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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欠条

职场资料|最高法院欠条(推荐十五篇)_最高法院欠条

发布时间:2022-12-21

最高法院欠条(推荐十五篇)。

▲ 最高法院欠条 ▼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最高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通过不断创新和提高执行工作的管理水平,最高法院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法院加强了执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针对执行案件数量庞大、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最高法院建立了科学、规范的执行管理体系。通过全面梳理执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执行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并建立了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这样一来,不仅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高效进行,也避免了因工作流程不畅或各个环节之间的信息孤岛造成的问题。


最高法院大力推行了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建设智慧法院系统,最高法院实现了执行案件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实时更新。一旦案件的执行信息发生变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系统自动同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最高法院还能够精确预测执行案件的风险和变化趋势,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执行风险,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注重了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执行人员是执行工作的关键环节,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成效和效果。最高法院通过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性。


最高法院积极推进了对执行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建立质量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最高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对于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案件,最高法院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种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保障了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通过加强组织协调、推行信息化建设,注重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评估,最高法院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也要看到执行工作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执行难问题的根本解决、违法执行行为的有效打击等。最高法院需要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完善执行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最高法院欠条 ▼

一、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退还孟健所付价款1736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孟健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杭州养生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孟健在二审中明确只要求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承担责任,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应向孟健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赵晓红与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日,赵晓红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涉案家具上有该公司注明的“桦木”、“美国赤桦木”、“胡桃木”等字样,且家具送货单上加注了上述家具为“实木”。后赵晓红发现涉案家具材质为板木结合,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

泛美公司承认涉案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否认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赵晓红涉案产品为板木结合,但是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故判决支持赵晓红的诉讼请求。泛美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王卫文在孙云才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云才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卫文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云才向王卫文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王卫文要求孙云才支付赔偿金11800元、鉴定费2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王卫文的诉讼请求。孙云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四、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

——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基本案情

春和大药房由朱网奇经营。2009年3至8月间,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鉴此,吴海林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网奇加倍赔偿其6160元。朱网奇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海林的诉讼请求。吴海林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购买的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均由苗仁堂公司生产。鉴于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本案中吴海林要求春和大药房业主朱网奇增加给付其购买产品价款3080元的一倍赔偿共计61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朱网奇赔偿吴海林6160元。

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8日下午,汪毓兰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开办的家乐福光谷店购物,见促销员推荐西麦麦片“买五赠一”活动,遂购20袋,并在促销员协助下,将24袋麦片装入购物袋。结账时,汪毓兰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而发生争执。店内的保安将原告汪毓兰及选购的物品带至该店风险预防办公室。汪毓兰辩解4袋麦片系赠品,无需付款。保安在店内两名工作人员陈述麦片没有做赠送活动后,对汪毓兰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汪毓兰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体内容即签名。此后,促销员将“非卖品”标签贴在4袋麦片上,带汪毓兰结了账。

同月19日,汪毓兰与丈夫一起到家乐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签名的表格,看见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毓兰签字及所购物品的照片作为“窃嫌截图”附后。汪毓兰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绝。20日上午,汪毓兰在丈夫、长江商报记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乐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上签了名。该表格中将其选购的全部物品列为“遗失商品”,处理流程一栏注明“教育释放”。汪毓兰提出表格中除签名是其书写外,其他内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写、加盖,要求汉福公司书面道歉。因该公司没有当场回复,汪毓兰下跪要求还其清白。汉福公司遂将《每日抓窃记录》交给汪毓兰。事发后因调解不成,汪毓兰遂以汉福公司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并损害其名誉为由,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或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汉福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汉福公司最终认可4袋麦片为赠品,却在汪毓兰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签名的表格中认定其为秘密实施的偷窃行为,将其列入“窃嫌姓名”名单,注明“教育释放”,并将表格置于进入办公地点任何人可以随手翻看的地方。汉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汪毓兰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对汪毓兰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汪毓兰的名誉。对汪毓兰要求汉福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判决汉福公司向汪毓兰书面赔礼道歉,在其经营的家乐福光谷店内张贴向汪毓兰的道歉信,并向汪毓兰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毕永振诉侯广周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

——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基本案情

侯广周作为河南安阳“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糖尿病患者毕永振于2006年10月7日到侯广周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毕永振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2007年3月,毕永振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点,遂于2007年3月13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167.96元,其中个人支付2919.24元。2007年6月22日,毕永振在观看了《今日说法》栏目关于对“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利用虚假广告等相关报道后到当地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对被告经营的专卖店采取了暂扣有关资料和物品,责令专卖店退给消费者现款等行政措施。因调解不成,毕永振遂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侯广周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侯广周向包括毕永振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商品广告。其向毕永振提供的商品属于利用虚假广告销售的商品,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因此受到过工商部门查处。据此,侯广周应当按照毕永振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毕永振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2010年12月31日,受诉法院判决侯广周返还毕永振购物款2390元,给付毕永振加倍赔偿款2390元。

