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工作总结(经典十三篇)
发布时间:2020-12-31营改增工作总结(经典十三篇)。
♥️ 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改增政策解析
授课提纲
模块一:营改增原因分析与改革进程
模块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率、征收率
模块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模块四:一般纳税人纳税操作
模块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
模块六:过渡政策
模块一:营改增原因分析与改革进程
(一)营改增原因分析
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避免重复征税是以抵扣链条完整为前提的如果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出现什么结果?
(二)改革进程
模块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征收率
问题:营改增范围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1.汽车租金
2.房屋租金
3.转让专利权
4.航空公司出租飞机,不配备操作人员
5.航空公司出租飞机,配备操作人员
6.代理报关服务
7.广告服务
8.软件开发
9.工程设计
10.工程建筑
(一)营改增范围、税率、征收率 征税范围 税率 征收率
交通运输业 11% 3%
部分现代服务业 有形动产租赁 17%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1”:交通运输业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轨道交通运输
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暂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快递业务是否营改增?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际执行中
有快递经营许可证:邮电通信业,不改增值税
无快递经营许可证:运输业或货代业征税,改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6”:部分现代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代理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
注意: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财税[2012]86号: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非“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解析:营改增范围(1)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1.汽车租金 T(有形动产租赁)17%
2.房屋租金 F(不动产租赁,缴纳营业税)5% 3.转让专利权 T(研发和技服)6%
4.航空公司出租飞机,不配备操作人员 T(干租,有形动产租赁)17% 5.航空公司出租飞机,配备操作人员 T(湿租,交通运输业)11%
问题解析:营改增范围(2)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6.代理报关服务 T(物流辅助服务)6% 7.广告服务 T(文化创意服务)6% 8.软件开发 T(信息技术服务)6% 9.工程设计 T(文化创意服务)6%
10.工程建筑 F(建筑业,继续征收营业税)3%(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流转税的判断标准≠所得税的判断标准
营改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所得来源地判定的一般规则
属人原则 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无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境内的所得
属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境内的含义:属地+属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的影响
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业务量是升是降?
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税负是升是降?
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与非营业活动的区别
非营业活动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问题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
多项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
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五)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1)
零税率≠免税
零税率的具体实现方式
(1)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2)简易计税方法:免税
(五)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2)行业 零税率项目 免税项目
交通运输业 资质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 资质不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信息技术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3)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物流服务
(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有形动产租赁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模块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类型 划分标准
1.生产企业 年销售额50万元
2.商业企业 年销售额80万元
3.应税服务 年销售额500万元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注意:销售额含扣除前、免税、减税数额
(一)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规范化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二)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扣缴税种的规定
是否有境内代理人 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 劳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 扣缴税种
有 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增值税
有
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有 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营业税
无
不适用 试点地区 增值税
无 不适用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 情形 税务处理
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免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按规定应扣缴增税 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模块四:一般纳税人纳税操作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某咨询公司的案例
试点地区某咨询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向A公司提供咨询劳务,双方约定的含增值税价格为10.6万元。2012年11月份该咨询公司完成了咨询服务,但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未按合同约定付款。2013年6月支付了11万元款项,其中0.4万元为延期付款利息。请问该咨询公司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案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9日对外提设计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
试点前: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3000
贷:应交税费——营
53000
试点后: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增(销)60000
咨询公司的账务处理?
咨询业务完成时
借:应收账款
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应收账款
106000
主营业务收入
3773.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42
(二)营改增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营业税中差额征税的规定——原有规定
营改增的过渡政策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 抵扣进项税额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 差额征税
营改增后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第1步:支付给谁 第2步 第3步 第4步 第5步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取得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记入“进项税额” 填入附表二 转入主表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记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附表
一、附表三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规定
营业税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A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
如果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58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16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金额“价税合计”,税额=金额×7%
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节选)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
(2)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铁路运输部门?
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公司?
国际运费?
