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分享20篇)
发布时间:2026-06-25⬓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xxx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xx)贵民一初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法院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代理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并没纠正双重代理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js
x年x月x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尊敬的法官:
我是交通事故中的被告方,今特向贵庭提交此份交通逃逸案件的抗诉申请书。在此之前,请贵庭详细审阅以下事故的经过,以便了解我们对于此案的看法及理由。
我想表达我的歉意与懊悔。我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深感愧疚,但我的交通逃逸行为是因过度的惊慌与恐惧所导致的。事发当天,我在驾驶时失去了对情况的控制,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当时我受到了惊吓,不知所措,过于紧张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逃离了现场。实际上,我并无意伤害他人或逃避责任,只是因为极度的恐惧心理下,出于本能的反应做出的判断。
我想强调一下,我并无任何交通违法的记录。在此之前,我一直是道路交通的合法参与者,且从未违反过任何交通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这次事件是我生活中的一次意外,但并不代表我平时驾驶中有任何不负责任或危险行为的表现。
况且,我对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也没有消极态度。当我稍微平静下来,我马上就后悔了当时的行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立即拨打了求救电话报告了事故,并向警方说明了交通逃逸的情况。我深感内疚,并随即报备了相关保险公司,对事故负有的赔偿责任表示了愿意履行。
我还想强调一下,我在逃逸后并未尝试销毁或掩盖任何证据。相反,我坦然地面对了警方的询问,并向其提供了所有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证件等。我对这次事故的隐瞒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当时精神状态不佳、难以承担压力。
我希望得到法庭对我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量,并在此事件中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断。我理解我违法了交通法规,并对自己的错误感到深刻的愧疚与忏悔,但我也恳请法庭考虑到我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及时且积极的补救措施。同时,我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并配合法庭的决定。
在这份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中,我用真诚的态度和明晰的陈述,陈列了我的观点和对事故的理解。我不否认我是交通逃逸的当事人,但我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审慎考虑,以宽大的眼光看待我的懊悔与补救努力。
在此,我诚恳地希望法庭听取我的申请,重新考虑本案,并给予我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我将遵守法庭的最终决定,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尊重法律的权威。
衷心感谢贵庭对我申请的审查与考量。
再次致以我最衷心的歉意与懊悔,
被告方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高法______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仇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人,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国康堂保洁员,20xx年9月22日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医师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遂于9月23日将申请人收入住院治疗。10月9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10月15日)申请人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精神差,经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11月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又因颅脑手术后继发性癫痫在被申请人处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现申请人左侧肢体完全偏瘫,长期卧床需要专人护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知情选择权,没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强脑保护、减少对脑组织牵拉、减少功能缺失的“微创肿瘤切除术”而是采取风险较大的“开颅手术切除术”。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中麻醉不到位导致申请人身心严重受创。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后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和相应注意义务,加上疏忽了申请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从而没有采取措施来有效预防脑梗塞。
20xx年5月1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起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xx年4月1日因某某市医学会与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被迫撤诉。20xx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同意对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补偿68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对对方有任何主张,该医疗争议经双方签字后宣告终结,双方永不追诉”。20xx年申请人以医疗过错为由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xx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xx)医鉴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医疗过错,与申请人不良后果之间的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为10%),申请人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发作伤残四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总损失1843767。08元。20xx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xx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旧支持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请人仇某某、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承担所谓违约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对(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支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张某某签署的《协议书》有效,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xx)粤高法民一申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丈夫与被申请人签署放弃诉讼权利的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仇某某的丈夫张某某越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是否可以与被申请人约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属于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丈夫张某某事先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追认,显然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私下里签署的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只要没有得到申请人的确认,就对申请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我国夫妻人格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显然仅仅出于夫妻身份就认为构成便见代理,是对夫妻地位平等的否定,更是对表见代理权的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夫妻之间构成便见代理仅限于所处理的标的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张某某是处理申请人的医疗损害赔偿款,该赔偿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属性,显然只有申请人本人才可以做出处理,或者明确授权他人处理。而且,本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表见代理认定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申请人丈夫张某某无权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方式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否则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将得不到保障。因此,这种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诉权以宪法上的起诉权为直接依据,内含着起诉权公法性请求权的属性。作为公法请求权的起诉权是不可转让、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抛弃起诉权的协议,当事人的起诉权也不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是诉讼时效的诉讼权利都不可以由当事人擅自约定,显然比起诉讼时效更加重要的诉讼权利更加不得擅自约定。