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银联卡一张。2009年1月30日,其到建行衡阳分行设立在衡阳市解放路网点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未果,便到隔壁中行衡阳分行网点的ATM机取款2500元,其账户尚有存款余额41395.49元。取款时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刘中云的银行卡信息。次日,刘中元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机上相继取款10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2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0次,每次2元,共计20元。最后经ATM机转账一笔,金额21300元,支付转账手续费52元。至此,刘中云的银行卡在同一天内,经他行ATM机发生业务交易共11次,包括手续费共发生交易额41372元,账户存款余额只剩23.49元。刘中云遂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行衡阳分行、建行衡阳分行赔偿41372元存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中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衡阳分行免责。中行衡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建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建行衡阳分行有义务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不被他人盗取,同时也有义务通知和告知持卡储户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银行卡内存款的方式、方法及防范措施。由于发卡行建行衡阳分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故应承担刘中云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刘中云作为一名普通的持卡人,不了解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也不掌握和识别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ATM机上窃取卡内信息和密码的装置,且刘中云的银行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刘中云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刘中云在中行衡阳分行的ATM机上取款,该行将存款支付给刘中云,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履行代为支付存款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建行衡阳分行作为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中行衡阳分行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建行衡阳支行向刘中云支付储蓄存款41372元。

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

——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8日,孙宝静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定得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6个月,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85折从卡内扣。孙宝静如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过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宝静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一定得公司向孙宝静发布声明书,声明孙宝静必须遵从顾问指示和安排,如因个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一定得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宝静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孙宝静分两次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宝静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接受瘦身疗程。孙宝静以对一定得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期限业已过期,一定得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服务协议,一定得公司返还孙宝静9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宝静提起诉讼时已过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服务协议已失效,孙宝静无须再主张解除该协议。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孙宝静不接受预付款金额的全额服务,故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已接受的服务对应的总价款为31800元,在10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孙宝静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法院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的情况、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孙宝静需向一定得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在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万元后,一定得公司还需返还孙宝静48200元。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一定得公司一次性返还孙宝静48200元,驳回孙宝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曦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销售的食品包装上表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日,陈曦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百货公司)购买了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的汇某堂枇杷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的汇某堂洋槐蜂蜜和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9日的伟多利枣花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的伟多利枸杞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0日的伟多利洋槐蜂蜜共计21瓶,价款共计873.3元,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14963要求,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无一级品等级,该标准于2011年10月20日实施。陈曦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货,远东百货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增加赔偿一倍货款。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远东百货公司销售的标签标注了产品质量为一级品的蜂蜜,其食品安全执行标准为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但其中无一级品等级,诉争商品应属标识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远东百货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的“产品质量为一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故对陈曦要求退货及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一倍的金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远东百货公司退还陈曦货款873.3元、赔偿873.3元,共计1746.6元。远东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4日,滕爽与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书,约定滕爽花费6020元定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该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暑假、寒假、星期

六、日辅导 初二+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山西路。协议签订后,滕爽依约向城际公司交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爽于2010年6月4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际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向滕爽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报名协议书的约定向滕爽提供网校学习卡以及南京市山西路报名点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辅导班等服务。现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滕爽提供在南京市山西路报名点的辅导班,故滕爽要求城际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滕爽向城际公司预交6020元辅导费,含三年的网校学习卡及三年的辅导班费用,现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滕爽要求城际公司退还剩余期限的预付辅导费5000元,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城际公司退还滕爽预付辅导费5000元。城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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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死刑辩护网/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用了几个星期,断断续续的读完了孙中伟《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这本书,对于死刑辩护有了些新的认识。

据认为,死刑复核只是最高法院的工作,与律师、其它法官甚至当事人无关。至少在读这本书之前,我认为死刑复核是一个完全由最高法院法官控制的问题。我以为死刑是在某个法官的想法之间。

其实,之所以会有这种想法,是因为死乎对死刑复核程序还不是很熟悉,课本上的知识也很少,一般很难遇到实际案例。所以我还是怀着极大的好奇心看了这本关于死刑改革的书。几个案例读完,让我对死刑改判有了完全颠覆的认识,整本书读下来,让我对死刑辩护有了很大的改观。

在读这本书之前,虽然我也知道作为一个好律师,我们应该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但是同时,我相信大多数人应该和我想的一样,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认为走私贩毒,是罪不容诛的...无论是不是一念之差,是疏忽大意或是醉酒之后的不受控制,毕竟事实是既定的了,不受惩罚又怎么说得过去。

