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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04-25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怎么写精选。

规章制度是一个公司和企业的行事标准,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公司规章制度是法律所有制的最后一公里,制定好适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比较令人头痛的,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考虑哪些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怎么写”的文章,让我们都努力变得更加优秀吧!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怎么写 篇1

为维护广电系统稳定,保证广播电视局及时处理日常公务、紧急政务、各类突发事件,特制定政务值班制度。

一、局机关政务值班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与政务值班,每个班要有一名值班领导和一名值班人员,局领导实行轮流值周带班,局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由办公室具体安排到人。

二、机关政务值班时间指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周一至周五为中午12:00—2:30;晚上5:30—10:00。周六、周日为上午8:00—晚上10:00;夜间值班(每晚10:00—次日8:00)由播出机房值班室负责。中午和晚上值班电话:,夜间值班电话:。

三、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注意接听电话、接收传真。县委、县政府及其他机关要求领取公文或办理其他事项的,要及时交有关领导阅示处理,不得耽误。对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重大紧急情况,要迅速报告值班领导,按领导指示在2小时以内向县委办、县政府办等部门报告,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因漏报或报告不及时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持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随时有人接听,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到手机等其它通信工具上。

五、值周领导和局办公室要对值班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督促,对缺岗的予以通报批评。重要时期值班领导要亲自在岗带班。

六、值班人员如果因临时有事不能值班的,可自行调班,但事先要向办公室报告。不能自行调班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调班。

七、工作日内值班人员上午、下午可分别提前1小时进行日常事务处理和吃饭,确保按时到岗值班。

八,凡因值班不到岗到位、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怎么写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标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执行。

第十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二。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阶段。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全国转播的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播出、传输的80%以上节目或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内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安全播出事故。

第十一条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一)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他事故: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安全播出事故。

第三章事件、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件、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件、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即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

第十四条因同一原因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恢复播出时间不等的情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按照受影响节目最长停播时长记录;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事件事故停播时长以监测监管部门记录为主,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自台监测数据与监测监管部门提供的事故停播时长有较大出入时,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能够提供有效的音视频异态录音或录像,事故停播时长可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提供的时长记录。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的停播不计入安全播出事故:

(一)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10分钟时间内,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等造成的无线发射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1分钟、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10秒、其他台站类型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5秒的停播;

(二)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不超过5秒的停播;

(三)已计入上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

(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调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件、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二)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监测、接报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三)需要报总局的安全播出较大事件、重大事故,省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情况,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四)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五)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通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事件、事故性质、影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事故通报或进行安全播出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安全播出事件、事故通报机制,总局通报原则如下: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或特大事故,由总局办公厅发全国通报;

(二)发生重大事件或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或具有提醒、借鉴意义的重大技术事故,由总局科技司发全国通报;

(三)多次发生重大责任、技术事故,存在安全播出管理漏洞或瞒报事故的,由总局科技司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事故通报;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达到全国通报标准,但暴露出较严重的安全播出隐患的,由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总局科技司同意后,向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函,并抄送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通报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通报要求和调查结果对安全播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协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跟踪调查;跟踪责任单位事件事故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事件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汇总分析

第二十八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事件、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具体工作由各级监测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行政部门审定及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每年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整体情况,可对全年无事故单位进行表扬。

第三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件、事故管理奖励制度,对及时挽救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安全播出事件事故。

第三十三条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广发技字747号)同时废止。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怎么写 篇3

摄像机、录音机、录像机、编辑机是广播电视台编辑记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常用设备,是完成新闻宣传和广告创收的物质基础。为了提高现有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设备性能常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如下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1、市广播电视台的采访设备(摄像机、录音机、话筒、三角架、 电池、新闻灯等)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登记、造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使用。原则上,原给各部门配备发放的摄像设备优先给该部门使用。

2、因应急和外宣需要,各部门发放1台摄像机设备,外宣部发放1台高清摄像机设备。发放到部门的摄像机(含三脚架、无线话筒、电池和新闻灯等)和广播录音机设备,由部门自行保管。

3、设备室管理人员要热爱并熟悉设备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掌握摄录设备的维护保养相关技术。

4、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人领取设备时要及时登记,交还设备时认真检查完好情况,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登记并汇报。

5、设备管理人员每天收回设备后,应仔细清扫设备外部灰尘,给电池充电,整齐摆放,保证设备随时可用。对自己不能处理的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7、设备管理室常年存放的摄像等贵重设备,属工作重地。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工作期间,设备管理人员不准吸烟、吃东西,当班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临时有事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安排带班。

二、设备领用

1、设备使用人凭部门领导采访(录像)任务批条领用采访设备,采访结束立即归还保管室。设备室工作时间:7:00—19:00。

2、使用设备不得在外过夜,最迟在当天下班半小时内归还设备室。特殊情况下,经台长或分管台长同意并通知保管员先发设备再补办领用手续或延迟归还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领用记录。

3、记者次日需要提前用机器设备的,必须在头一天下班前领取设备。

4、设备使用人在领用设备时,须检查设备及附件的完好性并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当面提出。设备出门后造成的损坏由领用人负责。