本案中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擅自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剥夺宪法赋予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显然是一种无效行为,它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基本公平。二审法院以所谓“表见代理”为由将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强行认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请人放弃诉权,显然是对夫妻平等关系的错误理解与对表见代理权的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xx年xx月xx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刑事抗诉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田约益,女,1957年10月25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妻申请人:龙光科,男,1983年10月3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子。
申请事项: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罪一案,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我不服该判决,于2013年12月26日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贵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州检抗答字第11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没有全面审查案件和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书。请求贵院复议抗诉申请书和抗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被告人龙人果无期徒刑有悖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被告人到被害人家后,盛饭后假借取筷子之机,趁人不备,手拿杀猪刀对低头吃饭的被告人的脖子猛砍,被害人手里的碗、筷当即落地,颈部以下身体顿时失去感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还继续对被害人的脖子,左肩关键部位猛砍,致使被害人颈部颈
椎骨折、脊髓断裂、左肩骨断裂,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可见,被告人动机卑鄙,手段凶恶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不言而喻。既然法院已认定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却只判被告人处以无期徒刑,有悖与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难以使被害人安息、被害人家属得到安慰。
2、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
法院认为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旨在使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这种适用的认定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儿是婚姻家庭关系,而被告人和被害人无婚姻也无家庭关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精神是指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一无婚姻,二无家庭邻临关系;被害人也无过错或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残忍杀害。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
3、被告人的“自首”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申请人认为被告人的“自首”应重新界定。
首先,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为了逃离现场,打电话报警,而不是送被害人就医;其次,手机号为***的这个号码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使用或者报警时所使用,因为当时被害人家属也报案了;再次,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到庭后
一直坚称自己只砍了一刀,而事实上是被害人有两个伤口,且被告人的陈述都是避重就轻,即没有如实供述。鉴于被告人手段如此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如此严重,本案无论如何也不应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故申请人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4、被告人杀人动机非常卑劣。被告人是为了逃避偿还被害人为其扶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而杀害被害人,这点被告人的供词已证实,但法院在量刑上没有考虑这个因素。故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
5、被告人龙人果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首先,法院误把丧葬费和医疗费包含在经济赔偿的基数里面。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就产生了医疗费10701.88元,交通费1800元,丧葬费15729元,合计28230.88元,这个总数还不包括误工费和对亲属的抚养费,而被告人只拿出28000元,很显然这个数还不够被害人亲属所支出的费用,怎么能说成是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了呢?!
其次,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申请人在现场亲眼看见被告人的暴行,几次三番哭倒在地,失去亲人的痛苦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换回的。被害人亲属不谅解被告人,不应该成为其从轻处罚的依据。故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甚至错误,申请人不服。
6、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村民、村委会的意见,甚至视而不见。
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村民、村委会的意见,既然经过质证,怎么能够在量刑时视而不见呢。
二、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无期徒刑错误,依法应判处被告人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判无期徒刑实则减轻处罚,严重地重罪轻判,判决畸轻。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的性质极其恶劣,前面已写到,此处不再复述。而被告人的自首仅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一般自首,仅凭被告人的自首就让其逍遥法外,这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龙人果的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可以从轻处罚,但绝对不能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复议。
申请人:
年月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x村民,现住x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xx号。
请求: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xx法院
申请人:xx
二oxx年十一月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卢明华,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镇金菱村5组。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尊敬的交警执法人员:
我是一名司机,在这里我要写一份交通肇事逃逸检讨书,为我在道路上的不当行为向您道歉。
作为一个司机,我知道我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在一次意外中,我却没有做到,这使我非常悔恨。我深知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破坏了社会安全稳定,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曾经想过逃避处理,但我知道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必须承担我的责任。
在那次事故中,我驾驶着一辆轿车,因为一时分神,与前方车辆发生了碰撞,导致对方车辆受损严重,但我当时却选择了逃离现场。此时的我,只想着如何逃避责任,完全没有考虑到对方车主的损失和影响。
但在逃离现场后,我内心一直坚持不住,无时不刻地反省着自己的过错,感到内疚不已。我深知交通事故的后果是严重的,很多人因交通事故而丧失了生命和健康,因此我应该及时停车,报警并等待处理人员的到来,积极配合处理。
我认为,作为一名司机,应该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做好安全驾驶,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及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在此,我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和懊悔,我保证将认真整改自己的错误,以后再也不会有这样的不当行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责任,接受警方的惩罚,同时自觉赔偿对方车主的损失,并向警方和大众谢罪。
最后,我要再次向您道歉,希望您能从中看到我的认识和悔过之心,给予我宽大处理,让我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中,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此致
敬礼!