但是后来在读这本书的同时,我了解到了许多以前从未思考过的内容,深刻的体会到了死刑辩护的不易,检讨自己认识的片面。

举一个贩毒的例子。嫌犯将50克毒品混合到1000克,被判处死刑。在一开始读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我的思维中完全没有想过他会有翻身的可能。因为案件的审批完全符合程序,所以也是依法决定的。

而且,涉毒犯罪具有很大的经济利益,不是激情杀人等偶发事件。我们可以根据日常表现来考虑量刑。所以后来的改判让我眼界大开,竟然是用到了法理学中,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一般情况下,本科阶段对于法理的运用,我以为只是会体现在新法规出台之后,或者是运用在个案中有些疑难罪行的判断,才会有体现。

没想到这个案件的突破口,竟然是我们平时都烂熟于心的最基础不过的原则。可以说在死刑改判这件事情上,真的是无所不用其极。因为这样一个小小的刑法原则可以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这样的辩护方式让我拓展了我的思路。

往往辩护的方式可以有很多,技巧也是很讲究的。也许有时候一个案件的胜负并不是因为证据的数量,律师得辩护方式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我们常常从案件本身寻找突破口,思考如何让这1000克的药品不起作用,只是一味地提到纯度的因素,知道只要在思维角度上做这么一个小小的改变,就可以事半功倍。

对于这件案件,不仅是让我们这些读者有所启发,更是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它让之后刑辩律师在毒品数量与纯度的较量中找到了新的突破口,让一筹莫展的辩护之路柳暗花明。

还有一个案件,是独生子杀死情人,不只是自己的情人,也包括前妻的情人的案件。一审和二审都已经被判处死刑,而且影响极其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再为其做死刑辩护,其实是要冒好大风险的。

这就像是著名的药家鑫案,不管性质如何,都与他认罪的态度无关。很大程度上他的死刑判决是要归因于社会**压力。看来他的罪行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而且**的倾向也没有给他任何喘息的机会,所以他给了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然而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迫切的追求死刑判决,来到达告慰亡灵的效果,只是对活着的人的一种安慰。如果有更好的方式让活着的人过上好日子,而不是感叹逝者早逝,我相信这是更好的解决办法。

本案还要更让人动容些,有一段感人的爱情故事是案件的起因。除去后来的悲剧,我们只能说美好的感情,这应该是爱情的典范。是,没有人生来就是杀人犯。

即使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即使每个人的思想意识不同,即使有的人就是对生命无视,即使婚外情时是心甘情愿的,但我相信在当事人知道自己的一时激动致人死亡的那一刻,对于生命的敬畏,对于自己即将面临的牢狱之灾,也都还是会有所顾忌的。我相信如果再有机会,大多数人会选择不杀人,不喝酒,或者不报仇。悔恨的不仅仅是因为自己面临的死刑判决吧,在真的亲手结束一条生命之后,那种感觉决不是像卸下了包袱那般轻松,而是再一次背负了更沉重的债。

无论出于搬家还是职业道德,我都愿意用一种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来思考。顾城的诗里说到“再见,为了再见”。我相信,有时候,对于我们生活中的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出现在正常生活轨道上的一外,我们有理由不再怀念他们。

于是在这段说不清扯不断的关系中,当事人选择了最极端的一种解决办法。我无意替他的罪名开脱,只是一种对生命的崇敬。既然已经失去了2条鲜活的生命。

又何必用同样的方式惩罚他。而且,既然已经有自首的情节出现,又何必苦苦相逼。所有可以用钱来解决的事情,都不是难题。

分手费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感情,是对感情的补偿,也是对感情的威胁。当真正的感情必须用金钱来证明时,它们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在钱和情都落空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过是仗着曾经的温存就以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实在是不明智的。

这种威胁和傲慢不会持续太久,因为人们有底线。后果往往不在自己预料...

在我读到本案不适用死刑的章节时,心中还是有一点点安慰的。不是出于对死者的埋怨,而是对于当事人的同情。他只是不知道该怎么回到过去,该怎么改掉错误。

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因为不可饶恕的罪行而忽视了党的悔过,会使更多犯过错误的人不敢承担责任。就好像书中所述,消灭犯罪分子的方法不只是有死刑。我们不能用一个人的过去,去怀疑一个人的本质。

死刑的存在不仅要有现是一义,更应该是一种法律权威和威慑力的体现。生命是无价的,无论是谁。受害人亦或是当事人,都是有亲人有家属的。

逝者已矣,如果可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替逝者照顾家中亲属,又何尝不是对亡灵的安慰?而且这种赎罪,将会持续一生一世。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既然失去独生子女的痛苦已经成为事实,何必费心让一个家庭遭受这种折磨。他的家人又有什么错?老无所依之后的境遇远比案件的本身要让人担忧。

