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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通用13篇)

发布时间:2024-12-08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通用13篇)。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稳步提升教育内涵,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活动主题

狠抓学风,促进班风,塑造校风,构建和谐校园

三、学风存在的问题

1、有些学生学习投入时间、精力不足,不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2、有些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自觉性差,专心程度不够。

3、有些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在上课时说话、做小动作、睡觉、看与本节课无关的书籍,影响课堂的正常秩序。

4、有些学生学习过程中易满足,忧患意识不强,得过且过,小进即安,小退即弃。学习无动力,被迫式学习,缺乏自主学习意识,成绩停滞不前或大幅度倒退。

5、有些学生假学习现象严重,平时抄作业、抄答案、拼凑作业,应付欺骗老师检查,不能向家长如实反映在校学习情况和纪律表现,欺骗家长,掩饰存在问题。

6、有些学生班级无凝聚力、向心力,学生集体荣誉感差,班风懒、散、缓、拖,成绩落后。

7、有些学生学习过程中无计划、无安排、无目标、盲目,学习效率低,学习方法不科学,无短期和长期的学习奋斗目标。

8、有些学生不认真复习功课、完成作业,交头接耳,打闹喧哗,影响他人。

四、活动目标

1.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引导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转变学习态度,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2.严格养成教育,规范日常管理。在全校启动“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常规教育,大力开展“遵守学校纪律、遵守课堂纪律”和“认真预习、认真上课、认真作业、认真复习、认真考试”为主题的主题教育活动,在全校努力营造积极进取的学习氛围。

3.加强学生自我教育,培养学生自律意识。组织召开 “学风建设主题班会”活动;开展各类先进的评比,大力宣传学风建设中的好人好事、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4.发挥教师、伙伴作用。教师要注重向学生推介科学学习方法,宣讲学习策略,加强学习督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掌握学习方法;在学生中树立学习典型,发挥学生干部的先进模范作用,提倡伙伴结对组建“1+1学习互助小组”,带动广大同学积极行动起来,使学风建设全方面的落实,进而形成良好的校风。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9月)

1、全校要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召开教师及学生动员大会,在教师、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师生对学风、校风建设活动的认识。

2、少先队通过广播、宣传栏、国旗下讲话等途径在全校范围内营造开展教风学风建设的舆论氛围。

3、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通过班会、学习园地等对本次活动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和动员,营造“人人讲刻苦学习,班班创优良学风”的良好氛围。

4、教导处对重点学生进行摸底,协同班主任进行分析,并建立档案,进行跟踪,了解学风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阶段:实施推进阶段(20xx年10月——12月)

1.强化日常行为习惯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教师、学生日常行为等的管理和检查,为学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各班认真查找班级班风、学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讨论如何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结合实际,组织召开以学风建设为内容的主题班会和学习经验交流座谈会,开展“一对一”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充分调动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从而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紧迫性,树立竞争意识。

3.少先队举办一次以“做学习的主人”为题的征文演讲比赛,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增强自信心,追求新理想。

4.教导处对重点学生进行跟踪。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12月)

1.学风建设活动结束后,各班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好的方法汇编成册,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推广实施。

2.树立学习标兵,弘扬学习风气。结合教风学风建设活动各项评价指标推荐学习标兵,学校审核后对其进行表彰,并将这些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以专题报道等形式在全校集中宣传。

六、主要活动安排

活 动 内 容负 责 人时 间

教师动员大会校长室、教导处9月下旬

学生动员会校长室、教导处9月下旬

调查摸底教导处9月下旬

制订学习计划班主任、学生9月下旬

“做一个合格的小学生”宣传活动少先队9月下旬

班级检查评比教导处、少先队9月底

学生常规学习班主任10月中旬

“我爱学习”主题班会班主任10月中旬

班级检查评比教导处、少先队10月底

“做学习的主人”演讲比赛少先队11月中旬

“我进步了”主题班会班主任11月下旬

班级检查评比教导处、少先队11月底

评选“学习标兵”、先进班级校长室、教导处12月中旬

班级检查评比教导处、少先队12月下旬

学风建设经验总结班主任12月下旬

学风建设经验交流会校长室、教导处12月下旬

七、组织保障

加强学风建设,需要领导高度重视,全校师生共同参与,各部门协同配合。学校要统筹协调,把学风建设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督导检查。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成立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张一平

副组长:肖昌光 王兰英

组 员:全体教师

2.全校教师要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主动为教育教学、教师和学生服务,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把建设良好的学风做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3.全体班主任要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学风、班风建设活动,坚持正确的育人观,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作用,组织本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提出具体的活动方案,把学风建设活动抓出成效,探索建立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学风建设的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

4、少先队要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对优秀的事例进行宣传,开展有益的活动,在活动中促进学风建设活动。

厦坪小学

20xx年9月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一、全面动员,广泛宣传。全乡召开环境卫生整治动员会议后,该村迅速行动,于10月17日晚上,组织支村两委成员及组长、党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小组也分别召开了环境卫生专题会议。10月18日,发放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宣传资料近600多份到每家每户,在主要干道悬挂横幅标语10条,在村内张贴宣传标语100多张,组织村民观看乡里制作的环境卫生整治专题片。最具特色的是利用防洪广播系统每天上午8点和下午4点向村民宣传环境卫生内容,动员全体村民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大扫除活动。使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家喻户晓,营造了十分浓厚的活动氛围。