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某运输公司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支付给内蒙古地区的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支付款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
1、附表3
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节选)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11%税率
附表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节选)
项目及栏次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2 3 4=2+3 5(5≤1且5≤4)6=4-5
11%的应税服务
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节选)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11%税率
案例
试点地区A运输公司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支付给试点地区B水路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差额纳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888000
2.试点物流企业的具体规定
试点物流企业
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
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代理业务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广告代理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可以差额计税——允许扣除广告发布费
营改增中广告服务的界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代理业
支付的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费用
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差额计税
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差额计税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江西省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江西省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注:广告公司支付了江西省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析
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
(1)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
8480000
应收账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
(2)收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60000
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360000
(2)无船承运业务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代理报关业务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包机业务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5)货运代理
属于代理业。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在征收营业税情形下,各地允许扣除的部分略有不同。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A货代公司收取代理运费106万,将其中的8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
情形 账务处理 填表 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720.72
应交税费——增(进)79279.28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
如果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44000
应交税费——增(进)56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附表2的第2行 金额:价税合计 税额=金额×7%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试点地区的铁路运输部门?
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公司?
国际运费?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试点地区A货代公司收取代理运费106万,将其中的8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内蒙古地区的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4716.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5283.02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00000
填入附表
1、附表3
6.特殊规定:国际货代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特殊规定形成的原因——支付给境内单位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税【2012】86号: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的处理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国际运费
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免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应扣缴增值税=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3%)×征收率3%
7.扣除价款凭证的规定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总结:营改增后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第1步:支付给谁 第2步 第3步 第4步 第5步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取得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记入“进项税额” 填入附表二 转入主表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记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附表
一、附表三
案例
试点地区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8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请分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解析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188÷(1+11%)×11%+12÷(1+17%)×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
[50÷(1+11%)×11%]
贷:银行存款
假设案例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运输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支付联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
贷:银行存款
(三)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某公司2012年12月1日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预收对方一年租金60000元,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甲运输公司2012年12月15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货物,运费60万。12月25日开始运输,于2013年1月8日到达目的地,期间于12月29日收到运费40万元,2013年1月8日收到运费20万元。12月份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多少?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问题
1.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2.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办公桌椅,该桌椅系2012年10月5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3.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4.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5.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酿酒设备,该设备系2008年9月8日购入
6.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上述业务如何纳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问题解析
1.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2.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办公桌椅,该桌椅系2012年10月5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3.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4.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5.试点地区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酿酒设备,该设备系2008年9月8日购入。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6.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时进行介绍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问题解析: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能否抵扣 抵多少
1.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委托试点地区铁路局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委托非试点单位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接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价税合计× 7%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运输费用金额×7%
问题解析: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 能否抵扣 抵多少
1.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委托试点地区铁路局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委托非试点单位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15日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2.4万元。
试点前: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4000
贷:应付账款
424000
试点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24000
贷:应付账款
424000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
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 情形 能否抵扣 原因
1.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销售
2.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本企业修建大楼
3.某企业购入面粉,将其作为福利分发给本厂职工
4.某企业购入材料,用于进行专利权的研发
5.某药厂购入机器设备,该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也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问题解析:进项税额的抵扣 情形 能否抵扣 原因
1.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销售
2.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本企业修建大楼
3.某企业购入面粉,将其作为福利分发给本厂职工
4.某企业购入材料,用于进行专利权的研发
5.某药厂购入机器设备,该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也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6.某企业因为违法经营,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货物
7.某企业人员乘坐飞机出差支付的机票费用
8.某服装生产企业购入的小轿车
9.某运输公司购入的作为运输用车辆的小轿车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3.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由于事后改变用途被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或者由于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下设三个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账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检查调整
1.应交增值税
借方专栏
(1)进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2)已交税金;
(3)减免税款;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用)
(5)转出未交增值税;
(6)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贷方专栏
(7)销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8)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用)
(9)进项税额转出;(已经介绍过)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专栏
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款
12月15日缴纳12月1~10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
贷:银行存款
“减免税款”专栏
反映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34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6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8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0
2013年1月份缴纳2012年12月份税款时:本月缴纳上月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
月末不进行账务处理。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8000元,已交税金为9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7000
2.未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时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款),转入多缴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模块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技术维护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问题解析: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3.小规模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试点地区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
解析
应纳增值税=(103000-72100)÷(1+3%)×3%=900(元)
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2)对外支付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2100
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银行存款
72100
模块六:过渡政策
试点实施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免征增值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7.随军家属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服务提供方——机构所在地 劳务发生地 增值税/营业税
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增值税
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但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营业税
非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 营改增工作总结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总理指出,今年全面实行营改增。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其中第一项就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餐饮业营改增终于来了。对于餐饮业来说,真的是利好吗?