这种不可预见的后果决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如果我们对当时的冲动感到后悔,那时候原谅也来不及了。回到药家鑫的案子,受害人家属仅仅为了赌博就拒绝了50万元的赔偿。这是一个巨大的生活压力后,它真的实现了。这种两败俱伤的结果是要让我们引以为戒的。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不认为杀人犯应该被容忍。无论如何,生命是无价的。但读完这本书,我发现其实死刑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它只是让我们心中吐出了一口闷气,不吐不快。

争论是否应该执行死刑是没有意义的。更多时候,我们是要在法律之上,寻找一个不适用的理由,给予受害方宽慰的方案,让受害一方在心理上接受这种更有利于自己的方案。不只是因为要为死刑犯做辩护的原因,而是为了让损失降到最低。

死不足惜这句话往往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事情背后的隐情,怎么可能一点儿都不可惜,不会有人愿意选择这种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的,而且又能解决几次呢。如果真的淡漠至此,为了防止悲剧的重演,法律也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读者方媛)

▲ 最高法院欠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xx年4月14日起施行。

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批复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批复明确,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批复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媒体普遍关注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去囚服”,这一外显的司法文明的确值得点赞。

尽管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数度放出风声,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被告体面受审,就是对被告人人权实实在在的司法保障,而有些地方法院,如河南高级法院等,在为刑事被告人“去囚服”等体面受审的保障措施上,已经走在了前面。此次最高法院借助修订法庭规则之机,统一推进司法文明与司法礼仪,当是水到渠成之事。

除了让司法文明在法庭规则中彰显,程序公正更是法庭规则的重中之重。此次修订的法庭规则也更加注重了庭审规则的公平。如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规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这在刑事诉讼中,亦即强调法官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歧视主要指向辩方,偏袒主要指向检方。

此次修订也强调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任何人违反法庭规则,都应受到追究。这里的“任何人”,自然包括了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也包括了出庭支持公诉的检控人员,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程序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优先强调惩罚犯罪,而轻视人权保障。在国家本位的身份自认之下,法官天然倾向检控方,法律界甚至以“刘关张”来形容公检法之间的“亲密关系”。而在制度设计上,公检法本该是相互制约的“魏蜀吴”关系。也正因为控审两方同属司法官序列,有“国家”身份,在一些手持裁判权柄的法官心中,“控辩平衡”的诉讼理念总难以生长。

我们常把法官比喻为天平,这架天平的两端托盘,就放置着控辩双方。从控辩各自占有的司法资源来看,它们天然不平衡。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后盾,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其权利。这种力量的失衡直接影响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走向。如果在庭审中,还不能得到公平对待,控辩的失衡将更趋严重,一架倾斜的天平,也将无以彰显结果的公正。这就是各国司法的制度设计,都格外强调法官中立的根源所在。

新的法庭规则注重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保护,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具体的措施无疑有助于校正过去失衡的控辩关系,法庭中立更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 最高法院欠条 ▼

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细化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衔接处理

因特殊情形不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无有权机构或法院的文书——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可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除外情形:故意犯罪)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本人主要责任

程序处理: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争议

1、劳动关系争议(提起仲裁或诉讼)

2、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3、劳动关系争议(未提起仲裁或诉讼)

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1、多重劳动关系( 职工与两个与两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谁受益,谁负责)。

2、劳务派遣关系

职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转包关系

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挂靠关系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工伤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转包、挂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伤认定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用人单位组织或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一般视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3)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的;

(4)为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2、因工外出期间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F间接原因;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产生的伤害···除外情形: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

3、上下班途中

(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若是绕道,需要认定以下情况:

交通堵塞、天气恶劣;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去菜市场买菜属于下班正常路线的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4、下班后去朋友聚会则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

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该法定时限可依法延长,但应有正当理由。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就是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

“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可延长(扣除)的事由:

(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种处理方式:

1、社保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不予支持。

2、社保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的,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予以支持。

3、社保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2、更正后,申请人不申请撤诉的:

(1)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判决确认违法。

(2)无过错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最高法院欠条 ▼



最高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终审审判,并领导和协调其他法院的工作。执行工作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最高法院执行工作的目标、具体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展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今后的执行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执行工作目标



最高法院执行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执行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推进执行制度的改革创新,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执行指导:最高法院通过发布执行指导性文件,对执行工作进行指导,明确执行标准和程序,统一执行标准,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2.执行案件审核:最高法院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负责对一些重大或特殊的执行案件进行审核,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合法和规范。



3.执行信息公开:最高法院通过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增加公众监督力度,提高司法透明度。