二、合理安排,精心组织。为使全村的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治理,成立了以村支书为组长的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各村民小组选举成立了3—5名成员组成的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和2—3名成员的义务保洁队,制定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与各村民小组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与每户村民签订了村规民约。通过强化组织管理,调动了全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了环境卫生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办的良好局面。村、组干部带头在村内打扫卫生、清理垃圾,组织村民每天清扫村级的主干道、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卫生死角。严格实行门前“三包”,确保屋前屋后的干净整洁,全村的环境卫生得到明显的改观。

三、群众满意、成效显著。该村自筹经费6。8万元用于聘请保洁员、垃圾清运、河道疏通等。共清理垃圾点30处,清运垃圾45车,清除小广告50多处,清理疏通河道3公里,打捞漂浮物4吨,清理公路障碍物10处。通过此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现村内的垃圾得到集中处理、定点堆放、日产日清;公共场所、村民的房前屋后无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河流、渠道也由原来的浑浊不堪变得清澈见底。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面貌焕然一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近段时间,香梅乡党委、政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广泛宣传,全民动员,在全乡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村级环境卫生整治的高潮。

通过近一个多月时间的整治,目前,该乡的农村面貌焕然一新。

为了切实改变长期以来村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香梅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广泛宣传,层层动员。通过层层召开会议,制作宣传牌50余块,书写永久性标语100余条,发放环境卫生“三包”承诺书4000余份,给学生上一堂环境卫生整治课等等,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家喻户晓,老百姓主动搞卫生的意识明显增强。二是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村规民约,并实行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包路段,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包干责任制。推行乡政府评先进村、村里评清洁组、组里评清洁户的检查评比制度。建立星级文明卫生村庄、文明卫生组、文明卫生户升级考核评比办法。三是保障经费,落实工作。该乡共投入资金12万元,购买了垃圾桶200余个,清理村庄垃圾400余车合400多吨,清除60公里村、组级公路两边的杂草,清理河道20公里,清理水塘100个,建立垃圾池150个,拆除乱搭乱建30余处。四是加强督查,严格奖惩。该乡每月组织一督查、一排名、一点评,每季度一考核,对考核得分前三名的村分别给予3000、、1000元的奖励;对评为清洁组、清洁户的颁发奖牌;对连续2季度排名倒数后三名且得分未达标的村,对村支书、主任实行诫勉谈话;连续3季度排名倒数后三名的且未达标的村,取消该村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和村支书、主任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年终绩效工资。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既是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顽疾,也是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之一。复和镇宋家村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探索出农村生活垃圾村、组、户分级管理的新机制,使该村生态环境和卫生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一是开展了“农村是我家,卫生靠大家”和“清三堆”(土堆、粪堆、柴堆)、“治三乱”(污水乱泼、垃圾乱倒、柴草乱堆)、“美三口”(村口、路口、家门口)等集中整治活动。对全村19个村民小组和576户居住群众的房前屋后暴露性垃圾、乱堆乱放杂物、杂草等进行了集中清除。共出动卡车、铲车、挖机、拖拉机12台次,清除卫生死角120多处,清运垃圾、杂草60多吨,解决了境内雷复公路、宋楚公路、宋甘公路两旁的“遗留”垃圾和村庄死角的“历史”垃圾,无论是镇道,还是村路,无论是房前,还是屋后,物品摆放得错落有序、干净整洁。

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购置垃圾清运设施和发放保洁员的福利待遇。该村在镇政府每年投入专项经费5000元的基础上,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的形式,对全村2140名村民每人每年收取1元的垃圾清运费,用于购置户用垃圾桶、垃圾收集车等垃圾处理清运设施,目前,该村已累计投入资金16万元,购置垃圾箱20个、向农户发放垃圾桶300个,并选择在合适的地点新建了4个垃圾池、1个垃圾填埋场和1个污水净化池,同时,还对雷复公路、宋楚公路沿线8个组配备了8名保洁员,专职负责公路沿线村、组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清扫。

大城村干群齐上阵合力促整治。

自全县农村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开展以来,高亭镇大城村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本着干群齐心多措并举抓整治,标本兼治抓管理的原则,干群齐上阵,攻坚克难,扎实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全村环境卫生得到初步好转,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主要做法:

一是干部先行,示范带动。活动一开始,大城村的驻村领导和干部及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就齐上阵,明确责任和任务,齐心合力抓整治。全村划分为五个责任区,村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自己责任区内的工作进度及所存在问题,坚持每天汇报,难以解决的问题集体研究,拿出具体解决办法,对钉子户采取干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办法,集中力量做思想工作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形成了互相配合、协同推进的组织领导体系。同时,干部和党员带头深入实际,工作走在前、干在前,脏活累活带头干,要群众做得的自己先做到,以身示范,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二是强化宣教,提升素质。采取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模式,立求做到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深入人心,全面提升群众的环境意识。通过召开村组环境整治动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组织村组干部深入农户,发放宣传单、张贴横幅、标语、观看电教片和出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等方式,重点宣传环境整治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同时向村民讲明了村里目前环境状况和需要村民配合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动员全体村民积极行动起来,要求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当先锋做表率,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整治的积极性,以最快速度清理自家的房前屋后垃圾,为村内环境整治做出应有的贡献。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增进共识,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环境的良好村风。共悬挂条幅2条,张贴标语60条,发放垃圾处理和村民公约等宣传单1200余份,签订承诺书560份,营造了人人动手,户户整治的舆论氛围。