司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xxx
地址:xxx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标题: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 - 为维护正义,还我清白!
【引言】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公平正义的权利。然而,我作为一个被控罪名的当事人,却遭受了冤枉和不公。为了还我清白,我决定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本文将详细阐述我的案情,旨在呼吁司法机关重审此案,还我清白,彰显正义。
【案情描述】
我是某市某区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为一桩涉及财务赔偿的案件被控诈骗罪。然而,我的心中明镜般清白,我对该案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犯罪行为。这一切的指控,从头到尾都是为了掩盖真相,为了达到某些人的私利而对我进行的陷害。
事情始于某日,我在公司接手了一个财务项目。当时,这个项目还处于一个相当混乱的状态,无论是资金审核,还是账目核对,都存在诸多问题。作为一名诚实守法的员工,我立即展开了一系列的整顿和清理工作。
我首先调阅了所有相关的资料与账目,发现了一些差错与不合规定的行为。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我按照公司的程序进行了相应记录,并向公司领导汇报了这些问题。然而,我却没想到,我的善举竟然被某些人利用,成为了对我发起陷害的噱头。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被突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指控我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重大诈骗。这无疑对我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打击。我常常在深夜里辗转反侧,思考着这一切的原因和目的。为什么我会被如此冤枉?为什么我善待职业,做尽力所能,却沦落到如此境地?
遭受这样的指控,我不禁产生质疑。因此,我开始进行自己的调查。我搜集了大量的证据,筹集了多个证人作证,并依法委托了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逐渐地,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
通过我的努力,我发现了一系列的内部勾结与阴谋。原来,公司的高层负责人与一家竞争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密谋以诈骗罪名陷害我,以掩盖公司内部的财务失职问题,并转移公众的注意力。这一举动深深地伤害了我的名誉和尊严,也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
【申请刑事抗诉】
鉴于上述情况,我不再满足于现有的判决结果,决心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我坚信这是彰显正义和还我清白的唯一途径。我的目的是通过重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洗刷冤屈,恳请尊敬的法官予以支持和帮助。
在我的申诉书中,我概述了案发经过,详尽阐述了某公司高层与竞争公司勾结的证据,以及他们为达到私利而诬陷我的动机。此外,我还附上了多位证人提供的证词和大量背书我的证据。
我执着地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只需要法律的公正面对真相。我相信尊敬的法官和法庭,作为保卫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将能看透黑暗背后的光明,给予我一个重新洗刷冤屈和挽回清白的机会。
【结语】
作为一个正直善良的公民,我坚信正义和公平的力量。通过申请刑事抗诉,我相信自己会平反无罪。我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有着坚定的信心,相信通过重新审理此案,真相定会浮出水面。我愿意配合司法程序的一切需要,为还我清白而奋斗。我相信一切终将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我的清白将最终为我辩护。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标题: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
篇一:维护正义的呼声——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
正义是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基石,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人民的呼声。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误判、失误或不公平的现象。为了维护公正和合法,告悔双方都享有申诉和复审的权利。本文主要论述了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内容和目的,着重强调了其具体性、生动性和详细性。
作为一份法律文书,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必须具有详细性。具体而言,申诉书要清楚地陈述被告的身份、案件的背景和审判的经过,以及原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例如,我们可以详细列出判决书的日期、刑事界定的罪名、被告的姓名、原审判决的刑期和罚金等。通过这种详细性,既可以让读者清楚地理解申诉的对象和目的,也可以为后续的复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要具备生动性。生动性是指文章的表达方式需要精准、生动,以便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关注。对于申诉书而言,生动性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语言要简明扼要,避免过多冗长的句子和复杂的词汇。二是要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全面准确地陈述事件的经过和相关证据的收集情况。三是适当运用形象、具体的描述,以增加文章的感染力和可读性。比如,可以用细腻的笔触描绘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被告的悔过和社会影响等,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和特点。
