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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买卖合同

貨物买卖合同|貨物买卖合同(通用十六篇)

发布时间:2023-01-15

貨物买卖合同(通用十六篇)。

▶️ 貨物买卖合同 ◀️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4、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5、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买受人以出卖人逾期办证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已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解释》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最后期限30个工作日前向产权登记机构报送了办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的,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关于城镇”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性质上也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10、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综合考虑合同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1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因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请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四、其他问题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记权利人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登记权利人以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予以支持。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的除外。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屋,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审查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了房屋,在申请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间,该买受人对转移登记尚未完成没有过错,或者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该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貨物买卖合同 ◀️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 貨物买卖合同 ◀️

出卖人(基地):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企业):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常山胡柚“三联三增”产销协作机制建立产销协作关系,以降低胡柚生产成本,提高胡柚品质,有利于企业组织生产,促进胡柚销售,经双方协商,特订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 貨物买卖合同 ◀️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一致,就养鸡场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养鸡场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类型:;)出售给乙方。室内设施:水、电二通。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养鸡场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养鸡场。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乙方分两次付清给甲方:首付(元),小写:元,第二次于20xx年12月付清尾款元,大写:元整。

三、甲方保证上述养鸡场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其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纠纷解决方式:若甲乙双方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到养鸡场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甲方应承担该养鸡场在交房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之后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将该房屋内的一切设施无偿的交给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述合同双方签字盖手印生效,甲乙双方如期履行合同。本协议签字后养鸡场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买卖合同篇9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_电_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话:___________________址: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地电址:___________________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电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貨物买卖合同 ◀️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顾问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定 金 协 议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顾问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定 金 协 议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顾问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 貨物买卖合同 ◀️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甲方现有位于弦山北路交通局老家属院内砖木结构、座北朝南、单门独院、四界清晰的平房两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余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_余平方米,用途为住房.今卖给乙方平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房屋状况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由乙方各出资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乙方对甲方所售房屋按使用面积的的二分之一平均分配,即:从东到____________________、西到____________________,东边____________________有,西部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权证明同时转让乙方.乙方在甲方提供完整产权证明后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款方式: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完成售房产权移交事宜后,如办理产权变更事宜,需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的,乙方有义务提供,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貨物买卖合同 ◀️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

第二条 质量标准:

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第三条 设计:

(一)甲方需要实地测量的

(二)甲方设计方案经乙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设计方案确认后不得单方擅自更改,否则因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甲方送货 / 乙方取货);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五条 安装:安装方式为甲方安装,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第六条 验收:对于橱柜的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乙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甲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选择甲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 日内共同验收安装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甲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 订单初定时预交伍仟元定金 2、 下单生产支付全款的50%, 3、 货到现场付全额的45%。 4、 安装合格后付清余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对于橱柜的质量问题,国家有三包规定的按三包规定执行;国家无三包规定的包修期限为一年,甲方负责免费修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甲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马鞍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 貨物买卖合同 ◀️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广州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外包装质量要求:□包装牢固 □适宜装卸运输。

1、外包装为纸箱的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规格□净重 □等级 □产地 □商标

采摘日期 包装日期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外包装为____________材质,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内包装容器为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异味,对蔬菜产品应当具有良好保护作用。

(三)包装物由_______方提供,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第四条 交付方式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货。

(二)运输方式与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_______ 元(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乙方交付蔬菜后,甲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定金抵作货款。

第五条 验收

(一)验收内容:

1、甲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在蔬菜交付之日起_______ 日内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乙方无异议的,甲方可予以销毁。乙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以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二)验收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浮动条款

乙方交付蔬菜的数量允许在合同约定数量的基础上下浮动_______%,合同总价按实际交付的数量计算。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_______ %,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但不得低于 元/公斤的保护价(蔬菜产品不止一种的,则分别填写保护价)。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及其规格、等级、产地、商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负责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负责补齐。因乙方没有按照约定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交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提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_______日仍不交货的,按合同总额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额_______%的违约金。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按该批货金额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貨物买卖合同 ◀️