4.执行力量培养:最高法院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对执行干部的培养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行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首先,在执行案件的审核方面,最高法院依法依规对一系列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执行案件进行了及时的审核,有效保障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执行信息公开方面,最高法院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此外,最高法院不断加强对执行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执行能力和素质,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和展望



虽然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在执行力量和执行资源方面,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执行难度较大,执行干部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其次,在执行标准和程序的统一方面,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和执行主体的不同,执行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还存在一定困难。此外,一些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不佳,部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拖延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展望未来,最高法院执行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首先,要继续推进执行工作的制度创新,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其次,要加强对执行力量的培养和建设,提高执行干部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同时,要推进执行标准和程序的统一,加强执行案件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总之,最高法院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通过不断创新改革和完善执行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将有力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 最高法院欠条 ▼

申诉人:XXX 男 XX族XXXX年X月x日生 住X城XX县XX镇XX村

被申诉人:XX 男XX岁 X族 XXX省XXX市人 现住X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诉人:XXX人民政府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 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二被申诉人因其有过错造成申请再审人小孩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资料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万元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 -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 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 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 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1. 被申诉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的工程错误的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被申诉人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XX发包违法,XX不具备应有的'资质承包工程同样违法,所以XX没有资质也就没有预见的能力,使该工程竣工后,为方便自己施工队人洗澡,再挖一个水坑会造成淹死人的事故发生没有预见到,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3.一审和再审时二被申诉人举证的所谓部分群众只有XX一人,XX证词中称:“XX和、XX、XX、XX四人同时要被申诉人挖水坑。”而实际上XX和等四人均不在施工现场,其中二人在离家二百里之外亲戚家中,是XX为逃避责任向法庭作伪证,

4. 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6.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雇请的施工人员,在河道挖掘水坑的地方不属公共场所,也不是路旁,无需设立警示标志和张贴告示”。 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挖水坑的地方距村直走小道只有124米,自古就是四团村民洗衣、放牧家禽、洗菜、夏天上百人洗澡、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无不安全隐患,故去此地的老幼均无需监护,申请再审人村中年老少均可作证。这样一个公共场所被申请人XX不经四团村大多数人及村委会同意,擅自主张挖了一个2米多深,2-3米宽的锅底形水坑,难道不需要立警示和张贴公告?XX县法院却视而不见,指为不是,这跟秦王朝的赵高指鹿为马又有何区别?

7.根据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XX20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笫(三) 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 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 最高法院欠条 ▼


文章标题:2008年法院院长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2008年,在**市委、市委政法委和市中级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围绕市委的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分管的各项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刑事审判顺利完成预定的目标,提前一年跨入全省法院先进行列;国家赔偿、办公室分别被省法院评为先进单位,刑一庭被市委表彰为公正执法先进单位,刑二庭被评为省反假币先进单位,少审庭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等分管部门分别荣记集体三等功或被评为先进党支部;16名干警受到表彰,其中1人被最高法院评为先进个人,1人被评为"全省十杰优秀女法官",1人被评为"河南省杰出(优秀)青年卫士",1人被评为首届"全市杰出青年卫士",4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下面,我将自己一年来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做以简要汇报。
一、积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新时期党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个党员的新要求,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新时期努力提高自身执政能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全面做好本职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学习教育,积极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
坚持以上级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省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为契机,认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切实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坚持做到司法为民。采取集中学习等形式,加强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教育,使干警正确理解把握形势,转变执法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挑选近年来本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印发给每一位干警,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专家讲课、培训、庭审观文章版权归网作者所有!摩等形式促使干警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素质。
针对部门业务特点,本着学以致用,注重成效,分别开展了业务教育培训、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查等活动,狠抓岗位练兵,促进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我们还邀请了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教授来**为法院广大干警做了题为"树立新时期刑事司法理念"的专题讲座,进一步树立了干警的现代司法理念。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队伍的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六个亲自"要求。一是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初,我与分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所属人员也鉴订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要求所属每个干警写出廉政保证书。二是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与审判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三是积极组织所分管的部门和干警参加我院开展的"无违法违纪年"活动。要求干警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谨慎行使手中的审判权,防止和避免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年本庭、本人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活动的开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今年以来,所分管的部门和干警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四是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转变作风。把每周一下午定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日,组织干警学习中纪委规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四条禁令、最高法院规定的八不准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周有笔记,月有心得,年终考核有奖惩。五是认真做好分管口的涉诉信访,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在中,我注重引导分管的部门和干警,认真采取解决问题与说服息诉并重、齐抓共管与责任到人结合、治标与治本兼顾等措施,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不回避、不袒护,该诫勉的坚决诫勉,该处理的坚决处理,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得到了深入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在常务副院长这个助手岗位上,我时刻摆正自己位置,当好参谋,自觉维护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注意团结,搞好协作,切实执行落实好院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各项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严把案件质量关。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形象,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此,一方面我要求干警对任何案件,不论大小,都要严把细抠,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严把质量关,力争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我严把签发关,凡是送我签发的法律文书,我都认真审阅,大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小至