三是突出重点,全力整治。大城村在此次集中整治活动上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备前所未有,把该村环境卫生整治推向高潮。重点组织村民对辖区内的路边、河边、村边、田边、塘边等“五边”及屋前宅后的积存垃圾进行大清扫、大清理、大清运,不留死角,彻底清除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基本做到无成堆暴露垃圾。投资3万余元,组织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等600余人次,清运多年来的积存垃圾160多方,清理公路两侧白色垃圾2公里,清理水渠垃圾1200余米,新建垃圾池7个。同时,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专门成立了6人的卫生保洁队伍,负责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和村内的环境卫生,确保垃圾及时清运,促使全村环境卫生状况的明显好转。

发扬将军精神全力整治环境。

按照县、乡政府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该村注重典型引路,强化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

一、抓宣传,重引导。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张贴固定性宣传标语100余份、发放宣传手册200余本。组织村组及党员干部40余人赴攸县学习,并通过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大讨论,结合如何发扬黄克诚大将精神来要求党员干部讲奉献、村民讲自觉来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二、强措施,重整治。投入环境整治资金20000余元,发动劳力500余人次,出动垃圾运输车30余辆(次),共清扫公路5公里,清运垃圾400多方,建设垃圾池3个,发放垃圾桶2000余个。村委会与各住户签订了《环境卫生公约》,坚持做到“三有”,即村有保洁车、保洁员,组有评比公示栏、垃圾池,户有分类垃圾桶。

三、建机制,保长效。建立长效评比管理机制,每月定期开展评比,确保该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推进。

通过此次整治工作,逐步完善了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村民爱卫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到了“三无”,即“无卫生死角、无一片垃圾、无污水横流”,实现了乡村面貌的大改善。群众反响好,将军故乡再换新颜。

油市镇禾巷村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全村工作重要日程,坚持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负总责,实行支书、主任管党员干部,党员干部管院户,实施全民参与,层层抓落实,监督管理到位,扎实推进全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一、基本情况。

禾巷村位于油市镇东北部,距镇政府3公里。全村共有16个村民小组,542户,共2033人,布局零散,通村水泥路长2.3千米,100%的组连通水泥公路。

二、主要做法。

一是精心组织、强化领导。该村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村级事务的重要工作,实行支书、主任亲自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以驻村领导镇党委书记陈国斌任顾问,党支部书记林云荷任组长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实行村干部包片、党员组长包院落户,将责任层层分解。

二是深入宣传,广泛发动。一是在干部、党员、组长中进行宣传,组织收看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宣传片,认真开展环卫实践活动。二是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宣传,通过发放倡议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宣传,共发放倡议书500余份,张贴标语200余张,悬挂横幅5条。同时设置了宣传公示栏,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动态予以公示。三是各片区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以形式多样的活动载体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倡导辖区内学校进行“爱我禾巷、洁我家园、从我做起”的教育和现场实践活动。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倡导文明新风,培育全村讲卫生、爱美化的浓郁氛围,不断提升广大干群清洁卫生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浓郁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环境。

三是创新机制,长效管理。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实行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一是建立目标机制。经村支两委研究决定,制定了《禾巷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为整个工作的推进提供了保障。二是按照“门前三包”原则,开展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整治,制定了《禾巷村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村支两委组织对全村所有农户的卫生进行大检查,设立“最清洁户”、“清洁户”、“较清洁户”、“不清洁户”四个档次,评比结果在村委会每月张榜公布,连续三次被评为“最清洁户”的授予“文明卫生户”,奖励现金50元,连续三次被评为“不清洁户”的,授予黄牌“脏乱差户”,并处罚现金50元。

四是由点及面,整体推进。一是积极部署行动。该村在坚持集中与分散原则的前提下,清理河道、清扫裸露垃圾、修建垃圾池、设放垃圾桶、安排专职清洁员、成立文明劝导队等,形成了综合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了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明确责任,整体合力大推进。该村对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共分五个片区,每个片区由一名村干部包干责任,并组织上百名群众重点对公路沿线的垃圾进行地毯式清理,实行一日一扫、垃圾一日一清,彻底消灭卫生死角。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面对城市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不断拓宽城市管理工作渠道,大力加强宣传,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强劲合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一)管好执法队伍。加强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引导下属单位和执法队员相互交流,队员间、单位间开展竞赛,不断强化每个单位、每名队员的"精细化"管理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二)提高市民素质。采取多种形式,以家庭、社区、单位、团体、学校为基本阵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着力抓好广大市民讲文明、讲卫生、守法规、树新风、爱家乡的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市民的文明意识、法规意识,提高市民素质。

(三)加强法规宣传。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审批程序、执法纪律的宣传和解释,以实现与广大市民互动为前提,搭建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增进其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一、引言


河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的水文、生态、环境及经济功能。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河道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对于恢复河道生态,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通过河道保洁工作,保障河道的水质,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2.原则: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综合治理,生态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多元参与。



