壁肌肉摩擦,可以外露、由直肠脱出、甚至经由肌肉层穿透皮肤。分流管脱出的处理应妥当及时,防止感染逆行入腹腔、颅腔。5.过度引流临床上出现典型的颅内低压症状。轻微的过度引流,机体多能逐渐代偿;严重者,可导致硬膜下积液/积血、脑室内出血或硬膜外血肿。随着体外可调压分流装置的普及,此类并发症的发生率明显降低,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老式分流装置出现无法代偿的引流过度,往往需要再手术更换分流阀门。6.裂隙脑室综合征(slitventriclesyndrome)临床上较为少见。患者多有既往脑室炎症或分流装置感染的病史。脑室形态较小,脑室顺应性下降。脑室内压增高时,脑室壁不能代偿性扩张,常致临床症候急骤恶化。其本质是颅内压增高,而不是过度引流所致的低颅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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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措施。这些方案一般由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下面将详细介绍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补偿安置方案要科学合理。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情况,采取个性化的方式进行补偿。例如,如果被征收的是农民,应该考虑到其农田的收益和对其生活的影响,给予合理的补儿、就业机会、培训等措施;如果被征收的是居民,应该考虑到其住房的价值、所在区域的配套设施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应该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被征收人的意见和诉求。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等方式与被征收人沟通,听取其对于补偿安置的建议和意见。同时,政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方案内容,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评议,确保方案的公正和透明。



再次,补偿安置方案要注重人文关怀。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面临着离乡背井和生活困境。因此,补偿安置方案应该注重人文关怀,关爱被征收人的身心健康。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咨询、社会支持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在安置住房方面,也应该考虑到被征收人所处的社区环境、交通便利等因素,确保他们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最后,补偿安置方案要监督落实。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抓紧执行,并及时汇报执行情况。同时,需要建立监督机制,指定专门的人员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违反方案规定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总之,补偿安置方案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方案时,要科学合理、征求意见、注重人文关怀,并加强监督。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真正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实现公平公正的征收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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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白岭镇白岭街 乡(镇)街道 清水桥 村(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甲方征收现属于乙方位于 集体所有的土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条文”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收土地面积___________公顷(计_______ 亩),其中___________ 亩,______亩,

______亩,_______ 亩。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四至:______ 详见征地图。图号为 _____ 。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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