一篇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更应该具有目的性。即,申诉书要明确表达出申诉的目的、要求和理由。目的是指通过申诉能够达到何种效果,例如撤销原判、减轻刑罚或改判等。要求是具体要求法庭采取的行动,例如重新审理案件、重新认定罪名等。理由是陈述为何要提起申诉以及基于何种法律条款和证据来支持申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有明确了目的、要求和理由,申诉才能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小编认为,一份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应该具备详细性、生动性和目的性。通过详细具体的叙述,读者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通过生动的描写,读者能够更好地感受到案件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通过目的明确的陈述,读者能够知道申诉的目的和要求,进而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只有在这样一个条件下,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为社会的进步和司法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李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审被告:李XX,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XX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XX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谨以此函向贵庭申请刑事抗诉,并呈上抗诉申请书,望能得到您的审查和重视。
案情回顾
本案的被告人XXX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原审法院以XX罪名判处有期徒刑XX年。我作为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错误和不公。下面我将具体列举这些错误和不公之处:
1.关于事实的错误判断
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重误判了案件的事实。例如,在证据方面,原审法院完全忽略了我的供词和其他证人的证词,将被告人的证词作为唯一的真实证据。这种错误的判断导致我作为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2.证据处理不公
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处理方式极为不公。对于由我提供的多个关键证据,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重视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我提供的视听资料明确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这些证据在庭审中被无视,导致了被告人的不当获释。
3.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显错误。例如,在定罪量刑方面,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以及对我的伤害,判处的刑期明显偏轻。这种错误的判决导致了对我的伤害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抗诉理由
鉴于上述事实,我提出以下抗诉理由:
1.事实错误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调查,忽视了我提供的证据,导致案件的事实没有得到准确的判断。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证据处理不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这一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对于我提供的关键证据,未经严肃审查却轻易作出证据不足之判断,导致我无法维护合法权益。
3.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而根据我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法律规定所涵盖的犯罪行为。原审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对我的伤害程度,判决过轻,这严重损害了我作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诉讼何时发生的判决依规遭到错误决定,我作为受害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和公正对待。基于此,我请求贵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依法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断和不公判决。
以上是我向贵庭提出的申请刑事抗诉的理由和依据。希望贵庭能够审慎考虑,依法进行审理,保障司法公正。我将尽全力配合贵庭的调查工作,并愿意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证词,以便将真相还原。谢谢贵庭的关注。
申请人:XXX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医院勾结内设没执照“黑诊所”以合法体检形式,掩盖它们诈骗、盗窃职工器官、试验职工身体实施明知有毒、害的化疗药物、故意杀人非法剥夺职工生命目的。
雷某正常体检生前没病,医院勾结“黑诊所”故意将无癌雷某当作肺癌诊治,切除正常右全肺术前、中、后没实物检验结果后多次化疗后故意害死,2次转入“黑诊所”伤害、杀人,大量人证物证尸检证据,职业中毒未对症诊治与34年炉前工有关必是职业病大量胸片。
医院故意提交虚假材料,河南3级法院必依医疗事故鉴定以无鉴定结论裁判,市检控民受xx第l3号:让被害方鉴定不鉴定。
市检当时至今不给这结果,省检要市检不给,卫计委认定不是医疗事故承诺移司法机关不移,公安说让卫计委转又不开不予立案通知书。
他们必须向死者、亲属认罪!、必须赔偿(加重)!、必须追它们医院和“黑诊所”刑事责任,最高刑罚一死刑!!!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求法院对立案重审。
申请理由:
此致
ΧΧ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男,汉族,51岁,初中文化,,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高,女,汉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苑幢XX室。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区路号XX室。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理想XX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爱龙XX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想公司与爱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爱龙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xx年10月到20xx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于爱龙公司将向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爱龙公司一旦融资成功,投资方将会设法将爱龙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得到数十倍的资本收益。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爱龙公司融资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完全是有认知的。一审判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承担投资风险。这样的结果肯定是非正义的,是违背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特向贵检察院提请抗诉。