三、工作内容


1.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定期对河道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水质、生态、土壤等方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监测网络,及时了解河道的动态变化,为后续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对涉及河道污染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河道边界线的划定和保护,防止违法建筑和污染源进入河道。


3.加强河道清淤和保洁:采取机械清淤、人工清理等多种方式进行河道清淤,确保河道通畅。同时,建立常态化的生活垃圾和工业污染物的清运体系,定期对河道进行保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染物。


4.推动生态修复:积极推动河道生态修复工程,重建河道的自净能力。采用适宜的植被恢复、生物修复等方法,恢复河道的自然环境,并促进鱼类和水生植物的繁衍,提升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使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河道保洁工作。同时,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



四、实施措施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河道保洁管理中心,负责河道保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工作团队,确保工作的高效实施。


2.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完善河道保洁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大执行力度。制定相关惩罚措施,对侵犯河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形成威慑力。


3.加强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大对河道保洁技术研究的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同时,加强对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升河道保洁的效率和质量。


4.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河道保洁工作的持续开展。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筹资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机制。


5.加强监督考核和评估:建立与河道保洁工作相适应的监督考核和评估机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五、预期效果


通过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的工作,预期达到以下效果:


1.河道水质明显提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要求。


2.河道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生物多样性逐渐增加。


3.社会环境卫生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


4.各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河道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提高。


5.形成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模式。



六、结语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唯有积极行动,科学规划,才能让河道保持清洁美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打造绿色、健康的家园而努力奋斗。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运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1、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2、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3、(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4、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5、第五章河(湖)长制

6、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7、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9、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10、(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11、(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2、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13、(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14、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6、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17、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18、(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19、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0、(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1、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22、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23、占用河道违建必须拆除,恢复原样,同时处以罚款。

24、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25、(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6、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27、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8、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9、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30、(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1、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32、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33、(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4、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制。

35、(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36、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37、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38、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39、河道管理条例:

40、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41、(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42、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43、(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44、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46、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7、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48、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49、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51、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2、(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53、(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54、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55、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56、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7、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58、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59、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6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61、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62、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63、(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64、(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65、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6、第二章规划编制

67、第三章河道保护

68、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69、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70、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71、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72、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73、(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74、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75、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76、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77、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78、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等;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

79、(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80、(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81、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82、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83、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8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85、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86、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87、第六章法律责任

88、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89、(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90、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91、(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92、河堤治理一般可以采用河道疏浚、修建混凝土或浆砌石挡墙、格宾网堆砌、植物防护、网格护岸等措施,具体可以根据河道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确定。

93、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94、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95、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6、(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97、第十六条

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99、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00、(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01、第四章河道清障

102、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103、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10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10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8、(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109、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110、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11、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112、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113、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114、(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115、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6、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117、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118、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19、所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养鱼是违法行为。

120、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121、该项目分类为农田防护,项目防护区人口0.32万人,耕地面积0.21万亩,按《防洪标准》(GBS0201-94)规定,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其洪峰流量为305m3/s,施工导流标准为枯期5年一遇,其洪峰流量为7.18m3/s。

122、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123、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24、(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125、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126、(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127、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128、(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129、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130、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1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132、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133、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1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135、第七章附则

136、一般河道岸线都不是规则的,而且沿河人口分布也不均,发生洪水时一些河岸区域的群众住房、耕地、公路、电力等设施可能会受到威胁,造成经济损失。这时就需要在这些河段修建河堤,提高河道防洪能力,保护群众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137、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138、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139、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140、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141、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142、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143、(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144、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145、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46、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47、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148、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9、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0、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151、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52、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153、第六章罚则

154、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155、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157、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58、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159、(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160、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16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162、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163、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16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5、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166、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社障,谁清除”的原则进行清理。

167、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168、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69、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170、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171、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172、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17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174、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75、(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176、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177、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178、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179、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3]

180、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181、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2、(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183、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184、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85、(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186、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187、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188、起始断面位于大已保村,断面以上控制径流面积898.2km2;终止断面位于帕地村,断面以上控制径流面积956.5km2,治理段区间控制径流面58.3km2,治理河长4km,综合治理长度4.25km,其中主河道4km,支流0.25km;新建河堤7.82km,其中主河道7.16km、左岸两支流汇口0.66km。

189、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90、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191、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193、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194、(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195、(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196、(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197、我国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198、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200、河堤治理是水利工程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河道整治措施。

201、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202、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03、第五章经费

204、云南省元谋县勐岗河河道治理工程位于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境内。

205、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206、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207、(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208、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209、(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210、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11、(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12、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213、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14、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215、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21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217、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218、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20、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221、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222、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223、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24、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225、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226、(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27、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28、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2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230、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231、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23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233、(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34、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35、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36、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237、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238、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239、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240、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241、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2、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43、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44、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245、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46、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247、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248、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49、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50、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51、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52、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53、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254、(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55、(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56、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25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58、(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59、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260、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261、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262、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63、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264、第一章总则

265、(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266、(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67、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68、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269、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270、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271、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

一、基本宗旨和主要目标

基本宗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目标:引导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增强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能力。

二、指导原则和总体部署

指导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引导与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集成各方优势,创新工作机制,营造有利环境。