不一定。
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简单的说,对于餐饮业来说,某餐厅今天购买了1万元的食材,这些食材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了的,餐厅通过对这些食材进行加工售卖,卖出了2万元,那么一万元的食材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餐厅只需要对增值的一万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就可以。
营改增对餐饮业真的是利好吗?
大家看出来了没有?
营改增,作为一般纳税人,名义上可用成本抵扣增值税,然而,由于餐企进货渠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税负将增加。尤其是有的餐饮企业的原料采购直接来源于农户,根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我们很多的餐饮企业里面,小规模纳税人占比特别高,在85%~90%之间。换句话说,在这个行业中,纳税人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国家目前是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免征营业税的。
因此,全面实行“营改增”可能对业内一些大型正规的'企业会是利好,但对于小型不太正规的企业来说,就很难判定是否是利好。因为“营改增”实施后,在抵扣的过程中需要很多的完税凭证,如果企业不能全部提供相关凭证,都不会抵扣。
案例君发现,很多老牌餐饮企业倒闭或者迁址后生意变差,很多新兴的富有竞争力的餐企的倒闭,其中受房租的影响非常密切。
比如这个案例:
,济南第一大快餐连锁企业金德利民连续关闭了两家门店,据金德利集团常务副总李女士说,关店并不是因为经营不好,主要是餐厅房租上涨太快了,很多店都是五年来上涨了50%,比如关闭的其中一间店,200平方米左右,5年前年租金只有16万元,一年之后涨到20万元,企业勉强还可以接受,后来合同到期,一下要涨到48万元,上涨两倍,靠卖包子、卖菜的快餐厅,根本承受不住这样的高成本,餐厅无疑是在给房东打工。
餐饮老板们,你们的房租占餐厅成本的多少?
不过,营改增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负,各行各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唯有希望经济更好,房子房租回转到合理化水平,那样,才是最实际的。另外,我们也希望国家继续出台有利于实体行业的经济政策,缓解目前餐饮业面临的高租金、高成本、低效益的尴尬现状!
当下,餐饮市场中的佼佼者不一定是产品最丰富的那一个,反而常常是把一种产品一件事情做到最简单,最极致的那一个。尤其是在餐厅供大过于求,同质化日益严重的如今,在产品结构上做减法,可以让餐厅产品核心竞争力更为聚焦,在客户群体筛选上做减法,可以帮助餐厅更加明确经营方向和定位,在经营管理上做减法,可以让餐厅在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成本……
从开始,巴奴火锅便往品牌根部发力,一方面精简菜谱,对菜谱就进行3次迭代,从最多时的200多种减少到100多种,后来又精简到30多种,主打产品是毛肚和菌汤锅底。另一方面又一口气将全国的加盟店压缩了50%,再次砍掉剩余的2/3,而七八月份前则准备把目前剩下的六七家加盟店全部取消,借以实现巴奴品牌全直营。上述举措令巴奴的产品更加聚焦,企业管理效率大幅提升,也加速了扩张步伐。
用杜中兵的话来说就是“做品牌的心法是?做好当下,照顾未来?,对未来没有帮助的,就必须坚定舍弃,否则就会成为你未来的负担,甚至把你拖入死亡的深渊。”
在面对餐饮业面临着房租、人工、食材、能源费用高,利润低的“四高一低”困境,从20年底开始,和合谷就着手调整菜单,只保留了六款经典,同时每月推出一款创新口味。努力做到“经典餐品,百吃不厌;创新餐品,常吃常新”,让“六加一”成为和合谷的新常态。此外,在革新菜单的同时,和合谷的开店模式也由过去的200-300平方米的主流模式被100平方米集约化的新模式所取代。而减小面积就意味着减轻租金压力,同样的位置,租金
下降了,翻台率提高了,赚钱就更容易了。另外,据了解,这种多种功能被高度集约化的新模式餐厅还可以做到“一人多岗、一岗多能”,让人工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节省了人力成本。
和合谷董事长赵申是这么解释的“作为快餐业,过多品种不利于消费者快速抉择;同时,品种太多也不利于企业标准化。而别人的餐饮业照样能够生存,甚至价位也与国内相差无几,关键在于提高效能。”
20,望湘园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便开始着手工作减负,调整结构便是其中工作内容之一。20-年,望湘园产品总量由原来的120道经过两年6次菜谱更新之后,精减至72道。2015年11月份,望湘园又推出62道极简版菜谱,在上海、北京和南京的10余家分店试行。于此同时,望湘园旗下品牌旺池川菜也经过两年超过8次的菜谱更新,把菜品由原来的近110道精减至目前的69道。
与此同时,望湘园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将互联网信息手段运用到餐厅运营过程中,ipad点餐节约人力成本,绩效考评体系提高人员产值,会员营销系统为会员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让顾客在信息化的时代,在望湘园体验到的不仅是美味,也同样能让顾客领略到“云餐厅”带来的便捷、轻松与享受。
望湘园总经理刘慧认为“在充满了未知险阻的征途上走得动、走得远、走出去,就必须放下一切包袱,解除一切束缚。”
♥️ 营改增工作总结
(一)地税发票缴销
纳税人营改增经营业务使用的除印有本单位名称(指客运业、出租车业)以外的地税发票于2012年11月1日起停用。纳税人结存的相应地税发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纳税人营改增经营业务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指客运业、出租车业)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1日起停用。纳税人结存的相应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28日前到地税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可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领购发票
首次在我局领购发票,要先办理《磁条式发票领购簿》,需携带: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4.《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国税网站下载或畟服务厅表格区领取,须在表格公章区处加盖公章,须法人代表本人签名,该签名与公司章程或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核对:法人代表本人办理不需此表)
5.发票专用章印模(加曾在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发票种类和数量无法满足需求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重新票种核定、超限量购买发票或预扩税款超限量购买发票(3%)
五、一般纳税人认定《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都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涂料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营改增工作总结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的十八条深
度解读
顾春晓/2016-03-295911
文字大正常小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业受到怎样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违法分包,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改变?……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笔者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No、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文件规定: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No、2计税方法文件规定: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No、3建筑服务范围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实务解读: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No、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No、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No、6新老项目的划分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No、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No、8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文件规定:
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3种建筑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实务解读: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No、9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文件规定:
I、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这导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当然原营业税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旧计入营业额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业在业务处理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确定整体税负。II、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实务解读:
1、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2、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No、10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文件规定:
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实务解读:
可抵扣进项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建筑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No、11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文件规定:
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实务解读: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No、12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实务解读:
1、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获得的抵扣就比较少,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才可以抵扣。
4、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是必须列示的,在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则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并明确由于信息的不准确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应当如何承担。No、13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解读: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4、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No、14混合销售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务解读:
新规定改变了之前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总承包企业在销售设备货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劳务,建议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性质,对总承包模式或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降低税负。No、15兼营业务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实务解读:
新文件将原先混业经营纳入了兼营行为的范畴,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可能同时提供多种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为避免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对应应税行为的具体金额No、16服务业视同销售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务解读:
1、之前营业税"视同销售"仅针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并未规定服务业也存在"视同销售"。
2、财税[2016]36号正面回应了税务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明确将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的性质应为"视同销售",并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警惕为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构成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No、17价格调整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按既定规则确定销售额。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价格调整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用合理商业目的替换不具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将流转税、所得税领域的合理商业目的概念予以趋同;
(二)允许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调整。但财税[2016]36号依然未明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判定标准,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实务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充分重视服务定价的公允性,对于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自身定价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依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的税务风险。No、18财务管理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实务解读:
增值税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对非财务人员提供营改增相关培训,转变思维,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建行业交易复杂,交易金额大,需要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将极大的降低企业风险。文章部分来源:施工会计网、税言税语、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 营改增工作总结
沈瑛华表示,生活性服务业能否实现整体税负降低的主要挑战是如何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常以现金交易,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食材的餐饮业。
梁因乐表示,生活性服务业中有一些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可能会遭遇一些尴尬,比如酒店提供的服务,既有商品、餐饮,又有会议等,如果按照税法严格执行,会给经营带来比较多的困难。
不少税务咨询人士对记者表示,增值税对企业的要求更高,需要重新梳理企业的定价策略、采购流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梁因乐称,这四大行业尤其是金融业的产品变化很多,非常依赖IT系统,企业在这么短时间内,怎么把信息系统和产品、服务调配好,挑战非常大。
此次营改增还将完成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一个“尾巴”,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考虑不动产所含进项税额金额一般较大,在具体方案中对不动产进项税额采取了分期抵扣方式方式。
试点方案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部分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但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财新记者了解到,此前财税部门考虑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由原定的分5年至10年抵扣,但是考虑到时间太长,最终调整为分2年抵扣,为在短期给企业更明显的减税效应,鼓励企业投资。比如新建厂房投资1000万元,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税额110万元,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规模为66万。第二两抵扣规模为44万。