此致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民族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刑初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忽视了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剥夺了申请人作为受害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
申请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作为本案刑事部分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部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本次诉讼,并代替申请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自己独立的代理意见,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对于是否采纳代理人意见未予以释明,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和回复。一审法院这一行为忽视了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也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
并且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量刑提交了相关指导性判例,根据____年____月____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的判例是否被法院采纳应当在判决中释明并说明理由。但是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并未作出回应,审判程序上也存在瑕疵。
二、一审判决罪名认定错误,重罪轻判,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存在错误,混淆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称,“被告人________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后,被害人求饶的情形下未继续捅刺被害人,而允许被害人打电话求救”
便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但是事实上,一审法院忽视了以下案件细节,其一、被告人未继续捅刺申请人是因为申请人答应了不报警与其私了的条件,并趁其松懈之际快速逃往民舍从而摆脱其控制,为其继续加害申请人增加了阻碍;其二、并不存在被告人允许申请人打电话求救的事实,在申请人向其借电话时被告人明确表示了拒绝,是申请人在逃脱其控制之后出于自救行为向证人借的电话,期间被告人还招呼申请人出去企图继续犯罪。所以,一审法院只是根据片面的情形和错误理解对于被告人主观进行不合理的推测,也并未全面的考虑到本案的其他情形,对于被告人的主观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本案定罪错误。
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两种罪名导致的客观结果虽然一致,从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和伤害的结果来分析,被告人钱某放任了申请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从以下五方面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间接的杀人故意。一、被告人精心准备了作案工具,其选择足以致人死亡的管制刀具,以其作为健全成年人的认知程度完全可以辨别,管制刀具具有致命的杀伤能力;二、被告人刺伤申请人之前先实施了开车撞击的行为,包含着故意毁坏财物和削弱申请人的反抗能力的双重故意,并为实施故意杀人增加了成功的筹码;三、从被告人刺向申请人的几刀来看,每一刀都具有致命的杀伤力,并且都构成了轻伤害以上程度,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放任了申请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客观上说被告人的确不具备杀人经验和能力,申请人能够存活下来其实纯属侥幸;四、在申请人多次求饶并承诺私了后,被告人的确存在短暂放弃打击的情况,但是被告人并没有积极采取施救行为,而当时申请人极有可能因为大量流血死亡再次证明被告人对于申请人的死亡结果存在放任心态;五、被告人趁申请人进入附近民舍打电话求援的时候,伪造现场并用车挡住了申请人的逃跑路线以企图对申请人进行控制,并招呼申请人出来企图继续犯罪,但是因为申请人高度警惕死守着不离开房间才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申请人死亡的结果,但是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并且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所以被告人完全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未遂。
三、一审判决量刑偏轻、量刑情节适用不当。
一审法院由于对于被告人行为认定的错误,导致量刑参照基准刑使用不当,应当比照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和死刑。犯罪状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不存在自首情节表示认同,但是一审法院对于其他量刑情节存在适用不当。
(一)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上存在一定认识错误。
被告人不存在如实供述的情节。在庭审中,被告人拒不认罪,不承认对于申请人的杀人甚至伤害故意,一直使用“我没想伤他”、“我就划了他”等措辞对自己的“捅刺”行为和主观恶意进行粉饰。矢口否认其造成申请人一处重伤,三处轻伤的客观事实是自己所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清楚真实阐述,所以根本不构成如实供述。不仅如此,对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当庭翻供,称自己因为近视没有看清供述就签了字并称侦查人员存在篡改供词的行为,但是并未提出证据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完全是在恶意诋毁侦查机关执法的公正性,损害政府执法形象。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如实供述简直是无稽之谈。
过分放大了申请人(受害人)的过错。法院过分偏袒被告人,放大了申请人的过错,也放大了申请人对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影响作用。被害人过错免责情节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的一种减轻被告人责任的情节。但是本案虽然申请人主动找到被告人要与其理论,虽然言语上有些过激,但是由于自己的妻子被被告人侮辱,作为丈夫不能做到完全冷静也在情理之中,又自己妻子有精神残疾因此更为恼火也是正常。而且通过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申请人与被告人父母的通话也能证实,被告人口中称的申请人要“废了钱某”并未被其父母当真仅仅当成玩笑话,所以根本起不到威胁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被告人内心恐惧不得已买刀防身的程度或者因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心生报复的心理。所以一审判决对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有失公允。