总体部署:针对各类企业的特点和发展要求,重点给予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其开展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发展;对大中型骨干企业,支持其建立研发中心,增强研究开发实力;对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着重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壮大,实现新的发展;对已实施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加强其持续创新能力建设,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骨干作用。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制定创新型企业试点办法,在全国各地方和行业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给予优先支持,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健全研发机构、培育创新人才,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能力,支持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和创新文化建设,引导企业走创新型发展的道路。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在地方和行业试点的基础上,开展“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命名。

(二)引导和支持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

引导若干重点领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标准为纽带,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形成各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并给予优先支持。以国家高新区等产业集群中的技术联盟企业为主体,配合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和条件平台项目,采用竞争机制,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展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三)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

主体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企业承担或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承担的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调整政策引导类计划的引导方向,并在其中设立“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将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重点新产品计划、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纳入统筹考虑。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立项办法,提高评审专家中企业同行专家的比例。

(四)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建设。

积极扩大在转制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试点规模;采取多种方式,新建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活动。

新发展一批产业化基地,提高基地建设水平。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区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依托产业化基地,加快探索技术扩散的机制和途径,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加快技术成果的扩散应用。

(五)加强面向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大对技术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机构和创业风险投资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实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各类共性技术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技术创新服务人才的培训工作。继续深化和推广科技特派员试点,推广农业专家大院等服务模式,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六)激励广大职工为企业技术创新建功立业。

引导职工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广泛开展职工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组织能工巧匠进行技术攻关,发动职工参与技术市场建设,促进职工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引导职工增强节约意识,发动职工改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积极推动《国务院关于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技术引进等政策的落实,加快制定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

(二)加大引导性经费投入。

优化存量,扩充增量。稳步提高计划经费的支持比重,加大政策性经费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研究、创新型企业试点、研发中心与工程中心建设、产学研结合引导以及工程整体推动等方面工作。

(三)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为企业家成长和各类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大力提倡科技人才到企业就业或自行创业,鼓励企业探索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吸引科学家和工程师到企业创新创业,不断壮大技术创新队伍。深入开展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

(四)加强考核激励,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

把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重要指标,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使之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创新中发挥骨干作用。

(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促进技术创新。

利用政府间科技合作渠道,引导和支持一批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在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中,加大对大企业集团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的支持。

(六)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统计评估和奖励。

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行业(或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统计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宏观指导,整体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完善各类企业技术创新的评价办法。制定并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部门间分工负责机制,保证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分解工作任务,加强指导和阶段性检查与考核,推动本工程扎实开展。各级科技、国资监管机构和工会组织要根据本方案制订相应的行动方案,纳入“十一五”规划,并作为20xx年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形成推进工程实施的合力。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会商,可联合更多部门参与,加强政策协调,协同行动,适时编印简报,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各级科技、国资监管机构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和联合,统筹协调,优势互补,集成资源,落实工程任务。

(三)各级科技、国资监管机构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建立共同研究探索机制。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共同组织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新政策,探索引导技术创新的新方式。同时,加强宣传,为工程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本方案确定的创新型企业试点、引导产学研战略联盟试点、建设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化基地、加强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职工为技术创新建功立业等重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下发实施。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做好20xx年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组织好我镇20xx年度农村规费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农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奉献精神,引导农民积极支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规范村级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征收项目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20xx年度农民承担费用及生产经营服务性费用有:

1、“一事一议”筹资,标准为20元/人,可以按人负担,也可以按田亩面积负担,一个村(社区)内统一实行其中一种负担方法。

2、“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标准为80元/每个劳力。

3、水利工程水费(生产经营性收费),标准为7元/亩。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服务性收费),标准为30元/人,13年度已参合人员用门诊药费补助抵算。

根据市委、文件有关精神,为防止出现因灾致贫现象,切实增强广大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本期集中征收时,一并收取13/14年度小麦种植保险6元/亩、油菜种植保险4.5元/亩,同时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家庭财产等保险。

三、时间部署

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5月8日前)

1、核实农户户主姓名、人口、劳力、承包面积等基础数据。

2、各村(社区)召开代表会议,议定“一事一议”具体项目及负担办法。

3、村、镇先后编制负担方案,报市批准。

4、统一打印监督卡,打印和开好各种收款票据。

5、形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月9日、10日)

1、召开全镇农村规费征收动员大会(5月9日)。

2、各村居相应召开代表会议或群众大会(5月10日)。

第三阶段:征缴阶段(5月11日至16日)

5月11日起各村(社区)集中定点征收。至5月16日全面结束。

第四阶段:考核总结阶段(5月底前)

四、组织领导

1、成立镇规费征收工作领导组,由镇党委书记郭夕林挂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赵宏祥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王建云、纪委书记徐建、人武部长杨飞任副组长,成员:张松明、王忠明、许国生、陈德建、徐正友、陈书平、汤勇、万年祥、王建军。领导组负责规费征收工作的谋划、动员与推进,确保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2、各村(社区)支部书记、联系村居部门(站所)主要负责人同为村居征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期规费征收工作负总责。其他村居干部、站所(部门)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力争提前完成征缴工作任务。

五、征缴方法

1、人员组织

以村(社区)为单位,以集中坐收方式进行。各村(社区)设立集中坐收点征收,征收人员由村(社区)干部及挂钩部门(站所)组织工作人员组成。

2、结算纪律

(1)当年应缴新款一律以现金征缴,不得抵通。

(2)特殊情况抵通需经批准,且只能以村欠户款项抵通本户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部分,严禁抵通其他应缴项目或借户抵通。