楼继伟称,这将鼓励企业投资,甚至投资量大的时候,可能一两年可以不交税,都抵扣了。
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肯定会大幅度降低企业税负,但只有新增部分才能抵扣,对于存量部分会构成一定的不公平。
♥️ 营改增工作总结
一、
营改增(Value-Added Tax)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解决过去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的问题,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自2016年启动以来,各级政府和企业积极推进营改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将对我所在单位的营改增工作进行总结,以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为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提供借鉴。
二、工作总结
1.组织机构调整
为了科学、高效地推进营改增工作,我们单位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该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工作筹备组、各业务部门和技术支持团队等。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协调,工作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技术支持团队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我们在组织机构上实现了高效运行。
2.宣传培训
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和培训。我们在工作筹备过程中,重点加强了对企业和员工的宣传培训。我们制作了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册、海报、宣传视频等。然后,我们组织了培训班,邀请了相关专家进行讲座,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操作培训。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宣传平台,充分利用内部通讯工具、员工微信群等渠道,及时推送营改增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指南。
3.数据整理和监测
为了确保营改增工作的准确性和流程顺畅,我们加强了数据整理和监测工作。我们建立了任务清单,明确了营改增涉及的各项任务和工作时间表,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我们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数据收集和分类,以便实时监测税收情况。我们还制定了数据分析和反馈机制,定期召开数据分析会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问题解决与优化
在营改增工作中,我们积极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我们建立了问题反馈机制,鼓励员工主动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及时进行解决。我们加强了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咨询和反馈问题,确保政策解读的准确性。同时,我们还不断优化操作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地解决了一系列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三、存在问题和对策
在营改增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部分企业和员工对营改增的政策理解还不够深入,存在执行偏差。因此,我们将加强进一步的宣传培训,帮助相关人员全面理解政策,确保准确执行。有的企业在操作中遇到了技术难题,需要进一步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因此,我们将加强技术团队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一些企业在数据整理和填报上存在困难,导致准确性不高,需要加强数据监测和培训引导。因此,我们将加大对企业的数据培训和监测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数据准确性。
四、结语
通过对我所在单位的营改增工作进行总结,我们发现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总结了经验和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数据监测和问题解决力度,以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为经济发展和改革提供更好的税收支持。我们相信,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将迎来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 营改增工作总结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制改革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焦点。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经济中两个重要的税种,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运行,营改增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以下将从六个方面进行总结。
二、政策宣传
营改增是涉及全国广大纳税人的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在宣传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组织开展了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座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向纳税人普及营改增政策的目标、原则、内容等,并主动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关切。政府还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广告宣传,提高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度和接受度。
三、试点经验
营改增试点的一大特点是分步骤逐步推行。从2012年开始,政府先在四个城市进行了试点,随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过程中,政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例如,根据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政府对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降低了对纳税人的负担。政府还通过与企业的沟通,对一些具有特殊行业特点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税收收入变化
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统计数据,自营改增试点开始以来,税收收入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主要是通过转换税负结构、提高税负合理分配和优化税费政策等措施实现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的效率得到提高,减少了纳税人的税负成本。
五、企业发展
营改增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动企业发展,提升竞争力。通过将营改增与减税降费相结合,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等方面,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企业的支持和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难题,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力。
六、社会影响
营改增的顺利推行,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百姓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美化环境、提升软硬件设施等投资项目的增加,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了国内消费需求,推动了经济向好转型。