文字表述,标点符号无不仔细推敲,发现错误立即纠正。我院的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整体跃入全省法院先进行列。
积极参与市平安建设活动。根据省、市综治委提出的"四个领先"、"六个不发生"的标准,结合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市创建活动,创平安**,保社会稳定。2008年,我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县***两起涉黑案件,并对所有被告人进行了公正判决,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级法院开通了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认真开展咨询、交流、帮教,促进失足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经过上述的努力,我院的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今年以来共受理一、二审刑事案件**件,审结***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犯罪分子为**人。发回重审改判率同比下降**%。
(二)认真做好赔偿委和司法技术
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组织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对审结的案件及时到赔偿义务机关做相关,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决定不予赔偿的,做好当事人法律解释。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2008年,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2件,审结11件,决定赔偿6件,决定赔偿金额50余万元,使蒙冤受屈的公民及时获得了司法救济。
依法开展司法鉴定,认真做好本院司法鉴定改革。一是推行鉴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错鉴追究制度,建立严格的一级抓一级的鉴定监督管理制度。二是抓公开鉴定制度,实施了"阳光工程",增加了鉴定的透明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三)认真做好办公室和司法行政
一是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狠抓办公室和司法行政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2008年,办公室和司法行政处出台和完善了13项规章制度,包括目标管理、财务、诉讼费、车辆、档案等方面的内容。每项制度的订立我都亲自修改和把关,然后递交党组讨论决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行政业务的各项都有章可循,避免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认真做好家属院水电改造。在改造之前,家属院水电和法院办公楼共用一个系统,几年来,家属院用水用电的费用由院机关承担,给院里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按照党组的部署,我们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坚决开展家属院水电改造,并最终圆满完成了改造,每年为院机关节约水电费10万余元。三是积极推进网络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我们想方设法,克服重重困难,开通法院二级专网,实现了与省法院的互联互通,使我院可以直接接收省法院有关会议精神和多媒体资料。同时,积极筹措资金,购买公务用车12台,电脑130台,进一步改善了办公办案条件。四是开源节流,抓好财务管理。我们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汇报、协调,基本弥补了院机关办公办案的经费缺口。并为全市**个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庭争取国债建设资金***多万元。
 三、以身作则,自觉维护政法干警和政法系统的良好形象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强人必须先强己,强兵必须先强将,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做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在中我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今年以来,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广泛阅读政治、法律、经济、科技、管理、人文、历史等有关方面的书籍,不断更新、充实、完善自己。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八荣八耻"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从而使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自醒、自警、自重。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审判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把握规律性,不断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和能力,掌握的主动权。在抓好个人学习的同时,我还注重抓好所分管部门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集体学习,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夯实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变防线。二是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始终按照党组分工履行职责,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无论是在干部任免上还是在其他重大事项决策上,始终坚持党组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办事,不搞暗箱操作。遇有重大决策事项,凡须讨论通过的,一律在集中讨论、反复酝酿、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再提交党组研究决定。在中、生活中与同志们打成一片,不搞特殊,不脱离群众。坚持参加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对待同志们提出的问题,时刻反省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保持自身良好形象。同时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谨慎行使手中权力,时刻提醒自己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是坚持廉洁自律,不搞以权谋私。。我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党和人民给予我权力,更是给予了一种责任。为此,我谨慎对待自己的一思一念、一举一动,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事,严于律己,一尘不染。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来客等方面,始终坚持能省则省的原则,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请,举办各种会议和活动,也本着一切从简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不搞铺张浪费,尽量把有限财力用于院政建设上。对于家中的私事我从不贪图私利,以权谋私,坚持做到看好家门、管好家人。一年中,我没有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友办过私事,没有安排亲朋好友接包法院任何建设工程,没有为了个人利益行贿上级,没有使用超标汽车,更没有利用婚丧事宜借机敛财。四是严格要求身边人员和亲属,绝不允许他们以我的名义和影响,办理影响法院形象和法官形象的事情。五是求真务实,身体力行。由于自己分管的部门多,案件多,事务杂,量大。我科学安排,日听取汇报,接待当事人,参加各类会议;晚上、双休日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和综合文字材料,再忙我都做到案件不过天,不过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深知自己还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更新的速度不快,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所分管的部门有时过分强调办案的数量和速度,个别案件还存在质量不高现象。三是队伍建设中还存在少数干警群众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对上访求助群众态度不够好,个别干警法纪观念不强等问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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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欠条 ▼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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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 最高法院欠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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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最高法院欠条 ▼