(3)所收现金必须在当天解缴,存入信用社“农经站村级资金专户”,凭现金缴款单结报进度,不得坐收坐支,违者严肃查处。

联系村居部门(站所)负责现金缴存、流水帐记载和进度统计上报等工作。

六、考核措施

以户清95%、总额90%以上作为考核指标。现金交镇管理比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60%、水利工程水费100%、合作医疗统筹(新增人口)缴款的100%、小麦油菜保险费100%。

按镇村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考核计分。按期完成征收任务并及时交存考核现金、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镇按水利工程水费和小麦、油菜保费缴存额的5%奖励到村居。

家庭财产保险另行制订激励办法。

镇部门(站所)参与收款人员的考核另行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征缴任务的村(社区),对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责成检查,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整改不能到位的实行组织处理;对未能按期完成征缴任务的分工组的村(社区)干部及站所工作人员,责成检查并限期整改,仍未能整改到位的实行降职或免职处理。

镇财政定额补贴每村(社区)750元用于本期突击征收期间征收人员集中用餐费用。

以上方案,希遵照执行。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一、编制依据

1、翻身河河道整治工程施工图纸;

2、有关技术及安全操作规范;

3、南京市渣土运输、堆弃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工程概况

上坊新孙家头泵站及河道治理工程范围西起外翻身河交汇处东至沧麒路,线路全长440余米。本工程构筑物包括进水口、格栅段、前池、泵房及出水口等单体。工程施工范围主要包括泵站主体结构、设备安装调试、河道清淤扩挖、岸墙砌筑、土方回填、管线复建、及景观绿化与周边综合建设开发等。

三、清淤施工方案

1、泥浆泵清淤施工方法

根据翻身河河道具体情况,经过实地查看及清淤方案论证,我单位确定采用泥浆泵清淤,并结合长臂挖掘机挖掘施工。

施工顺序按照顺河流方向,自上而下施工,具体施工步骤如下:

①机械准备:15KW泥浆泵两台,箱式运土车四台,普通双桥车辆四台,长臂挖掘机1-2台(视实际情况定),普通挖掘机两台。首先沿河道两侧修建临时施工便道,靠近施工便道的淤泥用普通挖掘机挖掘装车外运,较远处则用长臂挖机挖掘装车外运,河道中心处则用高压水泵冲搅后再用泥浆泵抽至箱式运输车内外运。

②河道清淤按照自上游至下游、先中央后两侧的顺序施工。

③首先进行河道中央的淤泥挖掘。我标段河道现状宽度在45米至60米之间,施工时挖掘机不能一次将河道中央的淤泥挖至河堤上,故河道中央的淤泥需经过2-3次倒运方能至河道两侧,然后将淤泥挖至河岸箱式运土车上外运。

④由于采用水中清淤,淤泥含水量大,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道路及周边环境污染,因此一部分淤泥挖至岸边需经过晾晒后方可外运。

2、渣土运输及弃土场管理

①淤泥运输

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南京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用篷布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

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标段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

为保证车辆运输不对市区环境造成污染,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

②弃土场管理

翻身河河道整治工程弃土方,土方:25304m3、淤泥:40144m3;结构物基坑弃方,土方:15300m3;共弃方量80748m3。

拟定弃土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东南部,弃土场为一片低洼地,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平均弃土高度为2。2m,弃土场共能容纳33万方土方。

运输距离:从地块的中点到弃土场沿行车路线总共距离为:19。9公里。

为配合弃土场管理,安排普通挖掘机一台在弃土场,协助运输车到土、平整土场等。弃土高度严格按照规划高度,禁止超区域、超高度弃土。

四、施工机械及劳动力配备

1、施工机械配备

长臂挖掘机二台

普通挖掘机二台

装载机二台

20t自卸车十五辆

交通车一辆

2、劳动力配备

根据现场需求,我单位拟投入劳动25人,分别安排在清淤现场、弃渣场。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华庄街道落霞苑第二社区河道保洁协议

甲方:落霞苑第二社区居民委员会

乙方:

我社区为了落实好建设新农村,推进城市化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我社区两整两创卫生环境整治质量,做到环境卫生无死角和河道家塘管理无盲区,进一步加大河道家塘的整治力度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管理长效群众满意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甲方特招聘乙方为河道保洁员。为明确双方职责,订立如下协议:

一、保洁范围:

1、朱巷上浜(蠡河至朱巷上河浜)

2、谢湾里浜(前谢至后谢河段)

3、薛甲里浜(沙金江至姚甲里河段)

二、保洁标准:按照上级河道、家塘长效管理评分。

三、保洁时间:乙方必须保证每天工作,每周6个工作日,“春节、元旦、国庆”长效期间隔天工作,每日工作6小时以上。(河岸两边每天清理1个小事,河面每天清理5个小时)。

四、保洁工具:甲方提供乙方街道配发河道保洁专用船一只,救生背心2件,雨衣1套雨鞋1双,其他所需工具乙方自行解决。

五、乙方必须做到安全规范操作,在河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背心、雨鞋,做到安全第一,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都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涉。

六、乙方的工作及其它包干费用:乙方的工资、奖金全年 壹万 元人民币,奖金按上级考核情况定,如曝光一次扣50.00元、曝光二次扣100.00元,每季领取1000元。余额年终结清。