营改增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政府宣传工作的力度加大,促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该政策。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改进,不断优化了营改增政策的操作性和针对性。税收收入的增长和企业发展的促进,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社会影响的积极推动,让广大公众更好地享受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实惠。未来,政府还需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推动营改增工作向纵深发展,持续提升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全社会的发展。
♥️ 营改增工作总结
一、工作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的推出,对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国家税务管理部门之一的国税局,在营改增改革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对国税局营改增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作总结
1.深入推进政策宣传
国税局在营改增工作中充分发挥了政策宣传的作用,及时向纳税人发布政策解读,解答疑问,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通过举办各类宣讲会、座谈会等活动,积极传播政策信息,提高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为了更好地监控和管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国税局加大了对信息系统的建设投入。通过完善税收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企业纳税行为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
3.开展培训和指导工作
国税局积极组织税收专业人员开展培训和指导工作,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要求。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营改增政策。
4.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作
为了实现营改增政策的无缝对接和协同工作,国税局加强了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进行沟通交流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政策的正常落实。
5.加强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
国税局在营改增工作中注重风险防范和监管,建立了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水平,减少了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三、工作成效
通过国税局的不懈努力和全体税务人员的辛勤工作,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的稳步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展望
国税局将继续积极应对各种挑战,进一步深化营改增改革,创新税收管理模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增强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执法能力,为实现税收稳步增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税局在营改增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国家税收改革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国税局将继续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保障,为实现税收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 营改增工作总结
劳 务 分 包 协 议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劳务分包协议
(甲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地基与基础工程等相关岩土工程项目中劳务施工委托乙方完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本着自愿互利、权益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费、利润、税金及其他乙方应交的所有费用。上述单价为一次性包干性质,其他考虑到的和未考虑到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中,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之升降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4、合同与图纸间如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甲方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果甲方要求乙方增加设备或增加班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执行,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10、甲方的指令(如开工日期、质量要求、设计变更等)、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工地负责人。甲方在收到乙方工地代表的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工地负责人,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11、职工生活、医疗卫生、劳保等一切福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2、对所雇佣的工人安全负全责。施工中所发生的人员、机械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14、如果甲方现场需要用零工(除本协议要求工程范围内的其他施工),要求乙方全力配合。
月 日
♥️ 营改增工作总结
3月24日下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前外界关注的政策安排,得以一一落定。比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企业从银行贷款等融资成本,不属于进项抵扣范畴等。
有多项过渡政策,保障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个人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增值税,完全平移原营业税政策,交易环节税负不会加重;如建筑业中,针对一些人员成本占比较高的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征模式,适用3%的征收率,相较营业税条件下,不增加企业税负。
此次营改增中,带来的最大减税额莫过于不动产纳入抵扣,预计全年带来减税额度超3000亿元。不动产抵扣政策得以明确,新购进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此次下发的通知共包含四个附件,包括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过渡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率政策的规定。
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区域财务总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集团财务部门还在组织研究营改增文件,测算下来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会上升。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从5%提高到11%,在未见到具体文件之前,房地产企业不少认为税负会上升。
房地产企业税负不上升的一大原因在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占房地产企业成本约30%-50%土地成本能否纳入抵扣,此前一直为外界所关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应该不会上升,因为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另外房企购进其他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不动产等都可以进行抵扣。
建筑行业税负也有望下调,因为有较多过渡政策。建筑业在剩下的四大行业中,税率提升得最多,从营业税3%的税率,提高到增值税11%的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建筑业上游建材可抵扣的项目很多,能抵消掉税率的上升。对于那些进项不多的业态,这次试点出台很多过渡政策,保证不同业态的税负不会出现上升。如清包工等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与营业税3%的税率基本相当,还略有下降。