劳动合同司法条例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公布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3-02-02

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解释

(四)共15条,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法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发布的第四个司法解释,也是新世纪以来,最高法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违法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根据解释

(四),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有的甚至已履行多年。”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为适应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同层面的需要,适应灵活多样的合同形式,解释

(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涉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渐加深,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为正确规范涉外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外国人合法权益,解释

(四)进一步强化了涉外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防企业规避或减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年限 “ 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做出贡献的补偿。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通过工作调动、岗位调换或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或减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说,为保障法律规定劳动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落到实处,解释

(四)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

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正确处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解释

(四)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告知当事人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当

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为准。解释

(四)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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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wad();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章名】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冀法(民)〔1991〕43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女,28岁,汉族)诉杨××(男,31岁,汉族)离婚一案,杨××和王××经人介绍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经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男方患无精症,经双方协商,王于1989年2月实行人工受精手术,同年11月生一女杨倩,后因夫妻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致使感情恶化,王××于199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杨××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争养小孩,廊坊市中级法院对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发生意见分歧,请示我院,一种意见认为小孩应判归男方抚养,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小孩应判归女方抚养,因为该小孩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受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而也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杨倩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应判决杨×同女方一起生活为宜,但此类问题法律尚无规定,特请示,请答复。Ajust();

▲ 最高法院欠条 ▼

今天减持了大部分的股票,心情轻松了许多,很多感慨从心灵的各个角落不邀而至,忍不住又来爬格子了. 我的阅读范围很杂,只要有字的拿起来就看,有时在旅途中所带的小说看完了,连菜谱也不放过. 不记得具体的年月了,我从朋友那里随意拿了本<笑看风云>,于是翻开看了,刚看自序,就被深深吸引,以至于我这个不懂股票的人也硬生生地将厚厚的一本著作看完了. "我静静地坐在办公室,看着窗外.初冬的阳光温暖写意,一群鸽子在晨雾中飞翔.远处一片片青灰色的四合院,透着阅尽沧桑后的安详." 看了这段,我莫名地联想起以前认为最美的蝴蝶梦的开始:Last night I dreamt that I went to Manderley again(昨天夜里,我梦见我又回到了曼德利). 都是很宁静的开始,未成曲调先有情,没想到后来都是银瓶乍破,铁骑突出. <笑看风云>中有一章南北夺擂的题目起得实在太好了,整个南北夺擂的过程在赵老师的笔下如同华山论剑,英雄气概展现无遗. 赵老师是这样描述南北夺擂的过程的: 山门一笑无拘以 碧海潮生按玉箫 奔腾如虎烽烟举 丈夫何事空啸傲 清风引佩下瑶台 携书谈剑走黄沙 放船千里横波去 百战江湖一笛横 青衫磊落险峰行 云在西湖月在天 每个题目描述的是一个月的决战过程,单看题目就觉得豪情和诗意并存,实在太吸引人了,英雄形象跃然纸上. 其后所描述的曾国藩的人生经历以及音乐证券学和军事证券学,看得我这个不懂股票的人也眉飞色舞,拍案叫好. 作者将音乐旋律,音乐节奏,协奏曲以及交响乐和股市运行的规律进行比对,华美绚丽中沉淀出许多的规律,以至于很久以后我学股票速度很快,我都怀疑是不是和自己从小和音乐的不解之缘有关. 著作看完了,股票部分没看明白,因为那时我一点股票知识都没有,欣赏的都是自己可以看懂的部分了.尽管似懂非懂的,但是还是被作者的豪情和才情折服了,很多纯文学作品都没有赵老师那样驾驭文字的能力和对人生深刻的理解. 因为我太不问世事了,起初并不知道赵老师的际遇,后来偶然听说因他受挫折而远走他乡,于是我看到<笑看风云>这本著作就心酸不已,只好把它藏到我看不见的底层书柜之中了. 有一次整理书柜,再度看见这本著作,想到作者仍然流浪远方,忍不住悲从中来,泪如雨下,于是把这本著作藏得更深了,以免不经意看见了让人心酸. 后来我莫名其妙地开始做股票了,跟着我的老师学了几年,进步神速,慢慢对笑看风云里的音乐证券学等等有所理解了,但是著作还是藏得密密实实的. 突然有一天,我发现了赵笑云的.博客,于是每天关注,直至人气旺盛,同时发现赵老师原来是在他乡求学.在博客里,我感觉到了老师心态的平和,待人的诚恳,技术的精湛,目光的远大,于是<笑看风云>被我拿了出来,和其他的投资著作堂而皇之地放在了一起,此时再看这本著作,心情已很愉快了. 现在自我感觉已经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投资人了,再度阅读老师的著作仍觉受益匪浅,简直不可想象那么多年前老师可以写出这样好的著作. 其实早就想写<笑看风云>的读后感了,可是每每提笔,总有近乡情怯的感觉,至今仍是如此,所以难以挥洒自如.最后还是以作者自序中的精彩段落结束此文吧: "在这个市场中,我们常常惴惴不安,去意彷徨,股指的涨跌一度左右我们的生活.我们常常殚精极虑,左冲右突,仅仅为了小数点后的翻红翻绿.我们在历史的舞台上表演,但其实幕后才是真正生活的所在.我们以庄家为敌,在假想中拼杀,如同挑战堂吉诃德中的风车.兵戎相见之后,才发现,真正阻碍自己飞翔的天敌却是自己......"    