七、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区、街道、社区三级检察监督,如发现达不到保洁要求连续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聘请其他人员。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既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如甲方需继续清理河道,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甲方:乙方: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2022年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村河道清淤项目

       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为加快推进区域河道整治,改善区域水环境,对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村南稍河、太脑河河道实施清淤工程。由于多年来受生活生产的污染、水土流失、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等因素影响,河道淤积严重,造成水环境恶化现状。河道的排洪、灌溉、调蓄水与净化水等综合功能严重下降,严重影响了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和水生态环境,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有效解决和改善河道问题,需对河道进行疏浚清淤治理,本项目疏浚河道2条,南稍河为东西向河道,断面编号1#至9#,长度366.75米,估算疏竣淤泥量3156.64立方米;太脑河根据河道形状分为2段计算(详见河道清淤项目布置图),断面编号1#至13#,长度507.4米,估算疏竣淤泥量5535.03立方米。

       总计:长度874.15米,估算疏竣淤泥量8691.67立方米。

       二、治理目标

       1、通过河道疏浚清淤,提升区域河道行洪、排涝、灌溉能力,灌溉保证率达到95%以上。

       2、通过河道疏浚清淤和杂草杂物清除,提高河道的调蓄水、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面貌和水质。

       三、治理标准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考虑在满足河道整治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工程投资,疏浚清淤标准为:清除河底淤泥。

       2、环境要求:在河道疏浚的同时要求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

       四、实施办法

       1、河道疏浚:本项目由于河道整体较窄,堆泥场较近且挖泥船无法进入河道,疏浚采用将河道两头封堵,用泥浆泵直接吹入堆场。

       2、堆场保护:在堆泥场周围做好防护措施,若采用水塘做堆场,需将积水抽干,防止泥浆流失,填满后应进行平整。

       五、清淤量测量及计算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施测。

       2、本次河道测量平面坐标和高程均采用GPS-RTK方法施测。模式采用单基准站自由架设模式;在数据采集器中以GBJY、GDYS、GGDZ、GGHZ、GGWX、GLTL、GSLS、GWJM、GYJD、IIXMK3等10个D级点为参考点,利用七参数模型求解转换参数,通过数据链接收来自基准站的数据,在系统内组成差分观测值进行实时处理,并坐标转换。两台仪器分别在已知点T01上校正,平面坐标转换残差最大0.7cm,高程拟合残差最大0.1cm,小于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平面坐标转换残差3.5cm,高程拟合残差4.2cm的限差要求。

       本次河道测量布设图根控制点4个,点位编号T0

       1、T0

       2、T0

       3、T04,点标志设置为顶端有十字丝的不锈钢钉,其平面坐标和高程均采用GPS-RTK方法施测。点

       位较差最大0.6cm,高程较差1.0cm,误差在限差范围之内,表明精度良好,能满足本次测量的需要,可以进行RTK碎部点测量。

       3、本次河道按50米/条的密度进行横断面测量,变化较大处适当地加密;野外使用科力达K9-T型RTK实测断面点的平面坐标、高程及河道水位高程。

       4、内业使用南方CASS7.0软件绘制断面图,纵、横比例尺均为1:100。断面面积为现状河底线(淤泥底)、淤泥面线组成的不规则图形面积,疏浚(清淤)量为相邻断面面积中数与断面间距的乘积逐一累加而得。出图比例尺为1:200。

       六、注意事项

       1、本项目在开挖淤泥时应与实际现状相结合,若开挖断面与实地有出入,应做适当调整,调整较大时应报相关单位。

       2、在房屋密集、岸边靠近房屋、护岸基底较浅处疏浚,应分层逐步实施,并对河道两岸建筑物加强观测,如有异常,立即停止施工。

       3、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七、附图附表

       1、2022年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村河道图根控制点成果表;

       2、2022年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村河道疏浚工程量计算表;

       3、2022年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村河道清淤项目布置图;

       4、2022年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村河道清淤项目断面图。

       2022年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村河道图根控制点成果表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022年3月序号点 号横坐标 X(m)纵坐标 Y(m)高程 H(m)等 级备注1T013420748.882497507.69953.658图根2T023420755.088497567.24053.624图根太脑河3T033421027.963497140.85054.754图根4T043420994.527497146.54154.728图根南稍河

       2022年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河道疏浚工程量计算表河道名称河道疏浚长度断面序号疏浚断面积疏浚平均断面积断面间距疏浚工程量平方米平方米米立方米120.180.180.650.1238.534.3630.52132.91414.2111.3738.07432.86511.7012.9648.87633.11南稍河366.768.7910.2535.74366.1678.878.8361.21540.4886.537.7048.42372.8398.007.2748.79354.464.216.1149.83304.214.214.6319.49小计366.7366.73156.64