针对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改增”合同注意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增值税体系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含增值税的价款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需要明确。在以前的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所有价款作为合同价款和报酬。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如果原来的服务价款收取方式是按照服务提供方的人工服务费加上营业税的公式确定的,“营改增”后,服务接受方应主动和服务提供方重新协商合同的总标的。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人工小时费用率的服务费为1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5.26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按照100/(1-5%)确认。“营改增”后,上述合同价款不含税价应为100元,而不能按照原有的价款105.26元作为不含税价确认。当然,现实中还要根据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定,但准确关注合同条款对价款中代垫费用、税务成本的描述,或者准确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税负变化,有利于在合同价款谈判时进行议价。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后,中瀚石林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 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座
派遣工分为劳务派遣工和工作派遣两种形式,劳务派遣工计入工资的按工资
处理,如果由中介公司发放工资就是劳务费。工作派遣如果总公司给发工资服务的公司也发
工资一定要合并纳税(个所税)。
案例分析:消费者购买1000元化妆品,同时里面含着517元税金,价款是483元,而
国外在购物时会拿到一张价单和一张税单(价税分离)
营改增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海1月1日北京9月1日江苏 安徽10月1日福建 广东11月1日天津 浙江 湖北12月1日计划
20xx年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两税合一)根据统计数据表明:GDP到现在还未达标,营改增使税负减少,所以有可能使所得税税负增加,预计明年一年天津少征亿流转税,所以可能对所得税重点稽查。营改增企业有的税负减少;有的因为人工成本占比重大的进项
税不多抵扣项少,所以税负增加。
本次天津涉及营改增的企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生产企业行业)1.运输
企业全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都能xxx,税率为11%,注意要向对方索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代企业按全部开票金额算;3.研发企业。本次天津企业500万元以
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占,上述三个占。
文件:财税【20xx】110号财税【20xx】111号财税【20xx】131号财税【20xx】
133号20xx年66号公告20xx年74号公告20xx年13号公告
进口服务也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凭借税务局开具的通用缴款书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必须
提供的单据有服务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
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为6%(包括装卸搬运)(除有形动产租赁17%)。
特例,有形动产出租税率为17%,期租程租的运输企业为6%。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自开票货运企业分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11%,如提供普通发票抵扣为0(不能
抵扣);如税务局代开票单位分为试点地区达到500万的税率11%,未达到500万的税率3%,抵扣单位代开或非试点的抵扣率为7%。所以试点地区即使涨价,如果在4%范围内(11%-7%)
就核算。抵扣税率只有7%和11%两种税率,只有自开票的货运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才可以抵扣11%,自开票的货运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即税率为0,其他的为7%。
手机补助,车补,房补,油补,餐补,交通补助,只要发钱就要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所
税。出差发的现金补助必须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有的税务局要求出差的餐费票也要计入业务
招待费。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重点: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往来收入支出(其他业务收
入支出)。
生产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办公家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礼品发票和办公用品发票都必须有明细,否则汇算清缴调增,礼品要按其他所得(收入)
20%代扣代缴个所税,所以礼品票纳税风险太大,尽量不开。员工加班餐费票可以计入误餐
补助,据实列支,可以不列入业务招待费;食品直接计入福利费,不涉及个税,也不要求开
票明细,可以操作;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而且超过部分可以结转至下年
继续抵扣,业务宣传费可操作性特别强,业务宣传费表现形式大多为会议费,会议费和差旅
费是可以据实列支的,所以单位组织员工旅游,不要和旅行社签合同,要按行程准备资料(包
括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议题,程序,目的等和发票资料)做成会议资料。参展可以进
入业务宣传费。
现代服务业6大方面:一:研发与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3.技术
咨询服务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税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 信息技术服务1.软件服务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3.信息系统服务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企业:著作权属于受托方或自行开发的17%,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试点地区6%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转让著作权的试点地区6%增值税。
三:文化创意: 1.设计服务 2.商标注册权转让服务3.知识产权服务4.广告服务
5.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1.航空 2.码头 3.货运客运场站 4.打捞救助 5.货代 6.装卸搬运和代理报关服务 7.仓储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光租 干租
六:鉴证咨询服务1.认证 2.鉴证 3.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他们没有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由税务局代xxx能有3%的抵扣)
♥️ 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改增后服务业增值税新规定
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税率分别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应税服务为零
现代服务业的分类
1、基础服务(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2、生产和市场服务(包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
3、个人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
4、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
为了您方便浏览更多的营改增工作总结网内容,请访问营改增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