甲方:

乙方:

根据物资招投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总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

1.合同总价为 (元)。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可另附表)

第二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按国标执行,无国标时按行标执行,并满足甲方特殊要求。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满足多次装卸、搬运及长途运输要求;具备防潮、防震、防损功能;标记清楚详实;包装物无回收要求。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或按甲方要求。

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

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乙方自行安排并承担相关装卸费用。

4.与买卖相关的单证转移: 随货同行。

第五条 到货验收:

到货进行初步验收,需抽样送检物资待送检合格视为验收;特殊需逐一检测物资需全部检测合格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 银行汇款

2.结算期限: 到货验收入库一个月内,提供合格发票,付款90%,留质保金10%。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7_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3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其它: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1. 所供物资必须全程质保,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免费给予调换。

2._调换产品同样适用上款的约定。 __ 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 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以合同规定的地址邮寄或以传真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貨物买卖合同 ◀️

合同号:签订地: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

第一条 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交(提)货时间

1、产品名称:0#柴油。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中石化油库或中石油油库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标产品。

3、产品的单价为运到工地价格(含税、含运费)价格以当地中石化零售价优惠1角钱为准。

4、具体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以甲方要求发货通知为准。

5、结算数量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质量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并有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执行国家颁布的新标准。

第三条 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天内负责处理完毕,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乙方从油库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指定收料员验收,由指定人员的'单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工地的费用:乙方负责将柴油汽运到甲方指定目的地,运费包含在材料到场单价里,甲方不承担货物运输中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如若双方对油品质量有争议,可对每次送来的油品留样封存,交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

第八条 结算方式(以人民币为单位)、时间及地点结算方式:乙方提供柴油10吨止,余下油款及时付清油款,如未及时付清余款造成乙方断油,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向乙方付款。

第十条 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并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乙方保证在供货期限内不随意调整价格,以双方约定价格供货。

3、甲方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供货数量,乙方应及时发货,发货时并时向乙方报此批货的单价,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应每天按逾期交货部分的油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遇甲方施工条件、便道、不可抗拒的影响,造成乙方无法货供货的除外。如遇到柴油紧张甲方和乙方另行商定价格。

4、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立即将不合格油品运出甲方工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没有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运到指定地点的,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必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身负责。

6、甲方保证按约定及时将柴油款支付给乙方。

7、如甲方不及时向乙方支付柴油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交将该工地相应的设备作为抵押款(用挖掘机 型号作为抵押)。

8、甲方所属0#柴油全部由乙方提供,不允许有第二家供油商介入本工地;如有发现第二家供油商介入本工地加油,乙方有权叫甲方把油款结算清楚,乙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双方与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本着长期合作,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当地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乙方供应能力不足,不能满足甲方工地需求时,供应油品检验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选择其他供应商。

2、甲方工程结束货款结算清后,合同自行终止。

3、因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貨物买卖合同 ◀️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貨物买卖合同 ◀️

供方: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2.产品质量与标准: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

3.包装要求:由自备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给需方押金与使用费。

4.价格或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按上级规定,收购旺季实行最低保护价,鸡蛋每斤 .08元,补贴饲料3.5斤,鸭蛋每斤0.85斤,补贴饲料2.5斤。

5.收购地点:________。

6.交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供方鲜蛋送往需方仓库,必须自备车辆、船只或其它运输工具,需方收货后则应按实际数量,每百斤补贴运输费,损耗__元,交食品站不补贴运杂费及损耗。

7.验收方式与期限:供方将鲜蛋送到后,需方依次过磅照验,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星期日例外),逾期验收由需方补贴损耗 %。

8.货款结算方式:需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供方及时支付现金或汇款。壳蛋按照8.5斤结算,流清、烊黄按好蛋6折结算,饲料按实际数量结算。

9.超欠幅度:交售数量分月在合同规定数量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处。

10.违约责任:供方违约每欠一斤鲜蛋,应补给需方损失0. 0元。需方违约拒收一斤鲜蛋,则补给供方损失0.xx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供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年__月__日