       2022年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河道疏浚工程量计算表河道名称河道疏浚长度断面序号疏浚断面积平方米3.484.5718.9614.9213.3514.0311.716.2816.0611.895.37疏浚平均断面积断面间距平方米米3.484.0311.7716.9414.1413.6912.879.0011.1713.988.635.373.6757.2556.1055.2649.9942.9923.3333.9229.9353.5251.7418.39疏浚工程量立方米12.77230.43660.02936.10706.61588.53300.26305.11334.32747.94446.5298.75123456太脑河507.478910111213小计507.45.545.035.545.299.2222.06507.451.08116.595535.03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为加快全镇交通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助推镇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县交通建设大会战工作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交通建设大会战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县交通工作和镇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主攻干线、完善网络、建好站点、保障畅通”的基本思路,以“突出重点建设、破解交通瓶颈”为着力点,举全镇之力,全面开展交通建设大会战,为“建设江北地区中心镇”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建通道、改干线、修桥梁、配设施为重点,完成一批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镇域内交通网络及配套设施,切实改善镇的交通状况。

三、主要任务

1、加快县干线路在我镇范围内的路段改造。茈湖口至花园台公路路段8月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工作,12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

2、加快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按照县定计划,完成我镇4公里“以奖代补”指标任务。

3、加快危桥改造。按照镇村两级负责原则,政府组织实施动工,村上保证施工环境,7月份全面完成大屋湾一桥、赤塘桥的危桥改造任务。

4、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建成四级农村乡镇客运站1个。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交通建设大会战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刘雄任顾问,党委副书记、代镇长任指挥长,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委委员、副镇长、副镇长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重点办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按照县政府要求投入相关配套资金用于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公路建设受益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资、捐物。

3、加强工作责任。将交通建设大会战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到各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及维护施工秩序工作,并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

4、强化督促考核。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反馈、通报有关情况,对工程进展、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施工环境维护、牵头负责人与责任人的履职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严格按照责任状和目标任务分解要求,对各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各村(社区)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和干部个人年度考核。

5、严格奖惩措施。对此项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不按要求履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具体奖惩办法另行文。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

为深入贯彻XXX生态文明思想和XXX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根据《XX县河流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解决我镇河流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推动河流管理保护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一批河流突出问题,全力消存量、遏增量,推动全镇河流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持续优化、整体功能持续增强,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河流“水清、岸绿、河畅、景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行动时间

即日至9月31日。

三、行动内容

(一)排查问题

河流问题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涉及各行各业。镇直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认真组织本行业、本辖区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死角。排查要聚焦河流治理与保护,重点围绕河流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五乱”问题;非法取水、非法设置排污口问题;小水电清理整改及水库、水电站下放生态流量不足的问题;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农村面源污染(畜禽粪污、农药、农膜)、固体废物、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工业废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工业废水、矿山矿井废水污染问题;偷排漏排污染问题;河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问题;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等污染河流水体的相关问题开展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将排查问题及时处理,同时上报镇河长办。

(二)狠抓问题整改

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是河流突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落实河长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切实整治河流突出问题。对新排查出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立行立改、边查边改、限期整改,要加大检查力度,做到限期整改。同时,要认真梳理近年来中央和省、市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披露问题及各级河长巡河、河长制暗访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各种途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重点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整改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督办

按照“谁主管、谁排查、谁督办”的原则,切实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建立“动态排查、督办交办、台账管理、整改销号”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问题有效整改。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对本行业河流水污染、侵占河流水域岸线等问题进行督办,指导地方基层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定期调度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按照整改方案科学有序进行整改,边查边改,动态清零。

四、行动保障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张万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水务和移民工作站,由夏雪鸿负责具体办公,收集和上报资料。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制定排查整改工作方案,扎实组织开展本行业、本辖区内排查整改工作。

镇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管理所:负责各村(社区)及城乡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乱排、入河排污口、企业污水排放、矿井矿山造成的废水污染河流、城乡建设侵占河流水域岸线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镇经发办:负责工业园区废水污染河流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对垃圾渗滤液污染河流水体情况、生活垃圾临河乱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镇拆迁办:负责组织对交通干线整治、侵占河流水域岸线情况、公路建设倾倒建筑废料入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镇水务和移民站:负责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流“五乱”问题清理整治,组织对生活污水污染河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抓好小水电清理整改、取用水管理等工作。

镇农服中心:负责组织对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河流情况等影响河流生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对旅游区域及文化活动场所影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各村(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乡村建设废料入河情况、河库、山塘水污染、侵占河流水域岸线等影响河库生态情况及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三)强化履职尽责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是责任河流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巡河、管河、护河、治河职责,开展常态化巡河工作,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流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河长办要做好河长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河长制责任单位要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工作,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收集整理汇总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台账,对整改严重滞后或者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提请河长协调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镇河长制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着力推动本行业排查发现污染河流、侵占河流水域岸线等问题的整改,把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作为落实河长制的优先任务,安排相关项目资金时主动向河流治理保护方面倾斜。

(四)强化作风建设

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要围绕党史学习教育,整治河流管理保护中作风不严、担当不强、落实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发扬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作风,深研对策措施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难题,敢于较真碰硬,坚决纠正、制止涉河涉水违法违规问题。

(五)强化追责问责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及《遵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试行)》等,对于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流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镇人民政府可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等方式,严肃追责问责。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河流水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纪委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

(六)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请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按时上报相关资料,确保报送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1。请于9月1日前报送一名专项行动联络员(详见附件1)。2。排查方案于9月1日前报镇河长制办公室;3。排查整改台账实行旬调度,分别于9月4日、9月14日、9月25日前按时报送排查整改台账(详见附件2);4。10月4日前报送排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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