(二)一审法院判决在量刑部分遗漏了部分加重情节,加重情节是否作为量刑依据适用未在判决中阐述。
其一,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对于持管制刀具作案规定量刑从重处罚。本案被告持刀企图杀害申请人,并且手段极其残忍至申请人多处受伤,幸救助及时才侥幸生还。一审法院遗漏此加重量刑情节。
其二,根据上述实施细则中,申请人的残疾等级也是作为本案被告人加重量刑的情节之一。通过司法鉴定结果,申请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致残,等级为九级。一审法院未依照法律对其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采用。
四、一审判决裁判结果并未对综合考量各方社会利益,判决明显有失公平正义。
刑罚的本质是惩罚、预防和教育相结合,为了惩罚罪犯的犯罪行为,对其进行再教育以回归社会不再犯罪,并且对于社会大众起到警示作用。所以法院在量刑上不仅要考虑被告人行为性质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再犯罪的可能性、对于社会大众影响等因素以实现社会公正。
本案被告人蓄意杀害申请人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并且在学校附近这样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上公开实施犯罪,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其量刑过轻不利于被告人的再教育,容易在刑期结束后后报复申请人再次犯罪;并且其行为严重影响当地民风和未成年人教育,对其量刑过轻极易使其他村民和未成年人在发生纠纷时予以效仿。
本案被告人从始至终都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7万元。但是被告人从没有向申请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甚至在庭审中称自己不具有赔偿能力,拒绝对申请人损失予以赔偿,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态度极其傲慢。对其量刑过轻也会使司法丧失公正、使社会大众对司法失去信心,而且也是对申请人一家的第二次伤害。
很显然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并没有对申请人一方和社会利益予以全面考量和权衡。因此,申请人申请贵院对于一审判决进行抗诉以对该判决进行更正,并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关于钱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同意法院量刑以及数罪并罚主张。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对该一审判决进行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镇******号。
被申请人:张***,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1、该协议第一条约定:xx主付井资源划分,以原图纸范围南北各一半划开(第3条);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xx主井(第1条);xx主井一切机械设备、债权和债务归原股东安排解决,对其他矿井无关(第2条);
由此可见,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xx主井以40万元的价格将其井下资源出卖给其他三个矿井。xx主井从中牟利40万元而未付出任何财产代价,只是将国家的矿产资源卖出牟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该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xx主井转让采矿权并获得40万元资源补偿款,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属私自转让,转让合同无效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绝对属于无效合同。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该判决书将本案定为无名合同纠纷,既是合同纠纷,就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合同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说,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处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而是依据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县级政府部门文件“xx市地质矿产局联合办矿程序试行办法”认定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协议书是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与xx市顺义庄xx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张**是xx市顺义庄xx铁矿的代表人。申请人是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的代表人。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矿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自所代表的铁矿承担。
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是“其他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xx主井”,而不是张**个人支付张**个人10万元。
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该案应当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铁矿企业为原、被告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交通逃逸抗诉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个体医师,住织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中被告________之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再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________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办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________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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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办理,________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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