需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年__月__日

▶️ 貨物买卖合同 ◀️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为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____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f.o.b.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______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____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注:买卖合同是指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货款的,以买卖为目的双务合同。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将相应的金额支付给卖方,这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执行合同的义务。货物(goods)买卖或称合同的标的物系指有形动产(corporal movable property),但不包括股票(stock certificate)、流通票据(certificate of indebtedness)、财产权利(right of property)和不动产(real property)等。

货物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经签即可生效。有些国家对货物买卖合同的最低交易额作了明文规定。买卖双方所签的合同,一般来讲,以书面合同为主,若无书面合同,一旦发生争执,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以受理。在国际间采用的买卖合同是由律师事务所书就,以示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互利。

▶️ 貨物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者和判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就英美法国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如1979年颁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义扩展到正在制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不仅如此,

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规定的原则适用于财产权利买卖。但如果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则完全抛弃了将有体物买卖与其他财产权利分别定义的繁琐做法,将买卖标的统一于“财产权”这一概念里。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

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 貨物买卖合同 ◀️

(2)出卖方已经交付的该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__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无偿划转到买受方名下。

(2)买受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___天内,按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出卖方。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本合同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出卖方承诺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关情况,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优先购买权纠纷。如因出卖方上述承诺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房屋基本情况或其它情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出卖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标准的承诺。

房屋交付时,本合同第一条及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出现损坏或灭失,经买卖双方当场确认的,按照下述第 款方式处理。(仅选一款)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___天内,出卖方按照损坏或灭失部分的______(或(协商)或(评估))价值向买受方支付赔偿金;买受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付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且出卖方未按本款约定期限支付赔偿金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告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__天内向买受方支付双倍赔偿金。

(2) 。

第十一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承诺。

本合同生效之前出卖方______((有)、(无))落户于该房屋的相关户口。(仅选一种)

出卖方保证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______天内,将原先落户于该房屋且买受方不同意保留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定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自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______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一方责任,致使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⒈属于出卖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___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___天后,买受方有权退房。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__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不退房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属于买受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___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___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__天内,买受方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⒈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______((出让)、(划拨)、())。(仅选一种)

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原来为非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按下列第__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1)出卖方承担。

第十四条:关于买卖税费和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⒈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按下列第__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⒉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按下列第__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均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本房屋买卖事宜,无须承担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2)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承付相应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⒊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出卖方承担,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应当由买受方承担。

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获准以后,买受方即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___天内,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以后,买受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遭遇不可抗力,且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天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的,免除其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房屋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___款方式解决。(仅选一款)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内协商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不得约定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条款。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选定的提示性部分的文字、添加的补充性部分的文字与其它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及签章页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电子文本存入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备查,打印文本由出卖方、买受方、房屋权属登记机构、______(或(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网上备案以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或退房权的,对方应当及时配合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对方不能配合的,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退房权利,然后再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______((双方签章)、(网上备案)、(公证))之日起生效。(仅选一种)

出卖方:

买受方:

本人(签字或盖章):

本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人: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 貨物买卖合同 ◀️

甲方(买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卖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基本配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见表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号序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基本配置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计:人民币(大写)

备注:

2.技术资料

乙方应随货物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2.1各系统的运用手册

乙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甲方。

3.交货地点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或另见甲方书面通知。

4.售后服务:____________保修期____________

5.验收

5.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正式运行后七天内。

5.2货物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结算验收证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如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本合同5.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

6.付款(详见双方说明的其它事项)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乙方所供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出具结算验收证明书后,由区级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依据财政国库部门审批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及其附件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款。

7.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本合同4.1条表3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或使用单位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使用单位通知后,在本合同4.1条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4 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使用单位通知后,在本合同4.1条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负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8.误期赔偿

8.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并且,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9.合同转让和分包

9.1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0.适用法律

10.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1.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雨城区国库科支付货款,另一份报雨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12.双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签约方: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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