5、归还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应当面清点设备及附件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程度。领用人对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便于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如有损坏,领用人应主动说明,并在损坏记录上签字。管理人员如不如实登记损坏情况,将连带承担设备损坏赔偿责任。

三、设备使用

1、所有广播采访设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填写设备申请单,到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发放。

2、所有电视摄像设备完成任务后应及时交回、销单,说明设备使用完好情况。如遇特殊采访任务不能及时交回,要提前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并说明情况。

四、设备维护

所有的采访设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维护维修,记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由技术人员解决,记者不得擅自拆卸。

五、有关规定

1、摄录设备要定柜、定位、分类存放,做到实物、帐目、分类标签、资产编号统一,经常保持帐、册、卡、物相符。

2、做好日常的防潮、防尘、防高温、防磁、防盗和定期检查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随时可用。

3、严格执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用人检查设备后签字);用后及时归还,由设备管理员验收(通电检测,用标准测试带检验摄像机技术状况),并作好记录。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负全责。

4、所有摄录设备,非经台长、分管台长同意,不得外借,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做到定橱定位,有序摆放,并做好编号登记。

5、摄录设备归还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应迅速进行除尘保养工作,做到不让故障机入库,发现问题及时向台技术服务中心汇报。

六、违规处罚

1、记者当天使用设备在外过夜,没有归还,也没有经部门以上领导批准,除通报批评外,由技术服务中心登记报台财务,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出现二次扣当月考核奖600元。

2、设备借出后,非突发事件,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赔偿设备维修费用的50%;设备丢失,按设备购买价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3、设备管理员,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耽误记者借用采访设备,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二次扣100元。

4、 设备管理员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违反其他规定,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怎么写 篇4

负责全县农村综合广播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要求转播上级广播、电视台节目;负责本县广播节目的采、编、录、制、播工作;负责县广播中心机房到各乡镇的广播干网的维护工作;负责对差转台的管理工作;差转台必须做到无政治责任事故和消防安全事故,确保石差公路畅通无阻,确保差转台消防隔离带宽15米以上。

一、出入管理

1、机房是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心脏,未经台领导同意,工作人员不能随意带无关人员入内,不准播出未经领导审批的宣传内容,出现一次扣当班人员500元,负责人300元,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值机员在进入机房内必须将门关上。

2、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二、安全播出管理

1、操作人员随时监控播出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2、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播控设备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3、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食物。

4、禁止用机房内电话聊天和长时间通话(接或打不能超过三分钟),必须保证机房电话24小时畅通。

5、禁止在值班期间在机房或其它房间睡觉,禁止在值班吃饭时喝酒。

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关断信号源,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安排人员排查干扰。

三、值班管理

1、机房值班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或误班,不准私自让他人带班、调班,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严禁溜班、空岗。

2、差转台3人日常,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人(其中1名值班员、1名安全巡查员、1人轮休)。不定期抽查,发现一次未到位人员,视为擅自离岗,扣当事人100元,扣负责人50元。

3、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值班中发生的停播,播出质量异常问题,不得隐瞒或虚报。

4、交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机房后方可离开,不可以提前下班,交接班时做好相应的记录,需接班人签字后方可交班。

5、交班人员必须主动向接班人员说明设备运行情况。

6、交班前要把机房内卫生打扫干净。

7、由于广播中心的特殊性,值班人员在休假时如有要外出离开本县要事先向部门负责人告之。

8、广播中心每位同志必须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半天时间手机联系不到的处罚100元,一天无法联系的处罚200元。

9、中心调班、请假制度。半天以内有需要调班或请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一天以上调班或请假由中心主任审签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怎么写 篇5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播出编排、交接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必须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

3.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应立即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消除或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1.严格按照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标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2.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各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必须报本级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备案。

4.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办法

各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机房管理制度》、《节目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技术维护制度》、《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带班制度》、《联络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并认真落实这“八项制度”。

四、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2.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本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3.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到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通报。

4.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1.重要保障期是由国家、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特别保障时期,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2.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各项工作。

3.重要保障期期间,各单位全面落实预案各项措施、要求,加强带班值班和监测,重要节目和重要时段主管领导要现场带班指挥。

4.重要保障期期间,各单位不得进行例行设备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施工的,必须事先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安全播出应急管理办法

1.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每年定期修改一次,预案包括应急事件处理流程等。

2.健全组织机构,各责任单位要成立应急分队.

3.保障车辆、通讯、设备工具齐全。

4.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七、安全播出督查管理办法

1.定期对辖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进行督查,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安全播出记录档案,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播出。

2.定期组织安全播出岗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总局和省局举办的安全播出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定期组织对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检验各单位的组织能力、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4.安全播出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评。依据对各单位的日常督查情况,年终对各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进行目标考评,以百分制形式,评出先进单位和个人,为综合目标管理考评提供依据。

八、奖惩办法

1.对完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2.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单位,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的规定,依法对单位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