▲ 最高法院欠条 ▼

民事申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机器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用。

(1)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以“申诉状”作为标题。

(2)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民事申诉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3)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要求明确、具体。主要写明请求法院重新审理。

这是申诉状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说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充分阐述提出申诉的理由,实际上是对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驳。但必须做到事实有据可证,无可辩驳,理由有法可依、无懈可击。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写明“本状副本XX份、物证XX份、书证XX份。

▲ 最高法院欠条 ▼

十月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食品安全纠纷再起 工商出面解调平息

2011年10月18日,“12315”接 到申诉:消费者在熟肉店内购买了一份朝鲜小菜,全家人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全身红肿等症状,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陪同去医院就医,经营者否认自己出售的凉 拌菜有问题,因此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经土左旗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经营者出售的朝鲜小菜内掺拌了部分隔夜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交通费,医药费等共计3000元。

案例二:超市出售无生产日期食品,没收销毁被处罚

2011年3月21 日,赛罕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新华大街的一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特级虾皮”、“海带”、“海芽菜”、“海带丝”、“海带扣”、“烤紫菜”的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特级虾片”的外包装上无生产许可证号。上述

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的该类食品进行了全部封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2010年11月5日开始至查获日截止,共违法经营和销售该类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9307.43元,违法所得共计4072.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号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11年9月16日,赛罕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并销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特级虾皮”35袋、“特级虾片”3件、“海带”40袋、“海芽菜”17袋、“海带丝”44袋、“海带扣”17袋、烤紫菜”32袋;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072.18元;罚款98614.86元。

案例三:商家不守诚信 赔礼道歉又退费

消费者于2011年6月8日在金锐家具城雷克斯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木床,总价值14300元,当时因消费者家内装修,双方约定到货后先将沙发和床放置店中,等竣工后再进行送货。到了7月6日,消费者要求送货,经营者告之沙发出现一点问题无法送货。于是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只同意更换其它型号的沙发,拒绝退货,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寻求“12315”维权。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

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返还货款14300元。

案例四:洗浴时鞋子丢失 赔偿时分期付款

2011年10月8日,“12315”接到申诉:消费者于8月26日在玉泉区金峰丽水洗浴城洗浴,进去洗浴前将鞋子存放在门口的鞋柜储藏室,出来结账时发现鞋不见了,仔细查找后确认丢失,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费1000元,现场支付500元,剩余500元等过几天再进行支付,一个月过去了经营者一直没有兑现承诺,消费者申诉。经玉泉区大召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剩余的500元赔偿金。

案例五:木门色差明显商家处理赔钱

2011年8月15日,消费者在恒诺建材城内乔氏木门店购买了4套木门和垭口,总价值9000元,10月15日货到安装时,发现木门的颜色和预定时的颜色存在明显差异,而且户门表面也出现鼓包现象,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经专业市场分局生产要素工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因木门不影响正常使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负责为鼓包的木门进行美容,同时赔偿消费者1200元。

案例六:吃罐头受伤 工商调解赔偿

2011年10月20日,消费者在欣晨超市购买一盒鱼肉罐头,价值8元,食用时吃出一块玻璃茬,将消费者的口腔划破,于是立即到就近门诊医治处理,之后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拒绝,无奈向“12315”进行申诉。经玉泉区五塔寺工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交通费等合计1000元。

案例七:衣服被洗破 维权起**

2011年10月10日,消费者在新城区八一市场内的迷你洗衣行干洗一件上衣,取衣服时发现袖口处有一道口子,消费者认为干洗店不负责将衣服洗破,要求赔偿,经营者只同意织补,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向“12315”申诉。经新城区海东路工商所调查了解,衣服是被干洗机划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洗染、熨烫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视物品的实际购买的价格、物品折旧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衣服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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